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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札观乐”是否为僭越行为?
——对身份、行为与场合的认知与判断

2020-12-07胡雅静

音乐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周公鲁国礼乐

文◎胡雅静

周代礼乐制度,对不同身份之人的用 乐①本文所说的“乐”均是基于周代礼乐制度背景下来讨论的。内容与规模,有着严格规定。而春秋时期却频频出现卿大夫不合周礼的用乐行为,如《春秋左传》所记“卫宁武子出聘于鲁”②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卷18,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504 页。本文所引《十三经注疏》均出自该版本。,宴饮中奏“《肆夏》之三”;“鲁穆叔如晋报知武子之聘”③同注②卷29,第828——833 页。,晋侯奏《湛露》以享知武子;《晏子春秋》④关于《晏子春秋》的著作性质有不同的观点,就目前而言,学者们一般将其作为先秦的史料来对待。亦载晋国大夫范昭“请观周乐”的事件。⑤参见吴则虞编著《晏子春秋集释》卷5,中华书局1982 年版,第325 页。这三件事,当时的人便明确指出其是“不合礼”的僭越行为。然而,《左传》载吴公子季札到鲁国聘问,并“请观周乐”,⑥东汉服虔对“周乐”注为:“周乐,鲁所受四代之乐也。”参见[汉]司马迁撰,[宋]裴骃集解《史记》卷31,中华书局1982 年版,第1453 页。同样是诸侯国之间的交往、来聘,作为使臣的季札,其身份与宁武子、鲁穆叔、范昭相同,为什么宁武子等人的僭越行为遭到指责,而对“季札请观于周乐”是否是僭越行为⑦本文主要指“季札观乐”中不合天子之乐用制度(即礼制)的行为。则没有讨论。

“季札观乐”之事,《左传》中有详细记载:“吴公子季札来聘,见叔孙穆子,说之。……请观于周乐。”⑧同注②卷39,第1095——1107 页。从《左传》的记载来看,季札所“观”之乐涉及《诗经》中《风》《雅》《颂》篇章,以及乐舞《象箫》《南籥》 《大武》《韶濩》《大夏》《韶箫》等内容。鲁国因周公拥有周乐,但有此特权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使用、观赏周乐,宗周礼仪仍会有身份、地位的限制。然而,身为诸侯国卿大夫的季札,何以有观赏全套周乐的资格?弄清了这个问题,便自然回答了“季札观乐”是否为僭越行为的问题。下文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季札观乐”的前提条件

讨论“季札观乐”是否为僭越行为,有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其一,鲁国可否有周乐;其二,“季札观乐”事件的真实性。如果鲁国有周乐本身就是僭越行为,那么“季札观乐”一事当然也属僭越行为;如果“季札观乐”一事史载不实,那么自然也就没有讨论的必要。

(一)鲁国可否有周乐

清代就曾有学者对“鲁国可否有周乐”一事提出过质疑,如《清儒学案·鄞县学案上·读明堂位》所言:

吴季札聘鲁,观乐歌则《风》《雅》《颂》毕陈,舞则异代咸备。窃疑鲁虽周公之后,亦诸侯之国耳,奚以独备礼乐?戚制作出自周公,故鲁独守之乎?王朝侯国,制各不同,当时侯国礼乐,谅必同时颁布,鲁不得独异也。谓周公制作,鲁独守之,是周公自私其子孙矣,有是理乎?然则鲁何以独备礼乐?曰:“因郊禘而有之也。”鲁何以得有郊禘?曰:“僭也。”成王之赐,伯禽之受,非乎?曰:“重耳请隧,襄王犹知却之。成王,贤主也,必不以非礼加人。周公抗世子法於伯禽,伯禽固知礼者,必不以非礼受。其谓成王赐而伯禽受者,盖鲁后人即僭用之,恐遗认后世,假先王先公以自文耳。”然则,仲孙湫、韩宣子何以称之曰:“僭即久矣,即鲁之子孙亦且相忘,况他国之卿乎?”久假而不归,恶知其非有也?曰:“是则然矣。”孔子尝言:“鲁一变至于道。”又曰:“我观周道,幽、历伤之,吾舍鲁何适矣!”非与其礼乐之独存乎?盖孔子之时,周衰已甚,礼乐沦亡,犹幸鲁僭窃之,余尚存十一于千百。⑨徐世昌等编撰《清儒学案·鄞县学案上》,国家图书馆电子版检索。

《清儒学案》提出的质疑是,鲁国何以有郊禘?何以独备礼乐?清代儒生认为,王朝诸侯的礼法是同时颁布的,鲁国与其他诸侯国不会有异同,且成王是贤主,周公和伯禽又是贤臣,“必不以非礼受”,所以,“周礼尽在鲁矣”是在长期的僭越行为下,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事。文中甚至用“僭窃之”一词以定性。

清人的质疑是否合理,可以从以下两则史料得以验证:

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七年,致政于成王。成王以周公为有勋劳与天下,是以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车千乘,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⑩《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31,第934 页。

于是成王乃命鲁得郊祭文王。鲁有天子礼乐者,以褒周公之德也。⑪同注⑥卷33,第1523 页。

《礼记》和《史记》都有相关方面的记载,可见“鲁有周乐”一事是历史存在的。也可见清人的质疑,不仅脱离了历史语境,也误解了史料所载“鲁有周乐”的特殊用处——只有祭祀周公时可以使用具天子规模的周乐。周公对周王朝的政权建立、政治稳定、文化发展功不可没,成王在周公去世后特意将其葬在宗周,以示用王的待遇来礼待周公。⑫《史记·鲁周公世家》:“周公在豊,病,将没,曰:‘必葬于我成周,以明吾不敢离成王。’周公既卒,成王亦让,葬周公于毕,从文王,以明予小子不敢臣周公也。”同注⑥,第1523 页。因此,鲁国不仅有周乐,而且世世代代可以在祭祀周公时使用周乐。其他时间和场合,鲁国则与其他诸侯国一样须遵循宗周的礼制。⑬这一点在出土音乐文物中可以得到证实。参见任宏《两周乐悬制度与礼典用乐考》,人民音乐出版社2016年版。

(二)季札观乐的真实性

从文献记载来看,季札虽为吴国公子,但对中原文化却有深入的了解,他对乐的评论,不仅仅停留在乐的表面形式所带来的感官层面,也对乐的含义分析得鞭辟入里,甚至反映出一定的政治智慧与预见。对“季札观乐时的评论”记载,也有学者提出两点质疑⑭郭碧波认为,季札观乐做出的评论和汉人解的《毛诗序》一致,且多带有预测性,在春秋时,人是不能预测出其历史史实的(参见《季札观乐质疑》,《宝鸡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 年第4 期);赵制阳从此说(参见《左传季札观乐的有关问题的讨论》,载《1993诗经国际学术研讨论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祁晓明从季札观乐评论的句法方面,其句式和孔子评《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一样,认为是杜撰的“史实”(参见《孔子“删诗”与季札观乐》,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3 期);津田左右吉从一些概念入手,比如“将《唐风》与尧(陶唐氏)相联系,以唐为尧的故国的说法出现很晚,至少在司马迁《史记·尧本纪》中未见,且《史记》中也没有以唐为尧子孙封国的说法”,认为此事值得怀疑(参见《〈左传〉的思想史研究》,东京:岩波书店1964 年版)。:一是“季札观乐”一事有浓重的预测性色彩;二是季札对所观之乐的评价与《毛诗序》存在差距。针对这些质疑,本文做如下两点思考。

其一,季札在观乐中的评论,确实带有预测的色彩,并将音乐和当时的政治现实紧密联系到一起。(也不能完全否认这些记载没有染上后人的笔墨)但是,这种评价恰是基于“乐与政通”的认识基础之上,这种思想在先秦时便有萌芽,如《尚书·大禹谟》载:“九功惟叙,九叙惟歌”⑮《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4,第89 页。;而较为成熟的论述,可见《国语·郑语》所载公元前774 年史伯和郑桓公的一次讨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纪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⑯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 卷16,中华书局2002 年版,第470——471 页。此事早于“季札观乐”二百多年,这时虽还没有“乐与政通”的具体概念,但是已有了“类似的观念”。季札的评论和预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时普遍存在“乐与政通”观念的现象。在春秋时期类似的记载还有很多:

(鲁襄公十六年)晋侯与诸侯宴于温,使诸大夫舞,曰:“歌诗必类!”齐高厚之诗不类。荀偃怒,且曰:“诸侯有异志矣。”⑰同注②卷33,第939 页。

(鲁襄公二十七年)郑伯享赵孟于垂陇……卒享,文子告叔向曰:“伯有将为 戮矣……”⑱同注②卷33,第1063 页。

其次,以《毛诗序》的解读来否认“季札观乐”一事的真实性是不合理的。《诗经》的形成,经历了一定的时间过程,《毛诗序》是汉人对其的注疏,不仅与“季札观乐”的时间相隔甚远,并且难免加入了后人的主观评论。因此,以《毛诗序》的注疏来完全否认“季札观乐”的事实,是值得商榷的,并且,古代史官有“秉笔直书”的传统,文献所载的史事有一定的真实性。虽然传世文献在流传的过程中被后人不断重新抄录和修订而走样,但不会完全否认历史的事实。因此,鉴于目前并没有直接的证据来否认“季札观乐”这件事的真实性,秉着对史料本身的尊重及“研古”的心态,我们并不能轻易否认此事的存在。

二、“季札观乐”是否为僭越行为

按照宗周礼制的规范,季札所“观”到的诗和乐舞,已然超越了他的身份。但是,《左传》及后人并没有对此事做出僭越礼制的评判,那么,究竟“季札观乐”是否为僭越行为,还是事情另有原因,需要做进一步分析。

(一)鲁国的礼乐现状

“季札观乐”一事发生在鲁襄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44),同年,鲁国也发生了“季武子取卞”⑲同注②卷39,第1090 页。一事。作为卿大夫的季武子,趁鲁襄公去楚国朝见之时,攻战了卞邑,事情结束后才派人告诉鲁襄公。季武子自作主张的行为已经是将国君置之度外,这是大夫僭越诸侯的行为,从某种意义来说,也体现了季孙氏集团的强盛与鲁公室的衰落。但是,宗周礼制虽有一些动摇,却还不至崩溃的地步。鲁国还是保存周礼比较完好的国家,这可以从韩宣子和叔孙穆子的言行中体现出来。

韩宣子曾有“周礼尽在鲁矣”⑳同注②卷42,第1172 页。的感叹,这一感叹晚于“季札观乐”四年,说明鲁国当时的礼乐制度还是比较完善的。另外一位叔孙穆子,是“季札观乐”中负责接待季札的人,鲁国很多的外交场合都由他负责参与。比如,“叔孙穆子答知武子聘问”[21]同注②卷29,第828——833 页。和两次“宴请庆封”[22]同注②卷38,第1054 页。。叔孙穆子不仅自己懂礼,也是守礼之人,对不知礼和僭越礼的行为感到耻辱。如在鲁襄公二十四年,叔孙穆子去晋国与范宣子的谈话中讲到“死而不朽”,说:“‘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废,此之谓不朽。”[23]同注②卷35,第1003 页。可见,他将遵守礼乐之德看得非常重要。因此,有叔孙穆子这样的负责人,“季札观乐”一事应该不会做出僭礼的行为。

(二)季札之身份与观乐时间

季札是春秋时期吴国国君寿梦的幼子。[24]参见注⑥卷31,中华书局1982 年版,第1445 页。关于季札出使的身份,《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载:“其出聘也,通嗣君也”。关于“聘”,《左传·襄公元年》有载:

九月,邾子来朝,礼也。冬,卫子叔、晋知武子来聘,礼也。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補阙,礼之大者也。[25]同注②卷29,第816 页。

可见,季札的出聘在当时是一件礼之大事。关于“通嗣君”的概念,也有“穆叔聘于宋,通嗣君也”[26]同注②卷29,第820 页。;“夏,宋华定来聘,通嗣君也”[27]同注②卷29,第1294 页。的记载。目前学界倾向将“通嗣君”的身份认为是“为了新君嗣立而与各国通好的使者”,[28]参见沈玉成译《左传译文》,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359 页;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3 年 版,1167 页。也就是说,季札是作为一国代表的使臣而出使诸侯国。

季札观乐的时间,《左传》中并没有记载。有学者认为是在六月,其推论依据是 《礼记·明堂位》中的记载:“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于大庙”,“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29][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龚抗云、王文锦审定《礼记正义》卷31,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938 页。鲁国在六月份举行禘祭,而季札又在鲁国看到了这些乐舞表演,所以认为季札观乐的时间应该是在六月。[30]参见孔瑜《〈左传〉季札观乐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5 年硕士学位论文。这是按照鲁国禘祭的时间来反推季札观乐的时间,但是,如此反推的合理性还是可以提出质疑的。

首先,从记载“季札观乐”的史料来看,史料只提到“吴公子札来聘,见叔孙穆子”,从头到尾并没有国君鲁襄公的身影,如果“季札观乐”的场合是禘祭,不可能没有国君的参与,而史官也不会将国君的参与记录在外;其次,依据《礼记·明堂位》的记载,禘祭时使用的乐舞只有《大武》和《大夏》,而季札所观之乐中还有《韶濩》和《韶箫》,这是解释不通的;再次,史料又大篇幅记载了季札在观乐过程中对所“观”之乐的评论,倘若是在禘祭的场合,季札又怎么可能在这样严肃的场合品头论足?综合上述三个方面来看,“季札观乐”的场合不大可能为禘祭,那么,“季札观乐”在六月的推论也就有问题了。

从《春秋经传》按照时间顺序的编排特点来看:

夏五月,公至自楚。……

吴子季札来聘。……

秋九月,葬卫献公。[31]同注②卷39,第1086——1088 页。

目前我们只能粗略地推断:“季札观乐”的时间应在夏五月至秋九月之间。

(三)观乐的性质与场合

既然“季札观乐”不大可能在禘祭时,那么,这次“观乐”行为是在何种场合举行?这与观乐的性质有关,也是讨论“季札观乐”是否为僭越行为的核心所在。

周代存在“观礼”的行为,在礼乐并用的文化语境中,“观礼”自然会涉及“观乐”。《周易》载:“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孔子也说:“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37]《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卷3,第34 页。此语正指观仰祭礼(乐)之事。《左传》载:“诸侯宋、鲁,于是观礼。”[38]同注②卷31,第884 页。说明春秋时期诸侯国宫廷中有“观礼(乐)”行为的存在,其目的不仅是“观国之光”[39]同注[34],第152 页。,即对国风的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观仰”王者道德之美,使人产生诚信而肃敬之心,进而起到内在感化的作用。“季札请观周 乐”的“观”,应带有一种广瞻、观仰的敬仰之意。

鲁国作为拥有周乐的国家,自然也会有教习礼乐的场所和机构。《左传·文公四 年》载:

卫宁武子来聘,公与之宴,为赋《湛露》及《彤弓》。不辞,又不答赋。使人私焉。对曰:“臣以为肄业及之也。”……[40]同注②卷18,第503 页。

卫国宁武子来鲁国聘问,鲁文公为其赋《湛露》及《彤弓》,宁武子对这一僭礼的行为不拜谢,推辞曰以为乐工在习演。如此看来,鲁国的宫廷中的确有乐工在排练习演周乐。这可以印证笔者的推断:季札并不是在太庙禘祭这样正式的场合“观”周乐,而是由叔孙穆子为其安排,在演习礼乐的机构中,专门为使臣身份的季札演出了一场周乐。因此,“季扎观乐”是一种具有“观摩”性质的观乐行为,或者是一场适时而为、专门安排,使季札得以“观周乐”的诗乐歌舞演习。

余 论

本文从“季札观乐”的两个前提条件“鲁国可否有周乐”和“季札观乐的真实性”展开讨论,进而从“鲁国的礼乐现状”、“季札之身份与观乐时间”和“观乐的性质与场合”三个方面入手,通过深入分析和联系史料记载,认为“季札观乐”并不属于僭越行为。“季札观乐”一事,是鲁国为作为“通聘使”身份的季札,提供的一次具有“观摩”性质的周乐演习。

值得延伸思考的是,“季札观乐”和“孔子闻《韶》”,都是在春秋时期,虽然它们是两件不同的乐事活动,但因二者有某些性质相似的方面,将二者结合来看,在一定程度上,能管窥春秋时期周乐在诸侯国之间的传播情况。故在这里罗列两条大家熟知的史料来简单讨论。

《论语·述而》载:“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 也。’”[41]同注[37]卷7,第89 页。《论语·八佾》载:“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42]同注[37]卷3,第45 页。

《述而》篇记录了孔子在齐国观看《韶》乐。《八佾》篇虽没有明确记录孔子观乐的地点,但可以肯定是在齐国,而不是在周宫廷,并且也明确记载了孔子观看“六代乐舞”的《韶》《武》之乐。这说明,春秋时期除了周宫廷之外,其他诸侯国中的确保存有“六代乐舞”。韩宣子曾说:“周礼尽在鲁矣”,他发此感慨时晚于“季札观乐”四年,当时孔子也仅十二岁。那么,“孔子在齐闻《韶》”也应晚于此时。

需要思考的是,齐国何以有《韶》乐,孔子观《韶》《武》是不是僭越行为?从孔子对宗周礼制的态度来看,他不会做出僭越礼制的行为,不然面对季氏的“八佾舞于庭”,不会愤怒地说出“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43]同注[37]卷3,第28 页。这样的话来表达。如果这些乐舞仅被限于在周宫廷或鲁国的祭礼活动中使用,而孔子又在齐国看到《韶》乐,是无法解释的。另外,史料有明确“天子用八,诸侯用六,卿大夫用四,士有二”[44]同注②卷3,第98 页。的记载,这正是对不同身份之人用“六代乐舞”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说,孔子“在齐闻《韶》”也不是僭越行为,并且,春秋时期“六代乐舞”除了在周宫廷及鲁国之外,也存在于其他诸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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