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在诉讼中的作用研究
2020-12-08陈志兰
陈志兰
(沙河市公证处 河北沙河 054100)
通过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开展,不仅为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靠的参考依据,解决了一直存在的侵权取证难的问题,而且也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维护了其基本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在诉讼中的作用进行深入的研究,很有必要。
作用分析
全面解决侵权取证难问题。在互联网技术全面普及和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的著作权、版权以及新专利和新产品发明等都能通过网络渠道准确、快速的传递给受众群体,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市场效益和知名度,但与此同时,也会给其知识产权保护带来能很大的难度,因为网络环境下,企业作品和相关信息很容易被非法分子进行篡改和复制利用,并以最快速度进行非法传播,这样不仅给相关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及市场信誉度等。因此,为了尽快掌握侵权人信息,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严厉的惩处,确保企业在诉讼中胜诉,相关公证机构就要在网络侵权取证方面加大研究力度,提出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方法,即对互联网证据进行及时的采集和保全,确保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这样才能有效控制侵权人行为,避免其在败诉后恶意删除不利于自身的证据。与此同时,还能有效解决侵权取证难问题,避免在证据日后因网络自动更新而导致相应的互联网证据出现失真或丢失等不良情况,从而为法院审判提供可靠的认定事实的根据,最大程度提升当事人胜诉几率[1]。
降低当事人诉讼风险。公安机关在保全网络证据公证时,为了确保最终的保全效果,都会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手段来进行。保全网络证据公证,可以完整的在诉讼前将侵权人所有的行为活动记录并保存下来,这样可以有效提升当事人的诉讼信心,使其能够在诉讼中做到处之泰然、稳操胜券。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事诉讼证据做出的明确规定可以得知,通过违法禁止手段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所获取的网络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有很多当事人因为自身法律意识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全面等原因而在取证过程中采取一些违法强制性手段来搜集证据,这样即便能够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但是一旦提交给法院,也会被法院驳回,确定这些证据为无效证据,进而导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面临败诉风险。由此可见,缺乏一定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的当事人在自行取证过程中所面临的诉讼风险几率要远远高于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较高的当事人。要想改善现状,就要通过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来收集网络证据。公证人员在保全和获取网络证据时,能够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公证程序。与此同时,公证人员还会在证据保全公证前对受理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准确的核实,一旦发现申请人有强制性和侵害他人权益的申请行为,则公证机关应不予对申请项目进行受理和公证。公证人员要在保全证据中保持中立地位,以便可以确保网络证据搜集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使其成为法律宣判的认定事实的根据,从而为进一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概率打下良好的基础[2]。
有效防范虚假公证的相关措施分析
配备专用的保全设施和人员。互联网证据在公证保全过程中,对于计算机及网络环境的安全性有着极高的要求,若是公证人员网络安全意识较低或缺乏相应的计算机技术,都会导致虚假公证的发生。因此,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相关公证机构就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进先进的保全设施,有效预防外来风险对网络证据的侵袭。另外,为保证整个保全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要安排专业公证人员进行保全操作,确保其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能够依照相关的法规要求科学合理的进行公证保全,为证据的实效作用发挥提供可靠的保障,从而最大程度提升当事人的胜诉几率。
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公证机构要适当提高用人标准,对招募的公证人才进行全面的考核,确保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学历及专业素质等;其次,要通过定期的培训来进一步提升在职公证人员的防范意识和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等,并对其网络取证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坚决杜绝虚假公证的行为发生;最后,要通过相应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对于在保全公证中表现优秀以及自主学习网络技术的人员要给予及时的嘉奖,并为其提供免费学习进修的机会,以便进一步提高我国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最大化减少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
在当前网络技术及电子信息技术充斥的年代里,人们的信息传递速度越来越快,但与此同时,所产生的的网络侵权和纠纷案件也在日益增多。这种趋势下,就需要加强互联网证据的保全公证,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仅要提高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计算机技术,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能够充分掌握公证保全的注意事项。此外,相关公证机构还要配备专业的保全设施和人员,确保互联网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为当事人胜诉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