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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防控中公民权利的限制与保障

2020-12-07邱文妍

时代人物 2020年36期
关键词:政治权利公民权利个人利益

邱文妍

(山东财经大学 山东济南 250014)

疫情防控中对公民权利的限制

公民权利是一种私人权利,是关系公民生存、发展的一种个人权利。广义的公民权利应当包含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不仅指公民生存所必须的权利,还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工作、休闲等所需要的权利。狭义的公民权利则是指公民生存所必须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命权、人格尊严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教育权等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本文仅就狭义的公民权利在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的限制与保障进行研究。本文将狭义的公民权利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命权、人格尊严权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政权、知情权等权利;社会权利主要包括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等。笔者认为在疫情防控中可以限制的公民权利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限制。人身权利作为与公民生存密切相关的权利,对其进行限制应当最为谨慎。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背景下,可以对公民人身权利中个人的人身自由、出入境自由等权利进行限制,对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搜查和隔离。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我国各地现在逐步实现常态化防控,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各地对于社区防控毫不松懈,全国各地的各个社区采用进出入社区“扫码、测温、戴口罩”,要求居民凭证进入。各个高等学校开学后也采取封校等相应措施,坚持“外出需请假,非必要不外出”的原则,严格控制在校学生外出,避免新冠病毒的交叉感染。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对于疫情防控下的社会秩序起到切实的保障作用。

对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限制。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政议政必不可少的权利,在社会秩序正常时期,该权力是不能被限制的,但是新冠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正常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公民的生命权受到威胁,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可以对公民的政治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政权等权利可以暂时中止,这并不意味着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只是延后行使。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开会时间应当为每年的三月份,但是今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调整到五月下旬,这就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限制,在3月份暂停了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但这并未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依然可以依据自身权利为两会做准备,只是延后行驶,5月份才能正式行使公民的参政权等权利。在这种突发事件下限制公民的政治权利并非我国首创,俄罗斯等国家在其本国的紧急状态法中也有对公民政治权利限制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对公民政治权利的限制得到多国接受。

对公民社会权利方面的限制。对公民社会权利方面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限制。新冠疫情爆发后,我国一部分企业、个体工商业延长春节假期,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公民的经济权利造成一定的冲击。除此之外,对公民个人财产的征收和征用也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我国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对酒店的征用就是对公民财产权限制的体现,征用酒店对酒店经营者而言其个人财产会遭受一定的损失,对此,国家也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补偿。依据法律规定,在程序合法的条件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是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时采取的应急措施之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我国发生突发事件时,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个人财产进行征用,但是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为了疫情防控,依法对酒店进行征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的财产权在这种状况下也是可以进行限制的。

疫情防控中限制公民权利的正当性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社会秩序受到冲击,为了尽快的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对公民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其正当性在于:

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考量。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石,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利益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托,没有公共利益,个人利益难以独立存在。因此,在发生新冠疫情这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个人利益应当让位于国家利益。“当国家发生对整个社会安全、公共利益产生严重威胁的紧急事件时,国家有权在不违背本国宪法和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对公民的某些权利进行克减。”新冠疫情发生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应急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一定的限制,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但是这一限制和损害是必要的。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没有办法维持,个人利益的维护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在疫情防控的特殊社会状态之下适当限制公民权利是合理且必要的。

从公民的个人权利义务方面考量。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是公民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公民的个人权利和义务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建构起我们整个社会生活的权利义务体系。作为公民,我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别是在新冠疫情这样特殊的社会状态之下,公民应当适当的让渡出一部分权利,从而使得国家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扩张的行政权力,以此来维护我们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部分个人权利的让渡也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其他权利,在社会秩序稳定的状况下,人们往往更关注自身发展的权利,而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则相对关注较少,一旦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生命权则成为最为关注的权利,让渡出一部分权利也是为了能使生命权、人格尊严权等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从自由与秩序的角度考量。自由是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一个国家的自由程度是衡量一国法律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最基础的作用就是为了维护一个国家的秩序。秩序是自由的基础,自由架构在秩序这一基础之上。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下,秩序这一基石坚实而牢固,国家应当充分发展自由,让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自由,一旦社会秩序紊乱,秩序的基石遭到冲击,国家应当先稳定根基,而后才能更好地追求自由。新冠疫情使整个社会都处在一种非正常的秩序之中,如果不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一味地追求自由,那么不仅公民的个人权利会受到更严重的损害,整个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利益都会面临倾覆的危险。通过对前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公民个人权利与义务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只有最基本的利益、权力得以稳固,公民的个人权利 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自由也是如此,只有社会秩序稳定了,发展自由的基础牢固了,公民才能更好的追求自由。因而,在突发事件中限制公民权利,稳定社会秩序是正当的且合理的。

疫情防控中对公民权利限制的问题

疫情发生后,我国各省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均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避免疫情的扩散。在这期间,有的地方出现对不遵守规范的公民进行打骂、对在空旷无人的场所未戴口罩的居民进行拘留、未经批准也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等现象,对公民权利进行过度限制,严重侵犯了公民权利。

对生存权的侵犯。疫情爆发后我们所面临的情况是危急的,这种状态下人们的生命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新冠病毒爆发之后,数以千计的公民死亡,几万人感染,这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这种状态下,公民的生存权显得尤为重要。生存权的保障绝不仅仅局限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它还包括能够保障公民最基本的日常生活。当然,日常的生活保障在应急状态下肯定与正常时期有所不同。可即便是在大灾大难之中,政府也应尽力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所需。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一些地方出现对公民权利进行过度限制,在湖北这一疫情最先爆发的地方就有儿童因为家人感染被隔离无人照顾而死亡的悲剧,还有的地方直接关闭菜市场,公民无法购买日常生活所需的物资,正常的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这些行为使人们的基本生活无法维持,威胁人民的生命安全,严重侵犯公民的生存权。

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但是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我们却看到执法人员暴力执法,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河南一男子因在疫情期间未佩戴口罩出入检查口,工作人员劝阻未果用绳子将其捆在柱子上进行教育,该男子无法反抗,这严重侵犯了男子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该男子不佩戴口罩出入检查口且不听劝阻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但是将其进行捆绑是对其人格尊严的藐视。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尚且不论,即使是违法行为采用这样一种用绳子捆绑的方式也是不合理的。在疫情防控中,对于拒不听从劝导、扰乱防疫秩序的公民,我们是可以采取疫情的强制措施,但是该措施应当是合法的,应当是依法处理而绝非这样在当事人没有反抗的情况下用绳子将其捆绑,我们应当始终铭记,人格尊严是不受侵犯的。

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是最好的避免谣言的方式,当人们看到各种各样的议论,自然会愿意做出更为理性地判断。如果只有一种声音,一旦错了,将公信力尽失,人们会变得更加不淡定,焦虑的结果往往是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是大事。人们从什么都信到什么都不信,同样可怕。李文亮医生不幸去世,人们却不会遗忘他发表医者言的勇敢。他只是在个人的朋友圈这一小范围内对自己专业领域的事项发表个人意见,却遭到公安机关的训诫。若没有这种专业人士的判断与指导,没有像李文亮一样敢于发声的医者,那么可能会有更多的人不幸感染。在疫情防控中可以限制公民的自由,但是绝对不能对公民的自由过度侵犯,及时的信息公开和公民的正当言论应当受到保护,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中对公民权利过度限制绝不仅限于以上这些,住宅权、知情权等权利同样应当得到保护,大疫之下我们应当善待公民的基本权利,满足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从而使公民能够与国家团结一心、共克时艰。

对公民权利限制的限制,保障公民权利

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也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符合一定的程序,使特殊时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处于合理范围,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保障公民的核心权利。疫情防控状态下,公权机关对部分权利的限制并不能扩张至所有权利,尤其是一些核心权利的取消和限制。前文所提到的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人的尊严等是应当得到保障的,这是公民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是公民的核心权利。除此之外,公民的信息权也同样应当得到保障。疫情在武汉爆发后,各个地区对近期出入武汉的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近期的行程进行统计并予以公布。为了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采取相应的措施时必要的,但是,在公布公民信息的时候,公民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且并非必须公布的信息,公布出去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信息权,而且,信息的泄露也对公民的个人生活造成困扰,更有甚者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非法行为,给公民造成极大损害。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中不可克减的权利除此之外还有言论自由、知情权、人格权等也是需要认真探讨的,在此不一一列举。

严格遵循比例原则,避免权利过度限制。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中的角色和作用极为重要,其身处一线,直面社会公众。面对新冠疫情的爆发,行政机关及时启动行政应急机制,遵循行政应急性原则,实施行政应急措施。行政机关既可以采取行政行为法上已有明确规定的措施,也可以采取一些暂无法律依据的措施,甚至得以突破一般行政程序规范。表面上看,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实施行政应急措施似乎有违形式法治,但实际上是为了国家、社会以及全体公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而作的理性选择,与实质法治相符合,利大于弊。对于新冠疫情在依法防治的同时还要做到科学合理防治,比例原则可以被用来判断行政机关采取的防治措施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即防治措施对个人利益所造成的侵犯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是否相称。

坚持正当程序原则,保障公民权利。虽然在突发事件中限制公民权利的程序与正常的社会状态下相比会大大简化,但是其核心程序必须遵循,不能缩减。

第一,信息公开,公权机关应当及时将当前疫情的信息和未来可能的发展状况公之于众,让公民了解疫情的状况,同时,国家行政机关的各项措施也应当及时公开,使公民的知情权和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权能够得到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统计感染人数和疫情防控工作进程,及时通过电视、网络等途径向广大公民发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应当及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策略,该策略的制定应当结合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听取专家意见。公开听证、民众参与等环节在特殊状态下可以被缩减,但是应当允许公民对该策略提出意见,允许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公民的意见进行反馈和处理;第三,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对限制公民权利的紧急措施必须阐明法律依据、必要性及采取措施的目的。前文中所提到的将男子捆在柱子上、对在家打麻将的一家三口进行“执法”等行为应当阐明采用这种措施的法律依据,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严禁这种不符合正当程序的紧急措施;最后,应当告知救济渠道,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时应当告知公民权利救济的合理途径和日期,以便公民对权利进行救济。

在疫情防控中可以对公民的部分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进行适当限制,无论是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与义务还是从自由与秩序的角度考量都是正当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是维护特殊时期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减少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必然要求。但是,绝对不能对公民权利进行过度限制,甚至对公民权利造成严重的侵犯,因此需要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进行适当的限制,以此来保障公民权利,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权机关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当保障公民的核心权利,坚持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实现疫情防控中对公民权利限制于保障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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