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证据展示的理论与实践
2020-12-07杨银学
杨银学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河南 三门峡 472000)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也称为证据开示制度,指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特定程序相互交换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一种机制,在我国推进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能够促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配置审批资源,各方面认识上也比较统一。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主要问题为庭前会议证据展示的范围、证据展示的顺序,证据展示的方式,参与展示的主体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违反庭前会议证据展示规定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需要解决。
一、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上的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所有的刑事公诉案件,均应适用这一制度,以体现开示的公正性。另一种认为对于一些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不需要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应当对适用案件的范围加以限制。笔者认为,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应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应当考虑到诉讼的效率。具体来讲,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定罪量刑无争议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案件及被告人认罪的适用简易审理的案件,不必再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对于其他疑难案件,特别是存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有争议的案件;认定主、从犯,自首,累犯,立功等重大事项有分歧案件;在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方面有争议的案件;有新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及辩护人拟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必须进行庭前会议证据展示,以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二、庭前会议证据展示所应展示的证据范围的不同观点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证据。该规定为庭前会议证据展示提供可能。
观点一:庭前会议只做程序性工作,即只确定出示证据目录、出庭证人名单、回避。
观点二:庭前会议不仅解决程序性问题,并且要解决实体性问题,特别是非法证据的排除、了解案件情况、听取各方意见,防止证据偷袭,保证案件庭审的顺利进行。笔者认同该观点。
作为控方公诉人虽然全面握着控方的证据,但对辩方掌握的证据却无从了解。由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数量与辩护方所掌握的证据不对等,以及出于对抗策略的考虑,往往对于那些有利于被告人而对己不利的证故意隐而不出示,使其起诉的案件能够得到有罪判决,只求案件草草结案。如果不存在强制性的全部证据展示的情况,公诉人自然希望辩护人知道的证据少一些。同样,辩护人为达到击败对方的目的,也往往将那些关键性证据或信息直至庭审时才出示,以此攻击毫无准备的对方。而庭前会议,搭起了控辩双方交流的平台,实现证据交换,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积极有效的作用。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刑事诉讼的上述不完备情况,笔者认为,对控方即公诉方应当要求其出示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获得的与案件指控事实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对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材料无须出示;其中确定在庭审时提出的证据,公诉人应主动出示,不准备在法庭上应用的证据,经辩护人要求,也应当出示。辩护人则应当出示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并提出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将关键性证据据直至庭时才出示的做法,同样是影响案件公正和效率,应当禁止。这样才有利于实现与公诉方在庭前证据展示形式、内容、方式、方法上的对等。
三、庭前会议证据展示的方式、参与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
庭前会议证据展示的参与主体,首先包括控方公诉人和辩方辩护人。其次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证人和鉴定人等不在庭前会议参与人之列。被害人的代理人是否有资格参与庭前会议?笔者认为,被害人代理人与公诉人一块承担的控诉职能一致,出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发挥代理人职能考虑,应当允许被害人的代理人参与庭前会议证据展示。
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制度,应当确立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控辩双方均应无保留的出示相应的证据。各方参与人除遵守证据展示程序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庭前会议所获取的信息,授意或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供翻供、证人拒证翻证,不得实施有碍证人、鉴定人等客观公正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在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完成之后,至开庭前各方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展示,未经展示的证据原则上不得在法庭上出示。
四、参与各方违反庭前会议证据展示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制度,必须建立制约机制。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得利用证据展示,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双方都应充分履行庭前会议证据展示法律义务,对隐匿证据拒绝向对方展示证据的,法庭应强制其出示证据;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向对方展示证据,而使对方不能对该证据核实或反驳该,法庭可以拒绝采信隐匿证据,使其丧失证据效力。对于不出示对己方不利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证据隐瞒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能够充分发挥证据优势方的作用。作为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上,由于掌握证据的不足,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庭前证据会议展示制度,特别要体现辩护律师的作用。
小结
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制度,目前没有详细的立法规定,与此相关的配套规定也不完整、全面。司法实践中,控、辩、审三方都已认识到刑事诉讼中证据重要性,确立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制度,特别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已然成为我国法治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