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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立法完善

2020-12-08李晓瑜

魅力中国 2020年24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专利权人惩罚性

李晓瑜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河南 郑州 450042)

一、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实基础与立法现状

(一)建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判罚高额赔偿金,具有一定的补偿、激励与威慑功能,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在法学理论基础方面,拥有法理学基础与民法学基础,包括有法的正义价值与民法维护交易公平性两方面属性。

专利侵权行为具有较高的可责性与隐蔽性,易对权利人造成巨大经济与精神损失,且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出现周期长、举证难等现实难题,再加上补偿性赔偿救济机制惩罚力不足,难以完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惩罚为手段,以追求实质公平正义为目的,能够维护平等主体之间、与社会之间的整体正义,这与法理学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精神是不谋而合的。从某种角度而言,专利权属于民事性质。补偿性赔偿救济机制贯彻填平原则,不能从源头遏制侵害专利违法行为,无法填平专利权人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权益损失。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让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付出更高成本,使权利人获得实际损失的完全弥补,以及一定的额外经济补偿,维护平等主体的交易公平性,符合民法追求公平与正义价值取向。在现实法学理论界方面,随着侵权方式的翻新和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我国陆续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为构建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当下我国各界人士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态度由排斥转变成逐步接受,使得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具有高度可行性。

(二)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对于我国现阶段在专利侵权领域是否存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学者们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声音。持否定观点的认为,虽然现有已有规定专利侵权以许可费的倍数来计算赔偿金,但这种赔偿计算方式属于补偿性赔偿,司法实践中这种赔偿金不会超出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可看作侵权获利赔偿。在大量专利侵权案例中,实际赔偿金额往往达不到当事人赔偿金预期,难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惩罚性程度较轻。持肯定观点的认为,当下关于专利侵权的赔偿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第一种是1万—100万的法定赔偿金额,第二种是以许可费为基准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是具有一定惩罚性质的。

2019 年两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加快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加快在专利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上限,加大损害惩戒与赔偿力度。为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审议工作,制定修订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全面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

(一)缺乏合理正确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方式

在惩罚性赔偿金额基数计算方面,一般以侵权人侵权获利、专利人实际损失、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四种方式计算。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前三种往往注重权利人的补偿性功能,能够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但削弱了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与惩罚功能。除此以外,也会因为提交利润、许可费的披露等经营秘密、权利人提供账簿真实性难以考证等因素,造成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更为复杂与困难。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容易判定极高比例的法定赔偿。在惩罚性赔偿金额倍数计算方面,其决定惩罚性赔偿震慑性效果,应当确定合理的倍数区间,以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遏制侵权行为重复发生,有效避免频繁修改法律。

然而虽然我国已经确定1—3 倍的倍数区间,但是由于侵权行为在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考量因素上的多样性,我国在法定赔偿中尚未根据惩罚性赔偿因素划分不同具体、详细的倍数区间,适用上容易产生赔偿金额过多或过少于权利实际损失等情况,不利于实现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因此,确定公正合理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与倍数,在法定幅度内确定专利赔偿金数额,防止赔偿金过少削减制裁与威慑效果、过高使侵权人陷于破产,这是当前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努力的地方。

(二)存在与罚金、行政处罚的交叉重合

在刑事责任方面,客观上由于侵权行为范畴与处理程序等方面的影响,存在与罚金重合的情形,使得侵权人承受刑事罚金与民事惩罚性赔偿双重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行政责任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存在明显区别,即惩罚性赔偿金支付收纳主体不同、适用程序不同,因此在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处理时,对于侵权人同一种侵权行为不能进行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然而在实际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人会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处罚,此情形违背利益平衡原则,违背专利权保护立法初衷,易产生专利权人滥诉现象,不利于专利侵权行为的纠错及遏制。

三、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完善

(一)确定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与倍数

我国现行专利侵权赔偿的参照有四:专利权人实际所受损失、依法适用法定赔偿、许可费倍数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由于法官适用法定赔偿有针对同一侵权行为重复追责嫌疑,具有随意性、不稳定性,再加上诉讼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属于侵权行为间接损失,而其他三种计算方式虽然能够合理假设专利权人损失,作为赔偿基数具有可操作性与合理性,但是却存在举证困难、惩罚过重等现象,不利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确定的公平公正性。因此,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应当排除法定赔偿与专利权人维权过程合理开支,综合考虑侵权规模、情节等因素,从侵权人侵权获利、专利人实际损失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三种方式中科学选择,作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同时也可参考其他国家较为成熟的做法,根据他国经验,一般是以补偿性赔偿金为计算基础,再乘以相应倍数,进而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如英国的所失利润法、德国的边际利润方法。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倍数决定着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的惩罚效果,体现出国家对对故意侵犯专利权保护的惩罚力度,其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共同构成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通过研究外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考量我国经济发展等因素,将国际上应用的赔偿数额“1 倍到3 倍”作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倍数区间,避免差异化的自由裁量,更好保护权利人的专利权,维护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稳定。在确定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倍数区间选择方面,应当以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与结果严重程度、侵权人的获利程度、赔偿能力以及专利权类型与价值作为四项考量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大小,以实行人性化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赔偿符合合理性原则,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倍数既公平又高效。

(二)明晰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可能受到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责,这使得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多种责任存在竞合。因此,要灵活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促使专利惩罚性赔偿责任与民、刑、行三种责任相协调,在民行刑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下,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防止权利人滥诉,把握适用标准和适法统一。

在与刑事责任的协调方面,要明晰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追责目的与适用条件,即民事责任适应于具有主观恶性的侵权人,对应主体是专利权人,而刑事责任适应于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权人,对应主体是社会层面。在解决专利纠纷过程中,应根据侵权情节严重程度,对于专利犯罪情节轻微或恶意的侵权人以民事责任进行赔偿,弥补权利人实际经济损失;对那些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的侵权人以刑事罚金进行处罚,使得私力救济与公法追诉互相协调。在与行政责任的协调方面,当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发生重合时,应当按优先原则处理,如果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侵权人判决惩罚性赔偿,则行政机关不能对同一个侵权行为判决具有行政责任性质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已优先做出行政处罚,待判决惩罚性赔偿后,法院不得进行具有民事制裁性质的二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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