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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评估的设计

2020-12-10梁巍

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 2020年1期
关键词:支持性残疾儿童康复

梁巍

LIANG Wei

残疾儿童是个体差异显著的特殊群体,目前并没有哪种理论、模式或方法能够适合所有的残疾儿童。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领域也不是基于某种达成共识理念的统一领域。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在康复教育实践中,我们应把残疾儿童的个性化需求放在首位,根据其个体能力基础和特殊需要,灵活而适宜地综合选择相应的理论、模式或方法,才能真正促进残疾儿童的发展[1]。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过程可以具化为一种以评估为开始,以评价为结束,周而复始地螺旋式动态支持与干预的过程。因此,评估与评价应贯穿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推行进程的始终,决定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效能发挥。相对于普通儿童学前教育而言,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评估、评价更加多样化,需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提前设计与筹划[2]。

1 评估与评价的联系与区分

评估是指依据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目标、标准、技术或手段,对收到的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分析、研究,估计其效果和价值的一种活动;评价,本质上相对于评估而言,是一个更为严谨的有关价值判断处理的过程,是指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通过对评价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对象的各个方面,根据评价标准进行量化和非量化测量,最终得出可靠且符合逻辑的结论[3]。

1.1 评估与评价的联系

不论是评估还是评价,都是对康复教育服务对象的价值进行评判。从字面上,评价就是评判价值的缩略语,而评估则似乎在判定外有估计之意。一般认为,评价的确定性要强,它对价值判断处理的过程有着严谨的程序要求,而估计的确定性较弱,只是对事实做出判断即可。两者所拥有的共同基础就是测量或测验。所谓测量或测验就是按照一定的法则对康复教育服务对象的属性(生理的、心理的或知识的、技能的、性格的)加以定量的描述,即提供尽可能详尽的客观或主观的数量化资料。评价是在评估的基础上做出的,二者是相互交融的,评价对象的个体特征是通过评估获得的。

1.2 评估与评价的区别

虽然评估和评价存在着相关性,但两者之间也存在显著的区别。①两者对所需要的测量或测验资料的属性不完全一致。评估可依据测量或测验提供的量化数据或非量化数据(如利用观察、轶事记录、谈话、录音、录像等资料)即可做出价值估计;评价则既注重利用测量技术而获得的量化数据,也注重利用观察、陈述等方法所获得的质性(非量化)资料;②两者的主体不同。评估的实施者可由康复教育实践过程中任何自然人承担,可以是专业人员、教师、家长;评价的实施则必须由特定的主体(即经康复教育的组织者授权,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岗人员)承担;③两者责任不同。评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职业的责任,因而具备严谨的程序与行为标准要求,而评估只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实施程序和标准的刚性要求不高;④两者的本质属性不同。评估的本质是事实判断,故而其常与康复教育服务实务结合;评价的本质是价值判断,要符合严谨的科学逻辑,才能确保所揭示的康复教育价值与效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其常与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理论探讨相匹配。

2 评估与评价的本质与特点

2.1 评估、评价的本质功能

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评估、评价其本质是一种关联性发展评估(linked developmental assessment),即一种将针对残疾儿童在早期康复教育过程中支持性干预和评价性活动联系起来的支持性干预方案系统(assessment,evaluation,and programming system,AEPS),其功能主要包括:①指导个别化方案(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IFSP或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lan,IEP)的制定;②监控和反馈个别化方案(IFSP或IEP)的成功与否,以及方案目标的进展进度;③为判定针对残疾儿童所提供的支持性干预是否有效提供依据;④反映拟定的康复教育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⑤获得当事人(残疾儿童、家庭、方案实施者、教师、相关专业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对方案(IFSP或IEP)结果的反馈;⑥确保方案(IFSP或IEP)执行者可以依据自己的决策进行方案的推行,并调整和分配资源;⑦对相关政策制定、方案制定、实施程序和内容优化,以及相关社区资源利用和调整提供有益建议。

2.2 评估、评价的过程构成

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评估、评价的关联性决定了其实施的过程必须由评估、支持性干预和评价3个关键子过程组成:①评估过程:首先对残疾儿童进行前期技能水平测量(即设定比较的基线),然后测量家庭所期望达到的干预水平,以及调查相关的影响因素。该过程重点在确定残疾儿童、家庭或社区的基础条件、水平和需求,并据此制定方案(如IFSP或IEP)以满足被服务对象的需求;②支持性干预过程:通过与方案相配套的课程和具体活动,以及外部的物理环境和康复教育环境(家庭环境)的修正和完善,以利于残疾儿童及其家庭达成方案所预定的发展和支持的目标过程。由于该过程关注的重点在预先制定的方案的目的和目标的达成情况。因此,此过程也是一个收集形成性评价数据的过程。此过程所收集的数据不仅将为预先制定的支持性干预方案结构、目标、内容或实施方式的修正、调整和完善提供依据,也可为后继进展做出预期参考;③评价过程:即实施一种总结性评价的过程。它是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关联发展支持性干预方案作用过程的最后一环,其重点在于明确所采取的方案对残疾儿童、家庭或社区产生的影响,从而做出价值判断,并解释所获得的结果的原因,以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后续要采用的措施和方法。由此而来,评估、目标制定、支持性干预和评价便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循环[4]。

2.3 评估、评价的基本特点

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评估、评价实施过程的关联性,要求我们只有将不同来源、使用多种工具、在多个情境中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才能实现对残疾儿童有关发展状态的有效估计和价值判断,从而达成鉴别、诊治、进步评价、改进和预测等目的。因此,这种应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过程中的关联性发展评估、评价应该具备如下基本特点。

2.3.1 家庭参与性 积极的家庭参与是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评估、评价的关键组成部分。实施者应尽量了解家长的感受,竭力为家长提供机会,使每个评估、评价阶段成为分享知识、一起观察儿童并合作拟订方案、计划的过程。只有残疾儿童家庭成为决策的参与者,而由残疾儿童家长或照顾者所组成的干预小组成为决策的执行者时,才有可能进行更有效的合作。

2.3.2 目的多重性 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评估、评价的结果可应用于多种类型的决策。只有多重目的的评估、评价才有助于康复教育的执行者得以筛选、诊断、拟定干预措施、预测或评价干预措施。因此所有参与者均应了解不同阶段、不同内容的评估、评价目的,才能确保选择测评工具时与评估、评价的目的相一致。

2.3.3 手段多样性 即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评估、评价应使用多种测评手段。虽然量表性、常模参照评估、评价能够提供多方面的信息,但在支持性干预实施过程中多数执行者(教师或家长)常采用的测量手段却是类似课程性评价。最理想的状态是,常模参照性的、课程性与量表性的评估、评价手段的综合使用有机结合,才能为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实践提供更为全面而丰富的信息。

2.3.4 内容多域性 即指评估的项目或内容要涉及残疾儿童多个发展领域和行为领域。除了涉及儿童认知、听觉、语言、社会情绪、粗大动作、精细动作、自理能力等领域外,还应涉及儿童的具体行为过程内容要素,如好胜心、社会能力、游戏、气质、注意、情绪表达、早期应对行为等。此外,还应包括学习过程(如何学习)和学习的结果(技能水平的说明)。

2.3.5 技术方法多元性 即评估、评价的开展应采用多种方法,除了正规的测试方法、标准化的测试项目外,非正规的测试、观察、访谈、社会生态学的调查也应予以重视。相对于真实的生活环境和事件过程,这些技术的运用可使我们的评估、评价更具针对性。

2.3.6 实施场景跨界性 即要求所实施的评估、评价能够在多种场合进行。通过仔细观察残疾儿童在不同熟悉场景中多个场合的行为表现,更加详细地描绘出其当前的强项和弱项,这对于具有特殊康复与发展需要的残疾儿童个体尤为重要。

2.3.7 实施过程的持续性 由于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是一个连续的支持性干预过程,残疾儿童自身的发展也具有顺序性、连续性、阶段性特点,因此对残疾儿童个体以及相关影响方面的评估、评价必须适应这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持续的、多次的评估、评价所获得的信息,将有助于实施者系统而动态地把握康复教育实施的结果和残疾儿童康复发展效果的整体状态。

3 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评估、评价筹划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的康复教育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将支持性干预和评价性活动联系起来的支持性干预方案系统,故所采用的康复教育评估、评价本质上应属于方案评价(program evaluation)。因此,康复教育服务提供者在进行相关评估、评价方案的甄选与定制时必须考虑如下的问题,才能确保方案评价的实施发挥出应用的功能[5]。

3.1 方案的理念、目标和评价之间应相互关联

方案的目标(无论所采用的IFSP还是IEP)即规定了相应的评价的内容,而需相应评价的因素则又决定了所需记录信息的不同种类。因此,为了实现方案的理念、目标和评价之间关联性,康复教育服务提供者在付诸实施前,应预先设计一个能够有效反映残疾儿童或家庭改变情况和所采取拟定方案效果的至少包括四级水平的测量系统,即以日、周、月(季度)、学期(年度)为周期的残疾儿童发展监控多级水平测量计划。该测量系统应能将评估、支持性干预和评价3方面有机连结起来,并为方案评价的实施提供具体的计划。

3.2 支持性干预方案的评价必须保证多维性

即康复教育服务提供者在设计相应的评估、评价时,必须对构成汇聚性评估过程的标准加以考虑,这些标准包括多种测量(multiple measures)、多方面的信息来源(multiple sources)、多个领域(multiple domains)和多重目的(multiple purposes),并且应该考虑到不同学科领域专业人员的参与。这里所谓的汇聚性评估(convergent assessment)是指将不同来源、使用多种工具、在多个情境中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其目的是对康复教育对象的有关发展状态进行最有效的估计或价值判断,并达成鉴别、诊治、进步评价和预测等有关目的。因此,支持性干预方案的评价设计必须考虑并保证多维性。

3.3 评价设计必须经过仔细计划

为了确保方案评价的有效性,评价设计必须经过仔细计划。根据影响方案评价有效性的基本因素,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评价的设计必须兼顾到如下问题。

3.3.1 相容性 一方面,评估工具的选择必须与拟采用的康复教育服务方案(IFSP/IEP)的哲学理念及理论体系相一致。如果所选择的评估工具依据的评估理论基础与拟采用的康复教育服务方案不一致,就不可能公正地评估残疾儿童的进步。另一方面,评估或评价所要测量的目标应与为每个残疾儿童制定的特定的支持性干预目标相匹配。如果支持性干预方案中阶段性目标是有关精细动作发展内容的,那么所选择的评估工具必须能够测量出干预的效果。

3.3.2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以可靠、信息充实、及时和有影响力的方式使评估、评价能够满足不同执行者(如方案编制者、管理者、教师、家长、其他专业参与者等)的需求。因此,在进行设计评价计划时,必须考虑到:①评估、评价者应具有的合格资历;②如何保障相关人员积极参与评估、评价活动;③怎样清楚陈述评估、评价问题,以利于决策的制定;④怎样收集信息才能确保收集的信息是适当的;⑤如何实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评价结果;⑥怎样做才能确保设计的方案评价与提供的康复教育服务的有机融合。

3.3.3 灵活性 所谓灵活的评估、评价是指那些在可利用资源及时间均有限的情况下,仍能促成方案评价工作达成,而尽量少地干扰到残疾儿童家庭正常生活和正在承担的家庭康复任务。这就需要设计评价计划时,一方面因考虑到不同残疾儿童家庭间的差异,充分尊重他们不同的价值观、文化、配合方式和权利。所要使用的数据收集工作都应事先仔细检查,以确保工具的操作能够为残疾儿童家长所接受。同时还要发现家长及其家庭的优势所在,并明确他们的需要;另一方面,尽可能利用已有的数据记录(包括以前的评估结果、个别化教师的记录、其他补充的评估数据等),以减少对教师或家长产生干扰。有时,与其不能成功地实施一项复杂的方案评价计划,还不如成功地实施一个简单的方案评价,即使评估、评价的目标只有一个。

3.3.4 合规性 合规性指评估、评价的过程要符合伦理标准,并保护相关规定所赋予参与人员的相关权利。因此,设计评价计划时应考虑到在收集数据前,残疾儿童家庭和工作人员有权利询问哪些信息能一起共享,哪些信息是自愿的或应得到保密的。数据收集完成后,要明确哪些信息是受到保护的,未经许可是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一般来讲,方案评估、评价的数据至少要保留七年,以利于今后方案评价的纵向分析。

3.3.5 完备性 所谓的完备性是指所采用的评估、评价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保证以有效、可靠、精确、公正和能反复检验的方式来收集、分析和解释数据。因此,设计评价计划时,必须对所采取的评估、评价的技术手段要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①对评估、评价方案及其内容的精确描述;②能为决策制定者所理解的,关于评估、评价过程涉及全面监控、调整所采用的方法和分析手段的明确阐述;③有关获得多方面来源信息恰当性的说明;④有关采用的具体工具、适用对象和测量程序的解读;⑤如何客观地做出明确的结论报告。

4 评估与评价应贯穿于康复教育实践的始终

康复教育服务提供者在设计相应的评估、评价时,既要考虑采取形成性评价的形式,也要考虑采取总结性评价的形式。形成性评价是指在康复教育方案执行过程中能够提供反馈的所有活动。其目的是为康复教育方案设计者能够一直掌控所实施的方案目标。如果方案执行过程中有必要进行修正,那么形成性评价所获得的信息便是修正的依据。形成性评价可以针对不同类别的残疾儿童的不同康复教育目标,以日、周或月为周期定期进行。总结性评价是对康复教育方案或计划的最终结果进行检查,并对方案实施很长一段时间后的整体结果进行评估。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形式有机结合的评价方案或计划,才能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效能的发挥。

5 评估与评价方案的设计应以家庭为中心

针对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是以家庭为中心的,故与之相辅相成的评估、评价的中心也应该是家庭,而不仅仅限于残疾儿童。支持家庭参与的早期康复教育方案,以及与之配套的课程教学能更为有效地帮助残疾儿童形成和保持具体康复教学计划中的技能,并将残疾儿童在家庭和服务机构中行为和表现的差异减少到最小。如果同时评估、评价残疾儿童在家庭和服务机构中的表现,教师将能更好地了解他们在不同环境中的技能水平。在以家庭为中心的康复教育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发现和结果都应以明晰的语言加以阐述,以便使残疾儿童家庭成员也能更好的理解。为此,以家庭为中心的评估、评价方案的设计更应着重考虑到这样一些问题:①明确家庭对参与家庭评估活动及参与程度和方式的选择权;②强调使用必要的、正规性最小而又最具功能性的评估程序;③提问一定力求恰当准确;④尊重不同家庭间的文化差异和偏好;⑤确保家庭成员反应的确定性和信息知情权、受保护权。

总而言之,系统、科学的评估设计与筹划,不仅有助于我们确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是否有特殊的需要,应该为他们提供何种服务和帮助,而且藉由评价更有利于我们明确当前采取的干预与支持的措施、手段、方法、形式以及具体的活动方案是否有效,以及需要改进、调整的方向与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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