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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表情包使用与肖像权保护

2020-12-07孙振婕刘发婷

时代人物 2020年25期
关键词:肖像权人格权大数据时代

孙振婕 刘发婷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社交软件的普及,各类拍照制图软件的升级,人们在互联网上所接触到的内涵丰富、形象的表情包越来越多,不仅包括明星等公众人物的表情包,而且也包括他人自己制作的真人表情包。在这个网络传播飞快的大数据时代,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则成为日益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人格权;肖像权;真人表情包

网络聊天中存在大量图片表情包的使用,主要包括动态和静态两种形式。各式各样表情包的出现,一类是公众人物的表情包,一类是普通公民个人的表情包,本文探讨普通公民个人表情包中的肖像权问题。那些热衷于用自己照片制作生动形象表情包的公民,在表达完自身丰富情感后,也存在真人表情包被他人滥用的问题,如被他人下载、保存收藏后发给其他人,即使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但这些随手转發亦是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的制作权和使用权。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四章(肖像权)对肖像权保护、肖像权合理使用、肖像许可使用等做了明确规定。《民法典》加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取消了《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

一、使用他人真人表情包的现象及特点

目前表情包使用的普遍现象

随着各类社交软件、论坛、贴吧的的流行与普及,表情包的精准使用既能恰到好处的表达个人内心之意又不失俏皮可爱。如微信的普及,我们在与家人、朋友聊天时都会多多少少使用表情包表达情感,在没有精准表情包准确表达时,一些个人会打开手机中的各类美颜制图软件,拍照并生成真人表情包,以及时出现在聊天框里。然而,这些形象的表情包在公民本人使用之后,会通过网络的传播,出现在部分受众手机或电脑里,当这些受众再次使用时,就存在对表情包肖像权的侵权问题。关于他人表情包的使用,有的利用他人表情包时并无恶意,只是表达彼时情感,但有些存在恶意诋毁,而这些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转发他人表情包的现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常态。

目前表情包使用的特点

媒介依附性:表情包的呈现依赖于手机、电脑或其他电子产品,通过电子产品得以存在,并不是实物形式,区别于其他传统肖像的存在形式。表情包的使用不仅依赖这些电子产品,还通过互联网在各类社交软件中传播,如果没有传播,就不存在肖像权侵权问题。[1]

受众的不特定性:如在微信里,表情包不仅在家人、朋友等个人对话框里出现、使用,甚至在群聊里使用。当在群聊里使用时,尤其是各种大型群聊,如砍价群、薅羊毛群,受众人群变得复杂多样且不特定。且当这些受众认为这些表情包具有价值时,二次传播后受众人数更多且不特定。

传播的广泛、迅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上一秒刚发出来的表情包,下一秒就会出现在全国各地网友的社交软件上。即使发现表情包里的差错,也因已传播出去而无法及时更改、补救,即使可以在两分钟内撤回,但可能发出时已被保存下载下来。

使用类型丰富性:既有静态、动态之分,静态表情包是指由传统的静止性图片形成的表情包,其特点是直观性强,所表达意图明确集中。动态表情包是指跳动性的、展示一定活动状态的图片,通常表现为几秒钟的短暂性动图,通过该动图展示某一种运动过程;又有真人版、卡通版之分,真人版表情包直接以真人形象使用,卡通版表情包是将真人形象通过卡通形象表现出来并使用。

二、公民表情包肖像权的保护

公民肖像权侵犯不受“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第四编(人格权)第四章(肖像权)对肖像权保护、肖像权合理使用、肖像许可使用等做了明确规定。《民法典》加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取消了《民法通则》中“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公民可以对他人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其表情包的侵权行为拿起法律的武器,即使他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仍有权保护。

公民肖像权保护不受是否丑化其形象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在使用真人表情包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使没有丑化肖像权人形象,仍构成侵害肖像权。

在社交软件成为社交主流的今天,表情包的使用已经普及,真人表情包的使用更是随处可见,但随之而来的侵权问题、保护问题也应受到重视。表情包的使用是把双刃剑,表情包作为网络时代的“新表情”,在丰富人们话语表达形式、共享娱乐价值的同时,应朝着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边界,莫让表情包成为“侵权包”。[2]表情包文化不是一个简单的娱乐现象,其发展的起因、本质等问题都需要持续关注,这也需要各界专家人士不断研究,为相关部门献计献策的同时,也为网民合法使用网络社交工具提供参考。[3]

参考文献

[1]李幸幸. 使用真人表情包的侵权责任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3):68-72.

[2]朱阁. 别让表情包成“侵权包”[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08-15(005).

[3]牛甜甜. 表情包传播中的伦理失范现象研究[C].西北政法大学、新华社《中国记者》杂志社、中国新闻史学会新闻传播教育史研究专业委员会.“何微新闻奖”优秀文选第二辑.西北政法大学、新华社《中国记者》杂志社、中国新闻史学会新闻传播教育史研究专业委员会: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8:24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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