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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创新与价值超越

2020-12-11欧阳素珍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期
关键词:人力资本上市公司阿里巴巴

欧阳素珍

关键词上市公司 阿里巴巴 “合伙人制度” ”双重股权结构” 人力资本

一、公司法传统的价值超越:资本多数决受到挑战

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享受着公司运营带来的收益,也承担着公司经营过程中带来的各种风险,因而在面对股东、经营者、债权人的关系时,公司股东的利益是优先考虑的。传统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中,有很多都是围绕公司股东的利益来设计,其背后遵循不变的法则是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是指在符合法定人数或表决权数的股东大会上,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法律则将股东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并对少数派股东产生拘束力。

谁投资谁受益,无投资无公司。以资本的多寡来掌握公司的话语权看起来似乎符合逻辑,也符合商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但是随着商业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人才资本重要性的凸显,这一理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之实质:创始者控制权保持

公司快速的发展,需要借助大量的资金,阿里巴巴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大量财力的支持。公司的快速发展必然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上市是解决公司融资问题的重要举措。但是对于公司创始人来说,寻求公司上市意味着所占的公司股权会被稀释,股权稀释意味着公司创始人容易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这对于一手创建公司的创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创始人为了公司的发展往往会付出大量的心血,若是因为公司的融资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仅会挫伤创始者及其管理团队的积极性,而且会使得企业失去它原有的文化。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因为创始人的出局导致企业的业绩急转直下,致使辛苦成長起来的大企业因为失去原来的管理理念而渐渐走向平庸。以苹果公司为例,乔布斯曾经就因为股权稀释而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之后,公司的经营状况急转直下,最后公司不得不又请乔布斯接管处于破产边缘的苹果,这才让苹果又从破产边缘中走出,成为目前世界的举世瞩目的大公司。

创始人马云在面对阿里巴巴的进一步发展上也遇到这个难题,企业顺利上市能给公司带来更好的发展前景,但若是因此失去控制权则对创始人马云来说是得不偿失的。为了解决这个困境,不少企业的创始人都会选择采取一定的方式控制公司,使得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创始人以及其管理团队手上,如百度企业采用了美国的“双重股权结构”方式在美国成功上市。而马云提出的“合伙人制度”正是创始人为了避免企业上市股权稀释后,创始人失去控制权的局面。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实质就是创始人为了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提出的一种解决方式。

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之创新:从“双重股权结构”到“合伙人制度”

“双重股权结构”的运用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发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对于公司而言,股东和管理层可以使公司延续过去的公司文化和长远目标,加之公司创始者与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而我们从“双重股权结构”的发展历程,以及其制度被认可运用之后所取得的实效之中,我们可以看出,采取一种适合公司发展的制度设计对公司的发展乃至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面对马云提出的“合伙人制度”时,多数学者如刘道远、金岩石、文一墨等,认为其实质就是“双重股权结构”。但是,本文认为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双重股权结构”,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结构”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

第一,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在选择公司“合伙人”上,看中的是对方的才能以及是否能给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并不要求必须是公司股东,这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可以吸纳源源不断人才的动态机制。

第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投票权并没有继承权,这一条款避免了因世袭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合伙人”没有批准权,以及“合伙人”只能提名董事人选无法直接决定董事人选。这两条条款能够有效的避免创始人以及管理层侵害其他股东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伙人”的权力。

同时,根据美国的上市规则,已经登记在册的股东具有相同的权利,任何限制、减少已经登记股东权利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也就是说美国不允许上市公司对已经在册的股东进行限制,然而根据阿里巴巴股东的控股情况,我们可以看到,马云拥有的股份约为7.43%,加上其他高管成员,股份只有约10.4%。而阿里巴巴最大的两个股东雅虎和软银拥有约24%、36%的股份。因此,阿里巴巴即使是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形式在美国上市,创始者也是根本无法通过“双重股权结构”来控制阿里巴巴。而阿里巴巴如果是通过“合伙人制度”在美国谋求上市,就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双重股权结构”为企业创始者解决因上市融资而带来的股权稀释问题带来了一种可供借鉴的制度模式,但是这种制度设计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虽然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结构都是为解决公司控制权问题而生,但是,我们在对比二者不同以及分析“合伙人制度”产生的背景都可以看出,创始人马云提出的“合伙人制度”在“双重股权结构”方面发挥了风向标的作用,而且其为解决类似于阿里巴巴无法通过“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公司提供了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

因此,本文认为,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股权稀释后,创始者控制权应该如何保持的问题上,提出了一种新的解决模式。

四、阿里上市启示:人力资本愈发重要

上司公司股权日益分散,对公司发展起灵魂作用的创始者就越来越重要。创新企业取得成功越来越靠的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思想,而不是靠资本、资产或是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创始者的理念对于公司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公司的管理及文化理念的传承对公司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而公司的高效运营都需要创始者及其管理团队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倾注其中。在此过程中,形成适合公司发展的规章与制度,适合公司定位的发展方向,以及培养出适合公司的管理人员。一旦公司的管理人员培养成功以及发展定位确定,中途改换其他人员接管公司无论是对公司来说还是对创始者团队来说代价都非常高。而且管理人员若是预感到自己不能长期在该公司工作,那么就会严重挫伤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得他们不会主动投入时间与精力去获得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知识与技能。

阿里巴巴公司与其他的商业集团不同,它的盈利并不是只是单纯地依靠于出售某一项产品或是技术获利,而是依赖这个庞大且难以复制的商业体系盈利,而庞大难以复制的商业体系也让阿里巴巴的商业模式变得复杂且难以捉摸。在阿里巴巴的商业模式发展中,更需要的是瞳得如何正确引导企业发展的创始者及其管理团队。

创始人马云提出的“合伙人制度”影响最大的应是股东的权益,按道理来说,阿里巴巴的大股东们应当是第-+跳出来反对该制度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阿里巴巴集团的大股东们纷纷站出来表示支持。日本软银集团总裁孙正义以及雅虎人力资源及发展执行副总裁、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董事杰奎琳·雷瑟斯都分别发表声明表示支持“合伙人制度”,充分肯定了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及其管理团队给企业带来的巨大价值,赞同阿里巴巴的企业文化,并表示今后也继续愿意支持阿里巴巴未来的发展战略。大股东们纷纷表示支持的原因也很简单,阿里巴巴集团的长远发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股东们的长远利益,在以马云为首的创始者及其管理团队中,股东们看到了人力资源所带来的巨大财富,而他们也都相信在今后的发展浪潮中,创始者与管理团队有能力把企业带到下一个高度,这是股东们都愿意看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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