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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建议

2020-12-10郝玉江刘增力王克雄武明录

水生生物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江豚栖息地自然保护区

刘 馨 郝玉江 刘增力 王克雄 武明录 王 丁

(1.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水生生物多样性与保护重点实验室, 武汉 430072; 2. 中国科学院大学, 北京 100049;3.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北京 100714; 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 北京 100714)

长江江豚(Neophocaena asiaeorientalis)是我国特有的小型淡水鲸类动物, 仅分布在长江中下游干流(自宜昌至长江入海口)和两个大型通江湖泊(洞庭湖和鄱阳湖)中[1, 2]。近年来, 由于长江航运、涉水工程、水质污染、过度及非法捕捞等人类活动的影响[3], 长江江豚种群数量快速衰退, 年下降速率一度达到13.7%[4], 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IUCN SSC)列为“极度濒危”(CR)物种[5]。2017年长江江豚生态考察结果显示, 目前长江江豚自然种群数量仅约1012头[6], 正处于最关键的“保种”阶段。作为长江淡水生态系统健康程度的指示物种和长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标志, 长江江豚的保护已经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我国就提出了保护长江江豚的3种主要措施, 即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人工繁殖[7]。其中, 就地保护, 即在动物的原有栖息地中开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是长江江豚自然种群衰退的根本原因, 因此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 努力恢复其自然环境, 保护其重要栖息地, 是长江江豚保护的根本和有效措施。

目前, 我国已经在长江中下游流域建立了8个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 为延缓长江江豚自然种群衰退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 现有的豚类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基本都按照陆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划定, 而由于水生动物自然栖息地保护的特殊性,很难按照现有自然保护区条例对长江江豚及其栖息地实施有效的保护, 使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与长江主要的经济活动如航运等严重掣肘,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 并可能长期存在, 致使许多保护措施只能停留在图纸和规划中, 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因此,迫切需要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优化调整, 理顺法律关系, 提升保护区的管护效能。

基于长江江豚科学考察数据, 本文从管控分区的角度, 分析了豚类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现实和固有矛盾,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导向, 结合经济发展需求,对豚类保护区范围和分区调整方案进行了探索和评价。本文提出的设想为这些自然保护区的优化调整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从而促进豚类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健康发展, 切实加强长江江豚就地保护效果。

1 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现状

自1992年起, 我国已经在长江中下游干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水域建立了8个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表 1), 基本覆盖了长江江豚种群密度较高的水域(图 1)。2017年长江江豚生态考察结果显示, 长江干流中长江江豚种群数量约445头, 与2012年的505头相比没有显著差异, 鄱阳湖种群数量保持稳定, 洞庭湖种群在2012—2017年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增长, 其种群数量快速下降的趋势初步得到缓解[6]。然而, 长江江豚极度濒危的现状仍然没有改变, 其主要生存威胁依然存在, 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我们应该注意到, 虽然在某些水域长江江豚的目击率有所上升, 但是其种群分布集中化和斑块化趋势越发明显。在长江干流, 67%的长江江豚种群分布在湖口至南京水域, 超过90%的种群分布在鄂州至镇江水域[4, 9], 已经出现了多个超过100 km的长江江豚活动“空白区”[4, 6], 并且“空白区”有数量增多和范围增大的趋势, 显示其生境破碎化程度日趋严重。即使是在自然保护区水域, 如安庆至铜陵江段, 长江江豚目击率自2006年开始也出现持续下降。作为长江江豚保护工作的基础, 规划建立更多自然保护区, 扩大保护范围, 改善生态环境, 尽量减少人类活动干扰, 仍是保护及恢复长江江豚自然种群最重要的措施。

2 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存在的问题

功能区划是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一个必要环节, 指在自然保护区内部划分不同功能区, 并实施不同的保护和管理措施。科学合理的功能分区是促使保护区发挥多重功能, 实现健康发展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主要按照国际人与生物圈(MAB)计划生物保护区的“三区”模式[10], 由中心到两端依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目前多数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内一般都有一个或多个核心区, 多个核心区之间由缓冲区及实验区相互连接, 依次排列(图 2)。

然而, 这样的功能区划并不符合长江江豚的分布规律, 自然也不能完全满足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而且由于河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 不可能完全禁止保护区内的多种人类活动, 与现行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法律执行上的障碍也加剧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 既降低了长江江豚保护的有效性, 也给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造成了阻碍。

2.1 空间布局亟需完善

自然保护区定位于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基因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长江江豚自然种群最重要的是保护它们的栖息地, 改善其生存环境。长江江豚偏好在河道弯曲处, 江湖、江河交汇处, 及江心洲附近水域活动, 这些水域坡度较缓, 流速较慢, 有机物质积累丰富, 对生态系统的发育和水生生物的繁育和生长至关重要, 是长江江豚的重要栖息地[11—15]。长江江豚以小型鱼类为食, 食物资源是其生境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16, 17], 而周期性裸露和淹没的洲滩为鱼类繁殖生长提供了重要场所。历年科考资料表明, 长江江豚具有明显的趋岸分布特征, 尤其喜爱沿岸植物茂盛的泥沙质近岸水域, 约80%以上的个体分布在近岸300 m以内水域, 而离岸500 m以外活动较少[11, 18,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8](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对功能区的界定, “将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划为核心区”, 这些长江江豚喜好的近岸水域和自然坡岸、洲滩湿地应当划入核心区实行严格保护。但是, 这种分段式的核心区包括了近岸浅水区和航道深水区, 没有充分考虑长江江豚近岸分布特征以及上下迁移的习性, 而由于航道水域江豚活动较少, 在有限的资源下划为核心区, 使保护效果受到了一定限制, 也与航运等重要经济活动的发展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表 1 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概况Tab. 1 Overview of Yangtze finless porpoise in-situ nature reserves

图 1 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分布图(Frank Cipriano)Fig. 1 Distribution of the nature reserves for Yangtze finless porpoise (by Frank Cipriano)

图 2 湖北长江新螺段豚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行功能分区图(示8个相互隔离的核心区)Fig. 2 Zoning map of Hubei Changjiang Xinluo Section Baiji National Nature Reserve (noting the 8 disconnected core zones)

不同江段长江江豚种群存在显著的遗传结构[20]。目前长江干流各保护区仅覆盖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总长度的约1/3[21], 而且各保护区江段并不连续。受保护和不受保护水域之间的食物资源和自然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可能会加剧长江江豚斑块化分布的趋势, 进一步影响不同种群之间的基因交流。即使在保护区水域, 由于不同功能区管理措施及强度的差异, 这种多个核心区分段排布的划分方式(如安庆保护区划分了3个核心区, 新螺保护区划分了8个核心区)也不利于维护长江江豚栖息地的连续性, 甚至可能有助于加剧这种斑块化分布趋势。

2.2 现实矛盾冲突尖锐

长江素有“黄金水道”之称, 是我国长江流域重要的经济命脉, 经济飞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异常突出。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都建于开放的水体之中, 在这些江段完全禁止航运等人类经济活动显然是不现实的。而《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上, 除了位于和畅州北汊的镇江保护区尚未正式通航, 其他保护区都处于完全通航的状态。和畅州北汊也面临着巨大的通航压力, 开展了航道疏浚工程[22]。《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指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捕捞、挖沙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指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长江沿岸工业发达, 在保护区建立以前就已经建有大量工厂或交通设施, 还存在大量城镇建成区及居住人口, 要严格禁止这些生活和生产活动也是不现实的。

然而, 按照现有的功能区划, 无论是长江航道的繁忙航运, 还是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的基本生产活动, 实际上都处于被动的违法状态。根据《条例》第五条要求,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 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 保护区管理和上述生产建设的矛盾还将越发突出, 不仅会影响保护区周边的经济发展,还可能激发保护区管理和当地社区发展的严重冲突, 更不利于保护区自身的健康发展。

2.3 科学管理有待加强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多部门交织的管理模式造成保护区的管理权限有限, 可操作性不强。各种人类活动是长江江豚生存的主要威胁, 但这些威胁却很难因为保护区的划定而得到缓解。以航运为例[23—25], 日益增加的航运侵占了长江江豚的活动空间, 高速行驶的船舶也增加了长江江豚受撞击意外死亡的风险。中小型机船上行时往往选择近岸的浅水缓流水域行驶, 而这正是长江江豚觅食、抚幼等活动的主要水域。大型船舶航行会产生10 kHz以下的低频噪声, 不仅影响长江江豚的声呐探测和声通讯, 还会阻碍母子豚的正常交流, 甚至造成母子豚失散, 极大增加幼豚死亡风险。长期生活在噪声环境中, 还可能使长江江豚产生应激反应, 从而影响其生理和行为。

航运的发展也增加了长江岸线港口码头建设和航道整治等涉水工程的需求。这些工程改变了自然岸带和河道形态, 破坏了鱼类的产卵场和栖息地, 导致渔业资源退化, 直接影响长江江豚的食物链。建桥建坝等大型工程设施还会影响长江江豚的正常迁移, 影响豚类的分布范围。由于水体的流动性, 很多涉水工程即使施工区域不在保护区范围内, 仍然会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实际影响。例如,东洞庭湖保护区紧邻岳阳市市区, 洞庭湖大桥对长江江豚的江湖迁移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26], 影响了种群间的基因交流。又如, 镇江保护区建立在镇江市区和南京市区下游, 沿岸工业化程度高, 上游的工业废弃物和污水排放, 以及农药的大量使用都可能导致下游保护区水质恶化, 水体污染物通过生物富集作用在长江江豚体内积累, 影响其种群健康繁衍。

综合来说, 现在的功能分区已经无法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区管理的各种突出矛盾。即使制订了保护措施, 也往往只能停留在图纸和规划中, 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有效执行。上述人类活动无法得到严格限制, 保护区难以有效发挥管理职能,也难以切实开展保护实践工作, 针对性的保护长江江豚及其重要栖息地。

3 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原则和方案

鉴于上述问题, 通过科学规划, 调整优化保护区范围和分区, 规范管理方式, 解决法律障碍,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 促进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9年6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27], 提出对自然保护地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开展整合优化工作。根据保护对象与管控强度, 对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区按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进行管控[28, 29]。原核心区和缓冲区做适当调整, 转为核心保护区, 实验区转为一般控制区。据此, 我们建议对现有长江豚类自然保护区进行重新规划调整[30], 使其能够更大限度的保护长江江豚及其重要栖息地, 理顺法律关系, 调和保护与发展的矛盾, 以有效促进长江豚类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管理。

3.1 调整原则

物种保护优先原则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调整的首要前提是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即长江江豚的安全。依据长江江豚的自然分布规律和栖息地选择偏好, 进行科学评估, 合理调整。严格保护重要生态空间, 创造适宜长江江豚生存繁衍的良好栖息环境, 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 做到应划尽划, 应保尽保。

依法调整原则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调整应该顺应国家政策导向,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技术规程》 (LY/T 1764-2008)、《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 20399-2006)、《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8, 31—35]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以及地方保护区建设管理有关的各项规程规范。

平衡经济发展原则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调整要考虑航运、防洪和供水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还要平衡与沿岸地区发展建设规划的矛盾。此外, 必须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统筹协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农牧业等必需生产生活活动, 保障社区群众利益。

可操作性原则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调整应当尊重客观事实, 深刻考虑保护区管理的现实矛盾, 以利于保护和管理为目标, 实事求是, 简便易行。使调整后的各项保护措施能够基本按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护区能够依法管理, 切实发挥保护效果, 不再仅仅停留在图纸和规划中。

3.2 调整方案

尽可能涵盖长江江豚重要栖息地按照物种保护优先、应保尽保的原则, 需要根据历次长江江豚种群调查结果, 特别是2017年长江江豚生态科学考察获得的长江江豚种群分布数据[6], 对长江江豚的保护区范围进行优化调整, 尽可能使长江江豚的现存主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例如, 鄱阳湖是长江江豚最为重要的栖息地, 其种群数量基本维持在450-500头[4, 6, 9], 占到目前长江江豚种群数量的一半以上。然而目前鄱阳湖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仅划定了龙口和老爷庙两片小范围水域, 难以涵盖长江江豚在鄱阳湖的主要分布区, 同时由于鄱阳湖为典型的季节性湖泊, 长江江豚在鄱阳湖的分布呈现明显的季节性变化[19], 目前的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难以适应这种存在显著季节变化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再如鄱阳湖口的八里江水域历来是长江干流长江江豚分布密度最高的水域, 但是长期以来都没有划入保护区范围, 亟需通过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划加强对该水域长江江豚重要栖息地的有效保护, 做到应保尽保。

图 3 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调整示例(A. 长江某江段示意图;B. 按照现行标准进行功能分区; C. 按照本文建议进行功能分区)Fig. 3 Schematic diagram of Yangtze finless porpoise nature reserve adjustment (A. Simulation of a Yangtze River section;B. functional zoning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C. functional zoning according to the suggestions mentioned in this study)

完善优化功能分区根据历次长江江豚种群调查发现, 长江江豚在长江干流的分布与长江岸线特征存在高度相关[36, 37], 说明长江自然岸线的生态环境保护是长江江豚自然栖息地保护的关键所在, 因此建议对于在长江干流中设立的长江豚类保护区的功能区划调整要重点保护长江江豚重要栖息地的长江边滩、洲滩环境, 应该将这些区域划为核心保护区域。建议在自然保护区江段南北两岸分别设立核心保护区, 中间以一般控制区相连接(图 3)。核心保护区应包括近岸水域及长江大堤外侧一定范围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长江边滩(边滩范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该水域具有江心洲,应将江心洲的洲滩湿地划入核心区范围; 另外, 根据历次长江江豚科学考察发现, 在江心洲水域, 与主航道相对的夹江水道一侧一般是长江江豚躲避往来船只的重要水域, 建议一并划入保护区的核心区范围。为调和保护区管理与现行自然保护区相关法规的矛盾, 建议将主航道水域划为一般控制区,另外, 建议将长江大堤至核心区边界的长江边滩区域一并划入一般控制区。同时, 考虑到可操作性原则以及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原则, 在凹凸相间的弯曲河段, 岸边凸出的边滩是江豚重要栖息地, 需要划为核心保护区; 而凹形江岸往往都是深水区, 适合做港口和水源区, 建议这些区域可选择一侧岸边设立核心区, 而将沿岸已经存在的合法的供水供电设施、工厂、码头、港口和水上加油站, 以及原住居民社区等划出保护区范围, 以避免为保护区管理带来难以解决的矛盾。另外, 由于长江及其湖泊都存在水位的周期性涨落变化, 功能分区可以考虑采取季节性核心保护区的模式, 分别设立枯水期和丰水期的警示性标志, 在不同水文季节划定不同范围,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

核心保护区水域一侧的边界划定主要依据长江江豚的主要活动区域, 最大限度的保持其活动水域“完整性”。考虑到长江江豚大多分布在近岸300 m范围, 而且对船舶有一定的躲避距离[25], 单侧核心保护区水域宽度应当尽可能不少于350 m。由于长江不同江段宽度差异较大, 而且存在明显的季节性变化, 这一宽度也应随之适当调整, 以避免与长江航道的冲突。岸线一侧边界划定则需要尽可能保持其“连续性”, 考虑饵料鱼类的活动繁殖场所等重要的洲滩湿地, 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做好衔接, 最大限度保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一般控制区的边界划定主要结合自然保护区内人类活动的实际需要, 取舍尺度在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的人类活动与一般控制区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类活动。一般控制区应当划定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的边界。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生产经营设施可能对长江江豚的生存产生影响, 需要进行科学评估,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明确管控边界, 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以缓解生态保护与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矛盾, 根据对长江江豚的影响程度和评估结果, 也可以考虑将这些区域调整出自然保护区范围。

细化管控措施确定了范围界限和功能分区以后, 自然保护区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统一管理机构, 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对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水域和岸线的人类活动分别制订管控要求, 实现差别化和精细化管控。自然保护区应联合海事、渔政和水警等部门协同管理, 加大处罚力度, 政府应对自然保护区严格监督考核, 保障管控措施的有效执行。

核心保护区必须实行严格保护, 原则上禁止一切人为干扰, 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任何影响或干扰自然环境的设施与活动。只能开展管护巡护和保护执法等管理活动, 涉及民生的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或开展重要生态修复工程,正常的科考活动可以在主管部门的许可下进行。一般控制区内允许原住居民为保障生活开展必要的生产活动, 允许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 但是一切设施与活动不得破坏长江江豚的自然栖息地, 严格禁止开发性和生产性建设活动。

水域一侧的主要人类活动是航运, 可能的限制措施包括: (1)在保护区边界设立醒目的禁航、限航和禁鸣标志。在长江江豚活动频繁的水域设立警示牌, 提醒过往船只注意避让。(2)设立航标, 严格规范船只的航向、航线和航行密度。禁止任何船只在保护区水域抛锚停泊。禁止船只驶入核心保护区水域, 只能在一般控制区航道内低速(如不超过10 km/h)有序通行。(3)禁止进入保护区的船只鸣笛, 或使用声响信号、扩音器和广播等设备。(4)禁止船只在保护区水域内排放污水, 或丢弃食品废弃物和塑料制品等垃圾。(5)适当采取声学驱赶等预防措施使长江江豚远离主航道, 尽可能的降低和避免误伤。

岸线一侧的人类活动包括原有生产设施及原住居民的影响, 可能的管理措施有: (1)引导社区居民改变生产方式, 减少或停止使用农药化肥, 尽量减少工农业及生活污水的排放。(2)严格管控夹江或汊道内的人类活动, 为长江江豚提供一定面积无人干扰的栖息地。(3)加强保护区生态建设, 保护与恢复洲滩湿地。如在保障防洪的前提下, 尽量减少修建固化护坡, 或在浅滩水域种植水草, 降低船舶噪音影响。(4)加强社区经济活动的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可能对长江江豚产生威胁的活动, 协调当地经济与保护的共同发展。

4 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调整的影响评价

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基本满足物种保护优先和可操作性原则,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经济与保护的矛盾。同时, 按以上原则和方案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在物种保护和自身建设管理上都将得到优化和完善, 并理顺保护区管理上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矛盾。

4.1 利于长江江豚自然种群的有效保护

根据主要保护对象——长江江豚的近岸分布特征以及生境选择偏好, 将保护区在南北岸划分两个核心保护区, 功能区划更加合理。核心保护区覆盖了更多长江江豚分布和活动的水域, 尤其是生态保护价值高, 但目前尚无保护形式的区域, 利于长江江豚的健康生存和繁衍。更加完整连续的核心保护区不仅最大程度的保护了长江江豚的主要栖息地, 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它们遗传多样性下降的可能, 有助于维持其不同种群的基因交流。一般控制区将核心保护区包裹在内, 能够有效阻隔人类活动的直接干扰。将部分江滩和洲滩湿地划入核心保护区范围, 可以通过强制手段使重要的岸线和植被保持自然状态, 为鱼类繁殖栖息提供了良好的场所, 有助于维持稳定的食物链, 维护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交换, 以及健全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4.2 利于保护区的科学管理和健康发展

建立在开放水域的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很难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全杜绝人类活动的影响。功能区划的调整兼顾了地方航运等重要经济活动的发展, 一方面理顺了法律障碍, 使保护区内的航运及居民基本生产活动不再处于违法状态, 另一方面各项保护措施可基本依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对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按不同标准实现严格执法管理, 缓和了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矛盾, 以实现保护区和社区建设的协同健康发展。

功能区划的调整有利于保护区明确管理重点,制订更科学合理的管控措施。通过对航运和农牧业等人类活动的科学管理, 不仅能够缓解或消除保护区内部及周边区域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最大程度减少长江江豚意外死亡的风险, 创造了更安全适宜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同时, 将保护区范围界限与生态红线区域进行衔接也能确保保护区划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多重的法律法规为保护区的管理力度提供了保障。

4.3 利于长江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和保护

就地保护是长江江豚保护的最根本的措施, 也是长江生态环境恢复的重要基础。2016年初, 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 共抓大保护, 不搞大开发”的生态文明理念。农业部2016年底发布的《长江江豚拯救行动计划(2016—2025)》也提出要更加重视就地保护, 加强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和物种资源恢复, 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栖息地以保护自然种群[38]。本文提出的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优化调整顺应国家政策导向, 符合生态文明建设需要, 为长江江豚自然种群以及栖息地的保护和恢复创造了良好条件。作为长江生态系统食物链的顶级物种, 长江江豚的保护工作不仅是一个物种的保护, 也是对整个长江生态系统的保护, 更是“长江大保护”的有力抓手。基于长江江豚种群恢复提出的保护措施实际上也有利于长江淡水生态系统更多水生生物种群的恢复和保护, 为“长江大保护”带来更大的希望。

5 结语

本文针对现有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调整原则和方案, 理顺了法律关系, 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矛盾。虽然不可能完全消除保护区的人类活动, 但将更有针对性地保护长江江豚自然种群及其赖以生存的栖息地, 提高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效果。与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相比, 水生生物保护区起步较晚, 研究也较少, 仍然存在较多的知识空缺。开放的水体环境给保护区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仍需要更大的研究力度和更多的保护实践, 并及时更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自然保护区是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基础。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过程中, 长江沿岸众多不同类型的保护区可能需要按照相应规则进行空间和体制的整合。本文提出的调整方案为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整合优化探索了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案, 也为保护区管理和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探索了一种和谐高效的模式。在社会经济和生态保护协同发展过程中, 本文提出的设想也为中国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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