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司股权怎么分?
2020-12-10黄小星
黄小星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个人财产形式多样化,离婚早已经从“分锅碗瓢盆被褥”到“分房子轿车存款”,又到了“分股票基金股权”。那么在离婚过程中,股权到底该如何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又秉承什么样的裁判观点呢?
婚后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小张是一名软件工程师,小彭是一家广告公司文员。结婚后,小张与朋友共同开设了一家科技公司,小彭则做了全职太太,在家相夫教子。小张的公司做得风生水起,却因红颜知己莺莺燕燕过多,与小彭的感情慢慢出了问题。最终,夫妻俩决定离婚。对于孩子抚养权、家庭存款、房产和车辆,两人达成了一致,小张最大限度地对小彭进行了倾斜照顾。当小彭提出还要分割股权的时候,小张愤怒了,认为小彭过于贪婪,自己风里来雨里去发展到今天,而小彭对自己的事业没有出过任何力,甚至连公司都没有去过一次。想要分股权太过分了。
律师点评: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包括因投资、受赠、继承等各种方式)、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股权,这份财产与存款、房产、车辆没有性质上的不同,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产生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几年前,小白与小何相识并相恋。当时小白处于创业初期,小何不顾家人的反对与小白“裸婚”。婚后,小白的公司大有起色,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三年后,小白的公司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最终成功登陆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作为该公司的CEO及大股东,小白持有30%的股权。由于小白忙于事业,疏忽了家庭,夫妻俩聚少离多,最终感情破裂。离婚谈判过程中,双方就公司股权收益的归属各执一词。小白认为公司是自己在婚前设立的,婚后并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入资金,该公司股权与小何无关。
律师点评:
一方婚前的财产,应属于个人财产。但是,一方婚前的股权,在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发生原因不同,增值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指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劳动、投资、管理等无关。比如一方婚前拥有公司股权,婚后并没有投入劳动或管理,而仅仅是依公司章程约定获得的增值。主动增值是指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或双方付出劳务扶持、主动投资、主动管理等而产生的增值。
本案涉及的争股权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在婚前,男方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婚后,男方的股份通过股权置换及反向并购变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男方通过管理、运营为公司创收,转换为利润,最终体现在股票的价格上,属于典型的主动增值,因而,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分割。
离婚时,公司股份应按出资比例分割吗?
案情:
小唐和小田都是一家大型批发市场的商户,在工作中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了各自的出资情况:小唐40万元,小田20万元。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小唐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公司股份分配问题争执不下。小唐认为应按工商登记时的出資比例,自己享有2/3,小田享有1/3;小田则认为应该各占一半。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唐和小田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否直接以工商登记的投资比例为准。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工商部门进行的股份登记,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在对公司股份进行分配时,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即对小唐和小田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股份,应当按照双方当初的出资比例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小唐和小田并没有“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在工商登记时,双方也没有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属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该登记的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工商登记时,小唐和小田没有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也没有提交出资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小唐和小田设立公司时的工商登记只是对出资比例的约定,但对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没有明确约定,不能作为财产所有权分配的依据。
小唐和小田是以婚后各自收入,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出资成立的公司。两人的投入资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两人争议的财产即公司股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应当两人各占一半。
非公司股东一方如何在离婚分配中获取应得的权益?
案情:
小李和小孟结婚后,小李与他人合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两人面临离婚,小李让小孟提出自己的协商条件。小孟知道公司股权是可以分割的,但具体该怎么分割,自己如何获得应有的权益,完全是两眼一抹黑。到底是应该分割股权,还是要现金补偿呢?应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直接转让出资。参与经营公司的配偶一方将属于配偶另一方的出资份额(通常为出资额的一半)转让给另一方,从而使另一方也成为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并拥有相应的股权。此处理方式前提条件是: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是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作为受让公司股份的配偶另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2.作价补偿。由持股配偶一方将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补偿。一般都是协商确定补偿款数额,如果双方对数额有争议,只能对公司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同时对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进行评估后,按股权实际价值予以分割。
3.转让分割。对持股配偶一方不愿意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