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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2020-12-08

山西青年 2020年7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婚姻家庭总则

颜 丹

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000

一、婚姻家庭的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历史背景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反映一个时期的发展。随着原始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男女之间不受限制的关系逐渐演变为性别组合。根据恩格斯的说法,群体婚姻的最低形式是血缘群婚,最先进的团体婚姻形式是普那路亚式的群体性婚姻[1]。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建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模式已初具规模。在奴隶制社会形成后,婚姻家庭主要以男子为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秦之前的婚姻家庭主要靠礼来规范,以“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宗旨[2]。随着封建制社会的逐渐形成,先前的在婚姻家庭中关于的“礼”的引导性大多得以继承,这一时期也逐渐形成了调整婚姻家庭的成文法,在婚姻家庭中实现了礼与法的有效结合,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进步,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体系。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几千年来男女不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彻底改变,男女平等的呼声高涨,男女平等成为了新时代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中外婚姻家庭制度的比较

宗教是古代西方婚姻制度的重要主导因素,贯穿着西方婚姻家庭制度的整个过程。中世纪晚期,欧洲婚姻制度逐渐从神性的主导转变为人性的主导。欧洲中世纪时期人文主义兴起,自愿原则已成为建立婚姻家庭的主要因素,由中世纪以前强调的上帝或者神主导的婚姻制度逐渐走向消灭。在资本主义时期,西方资产阶级主张“契约自由”原则。契约、合同是人们行为的重要指导,当事人有权订立任何合同和合同的任何条款,这一时期的法律给了合同当事人最大程度的自由,合同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法律的约束。婚姻家庭制度在经历声势浩大的文艺复兴,资产阶级文化启蒙运动之后,西方国家逐渐摈弃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之分,而是更加强调自由、平等的思想观念。

二、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婚姻家庭法与民法总则的交融

民法总则是对民事活动总的概括,确立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的规定相比较于其他部门法来说相对抽象。婚姻法与民法总则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的设立旨在确立民事事件的一般处理原则,而并不是要求民法总则的每个条文适用于各个部门法当中来。近年来,有的学者主张,婚姻家庭法的“独立性”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例如: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有三种,第一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在婚姻家庭法当中民事行为能力只存在两种,有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不存在民法总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类型。

(二)婚姻家庭法与合同法的交融

婚姻家庭法与合同法相互影响,又相互区别,婚姻家庭法与合同法均为部门法。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是婚姻家庭关系,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两者的调整对象不一致,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也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也类似于一种基于身份关系特殊契约的形式,也需要借鉴合同法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处理借鉴《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三、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完善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法仅经过了一次大的修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 年5 月1 日公布施行的。第二部婚姻法于1981 年1 月1 日起施行,随后我国仅陆续出台的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但近几年来我国离婚率显著升高,80 后、90 后的年轻人成为主力军,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一些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及同居关系当中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亟需完善。现阶段对婚姻关系的规定相对较多,但对于同居关系当中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规定尚存在许多不足,需要我们积极完善这方面的相关立法。

(二)司法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法院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要求调解前置原则,即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当中必须要进过庭前调解,不得直接判决,这也是由于婚姻家庭矛盾的特殊性决定的。婚姻家庭案件需要更多的说理性,法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居中调解,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更加具有说服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法官与其他民事案件的法官并没有区别开来,这就导致这些法官很容易将审理其他民事案件的法律思维带入到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来,使婚姻家庭案件缺乏了更多的劝导性和说理性的疏导。我认为我们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成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审判团队,来化解婚姻家庭产生的矛盾,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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