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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三部门《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12-07

中国食品 2020年22期
关键词:乳制品绿色食品防控

商务部等三部门《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健康安全,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科学开展餐饮业疫情防控工作,落实落细防控举措,充分发挥餐饮业在保障民生、增加就业、拉动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支持餐饮业加快恢复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细化各项举措,加大宣贯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做好防控工作。

(二)群防群控原则。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群防群控意识,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消费者均应克服疫情防控麻痹思想,自觉执行防控要求,严格履行防控职责,确保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过程防控。

(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动态调整和完善餐饮服务疫情防控标准和措施。

三、严格落实各方防控责任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各地要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原则,依据当地疫情形势、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餐饮业防控原则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餐饮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餐饮服务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餐饮服务单位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科学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口罩、洗手液、消毒剂和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配备到位;对员工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确保所有员工应知应会。

(三)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要落实群防群控责任。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要按当地防控要求,积极配合餐饮服务单位,科学佩戴口罩,做好体温检测、信息登记、出示“防疫健康码”“行程卡”信息等相关工作,做好个人防护。

四、压实压紧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责任

(一)在员工卫生管理方面的防控责任。

1.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每日体温、外出情况等信息。

2.员工上岗期间要保持工作服整洁,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并及时更换,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

3.员工一旦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应上报单位或所在社区,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通报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隔离,就诊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防范交叉感染。如员工发现共同居住人或密切接触者出现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要及时上报单位并做好个人防护和隔离,必要时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在食品采购和加工方面的防控责任。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外出采购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原料供应商选择、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和加工用具的清洗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密切关注原料供货商所在地的疫情变化情况,如原料供货商有员工确诊,根据相关防控规定对已采购原料封存待查。

(三)在环境卫生方面的防控责任。

1.根据当地防控要求,定时对食品处理区域、就餐区域、人员通道、食品货梯、员工更衣室、集体宿舍区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加强环境卫生消毒处理时,要避免污染食物。当场所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餐饮服务单位应立即停业,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对场所环境和空调(系统)进行终末消毒,直到卫生学评价合格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营业。

2.温度适宜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加强室内空气流通。按照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的有关指引做好空调的运行管理和使用。如使用集中空调,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每月至少一次清洗、消毒或更換空调关键部件。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周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送风口和冷凝水盘等部位,必要时更换空调关键部件。

3.按照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餐饮服务场所消毒工作,制定就餐及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制度,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并在公共区域展示;做好收银台、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定时清洁消毒;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电梯口、收银台等处配备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施;就餐区无洗手设施的,应配备免洗手消毒液等手消毒用品或其他手消毒设施。

4.确保卫生间通风良好,洗手设备正常运行,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有效。每日定时对卫生间进行清洁、消毒和杀虫,保持地面、墙壁、洗手池无污垢,便池无粪便污物累积,室内无蚊蝇。

5.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废弃口罩应设置专门垃圾桶。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餐厨垃圾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四)在顾客服务方面的防控责任。

1.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要求进店人员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其进店时按照当地防控要求,检查进店人员“防疫健康码”或“行程卡”等,上述信息符合要求且体温检测正常,方允许进店;通过扫描进店人员“防疫健康码”等方式,记录其姓名、联系方式和到店时段等,同时依法做好信息保护工作。低风险地区餐饮服务单位无需对进店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在餐厅(馆)可不戴口罩。

2.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进店人数要与餐位数相匹配,不得造成点餐、等餐、等位等人员聚集。提倡建立顾客预约制度,合理安排顾客到店时间,避免人员聚集。提倡非接触式点餐、结账。

3.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控制餐厅(馆)就餐人数,拉开桌位间距,确保间隔在1米以上;如桌椅固定无法移动,要明确标识出非使用桌位;不安排非同行顾客同桌就餐。

4.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每个包间限开一桌,就餐座位间要保持1米以上距离,提倡就餐人员在用餐前后戴好口罩。每餐次顾客离开后,须对包间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处理。

5.对于合餐顾客,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供“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或者“一人一公筷、一人一公勺”服务,公勺公筷宜采用不同颜色、材质或突出标识等醒目的方式进行区分。鼓励提供密封包装的牙签。有条件的餐厅(馆)要积极推广分餐制。提倡就餐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6.用于顾客自取或外送的餐食,宜采用密封方式盛放,提倡每份餐食使用自制或订制的专用食安封签。如无食安封签,可选用一次性使用、不可复原的材料封闭外包装,防止运送过程中污染餐食。餐饮外卖服务应按照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疫情健康防护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项措施和要求,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促销行为一般规范

第五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七条: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第八条: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假借促销等名义,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十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国家对禁止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有奖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十四条: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點或者兑换途径。

第十五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第十六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第十七条: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一)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四)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五)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六)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八)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八条: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价格促销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构成商业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違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食品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节选)

二、主要目标

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为总目标,聚焦绿色食品产业链发展实际,通过调结构、建集群,强龙头、育品牌,延链条、优服务,不断补齐产业链短板弱项,促进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力争到2025年,绿色食品产业质量明显提升,主要产业的绿色有机产品有效认证数达到5000个以上;企业实力不断增强,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加工产值达到5000亿元以上;产业总值大幅增长,稻米、生猪、水产、果业等优势产业总产值突破5000亿元。

三、重点工作

围绕绿色食品产业链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环节,重点突出四个方面工作。

突出主导产业。按照“分类推进、循序渐进”原则,优先启动稻米、生猪、水产、果业等优势产业,加快推进茶叶、蔬菜等特色产业,抓紧谋划牛羊、禽类、富硒农业等潜力产业。

优化产业布局。围绕绿色食品产业链的主要产业,着力发展以鄱阳湖平原、赣抚平原、吉泰盆地和赣西片区为核心的稻米产业发展优势区;信丰县、新干县、泰和县、东乡区、高安市、丰城市等为核心的生猪产业发展优势区;环鄱阳湖地区为核心的水产产业发展优势区;赣州市、吉安市、上饶市、新余市、南丰县、东乡区、奉新县等为核心的水果产业发展优势区。逐步提升蔬菜、茶叶等特色产业发展优势区,谋划牛羊、禽类、富硒农业等潜力产业发展优势区。

聚焦短板弱项。全面梳理产业链上下游渠道,聚焦产业链育种、种养、加工、流通、检测和销售等关键环节,狠抓产业链痛点、堵点、断点,强化项目支持,落实政策措施,着力推动现代种业、精深加工、冷链物流和市场销售等绿色食品产业链短板弱项快速发展。

明确发展路径。依托农业结构调整九大产业发展工程,围绕加快推进稻米、生猪、水产、果业等优势产业和其他产业进行“建链”;聚焦绿色食品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补齐短板弱项进行“补链”;突出招大引强和品牌培育,围绕提升产业价值进行“强链”;着力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链向数字经济、5G、物联网等领域延伸,围绕产业深度融合进行“延链”。

四、具体举措

(一)着力完善绿色食品生产体系

1.推进原料基地建设。统筹相关农业专项资金,根据产业基础、区域布局和发展优势,聚焦国计民生需求,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的稳产保供产品基地;聚焦食品加工需求,建设一批标准化、专业化的加工专用原料供给基地;聚焦高端市场需求,建设一批绿色化、生态化的优质食品基地。坚持市场导向,促进农户生产、企业加工、客户营销和终端消费协同运作,增强供给侧对需求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均有涉及,不再单独列出〕,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打造优势产业集群。坚持分步推进、循序渐进,围绕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潜力产业,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打造一批产加销贯通、贸工农一体、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区域性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集群。积极引导产业以链主型企业为龙头,向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和食品工业园等园区聚集,促进产业格局由分散向集中、发展方式由粗放向集约、产业链条由单一向复合转变,发挥要素集聚和融合平台作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加大优质种源供应。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加快江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强化种业科技创新,培育一批水稻绿色新品种。着力推进良繁基地建设,加大种业企业培育力度,加快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体系。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打造具有一定规模的种业公司,加大种业企业与国内专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力度,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提高种业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农科院)

(二)不断提升绿色食品加工水平

4.培育核心骨干企业。坚持分类指导、因企施策,积极引导人才、资本、技术等各种要素向龙头企业集聚,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形成绿色食品产业“领军企业”、“成长企业”和“雏鹰企业”梯次发展格局。鼓励和引导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产业链重点企业上市,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新增首发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现行政策给予支持。鼓励企业采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

5.聚焦精深加工提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开展绿色食品加工提质增效,推动加工企业由小变大、加工程度由初变深、加工产品由粗变精转变。重点支持稻米、生猪、水产、果业等优势产业,蔬菜、茶叶等特色产业以及牛羊、禽类、富硒农业等潜力产业的龙头企业开展精深加工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6.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聚焦重点區域、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薄弱环节,结合我省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定位,积极开展招大引强,推动一批国内外绿色食品产业巨头落户江西,加快提升我省绿色食品产业链发展质量。围绕绿色食品产业链重大项目,加强部门协作,强化问题办理,在项目落地审批、用电用水、信贷融资、产业用地和工程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推动重大项目加快落地和见效。(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省水利厅、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

(三)加快构建绿色食品流通体系

7.推动冷链物流建设。促进绿色食品产业与现代物流业相融合,加强重点农产品产地预冷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冷链物流骨干网建设。统筹财政涉农资金,支持企业新建产后预冷、贮藏保鲜、分级包装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一批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和交易中心等项目。引导生产企业与销售渠道联合,并充分利用省内各大企业的商业网络和信息网络逐步辐射到全国各地的各类相关专业批发市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省商务厅)

8.深化品牌发展战略。持续唱响“生态鄱阳湖·绿色农产品”主旋律,打造“赣鄱正品”品牌建设体系。通过开展品牌认证,推广品牌商标,实现全域品牌、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兼容并进、融合发展。重点培育江西大米、鄱阳湖水产、赣南脐橙、“四绿一红”茶叶等区域公共品牌,支持骨干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充分发挥各级传统媒体、今日头条、抖音等新媒体以及网红直播等自媒体作用,多元化拓展品牌宣传覆盖面。瞄准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加快推进江西农产品品牌旗舰店布局。持续开展江西农产品“十大区域公用品牌”和“50强企业品牌”发布,扩大品牌影响力。加强与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产品网络促销活动。加大对品牌的保护力度,保障绿色食品产业品牌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供销社)

9.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不断完善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统筹推进公立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建设,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完善全程追溯协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深入推进绿色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诚信培训和评价工作,强化企业诚信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绿色食品产业产品的质量检测和市场管理,定期对绿色食品产业产品进行联合检查,维护绿色食品产业品牌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持续优化绿色食品产业服务

10.提升科技服务。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深入推进产业创新联盟建设。着力打造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提高食品产业附加值。培育发展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绿色生产技术研发,加速成果转化应用,增强科技支撑全省绿色食品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能力。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相结合方式,推广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加快推动绿色食品产品和技术升级。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链与5G、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激发产业链发展活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科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

11.强化人才支撑。加快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链人才培养和引进。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沟通合作,建立绿色食品产业链人才培养机制,着重培养急需紧缺的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不断加强绿色食品产业链人才招引力度,大力引进绿色食品产业链领域研发和经营管理人才。(责任单位:省農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加大金融支持。加大“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支持力度,撬动社会资本投向绿色食品产业链,形成财政支持、企业主导、社会投入的多元化投融资方式。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食品产业链信贷投入,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贷款难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企业合作,通过减费降息、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保险公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发满足产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提升产业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

13.建立产业基金。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实际和发展需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地方产业发展基金,对接省级产业发展升级引导基金,加快推动本地优势特色产业链协同发展。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引导国有企业、大型企业集团投入,形成多元化出资结构,优化基金内部治理结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节选)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大幅提升,日常监督检查合规率达到99%。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产品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规模以上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乳制品生产企业原辅料管控率达到100%,自检自控率达到100%,食品安全自查率达到100%。

乳制品竞争和研发能力进一步增强,生产工艺水平进一步改进,自建自控奶源比例进一步提高。羊乳制品更加丰富,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羊乳制品生产企业。

二、工作重点

(一)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乳制品生产企业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全面检查许可资质、研发能力、生产条件、管理制度、过程管控、产品检验、追溯体系、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等情况,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到位。鼓励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帮助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审计,鼓励集团公司定期对所属工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评价。

2.加强全过程管控。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对生鲜乳等主要原辅料供应商要开展现场审核,对每批次原辅料应审核供应商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报告等。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生产,严格执行防止微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控制要求。制定适用于企业内部的检验规程,严格执行出厂产品检验项目和频次,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3.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应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分析影响质量安全的人为因素与关键环节,逐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有效实施运行,持续改进,以完善质量管理。

4.提高自主研发能力。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研发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研发人员,独立或者合作研发乳制品新产品、新配方,跟踪评价乳制品营养和安全,科学合理确定产品保质期,分析防范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创新研发,优化加工工艺,开发高品质产品,发展适销对路的低温乳制品,提高供给质量。

5.加强冷链储运销售环节管控。乳制品生产企业要加强低温乳制品冷链储运设施建设,制定和实施低温乳制品储运规范,加强终端销售环节冷链管理,保证低温乳制品的安全与品质。鼓励企业建设乳制品配送信息化平台,整合末端销售网点,全程监控冷链储运条件与温度。

6.规范产品标识标签标注。乳制品生产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标签内容要真实、合法,标注形式要规范、符合要求,要如实反映产品属性、原辅料使用情况。要严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要求,鼓励企业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标签上增加食用期限标注,标注位置应当醒目易辨识。

(二)落实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1.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各级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人员的培训,提高现场审核与材料审查质量,严把乳制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关。对新建工厂、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工厂严格进行现场核查,强化对场所、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与使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核查,保证乳制品生产企业满足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规定,结合企业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将乳制品生产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通过随机抽查确定检查顺序,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每年每家乳制品生产企业检查频率不低于2次。

3.开展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省、市级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线索,以问题为导向,及时对涉及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或体系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按照良好生产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并有效运行、按生产许可要求组织生产等情况,并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开展“回头看”。每年检查企业数不低于全省乳制品生产企业数的20%,并及时公布检查情况。到2022年底,做到乳制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全覆盖。

4.加大抽检监测力度。结合监督检查实际需要,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原料、半成品、成品開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抽检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检查后处置工作力度,消除问题产品风险,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实现食品安全闭环管理。

5.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探索建立乳制品生产企业诚信档案,支持乳品企业开展质量安全承诺活动和诚信文化建设,充分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乳制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失信单位、失信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6.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虚假夸大宣传、生产劣质乳制品、假冒乳制品和“山寨”乳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提升乳制品市场竞争力

1.推进奶源基地建设。支持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自建、收购养殖场,进行标准化基地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自有奶源比例,建立健全养殖、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促进养殖加工一体化发展。提高运用现代化手段程度,改善养殖环节的科技水平和标准化程序,降低奶源的安全风险。

2.提升乳制品质量标准。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根据需要单独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提升食品安全指标、质量指标。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新产品,鼓励企业使用生鲜乳生产乳制品,强化奶酪、黄油等干乳制品研发。

3.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帮扶乳制品生产企业尽快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鼓励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体系认证,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危害控制能力。邀请国内乳制品专家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控能力培训,切实提高企业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4.组织检验能力比对。充分发挥检验检测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功能,组织大中型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盲样检验,选择乳制品质量安全相关指标,对检验结果进行比对,并组织检验检测专家对检验过程、方法、记录等进行诠释,推动企业提高检验能力。

5.推动科研机构和乳企合作。充分发挥我省高校集中优势,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针对企业提出的技术瓶颈,有针对性的进行科研攻关,更好的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企业效益,进一步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

6.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国内大型乳企来陕投资,通过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企业竞争力。发挥我省“千亿羊乳”产业优势,引入国际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羊乳制品研发升级,着力塑造2-3个享誉全国的羊乳品牌。通过行业协会和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快速提升陕西羊乳品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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