民法典视角下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的理论与实务探索
2020-12-11杨姮
摘 要 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人民家庭幸福,一直都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同时对于婚姻法而言,有效的保障了婚姻家庭当中的准确关系,起到了重要的维护作用。在我国今年颁布的民法典当中,就现行的婚姻法为重要的基础,以此结合婚姻自由以及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针对现阶段的社会发展需求,进行相应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以此在本文的分析中,就基于民法典视角下,对其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需要照顾无过错方的相关理论,进行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 民法典 离婚财产分割 无过错方 理论分析 实务探索
作者简介:杨姮,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婚姻家事相关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04
在处理离婚事务的时候,其夫妻需要对公共拥有的财产,由双方进行协议处理。但是在协议无法实现统一的情况下,便需要由人民法院出面,对其拥有的财产个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考量,同时处于照顾子女与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损害赔偿,提出相应的判决。同时在相关的规定当中,由于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进行损害赔偿的提出,例如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其他类型的重大过失的时候,都可以进行赔偿的提出。
一、法律背景
在现阶段的人民日常的生活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基本上问题的出现都是夫妻一方存在着与他人的婚外情,但是还没达到重婚或者进行同居的严重情形。因此对其进行判决的过程中,通过法律的方式,需要在形式上或者行为上进行一定的共识,在达到一定的程度上才可以进行判断。例如在进行判决的过程中,需要举例进行证明一方存在着通奸的行为或者出现习惯性的外遇和嫖娼行为,以此对夫妻双方的感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构成严重的过错,以此在进行离婚的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对其夫妻所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往往需要重视起对无过错方的照顾,进行一定的照顾倾斜,但是对于这样的判决方式下,始终缺乏一定的法律支撑,以此就使得在现行的婚姻法当中,并对婚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中,需要照顾无过错方的相关规定。同时,在民法典当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无过错方仅仅涉及到三处词条,并且在《民法典》第1087条当中对照顾无过错方进行了明确,因此,就导致在离婚的过程中,尽管一方出现了一定的过错,由于其不属于重婚或者同居的问题,就使得能够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操作判决依据,进而保障对其判决结果,进行相应的完善。
二、“过错”的含义
在我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中,对其过错有着广义上的定义,其中包含着在一定条件下向对方隐瞒已婚、或者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一方存在着一定的重大疾病、以及一方胁迫另一方进行结婚的时候,存在着重大的过错。这样的条件下,就可以表示其婚姻无效性。而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问题,则是造成了对离婚的过失。为此,针对上述的第一种情况下,出现了婚姻的无效或者被其撤销之后,对其当事人的不当夫妻关系进行了分析。以此能够很好的在同居的过程中,依据民法典当中对于财产处理制定的原则对其有着明确合理的判断。在本文的分析中,主要针对在合法的条件下所形成的婚姻,在一方存在这种大过错的时候,导致离婚所需要进行的赔偿损失进行分析。
(一)重婚
所谓重婚,就是在已经有了配偶的情况下,例如已经进行了登记结婚,或者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时候,又与第三人进行登记结婚。或者另一种情况下,在事实婚姻的前提下,由于一方与第三人形成了一定的事实婚姻,就导致了重婚的出现。对于重婚而言,直接构成了婚姻上的严重过错,因此在没有基于刑事责任追究为前提的情况下,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对其各种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和分析,以此一定程度上,很好的保障了在同居关系处理的过程中并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同时,在我国2012年底,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婚姻等级的信息网络建设工作,在全国形成了信息联网的审查。以此,在过往的一些案例当中并不常见重婚的问题。
(二)与他人同居
在这样的情况下,主要是指一些已经进行了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了事实婚姻的时候,一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依然以夫妻的名义进行长期的居住和生活。在对其进行判断的过程中,由于其生活的时间较长,同时维持了稳定的关系,以此并不属于偶发性的行为。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判决过程中,需要针对双方居住时间的长短,对其进行相应的把握,一般情况下,需要在三个月以上的时间。在近些年的判决过程中,由于一方出轨所导致的离婚判决中,往往在形成的理论诉讼当中有着较高的占比。但是,在多数的案件处理当中,当事人仅仅能够提供一些聊天记录、照片或者视频影像,以此表明双方存在着不当的关系,这是一种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但是并无法提供一些证据,表明其双方长时间的进行了居住,并形成了稳定的居住关系。因此,在进行案件判决的过程中,无法很好的将其定义为与他人同居[1]。
(三)实施家庭暴力
对于家庭暴力而言,主要是在夫妻生活当中,一方存在着殴打、捆绑以及残害一方的行为,并对一方的行为自由进行了非法的限制或者采用了其他方式的手段对其一方进行了严重的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并在生活当中形成持续性的家庭暴力。经常的進行一定的家庭暴力。在实物当中,不仅仅需要提供出受害人的一些照片以及对伤情的判定,还需要能够提供一定的报警记录证据,以此能够有效的证明发生了家庭暴力。在通常情况下,发生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是男方[2]。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在发生虐待的时候,主要就是指出现了家庭暴力,而对于遗弃而言,则是指对一些年老、幼小的儿童,由于其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但是需要抚养的人不履行自身的义务,在造成严重的后果的时候,可以对其判定为构成民事犯罪。
三、民法典对其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就有一定的政策规定了无过错方对其权益的保护措施,并广泛的分布在婚姻家庭法律以及法规当中,进而能够有效的对其形成规范性的文件。在进行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过程中,我国的婚姻法已经明确的做出了指定性的规定,对于无过错方而言,保留着进行损害赔偿提出诉讼的权利。同时,在没有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的情况下,需要进行额外的照顾。
例如在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需要保障在对一些离婚案件的判决过程中,需要合理的分配夫妻间的财产,同时需要充分的照顾好双方,能够基于尊重当事人的实际想法为前提,进而保障判决结果,能够符合生产、生活,以此进行合理的解决。
例如在一个案件当中,小美与小王是形成了夫妻关系,但是在长期的婚姻生活当中,小美在偶然的机会当中,发现了小王在私下与单位当中的同事存在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针对这样的情况,小美对小王提出了离婚的要求,但是在对其二者共有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分歧,为此需要由法院方进行相应的合理判决。其中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而言,在进行分割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均等的分割,或者事前与双方进行了良好的协议处理,达成了分割的协议。但是在双方在分割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分歧的时候,就需要将其诉讼提交到法院当中,对于法院而言,并不能机械式的对其进行判别,同时在现有的立法当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在现阶段颁布的民法典当中,就对其形成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双方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需要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同时这样的法律规定,也就对其有过错的一方提出了要求,无过错方可以提出进行财产的多分,并且出轨行为的出现,也是进行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充分依据[3]。
同时,在现有的法律当中,对于出现的各种过错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无过错一方可以对其直接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在现行的民法典当中,在原本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全新的规定。同时,对于民法典的应用上更加基于无过错方一方,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以此是一种公平正义的有效伸张。
四、民法典规定的意义以及裁判思路
在我国今年推出的民法典当中,对其司法的实践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言,在进行分割的过程中,顺应需要对其无过错一方的权益保障的社会性需求,将其有效的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相應的保障,以此让我国的法律呈现更加人性化的发展,同时也让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文关怀普及到每一个人当中。同时,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其出现的各种类型的过错预留出了一定的解释空间,以此是一种顺应社会发展需求的表现,以此能够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可以有效的应对各种夫妻之间的复杂情况,对其纠纷问题进行良好的处理。
在我国的民法典推行之后,由于规定除了对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了照顾,以此成为在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系统考虑的重要依据。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当中,在还没有对其重大过错进行定义之前,人民法院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以此保障对出现的过错情形进行确定,并且还需要在进行各种审判实践的过程中,能够对出现的次数以及矛盾问题进行处理,以此保障对各种线索的良好收集和处理,并形成系统性的信息反馈机制。在由于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当中,需要对其无过错一方进行财产分割的具体性分配,能够充分的照顾无过错一方。同时对于存在的近似的过错方而言,在构成重大过错的时候,就需要结合起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判决[4]。
五、总结
综上所述,在我国今年推出《民法典》以后,使得有效的在进行由于过错导致离婚案件的判决过程中,可以更好的保护好无过错方的基本权益,以此让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更加具有正义性,符合人民的实际需求。
参考文献:
[1] 赵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J].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31(03):85-88.
[2] 李依.这份离婚协议是否显失公平[N].安徽日报,2020-09-16(010).
[3] 姚媛.全职主妇离婚能否索要家务补偿[N].北京日报,20 20- 08-19(014).
[4] 郑志艳.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N].江苏经济报,2020-07-22(B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