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中经济法的功能担当及制度供给
2020-12-07刘泉彤卢铁玲
刘泉彤 卢铁玲
(辽宁财贸学院,辽宁 兴城 125100)
引言: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国际地位日益突出,影响力越来越大的一个体现,代表中国发挥了大国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加强一带一路涉及国家间的友好合作,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也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初心。我们党也明确指出,要大力加强一带一路的建设,把优秀的东西引进来,同时让自己的走出去。但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众多,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组成复杂,民族信仰文化也存在较大差距,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一带一路经济建设制度。
一、一带一路倡议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是我国走出国门,迈向世界战略的重要体现,能够处理我国国内多余的产能,不断刺激经济持续增长,同时改变经济结构组成,让我国更多的参与到国际事务中增强自己的影响力。一带一路不仅消灭了国家之间人为制定的各种制度和障碍,也着力解决区域内的自然障碍。传统的国际合作组织架构清晰,约束力高,一带一路涉及的层面众多,包含了文化经济政治等,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1]。
二、功能担当和制度供给
在一带一路提出并付诸实践后,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一带一路倡议强调各个国家之间的互通互联,这其中都离不开经济的支持,因此要制定经济性的法律规范,对涉及的部分进行合理的调节。由于一带一路的经济建设中,面对的风险主要包括财税、金融、竞争三个方面,所以就需要合理调整财税法、金融法以及竞争法。
(一)财税法的协调功能
财税法在一带一路中的作用,主要是协调各个国家对税权的争议。在国际上,可以减少各个国家之间关于税权的冲突,在国内,可以协调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征税权和财产权,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同时,让企业走出国门迈向世界,实现两者双赢。但我国的企业进入这些国家后,很容易受到各种高额税收或不平等税收的风险。如果我们的企业遭受这些国家的高额税收,就得不到法律层面的支持,削弱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热情。
(二)金融法的调整功能
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除我国和其他少数国家之外,很多国家的经济落后,发展基础薄弱。如果我国的企业想要走出去进入这些国家,就面临融资方面的困难,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缺乏良好的经济环境的支持,在这个时候就需要金融法的帮助。金融组织制度是金融法的基础,也是金融法的核心部分,为了一带一路的顺利发展,我国设立了包括亚投行在内的很多金融组织机构。与发达国家控制的大银行不同,我国设立的亚投行建立时间较短,还没有建立完善合理的金融制度。一带一路的建设重点是各种基础设施,这种投资项目的特点是资金需求量巨大,并且回收利润的时间较长,期间不确定因素较多,例如所在国家的经济危机,受国际货币汇率的影响资金贬值等。因此应当以金融法为基础,设立各种金融工具和组织,对我国走出去的行业进行风险评估、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帮助,避免遭受损失。因此迫切需要对涉及一带一路的金融关系建立相关的金融法,进行指导和规划[2]。
(三)竞争法的秩序维护功能
我国的企业在走出去进入其他国家后,与当地的企业相比,我国的企业技术更加先进,资金更为丰富,规模也更庞大,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因此最容易受到所处国家的针对,对我国企业提出反垄断诉讼,而这种罪名一旦成立,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利益,更严重打击了国内其他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在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中,我国很多企业涌入当地市场,并购了大量的当地企业,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控制,就会造成所在国家的市场结构高度集中,遭受当地政府的反垄断诉讼。并且我国的很多企业由于受到长期的国内发展环境影响,对竞争意识和观念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意识到大量的并购行为可能会带来的严重后果。一旦遭受诉讼,本地政府往往偏袒自己的企业,采取选择性执法,损害我国企业利益。因此要加大竞争法的建设,提高企业对此方面的观念和意识,努力与其他国家达成一致,创造良性的竞争环境,避免我国企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3]。
三、助力一带一路的经济法建设
助力一带一路的经济法建设主要包括国际和国内税收两个方面。在国际税收方面,要以协调各国家之间的税收为重点工作,消灭人为的关税壁垒和选择性税收等不良现象,但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与规定不同,要实现税收的协调具有很大的难度,需要高额资金的支持。在国内税收方面,要加强税收抵免制度的建设,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为我国走出去的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放宽对境外企业的限制和要求,减少企业的支出成本,提高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影响力。
结束语: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的战略工程,反映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因此,一定要加强经济方面各种制度的完善和规范,保证一带一路顺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