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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2020-12-04翟欣瑶

市场周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身份犯罪交易

翟欣瑶

2012 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了大规模创新,这一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2013 年以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快。 随着金融业务的网络化,金融交易逐渐摆脱中介机构的束缚,交易成本不断下降、收益不断上升、效率不断提高,覆盖面也不断扩大,给经济活动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使互联网金融洗钱手法较之于传统洗钱手法更加快捷方便,成本更低,资金更难查询和追踪,为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提供了新的条件、渠道和方法,我国的反洗钱监管也遇到了新的难题和挑战。 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督的研究有利于发现互联网金融行业以及现行监督体系的漏洞,稳定互联网金融交易秩序,促进新时代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乃至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文献回顾

我国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监管研究起步较晚,但相关研究仍处于领先地位。 严立新认为,新时期的反洗钱战略应在增加协调性原则的基础上,力图实现在反洗钱国际话语力、系统的反洗钱实施机制、反恐融资及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信息岛链”以及反洗钱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突破,以构建“盾矛一体式”的战略升级转型。 于春敏和周艳军提出,我国有必要从完善立法监管、深入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加强系统建设提升监测水平、建立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拓展国际合作等方面着手构建宏观反洗钱防御体系,实现各义务主体反洗钱工作间的无缝衔接和反洗钱合力的充分发挥。 孙陵霞等通过双层委托代理模型得出:国际反洗钱预防政策的有效性取决于各国政府和中介部门的努力程度;反洗钱利益主体是否积极努力,与相关的激励机制密切相关。 吴朝平研究发现,我国正加速“互联网+”,洗钱风险也正伴随“互联网+”加速井喷,表现在:遥遥领先于监管的支付和金融创新使“互联网+”迅速沦为洗钱犯罪洼地、“互联网+”导致洗钱打击难度大幅度增加、互联网的非面对面属性使洗钱成本大幅度降低。

二、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客户身份与可疑交易难以识别和发现

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是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而这恰恰是难以实现的。 客户只需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就可以在任意时间地点进行交易,无须核查身份、识别交易对手、核对资料,这样就避开了监管。 银行只能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时审核客户身份和资料,离开柜面便无法对任何交易进行身份识别,可能是本人进行操作,也可能是不法分子盗取他人账户密码实现资金转移,而银行却无法知道犯罪分子的信息,反洗钱难度也因此加大。 网上交易采用无纸化的方式保存信息,没有直观的资料和身份证明,也缺乏柜面人员的审核和录入,无法得知资金流向和数量,没有原始记账凭证作为依据,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互联网金融的隐蔽性、时空的无限制性将黑钱洗白,躲避监管。

(二)资金流向难以追踪和监控

网络交易所用时间较短、速度较快,不法分子注册多个账户频繁进行交易,将资金在短时间内秘密转移,切断资金链条,使监管部门无法找到资金的来源;网上交易采用无纸化方式,没有纸质资料的产生,只有电子备份,因而可疑交易的证据没有真实性保证;互联网金融已延伸到各个产业中,覆盖面广,不法分子可轻易将非法资金渗透到合法领域进行洗白,这就成了反洗钱监管的盲区。

(三)完整交易信息与记录难以掌握

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多个机构的共同参与,因此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不会保存在一个机构里,交易记录无法保证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这助长了不法分子洗钱的行为。 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掌握了大量客户的信息,而网站的技术维护力量却参差不齐,一旦有黑客入侵,客户资料就会被泄露、丢失,也会为监管部门调查客户身份、监测资金流向带来极大的困难。

(四)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法律滞后

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但反洗钱法律体系建设存在滞后性,无法满足互联网发展的需要。 目前《反洗钱法》等法律尚未涉及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工作,客户身份认证和可疑交易报告也主要针对传统银行业务。 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法律的滞后,使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监测等方面缺少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撑,阻碍了侦查机构收集犯罪线索、掌握犯罪证据,难以对洗钱犯罪进行立案。

(五)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力度不足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央行无法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有力监管,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便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借助互联网的便捷,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洗钱犯罪,如通过传播计算机病毒洗钱,网络管理机构、银行便无法通过技术手段阻止黑客;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重视程度不够,仅采取一些控制资金风险的措施和有限的技术,并未融入异常情形,防范工作落后。

(六)防范体系效率不高

银行在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忽略了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制度建设与检测系统相对滞后,数据缺乏可靠性和及时性,信息价值大打折扣;相关人员反洗钱意识也不强,不能掌握交易背景、目的和性质,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能力也不高,给监管工作带来难度;反洗钱协作机制缺乏相关监管部门,无法对没有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作为网络公司进行管理。

三、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

严格审核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条件和资质可以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借贷平台以及网上银行进行洗钱;限制初始设立的机构的审批业务,重点审批跨境服务、风险提醒、安全、认证等方面,可以在源头上控制洗钱犯罪;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较多,但行业标准缺位,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清理主体,相关部门也应将已经具备金融特征的平台视为接受存款机构,明确相关制度和规定;央行应该充分利用其监管经验,全面地监管互联网金融市场,并与监管部门联合,尽早出台先进管理办法以满足互联网快速发展的需求,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对金融业务交易的规章制度加以完善,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的监管

监管部门在制定客户的身份识别机制时,应梳理好行业中不同业务的客户关系,推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顺利发展。互联网金融客户身份识别的机制包括:第一,对于交易额超过限额的客户,其面对面的身份识别应通过线上支付平台的网络视频和身份证核实的手段保证账户控制者身份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互联网金融机构从其他机构获取客户身份信息的,须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双方应彼此支持、协助,共同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信息,保证信息准确、完整。

(三)完善大额可疑交易制度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实时监控系统抵御黑钱的冲击。 金融机构一旦质疑客户大额款项的来源渠道,必须立即向央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对于性质恶劣的,应请求司法部门进行侦查;银行应整改大额交易的审核流程,审查交易双方的信息、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并进行备案;同时,建立电子银行交易自动审查系统,精准高效地辨别网络货币的真假并持续跟踪可疑大额交易的资金流向;将政府反网络犯罪部门同银行监管部门联网,及时有效地监测网络并在犯罪的第一时间做出反应。

(四)建立便于监测的电子数据库

在电子商务行业,互联网交易规模较大、信息繁杂,应通过建立完善的电子信息数据库,整合数据,促进信息共享。一方面,将客户身份信息数据库与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相衔接以查验客户身份并及时更新信息;另一方面,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数据库,收集相关案例,总结洗钱方式和破案方法,并基于此开发大额交易、可疑交易自动报告系统;另外,借助数据挖掘技术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测,通过数据分析、建立模型,为有效地破获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提供依据。

(五)建立报告与合作的激励制度

建立鼓励激励机制,促进公民与金融机构相互监督,对于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的发现者和报告者,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于报告并协助破获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的金融机构,视具体损失给予其一定补偿,对于发现并主动揭发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的金融机构员工,给予一定金钱奖励或者提升职位等;国与国之间也同样要建立鼓励与激励机制,对于为中国反洗钱工作提供协助的国家,我国可以制定相关的政策,实行激励制度,提高这些国家的工作效率与工作热情。

(六)健全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法律和监管体系

我国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法律,明确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职能。 为了有效打击网络洗钱犯罪,我国应该严格审核银行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确保平台防护安全、财产存储安全等;我国还需建立网络监察部门,并培养技术人才,快速侦查网络犯罪并提供证据。 此外,我国应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标准,组织互联网金融登记备案,规范其业务范围和发展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核心单位,应发挥带头作用,建立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统计金融机构的信息,方便客户的信息查询,防止诈骗犯罪的发生,同时建立完善的互联网监察部门和互联网交易记录备案制度,制定并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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