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街区绘画艺术的兴起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2020-12-08刘源源

艺术科技 2020年21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城市建设

摘要:艺术是自由灵魂的表达方式,随着社会发展与新元素的不断出现,艺术的表达方式与途径展现出相互融合后的多样性,街区建筑艺术与绘画艺术的相互渗透对公众的思想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即益处与弊端共存,街区绘画艺术的出现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斑斓的色彩与生活乐趣的同时,也相应地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因街区绘画艺术而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应当如何进行规制?是否存在绘画前的审核程序以制止有损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图像出现于城墙?当三维绘画作品出现在城市道路时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又该如何分配?国家允许社会主体在城墙上分享艺术的行为自由度如何?本文主要对以上提及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街区绘画艺术;法律问题;城市建设

中图分类号:J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1-00-02

0 前言

繪画艺术的创作需自由与责任的共同分配,街区绘画艺术给城市增添的活力与美感是与城市的文化相辅相成的,其代表着社会群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社会责任感,是与时俱进的文化展现。但街区绘画的行为也与社会主体的其他行为一样,应当受到相应的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强制力约束,这样才能在社会主体充分发挥活力时维护艺术价值,更好地发挥城墙艺术给社会带来的积极效应。

1 街区绘画艺术——艺术间的相互交融

在中国,绘画与书法作为艺术形式,出现时间晚于雕刻,但在后来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优于雕塑[1]。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各种艺术文化的相互碰撞,艺术内涵的广博与思维的无界使得艺术家们表达艺术的途径不再局限于其固定模式与领域,这种艺术间相汇合的趋势彰显了新时代艺术的发展特色——热爱、自由与活力。街区建筑艺术与绘画艺术相结合便充分地印证了这一点。城墙上所描绘的历史事迹与民族精神文化时刻警醒人们,有利于加深社会公众的归属感与责任心,同时给来往的游客传递了这座城市的历史文化与精神。

此外,印刻于街区的新元素代表和谐美丽社会的发展愿景,在缅怀历史的同时憧憬未来。进入信息时代的我们,不曾把传统文化与艺术丢掉,甚至还会到传统文化与艺术中找寻能够激发或者指导如今艺术与设计活动的东西[2]。街区绘画的大范围兴起使得城市的色彩更加浓厚,五彩斑斓的墙体扮演着城市解说者的角色,使得从各地途经此地的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到这座城市的文化与精神。墙面上所表达的风俗文化令更多的人对这座城市心怀憧憬与向往。在中国,街区绘画艺术一般出现在商业区和特定的文化街区,是为凸显城市特色而特意在固定区域显示的,同时体现了我国的管理艺术——分类与整洁。

“画家对现实有一种如痴的真诚,他只在每日接触的对象上来感受和表现现实生命的存在状态”[3]。街区绘画的艺术家们也正如其他的艺术家一样,有内心的追求与狂热,他们不拘束于目前仅有的表现形式,而且敢于发现新的形式,正如其所说的:“传统的形式是多样的,形式本身也是永远在发展的,油画民族化当然不是向传统形式看齐,我先不考虑形式问题,我只追求意境东方的情调,民族的气质”[4]。艺术家们的气节往往借助于作品体现,当作品公布于大众可见的范围内时对公众的影响便是潜移默化的,会触动作品观看者的心理状态和观念。作为影响观赏者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艺术家们的积极心态和令人愉悦的作品也能促进公众心理朝更积极的方向发展。通过“情绪体验取样法”进行研究表明,在日常生活中报告的积极情绪或心境高于消极情绪或心境的个体具有更高的心理弹性,更有活力,生活得更幸福[5]。此外,街区绘画艺术的兴起不仅提升了市容的可视度,而且给快节奏城市的人们增添了一份视觉上的愉悦感,对精神上的负面情绪有一定的治疗作用。因作品需绘制于城市人员流动的地方,在社会管理者未对绘画者进行细致了解时,可依据其作品来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以此促进大众心理的正向发展,巩固城市的文化根基。

随着民众生活质量的逐步发展,民众对精神质量的需求越来越高,许多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追求现代化个性城市,逐渐开始重视公共环境形象。因此,涂鸦公共艺术作为代表城市文化的一部分也在以不同的色彩展现不同的思想与精神[6]。从其表象看是绘画艺术的蓬勃发展趋势,从本质上看是社会主体对社会建设的融入感与责任心,体现了各类社会活力的相继迸发,是社会发展的良好趋势。

2 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街区绘画艺术的兴起不仅是艺术间交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正体现了人们铸就自由与活力社会的美好愿景。各思想与文化的碰撞体现在街区的墙壁上、公共设施上甚至是街道的地面上,使得被增添了色彩的地区充满活力。而这些因追求自由与表达思想的绘画途径是否同时会对人们产生一些生活上的不便?部分设施特定的公共作用与所处在地点的特殊性,其行使着维护公共秩序与警惕民众的作用,当这些设施各自被增添上不同的色彩时是否会影响设立者最初安置的目的?答案是肯定的。街区绘画艺术的产生必然也同世界上大多事物一样有其利便也有其弊端。

其一,当具有重要标识作用的设施被赋予其他不同色彩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混淆视觉,人们需要将更多精力分配于关注秩序。当行人的注意力被分散于关注其他事物时,无论对于该主体自身还是其他社会主体都是种潜在影响,甚至会带来危险。因此当履行公共职能的设施被额外添加了其他色彩时会对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效果,从而降低了社会主体从事相关活动的效率。比如一些涂鸦者在具有重要标识作用的路牌上进行绘制,这明显已经超过了自由的限度,是一种纵容与对公共秩序的漠视。因此,艺术的表达方式应当是有限度的,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艺术虽可能具备其所表达寓意,但必定缺乏一份社会所需的责任精神,探其深度便会美中不足。社会责任感要求人们应当预测到自身行为会产生的影响与后果,当这些行为并未造成现实严重后果但对绝大多数人都造成不便时,相关人员就应该放弃该种行为以避免造成他人不便。

其二,在街区出现的众多三维街道绘画能使路人们身临其境,仿若置身于画。三维街道绘画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绘画艺术,尽管这种艺术形式在大多数国家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早在16世纪时就出现在了欧洲的一些城市中[7],其发展的迅速使得绘画艺术成为一种更好的表达方式。但当其出现于不恰当的公共位置时,作用便会适得其反。如所出现的地点为车辆通行的街道时,其令人产生的视觉错觉便可能会扰乱司机视线,轻则导致交通堵塞,重则导致车祸横生。当这些作品导致惨剧时,责任的承担者毫无疑问是作品的创作者,但是城市的管理者是否也应当承担责任?或者若尽到了必要的提醒义务只是没有强制清除时是否仍需承担?责任问题又应当如何分配?

其三,当私人主体在未经相关部门允许而擅自绘画于城墙时,应当如何依据相关法律及时制止与惩罚?是否有具体法律对此进行规制?街区绘画作品占用公共区域时是否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相关部门又是否有准许第三人对相关权利人的物权进行侵害的权利?是否有权允许第三人妨碍权利人对自己墙体进行占有使用?国家机关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可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即使是两价值位阶不相上下的权利相冲突时也应当平衡两者间的关系。当私人绘画者非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时,是否有权申请在公共建筑上进行创作,在涉及具体此类问题时还得依据权利人与相关人沟通决定,国家机关涉入时也应在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意愿下权衡利益关系。

其三,街区绘画行为本身是一种表达自身自由的行为,任何个人和法律都不允许私人主体为实现自己的自由而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况且在城市管理模式中也不允许私人主体过于随意地实现自我意愿。因此当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街区绘画行为时,相关城市管理者可以对未经允许的涂鸦行为进行治安管理,以破坏公共财物与维护城市干净整洁为由对相关行为人进行约束并责令其进行恢复。此外,因任何行为都有限度与范围进行约束,针对一些在城墙上乱涂乱画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实务中一般是行政机关予以拘留或罚款,并要求行为人恢复原貌。若是绘画的内容较为敏感或是带有侮辱性,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并归属刑法管制时便会涉及刑事犯罪。

其四,对于一些经允许的街区绘画行为是否设置详尽的规则予以调整?是否按不同情况而各自设定不同标准?因一些颜料的腐蚀性所导致的墙体损坏责任是由绘画者自行承担还是管理者也存在责任?审查时未进行全面审查或是根本就没有审查,街区内的绘画样图是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以防有损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或者不利于儿童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的图像出現?由此而产生的侵权问题的责任如何分配?艺术的诞生与发展都应当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而社会的发展规律之一便是越来越注重青少年的发展,青少年的健康问题是其中最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若对经准许的相关街区绘画行为未进行事先的样图审查可能会导致一些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图像出现在公共视野,因此在未对街区绘画行为进行全面禁止时,适当审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3 相关限制的必要性

因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受街区绘画艺术影响的社会主体会在街道乱涂乱画,这种行为当然区别于艺术家们创作作品的行为,但他们可能会受街区绘画的影响而认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或认为这是一种时尚而盲目追求。对于此类行为主要依靠公共环境的管理者进行惩治。因政府并未明文批示相关街区绘画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相关人在进行此类行为时并无参照标准可依附。此外,因街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对自身的物权享有处分的权利,其可允许其他主体对自己的房屋外墙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绘画。因此街区绘画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包括社会利益、相关物权权利人的利益以及街区绘画者的利益,有时还涉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比如前文所述的因街区绘画作品而遭受损害的司机的利益。因此对街区绘画行为进行合理规制需考虑多方主体的利益,其中政府应当向社会公众明确合法的街区绘画行为与违法的街区随意涂鸦行为的界限,并制定相应的判断标准,此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利益与相关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愿,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障权利人的权利,比如为促进城市文化的发展而不得不占用权利人的外墙时,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使得权利人作为社会主体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

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社会朝着文明的方向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以使艺术家的思维在此环境中产生更多积极的作品。因此,对街区绘画行为的合理规制有其必要性,它能够在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社会主体也应当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并及时有效地制止城市中的“假艺术”行为,防止乱涂乱画行为给城市的文明建设增添不必要阻碍。

因艺术家向往自由与内心的自我表达,烦琐的程序会使其减少在公共场合传播绘画作品的倾向。而我国治安管理较为严格,公共场所张贴广告和海报的行为尚且需要经城管部门和建设部门的许可,更何况是可能对建筑物造成更深层次损害的行为,对于街区绘画的现象若不是在文化与特定街区也不会被允许。相关规则是必要的,当城市建设需要街区绘画作品展示城市的历史文化与风俗、目前发展状况与理念、未来发展愿景等需要公众随处可见的内容并进行警示时,更能体现其必要性。

4 结语

街区绘画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艺术形式,其一经创作完成便公之于众,在有相关条件进行规制时更有利于发挥其效能。因此最合理的方式是依照城市的具体规定文明绘画。各社会主体也应当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共同维护城市发展所需条件,使得街区绘画这门艺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积极性并保持自身活力,在文明城市建设的进程中发挥有效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施琳琳.我国雕塑艺术与绘画及书法的联系探析[J].美与时代(中),2019(12):103-104.

[2] 李艺.中国传统艺术与现代设计的理论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5.

[3] 齐俊生.论弗洛伊德的绘画艺术[J].美术观察,2006(08):121-126.

[4] 李春艳.吴冠中绘画艺术中的东方意味——吴冠中绘画中的中国传统文化解读[J].艺术百家,2008,24(S1):82-87.

[5] 郭小艳,王振宏.积极情绪的概念、功能与意义[J].心理科学进展,2007(05):810-815.

[6] 张亚,孙玲玲.城市商业化生活街区中的涂鸦艺术应用与管理——以巴黎圣丹尼郊区街为例[J].普洱学院学报,2018,34(02):107-108.

[7] 于露.街为幕,绘上“魔术”——西方街头3D绘画漫笔[J].公共艺术,2009(02):95-101.

作者简介:刘源源(1994—),女,贵州遵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环境法。

猜你喜欢

法律问题城市建设
新形式下如何实现房地产档案管理现代化
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法律问题研究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