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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木含新绿,仙葩吐旧枝
——读闫晓君教授《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

2020-12-03霍存福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学家年谱

霍存福

南宋哲学家、永嘉学派创始人薛季宣(1134—1173)曾作《丙子岁春》诗云:“物极虽云反,寒威何太衰。东风入帘幕,生意满林畦。古木含新绿,仙葩吐旧枝。阴晴苦不定,中夜忍闻规。”(1)(宋)薛季宣撰:《浪语集》卷五《诗·丙子岁春》,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8a页。这首五言律诗中描述的景致大概是:春天带来的生之意象,已在林畦;周围的古木新绿、仙葩吐枝,为之添彩,更令人动容。近读闫晓君教授新著《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让人油然而生的便是这种“古木含新绿,仙葩吐旧枝”之感。

2020年,恰逢陕派律学创始人薛允升(1820—1901)200周年诞辰;同时,距最后一位陕派律学家萧之葆(1869—1945)逝世,也已75年。他们的生与死,官高者或许会激出一丝微澜,官低者则几无影响。盖伦理家之生,世人因以感知世道人心;其死,世人或会忧念世道人心,从此再无人阐扬。文章家之生,世人因以获得佳作名篇,以供欣赏;其死,世人颇会担心世间今后恐再无精品。循吏之生,世人因以获得善治甚至良法;其死,世人或会焦虑家国治道不再、良法善治沦亡。而法家(律法家)之生,尽管于法律(法学)知识生产影响甚巨,世人因以获得理性精神、规则意识、正义观念……;其死,世人的反应却并不大。千百年来,世道变幻,人们或言律学一直边缘,盛世所不尚;法家(律学家)虽不可或缺,却不受重视。在一个自来没有法家(律学家)治国传统的国度,法家(律学家)生死不过是专家的少多而已。然而,在法律人眼里,法家(律学家)是有底线的伦理家、沉郁的文章家、有规则概念的循良之吏,相应地,他们才是更应受尊敬、受欣赏、受推重的人群。

这,应该是晓君教授这部《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的价值所在。

晓君教授大作出版之前,就希望我提些建议和意见,所以我有机会目睹了打印好的上下两厚本《陕派律学家年谱》。为方便检索,我又特别向他索要了电子版本。最终,意见和建议没能提出多少,倒是翻阅后所得颇多,甚至拟议撰写的一篇论文的基本资料,都从中按图索骥,搜集得差不多了。该书稿后来申报了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通过了严格评审,成为2015年以来获得资助的3部法律史著作之一,最终得以纳入“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文丛”出版。这自然得益于它的研究对象的特别,以及选材与撰写的高质量。重读正式出版的《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一书,发现竟有940多页。它的砖头般的厚重,一如其内容翔实和实录般的真纯,仍然令我感佩不已。

一、 闫晓君教授的陕派律学研究

(一) 研究的起步:回应“吴建璠之问”

晓君教授投入陕派律学研究,一方面是出于一位学者,尤其是一位陕籍学者的自觉;另一方面则是受“吴建璠之问”的刺激。

2005年,在《走近“陕派律学”》一文中,晓君说:“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陕派律学’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最多只是对其中的某个人物或是在学术著作中对‘陕派律学’略有涉及。因此,研究‘陕派律学’时不我待,刻不容缓,并且有着重大的学术意义。”(2)闫晓君:《走近“陕派律学”》,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时不我待,刻不容缓”,两个时间成语,表达了他对该课题研究紧迫性的认识。这里有资料整理问题,也有询访其后人以印证记载的问题,更有学术自身的发展逻辑问题。

但也不是不存在一点儿刺激。晓君该文引述了2002年俞江《倾听保守者的声音》一文中的两句话。俞江震撼于吉同钧在当时与当今的“失踪”及“湮没无闻”,建议“倾听一个保守者的声音”,并称扬旧律例学说作为“参照系”之“系统”的“经验积累”,作为“思想渊源”之“方法论传统”的意义。(3)参见俞江:《倾听保守者的声音》,载《读书》2002年第4期。晓君教授颇有同感。因为在这之前,对陕派律学重要一员的吉同钧的研究,着实无人触碰。

更大的刺激来自“吴建璠之问”。(4)按:吴建璠,湖南省常德县(今常德市鼎城区)人,1926年5月生。194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分配到中央人民政府人民检察署研究室工作。1951年赴苏联入喀山大学、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7年学成归国。历任中国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室副主任、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委员、预委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香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吴建璠是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长期从事法学理论和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著有《清代律学及其终结》《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几个问题》等论著,参与编写《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中国法制史》,译著有《国家和法的理论》等。1997年5月6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第五次法制讲座会上,吴建璠向包括5位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内的中央领导作了《“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专题讲座。2004年7月8日,吴建璠因病于北京逝世,享年78岁。2008年6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律史学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联合主办的“中国近代社会与法治变迁”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晓君教授提交的会议论文《陕派律学的几个问题》,特别地、大段地引述了“吴建璠之问”。吴先生谓:“自‘拨乱反正’以来,我们的法制史研究取得的成绩不小,但也要看到,不足之处还很多。爱因斯坦以在木板上钻窟窿比喻搞科研,说人们喜欢在薄的一头钻许许多多窟窿,就是不敢碰厚的地方。他说的是自然科学,其实社会科学也一样。请看法制史领域里不也存在这种现象吗?比较容易的题目,你写,我写,大家写,可以写上几十、上百篇论文;而难度比较大的问题无人问津,连一篇文章也没有。大约十五年前,在一次法史界同仁的聚会中,有人提出一个问题:沈家本在一篇文章中说,光绪初年律学家分豫、陕两派,豫派以陈雅侬、田雨田为代表,陕派以薛允升、赵舒翘、张成勋为代表。他问,两派除沈氏指明的律学家外还有哪些人,各有哪些代表作,两派的分野何在,对清代法律发展有何影响。大家相顾茫然,答不上来,一致认为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然而十五年过去了,我还未见有哪位学者就这个问题提出过一篇论文。”(5)闫晓君:《陕派律学的几个问题》,载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6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中国法学网·学者文集·吴建璠”栏目下,出自《我的研究之路》的这段文字,现在仍然可以看到。(6)参见吴建璠:《我的研究之路》,载“中国法学网”,http://iolaw.org.cn/showNews.aspx?id=2687,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1日。

吴先生没有注明他的作文时间,晓君引述在2008年。求证友人得知,吴先生该文是2003年为庆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立45周年而作,由“中国法学网”首发。(7)笔者就此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帅一副研究员帮忙了解有关情况。他辗转问询了曾在法学所工作、现就职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苏亦工教授,以及曾在法学所负责管理过“中国法学网”、现就职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张群助理教授,遂得到上述重要信息。为此,特别感谢苏亦工、王帅一、张群三位的热心帮助。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56年筹建,1958年正式成立,张友渔任第一所长。2003年恰好是法学所也是法学图书馆成立45周年纪念。再,本文写作过程中,曾向北京大学法学院李贵连教授求证过某些史实细节,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晓枫教授曾为笔者关注过文中所涉古旧书籍的下落。在此一并致谢。若以此时间节点前推15年,当是1988年前后。当时,张国华、李贵连编著的《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及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已经完成,正在出版周期中;(8)《沈家本年谱初编》书尾署1985年12月,当为其书稿完成时间;作者“前言”云自1983年始编著,尾署1986年3月,当是准备出版时间。该书正式出版时间为1989年6月。李贵连编著的《沈家本年谱长编》(中国台湾成文出版社1992年版),以及反映1990年在杭州召开的沈家本法律思想国际学术研讨会成果、由张国华主编的《博通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家——1990年沈家本法律思想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尚未出版。由于吴先生没有说出提出问题的这位“法史界同仁”的名字,这位“有人”之问,我们也就只好以“吴建璠之问”来命名。好在他们二位同声同气,关注点相同;而吴先生更注意到,直到15年后,情形仍依旧。尤其值得留意的是,吴建璠先生是清代律学研究专家,他是以熟悉内情的圈内人身份关注这一问题的。就在1989年,吴建璠先生撰写了《清代律学及其终结》的会议论文,后收入1990年出版的《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他的立场是,“清代律学的终结不单是一个朝代的律学的终结,而是存在了2000多年的整个律学的终结。它的终结是一去不复返了,但是它的历史价值仍然存在,值得我们从里面发掘一切有价值、有意义的东西,为我们的法学服务”。(9)吴建璠:《清代律学及其终结》,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91页。“从里面发掘一切有价值、有意义的东西”,也是他期待陕派、豫派律学研究获得展开的初心。2000年,吴先生还主持了中国社科院重点项目“中国律学研究”,后因先生病逝,未能在生前推出其成果。

“吴建璠之问”提出了4个问题:(1) 豫派律学和陕派律学,除了沈家本所指明的律学家[豫派陈雅侬(惺驯)、田雨田(我霖),陕派薛允升、赵舒翘、张成勋]之外,还有哪些人?(2) 两派律学各有哪些代表作?(3) 两派律学的分野何在?(4) 两派律学对清代法律发展有何影响?

其中,有的问题较易回答,有的问题要想给出答案,则非下专门的大功夫不可。“吴建璠之问”,是晓君教授决意中辍他积累较多从而也是其最擅长的秦汉律研究等领域课题,集中精力从事陕派律学研究的重要契机。

总之,晓君教授上述二文,先后就陕派律学概念的提出、陕派律学的形成、陕派律学的学术成就、陕派律学的司法实践、陕派律学研究及研究的难点等基础性问题,一一予以解决。后来署名闫晓君、陈涛的《关于“陕派律学”(代序)》一文,亦即“陕派律学文献丛书”(10)该丛书现已出版5部,分别是:① (清)赵舒翘撰:《慎斋文集》,闫晓君整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② (清)吉同钧撰:《乐素堂文集》,闫晓君整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③ (清)吉同钧纂辑:《大清律讲义》,闫晓君整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④ (清)吉同钧纂辑:《大清现行刑律讲义》,闫晓君整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⑤ (清)吉同钧纂辑:《大清律例讲义》,闫晓君整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的序言,就是在这两篇文章的基础上,新增“‘陕派律学’的衰落”和“研究‘陕派律学’的意义”等小节而成。从群体、总体开始的这项研究,有关陕派律学的定义、形成与发展、贡献与特征等,作为连续研究的起点,最早被晓君教授提了出来。其中,一些基本的评价,如陕派律学由“薛允升开创、赵舒翘中坚、吉同钧殿后”等,先后被学界采纳。

(二) 研究的推进:科研项目与文献整理

2005年,晓君教授在撰写《走近“陕派律学”》一文时,就着手申请科研项目。当年,“陕派律学研究”课题获西北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立项支持。2008年,在晓君教授撰写《陕派律学的几个问题》一文时,其所申请的“陕派律学人物研究”课题也获得陕西省教育厅重点科研项目立项资助。新近的发展是,晓君教授的“陕派律学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社科基金2018年度一般项目的资助。该项目将就陕派律学的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展开进一步的学术研究。早前,李贵连教授的名作《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和《沈家本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就是在《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和《沈家本年谱长编》(中国台湾成文出版社1992年版)的基础上完成的。晓君教授的陕派律学家合谱的创作,将对陕派律学研究起到同样的作用。

自2005年《走近“陕派律学”》一文提出“研究‘陕派律学’时不我待,刻不容缓”(11)参见前引②,闫晓君文。后,在2008年《陕派律学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晓君教授又强调“对‘陕派律学’的史料的搜集整理与研究已刻不容缓,应‘亟亟访求,孜孜辑录’”。(12)前引⑤,闫晓君文。从目前已出版的“陕派律学文献丛书”的“整理说明”中,可以列出他进行整理工作的时间进度:(1) 赵舒翘撰,闫晓君整理:《慎斋文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整理完成时间2013年12月2日;(2) 吉同钧撰,闫晓君整理:《乐素堂文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整理完成时间2014年7月11日;(3) 吉同钧纂辑,闫晓君整理:《大清律讲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整理完成时间2016年11月14日;(4) 吉同钧纂辑,闫晓君整理:《大清现行刑律讲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整理完成时间2016年11月14日;(5) 吉同钧纂辑,闫晓君整理:《大清律例讲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整理完成时间2018年2月5日。

由上可见,大略在2013年至2018年的6年中,晓君教授一直在全身心地进行整理点校工作。目前,晓君教授整理出版的陕派律学家著作,涉及赵舒翘、吉同钧两人五种,成绩已然非常可观。让一个学养丰厚、炉火纯青的研究者,去从事基础性的、学业训练阶段宜进行的点校整理工作,外人或许以为这是巨大的浪费。可是,如果没有热忱、没有定力,这项工作是无法坚持下来的。

(三) 研究的集成:年谱撰写与整理出版

随着陕派律学家著作系列的陆续整理出版,晓君教授展开了年谱的撰写和整理出版工作。2015年,晓君教授撰《吉同钧年谱》,约35 000字,发表于《法律文化论丛》第4辑;(13)参见闫晓君:《吉同钧年谱》,载霍存福主编:《法律文化论丛》(第4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版。2019年,他又整理了段民达撰《段维年谱》,约29 000字,发表于《法律文化论丛》第11辑。(14)参见段民达撰:《段维年谱》,闫晓君整理,载霍存福主编:《法律文化论丛》(第11辑),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版。段民达为段维之子,其书原题《段冈北先生年谱》,系民国石印本,现藏陕西省图书馆古籍文献部。上述两部个人年谱,代表着晓君教授对陕派律学家个人年谱进行的重新撰作与整理旧文的两种类型。

《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则是晓君教授为“陕派律学”家所作的群体年谱,也是他出版的第6部陕派律学作品。这部新著,既是前述论著的集大成,又将研究带向了触角变深、视野变宽、高度提升的新境界。

二、 从单谱走向合谱的考量

从为陕派律学家做单人年谱开始,到最终撰成《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这一合谱,晓君教授经历了曲折,也经过了一番考量。

(一) 清末律学家/法学家的研究情况

清末律学家/法学家之在当今学界的境遇,情形各不同。有的有传记,有年谱,有大量的研究著论,如沈家本;有的存在一些研究著论,有传记,但无年谱,如薛允升;有的有年谱,但无传记,也缺少研究,如吉同钧;有的既无传记,也无年谱,研究著论也相对缺乏,如赵舒翘。晓君教授撰《吉同钧年谱》,已经打破了清末律学家没有今人所作年谱的尴尬局面。

或许有人会问:李贵连教授为沈家本作年谱,不算今人为清末律学家作年谱吗?严格地说,不能算。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张国华、李贵连教授陆续撰著并出版《沈家本年谱》和《沈家本传》等著论。(15)年谱有3种,分别是张国华、李贵连编著:《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李贵连编著:《沈家本年谱长编》,中国台湾成文出版社1992年版;李贵连编著:《沈家本年谱长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传记亦有3种,分别是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李贵连:《沈家本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李贵连:《沈家本传》,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但这些论著铺陈沈家本的生平事迹,非因其为律学家,而是因其法学家和立法实践家的身份。沈家本之被研究者纳入视野,皆由其主持清末修律活动,使其事功超越前辈薛允升;兼因他在观念上较多接受西方法律制度及思想,脱离了其所熟稔的律学视野和立场,因而被认定为新型的法学家,而非传统的律学家。尽管沈家本本人曾自认“余尝周旋其间,自视弗如也”,(16)《寄簃文存》卷六《大清律例讲义序》,载(清)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第四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32页。即他服膺律学,受陕派律学影响较大。时人董康,也曾在《清秋审条例》文中谓“同光之际,分为陕、豫两派,人才尤盛。如薛允升云阶、沈家本子惇英瑞凤冈皆一时之佼佼者”,(17)何勤华、魏琼编:《董康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0页。倾向于将其划入陕派。学界承此,也确实有人陆续将沈家本认定为陕派律学家者。(18)巩涛以为沈家本、许世英、董康等皆为陕派律学的门生。徐忠明也认为沈家本的律学研究属于陕派律学范畴。参见前引②,闫晓君文;前引⑤,闫晓君文。

不过,出身是一回事,发展又是一回事。因了清末修律及对待西方法学与法律的开明态度,沈家本在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被高度肯定,纪念他的学术研讨会较多,研究论文较多,出版的论文集也多。(19)例如,1990年10月,为纪念沈家本150周年诞辰,由北京大学、浙江省法学会等单位发起和组织的“沈家本法律思想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杭州召开,会后出版专题论文集。2003年10月,为纪念沈家本逝世90周年,由中国政法大学与浙江省湖州市共同举办的“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研讨会”在湖州市召开。2013年6月,为纪念沈家本逝世100周年,湖州市举办沈家本法律思想研讨会。第二届“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召开,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与湖州市司法局及吴兴区委、区政府共同承办,征文工作早已开始。

沈家本之外,律学家们即使薛允升这样的大家,今人也没有人为他作年谱。虽然他是被关注最多的。薛允升的著作,《唐明律合编》先是被中国书店影印出版,(20)(清)薛允升等编:《唐明律合编》,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版。又被怀效锋等点校出版;(21)(清)薛允升撰:《唐明律合编》,怀效锋、李鸣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读例存疑》先是被黄静嘉编校重刊,(22)(清)薛允升述:《读例存疑重刊本》,黄静嘉编校,台湾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又被胡星桥等点注出版。(23)(清)薛允升撰:《读例存疑点注》,胡星桥等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至于其生平履历的研究,则唯有黄静嘉《清季法学大家长安薛允升先生传——一位传统法学的殿后人物》一文,附录在《读例存疑重刊本》,是梳理薛氏生平并评价其活动生涯的、有分量的传记;另有黄静嘉编的一个仅2页的《薛允升年表》,简略至极。相关论文,有研究薛允升上述著作的,(24)参见李贵连:《传统法学的殿后人和殿后作——兼论〈读例存疑重刊本〉之价值》,载《法律科学》1992年第2期;艾永明:《评〈唐明律合编〉》,载《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4期;何勤华:《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法著作——〈唐明律合编〉评析》,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4期;赫晓惠:《薛允升及其〈读例存疑〉》,载《河南图书馆学刊》2001年第5期。有研究其思想的。(25)参见吴高盛:《试论薛允升的法律思想》,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1期;李庚辰:《难得薛允升》,载《群言》1996年第3期;赵晓耕、王平原:《远近高低各不同——薛允升、沈家本、杨鸿烈眼中的唐明律》,载马志冰等编:《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赵晓耕、王平原:《学术与变革:清末的唐明律研究与评价》,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方勇:《清末薛允升的改法修律思想刍议》,载《社科纵横》2010年第6期;毛高杰:《由〈读例存疑〉看清代自首的立法艺术》,载《兰台世界》2012年第15期;徐忠明、杜金:《案件的政治学:大司寇薛允升的司法技艺》,载《学术研究》2014年第2期;刘吉同:《薛允升:法律大家 冤案克星》,载《海峡通讯》2015年第7期;成富磊:《“明刑弼教”与礼律关系之构造——以薛允升对“亲属相为容隐”条的反思为中心》,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着力较多的研究者是华友根,有系列论文和著作。(26)参见华友根:《薛允升论执法人才的选拔和培养》,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华友根:《薛允升论丧服制度及其在执法中的运用》,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5期;华友根:《薛允升的律学研究及其影响》,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3期;华友根:《试论薛允升关于废除严刑酷法的思想及其意义》,载《学术月刊》1999年第8期;华友根:《薛允升政治法律思想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等。这些论文后汇集成书,参见华友根:《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与改革——中国近代修订新律的先导》,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版。该书书评见郑萍:《〈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与改革〉述评》,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4期。除20世纪70年代台湾地区黄静嘉的贡献外,大陆的“薛允升热”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21世纪以来的近20年,每年出现1篇,就比较凋零了。(27)2013年12月,孙家红新发现薛氏遗著并撰文发表,让人眼前一亮,对推进陕派律学研究,很有价值。参见孙家红:《历尽劫灰望云阶:薛允升遗著〈秋审略例〉的散佚与重现》,载《法制史研究》(中国法制史学会会刊)(总第24辑),台湾地区中国法制史学会2013年编印。

薛允升尚且如此,更遑论其他律学家了。比如,有关吉同钧的研究,有6篇文章;(28)参见前引③,俞江文;李欣荣:《吉同钧与清末修律》,载《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6期;张田田:《末世刑章细羽毛:吉同钧“朝审失出”事考——从陕派律学家事迹看晚清司法(一)》,载霍存福主编:《法律文化论丛》(第5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陈新宇:《转型司法的困局——以清季陕西赵憘憘故杀胞弟二命案为例》,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9年第2期;郑小悠:《庚子事变“误国者”:出身寒微的技术官僚》,载《学习与探索》2019年第5期;杨楠楠:《从〈乐素堂文集〉看吉同钧的法律思想——近代法律变革中保守主义的再诠释》,北京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有关赵舒翘的研究,有著作整理2部、文章10篇。(29)著作整理,参见张秀夫主编:《提牢备考译注》,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薛梅卿、杨育棠点注:《〈庚辛提牢笔记〉点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该书附录一为《提牢备考》。研究论文,参见刘茂亭:《晚清的法律家——赵舒翘》,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4年第1期;何勤华:《中国第一部监狱学著作——赵舒翘撰〈提牢备考〉评述》,载《法学》1999年第7期;高鑫:《由〈提牢备考〉探悉清代狱官、狱吏管理制度》,载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学研究中心编:《中国监狱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文明》,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薛梅卿、张守东:《〈提牢备考〉对建设文明监狱的启示》,载薛梅卿、杨育棠点注:《庚辛提牢笔记点注》附录二,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版;沈玮玮:《文若其人:赵舒翘与〈提牢备考〉互证——兼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载《政法论坛》2012第2期;闫强乐、王斌通:《慎斋凝思:赵舒翘研究综述》,载《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孙美玲:《赵舒翘法律思想浅析》,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3期;高奉春:《从〈提牢备考〉看中国传统监狱文化》,山东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喻江:《从〈提牢备考〉看清代刑部监狱管理》,海南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王清丽:《〈提牢备考〉与清朝监狱管理人员职责研究》,西北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这些研究著论中介绍性文字居多,与研究对象的实际贡献远不成比例。近闻闫强乐著《赵舒翘年谱长编》,于2019年在台湾地区的花木兰出版社出版,惜未见其书。

这或许与传统律学对后世,尤其是今天的影响很小有相当的关系。中国当今的各部门法学,追溯最直接的源头是清末变法,是沈家本修律活动,而在这之前的旧法属于“律学”范畴。极端的说法甚至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律学,而没有法学,这是笔者上大学时就听过的一种说法。(30)较早倡导此说者,参见钱剑夫:《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律家律学律治而无法家法学法治说》,载《学术月刊》1979年第2期。相应的驳论文章,参见邹身城:《封建社会“刑、法、律”分期说质疑》,载《学术月刊》1980年第8期。

有时,这很让人沮丧。但毕竟有人行动起来了。从2005年开始做起,到2019年10月,晓君教授终于推出了《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看似爆发性的成果,实际是多年默默地累积而成的。

(二) 从单谱走向合谱:律学家群体形象的树立

陕派律学家中,有些是高官、名人,如薛允升、赵舒翘等,在《清史稿》《清史列传》及陕西省志、县志中,均有专传。其他官职低且非著名的律学家,一般仅在本县志中有小传。但无论哪一级传记,一般只记述传主生平大要,比较简略。同理,由门生故吏或亲友撰述的行状,多按史传要求制作,不免简单概要。

年谱则不同。年谱与一般传志、行状相比较,它对谱主言行的记述更加细致,内容也更加丰富。更兼年谱有一种文体的优势,它集纪传体和编年体两类史书于一体,体裁既特别,功用又更著。

关于年谱的价值,清初全祖望在《愚山施先生年谱序》中说:“年谱之学,别为一家。要以巨公魁儒事迹繁多,大而国史,小而家传墓文,容不能无舛谬,所藉年谱以正之。”(31)(清)全祖望撰:《鲒埼亭集》,史梦蛟校,清嘉庆九年(1804)借树山房刻本,第13b页。全祖望认为,年谱可以起到纠正国史、传志之舛谬的作用。清季孙诒让《昌巢民先生年谱序》更云:“自北宋人以陶、杜之诗,韩、柳之文,按年为谱,后贤踵作,缀辑事迹以为书者日多。于是编年之例通于纪传,年经月纬,始末昭焯,此唐以前家史所未有也。盖名贤魁士一生从事于学问,论撰之间,其道德文章既与年俱进,而生平遭际之隆污夷险,又各随所遇而不同,非有谱以精考其年,无由得其详实。即一二琐屑轶事,亦其精神所流露。”(32)(清)孙诒让撰:《籀庼述林》卷五《冒巢民先生年谱序》,载北京大学《儒藏》编纂与研究中心编纂:《儒藏》(精华编第279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相关讨论,参见刘善良:《陈澧俞樾王闿运孙诒让诗文选译》,巴蜀书社1997年版,第181-183页;乔福锦:《〈周汝昌先生年谱长编〉编纂述略》,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子张:《年谱撰写与史料禁忌》,载《关东学刊》2016年第8期。这是孙诒让因冒广生所编之冒襄年谱(33)(清)冒广生:《冒巢民先生年谱》一卷,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刻本,南开大学图书馆藏。按,冒襄(1611—1693),字辟疆,号巢民,明末清初文学家,南直隶如皋(今江苏如皋)人。明崇祯年间六赴乡试,因针砭时弊,仅两中副榜。崇祯九年(1636)加入“复社”,痛斥阉党,诗文气节为士林所重。明亡后,义不事清,偕秦淮名姬董小宛隐居水绘园。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卒。著作有《水绘园诗文集》《朴巢诗文集》《影梅庵忆语》《寒碧孤吟》等。光绪十九年(1893),年仅20岁的冒广生(鹤亭)撰《冒巢民先生年谱》;光绪二十二年(1896),孙诒让为《年谱》作序,云其“诵芬述德,其事甚盛,非徒以钩稽排比,为传记家言也”。梁启超也为之作跋。而生发的对年谱功用的比较全面的概括。年谱以编年为主,兼摄纪传,以年为经,以月为纬,文与事之精详,由谱而得。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也云:“方志,一方之史也;族谱家谱,一族一家之史也;年谱,一人之史也。(章实斋语意)三者皆为国史取材之资。而年谱之效用,时极宏大。盖历史之大部分,实以少数人之心力创造而成。而社会既产一伟大的天才,其言论行事,恒足以供千百年后辈之感发兴奋,然非有严密之传记以写其心影,则感兴之力亦不大。此名人年谱之所以可贵也。”(34)《清代学者整理旧学之总成绩(三)》,载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350页。梁氏认为,年谱通过“详密”以“写”谱主之“心影”,以感兴后人,故其效用极为宏大。

由是,晓君教授开始了年谱撰作。他最先选择的是吉同钧。《吉同钧年谱》将谱主的出身、籍贯、学业、生平事迹和交游情况,按年月进行排比。(35)参见前引,闫晓君文。盖俞江文章给他的印象深刻,他想将这位“失踪者”最先“找”回来。不久后,他又尝试了其他的写法。比如《赵舒翘的庚子年》,则以谱主的重要年度为对象,通过逐月逐日纪事的方式,来显示其遭际。该年谱尤其将与谱主有关的政治大事同时列出,以使人明了其时代背景。(36)参见闫晓君:《赵舒翘的庚子年》,载霍存福主编:《法律文化论丛》(第8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这是年谱的细化,以月为经、以日为纬,且在材料上穷尽了《光绪朝实录》、相关人日记、本人年谱、本人日记、本人文集、各类纪事等。两个年谱,分别涉及吉同钧的一生、赵舒翘的一年。通过年谱这种重要的学术著述方式,晓君教授的学术功力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现。

但很快,他就发现:对于学派群体的研究而言,单谱的局限性很大,合谱也许是最佳选择。梁启超曾言及“年谱的格式”,云:“还有一种合谱,前人没有这样做过。合传的范围可以很广,事业时代都可不必相同,所以前人已经做个很多。年谱若合二人的生平在一书内,最少也要二人的时代相同。我们看,从前有许多人同在一个环境,同做一种事业,与其替他们各做一部年谱,不如并成一部,可以省了许多笔墨和读者的精神。”(37)梁启超撰:《中国历史研究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页。梁氏认为,单谱不仅徒费笔墨、浪费读者精力,更大的弊病在于,单谱容易走向孤立,案件、事件的呈现容易被支离割裂。在陕派律学家的单谱撰作中,晓君教授也有这种真实的切身感受,进而认为,陕派律学家们既然像梁启超说的那样,“许多人同在一个环境,同做一种事业,与其替他们各做一部年谱,不如并成一部”。(38)前引,梁启超书,第232页。

就这样,晓君教授果决地中断了单谱写作,而着手进行合谱的写作,同时整理发表律学家们仅有的几部家撰年谱,如《段维年谱》。本来,他可以将单谱连续做下去,尤其是陕派律学创始人薛允升、中坚赵舒翘,尚无独立年谱,但他宁愿付诸阙如,而将两位大家融入《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这一合谱。终于,晓君教授让陕派律学家们以一个群体的面貌出现在了世人面前。

(三) 合谱的面貌与贡献

合谱展现了以往那个离我们并不久远的、特定的时间与空间,以及活动于其中的那个特别的人群。

人生不过百年,一般的年谱,时间跨度都不会长。但《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从嘉庆二十五年(1820)薛允升出生之年始,至民国三十四年(1945)萧之葆去世之年止,时长126年。星周十纪又半,时间不短。前部主要为陕西籍刑部前辈的活动,包括王鼎、王治、王灃中、张叙、张承谏等,可称为陕派律学家“前传”;后部进入民国,大抵是作为遗老的陕派律学家们的行止,有弃官归隐的,如高祖培、谭文蔚、段维、周镛、吉同钧、萧之葆等;有出仕民国的,属于“尾声”。主体部分,则是陕派律学家们从晚清到民国的历史际遇。

合谱树起了陕派律学家群像,19位陕籍律学家的行迹,尽数囊括其中。他们分别是:薛允升、雷榜荣、赵舒翘、段理、党蒙、张成勋、武瀛、王之杰、萧之葆、高祖培、吉同钧、段维、马步瀛(海峰)、胡砺峰、李善初、霍勤燡、何毓璋、谭文蔚(秀亭)、周镛(石笙)。少见的大阵仗,荟萃成“群英谱”。

合谱集中展现了陕派律学家们在京师刑部、外任地方和陕西本土所经历的重大历史事件,以及亲自审理的司法案件;也集中反映了陕派律学家们在传统法到近代法的重大转型中的立场及观感,以及以陕派律学为代表的传统律学史诗般的、从出现到消亡的全过程。一众陕派律学人物一生的遭际沉浮,尽在其中,其道德品性、学术文章、生平交游,鸿纤毕现,反映了这一特殊群体内部的互相应酬、援引提携、切磋砥砺等内容,尤其是其律学著述、司法审判以及在时代大变局中对中西法律、传统法律的立场和见解,得到了重点显示。

因而,首先,合谱是一部陕派律学的兴衰史。就中可见晚清刑部中陕派律学之兴盛、衰落。开创者薛允升、中坚赵舒翘、后殿者吉同钧,贡献最大,出现的频率也最高,他们代表着兴与衰的端点。还有籍非陕西但学术渊源属于陕派律学的沈家本,其出镜率也颇高。盖他是圈中人,薛允升、赵舒翘、吉同钧等的成就与贡献,有赖他的推戴和总结;其著述,有赖他的推阐和刊刻。

其次,合谱是众人的活动史,一个个陕派律学人物的出生、入仕、升职、外放、回京、逝世,年资大小、入部早晚、师承关系、交还往来,各不相同,错落有致,构成了一个时空复合的网状结构。这个法律人物群体,生于八百里秦川,聚在京师的同一个部门,做着同一项工作,虽有长官、属吏之分,却下官师事上级、上官依庇下属,同声又同气。他们讨论例案、起草公文、私下著述,表现出极大的同质性。当然,个人遭际、重要案件或重大事件的参与度等,各人又不同,甚至具体到个人,其政治或学术立场及操守,前后也会有变化。

最后,一方面,合谱虽显示了一众律学人物的强烈的个性和多样性、复杂性;另一方面,合谱比孤立的、个人的单谱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多地显示了学派的群体活动、群体形象、群体贡献。因而,将众多陕派律学人物聚在一处作合谱,一则比单独传述一人更能表达历史的真实,二则在保存历史细节与显示时代环境两方面也均起着重要作用。

(四) 合谱的努力与成绩

《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的时间跨度之长、人物包罗之众,使该书具有了“陕派律学家全书”的品质。但在写作上,作为众人的合谱,《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可资利用的单谱却凤毛麟角。王步瀛曾为赵舒翘编过《慎斋年谱》,(39)王步瀛(1852—1927),字仙洲,号白麓,晚号遁斋,陕西眉县人。清光绪元年(1875)乙亥科举人,次年(1876)考中二甲进士。历任户部河南司主事、员外郎、郎中,京察一等补御史,常州府(今江苏常州)、凉州府(今甘肃武威)知府。王步瀛与赵舒翘系癸酉(1873)同年,后为相知。据其《慎斋年谱》后题款,该谱作于1920年。该谱作为“附录一”,附于前引闫晓君点校整理赵舒翘撰《慎斋文集》一书。段民达为其父编撰了《段冈北先生年谱》,这是仅见的清末民初人所撰的陕派律学家年谱。今人所撰者,只有台湾学者黄静嘉的《薛允升年表》与晓君教授所撰的《吉同钧年谱》等。这样的材料资源,一开始就杜绝了直接排比单谱而成合谱的可能性。欲省事省力,是不可能的了。

事情必须老老实实、从一点一滴做起。编写《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的十余年中,晓君教授查寻搜集文献300种以上,直接征引的资料200余种,资料宏富,种类众多。所列参考文献,除中外研究著论25种外,史料部分达170种。其中,作为基本史料的律学家们的著作,如薛允升撰《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赵舒翘撰《慎斋文集》《慎斋别集》《慎斋年谱》《提牢备考》《温处盐务纪要》,吉同钧撰《乐素堂文集》《审判要略》《东行日记》《乐素堂诗存》《秋审条款讲义》《大清律讲义》《大清律例讲义》《大清现行刑律讲义》等,自然在列;即使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以及《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也在其中。其余涉及史志传记者,官修实录(如《同治朝实录》《光绪朝实录》)、史传(如《清史稿》《清史列传》)、政纪(如《宣统政纪》),乃至官报、档案,省志、州志、县志,私撰书札、诗集、年谱、墓志、回忆录、笔记小说等,合数十种;又有日记25种、文集(全集)23种,以及今人所编各种史料,做到了巨细无遗,且取精用宏。

考订精审,是《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的一大特征。梁启超曾讲:“做年谱不是很容易的事情……谱主的事迹不是罗列在一处的,我们必须从许多处去找。找来了,不是都可以用的,我们必须选择。择好了,不是都是真实的,我们必须辨别。辨清了,不是都有年代的,我们必须考证。考定了,不是可以随便写上去的,我们必须用简洁的文字按照法则去叙述。至于无年可考的事迹、言论,怎样去安排?帮助正谱的图表,怎样去制造?谱前应从何时说起?谱后应到何时截止?种种困难,都须想方法解决。倘使不能解决,便做不成年谱。”(40)前引,梁启超书,第233-234页。

在这些方面,晓君教授作了下述努力:一是注意自撰年谱的自我粉饰成分,在使用时多加注意。盖这类年谱多由谱主子孙或门人、朋友亲故所撰,或掺杂虚美阿谀之词,需要作一定的辨别。二是注意多方求证,既要关注材料的共同性的一面,也要存异,防止编者的倾向性夹杂其中。

办法是,让资料说话,而不是编者在表达。《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叙述陕派律学人物生平事迹,重视忠实记录,而不做过多评价。梁启超说:“本来做历史的正则,无论那一门都应据事直书,不必多下批评。一定要下批评,已是第二流的角色。譬如做传,但描写这个人的真相,不下一句断语,而能令读者自然了解这个人地位或价值,那才算是史才。做传如此,做年谱也如此。”(41)前引,梁启超书,第225页。遵循传统史学的这一“正则”,是本书贯彻始终的一大原则。盖作年谱不是撰写著作、论文,应以事实铺陈为极则,不应夹杂作者的分析或推测,以实录为上。

网上一则评论,能够淋漓尽致地反映晓君教授该谱忠实记录的一面。2020年5月16日,网名“quitequiet”的网友作《阅兵做戏:〈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书评》云:“页512—513,闫老师把外人冷眼旁观和局内人自我标榜与利欲熏心都用系年串联起来,赵舒翘外任的这一段可太有趣啦。”该网友后续的评论及日记原文,串联起来是:“光绪二十三年(1897)三月二十三,坐标江苏。巡抚赵舒翘阅兵。晚清县令李超琼天不亮就动身,带着饭。捱到中午,江苏巡抚赵舒翘‘仅于怀中掏麦饼二以充饥,不扰一饭,司道亦如之。而余辈所备之馔,惟弃一地而已,不敢伤其(指赵舒翘)清名也’。镜头一转,李超琼眼中所见:‘校阅之际,于营弁及侍侧诸武人谈笑如儿嬉,各营队伍中亦喧哗不肃,所演技艺视儿戏无异。’……灯下,赵大人开始写折子表忠心:‘臣随到随阅,阅毕即行,忍饥不扰一饭,无事不留一刻……(镜头可以切到笔下好字)。至各防营尚知讲究操法,旧营循用英国操式,新营则用德国操式,(再切到管理不善的好兵器)大致均有可取。总之,讲武之道,无论何法,全在将领得人(回放乱糟糟的武人喧哗)……’”(42)参见《阅兵做戏:〈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书评》,载“豆瓣读书网”,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2597472/,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1日。晓君教授引述的知县李超琼这段日记,为我们保留了赵舒翘阅兵的几则花絮。唯其如此,我们才能看到一个多面的、立体的赵舒翘。

为撰写《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晓君教授实地走访了一些陕派律学家的后裔,包括赵舒翘、吉同钧、张成勋、萧之葆、段维、谭文蔚等的后人,听他们讲述逸闻掌故,以与书面记载、民间传闻相印证。晓君还实地到律学家们的故居、仕宦的地方进行调研。如《慎斋文集》之《慎斋别集》卷四“诗稿”载,赵舒翘在南京期间有《游焦山,赠山僧越尘》诗云:“我与名山有旧盟,高僧相遇恰同庚。逃禅便觉风尘远,住世须将宇宙擎。江寺懒寻铭瘗鹤,海隅愤指浪翻鲸。彼苍未许林泉福,解缆匆匆负此行。”原诗自注:“拟住焦山避暑数日,接电信,幼子病,即登舟行。”(43)参见前引⑩,赵舒翘书,第320页。晓君教授为此去了镇江焦山,在摩崖石刻中,找到题诗的石刻。赵舒翘曾任江苏巡抚,晓君又特地赶到苏州,探访了巡抚衙门旧址。

晓君教授所做该合谱,非常用心。其所引用的资料,或脚注,或夹注,一律注明了出处,以供读者检索。其他的小贴心也常有,如对个别生僻字标注读音,便利读者。

这样一个让人心动的大制作,将惠泽后学良多。合谱将会是读者查阅求证的案头工具书。陕派律学之人、事、言、行,皆可以从中索得。同时,巨大的信息量也将使它成为读者寻觅研究线索的资料渊薮。读者对众谱主的理解,对其中人物、事件、思想等的研究,或靠阅览年谱获得蛛丝马迹,提示去脉来龙。

本来,晓君从事的该项研究,已经影响了他的学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生王新龙同学,较早撰写发表《认识“陕派律学”》一文。(44)参见王新龙:《认识“陕派律学”》,载《中国—东盟博览》2011年第4期。王斌通同学,在晓君教授指导下,以《从晚清“故杀胞弟案”看陕派律学的司法贡献》为题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改写发表,在读博期间,王斌通仍有“陕派律学”研究成果发表。(45)参见王斌通:《从晚清“故杀胞弟案”看陕派律学的司法贡献》,西北政法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王斌通:《陕派律学家的司法技艺管窥——以晚清“故杀胞弟案”为视角》,载李曙光主编:《法大研究生》2017年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王斌通:《清代“陕派律学”的特点探析——以张晋藩先生的律学观为切入》,载《人民法治》2019年第21期。其余受其影响而加入其研究团队的,还有闫强乐等人。(46)参见前引,闫强乐、王斌通文;闫强乐:《“陕派律学”著述丛考》,载里赞主编:《法律史评论》(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赵亚男:《“陕派律学”研究》,山东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我愿意相信也期待此书的出版,会推动更多的学者关注包括“陕派律学”的旧律学,并吸引学人们投入这一领域的研究中。

三、 该书的问题和我们的任务

(一) 关于该书的问题

该书的问题不多,但不是不存在。

《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既然是合谱,有索引最好。本书的不足,首先是缺乏一个人名索引。陕派律学家19人,加上外围的相关人,不下百人,头绪纷繁,应有个方便的索引办法。盖人名索引,可以引导读者在书中寻检该人的活动线索,获知其行止,能使群谱取得系列单谱之效果。同理,书中所涉案件、事件颇多,若能再加一个案件、事件索引,也未尝不可,如“杨乃武案”“王树汶案”等。尤其后一案的刑部提讯,与陕派赵舒翘、豫派陈雅侬(惺驯)关系密切。

还有,从阅读和检索方便角度计,该书若能在每页的页眉增加一个年度标志,翻阅会方便不少。现在查阅,明知其人其事属于年号纪年或公历纪年的某一年,但翻检起来,很费工夫。因为按现在体例,一年之中有数人的记述,分别从年初排列到年底,读者只好十几页、几十页的前后翻阅,才能寻得到该年、该人之事。如果配上“年度+人物”的眉标,就会方便得多。

以上这些问题,如果能在再版时予以解决,最好不过。

(二) 我们面临的任务

由该书引发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说因该书有意无意间提出的任务,需要纳入我们研究者的视野。

1. 重要人物的派系归属应予确定并开展研究

比如英瑞,在《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中出现5次,董康在《清秋审条例》中讲:“乾隆以后,死刑之条例较多,而勘拟之法,亦因之加密。凡隶秋曹者争自磨砺,且视为专门绝学。同光之际,分为陕、豫两派,人才尤盛。如薛允升(云阶)、沈家本(子惇)、英瑞(凤冈)皆一时之佼佼者。”按,英瑞,生卒不详,光绪间人。字凤冈,兆佳氏。正白旗举人,由刑部员外郎历官至大理院正卿。他是侍郎宝熙之舅父,与震钧有文字交。《八旗艺文编目》注录其著作有《未味斋诗集》五卷(附《诗余》),现未见有存本。现存手稿《疏帘淡月屋词草》四卷,创作与光绪八年(1882)至十年(1884)之间。资料显示,他在同治初参加文学社团,“哲尔德子美兵部宗韶,尝与竹坡宗伯、伊尔根觉罗静轩侍郎宝昌、秋渔居士延秀、兰生户部钟祺、宗室宜之将军戬谷、生庵居士德准、博尔济吉特香雨观察桂霖、杏岑将军果勒敏、索佳镜寰上舍文海、瓜尔佳子乘工部文辂、杭阿檀金甫孝廉寿英、兆佳凤冈大理英瑞、他塔剌白石太守志润、秋宸太守志觐、纳剌矩庵户部如格,结社联吟,凡五十余人,有《日下联吟集》之刻,子美为之序。中有穷愁衰老湮没无闻者,未尝不藉是集以传。”(47)杨钟羲撰集:《雪桥诗话》卷十二,刘承干参校,石继昌点校,北京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600页。《天咫偶闻》卷三谓该社名“探骊吟社”,同治三年(1864)结社,五年(1866)结集印《日下联吟集》,载26人诗词,包括英瑞(凤冈)。参见震钧撰:《天咫偶闻》,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57页。而他究竟是陕派、豫派,应有定论。按《清史稿·德宗本纪二》,光绪三十三年(1907)九月癸巳,“命沈家本、俞廉三、英瑞充修订法律大臣”。民国《越风》杂志《二陵谈荟》专栏云:薛允升“升刑部尚书,整饬部务,提拔人才,后之有声法界者,满员中英瑞、定成等;汉员中赵舒翘、沈家本、董康等,皆为薛允升所培植”。又云:“至英瑞由湖南藩司升大理院正卿,光绪卅二年大理寺改升二品,兼订修法律大臣,定成任大理院卿有年。董康改革后任大理院长最久,均允升培植之人才也。”(48)黄萍荪主编:《越风·二陵谈荟》(第廿二、廿三、廿四期合刊),绍兴越风社1935年印行,第40页,广陵书社2020年影印版,总第879页。是其当为薛允升所培养的陕派一系。另一个满族官员定成,在合谱中出现5次,情况与英瑞相同,官高权重,其在位期间的言行,也值得研究。

孙家红也曾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刑部陕、豫两派,“沈家本、英瑞等人,又属于其中哪一派呢?”他的研究,涉及英瑞的成长史:英瑞“于光绪十二年进入刑部,‘初观略节,几于目迷五色’。此后,花费大量功夫,找来以往的秋审略节,仔细推敲,加之从同僚沈曾植处借得一个类似《秋审略例》的抄本,‘反复校对,稍有领悟’”。(49)前引,孙家红文。薛允升撰有四卷本《秋审略例》和两册《秋审分类批辞》,尤其前者,刑部同僚“莫不互相传抄,奉为圭臬”。(50)江联葑《秋审略例序》,转引自前引,孙家红文。英瑞后来著有《册式琐记》一卷及《秋审类辑》十二卷,此或青出于蓝者。

2. 陕派、豫派律学界分及各自特征的理解问题

如今,对于陕派律学、豫派律学的界分,学界的认识在推进。

孙家红致力于还原两派律学产生的具体领域与问题点,他解读董康关于秋审略节的那段话:“乾隆以后,死刑之条例较多,而勘拟之法,亦因之加密。凡隶秋曹者争自磨砺,且视为专门绝学。同光之际,分为陕、豫两派,人才尤盛”,以为董康一则指出了“刑部分有陕、豫两派”,是“在办理秋审过程中”形成的;二则,“更为重要的,他明确指出了,两派之分际实在于对秋审司法的不同见解”。为此,他也提出了三个问题:“同光之际,刑部陕豫两派的代表人物究竟有哪些?他们是具体根据什么分成两派的?对于秋审究竟有哪些不同的司法见解和风格?”并作结论指出:“这些问题,看来只能等待更多更有价值的材料出现,才能得到解决了,也或许永远得不到确切的答案。”(51)前引,孙家红文。

确实,对于陕派、豫派之分的许多细节,我们不甚清楚,尤其是对于某些根本性的区分,我们也不甚了了。比如,董康在《我国法律教育之历史谭》中又说:“清……自来司法事务,约分两派:(一) 为刑部……(二) 为刑幕”;“部中向分陕、豫两系,豫主简练,陕主精核”。(52)前引,何勤华、魏琼书,第737页。而对于“简练”和“精核”,我们一直缺乏确解。精核指详细考核、精辟翔实。《明史·王樵传》载:“王樵,字明远,金坛人,……举嘉靖二十六年进士,授行人。历刑部员外郎,著《读律私笺》,甚精核。”简练指简明精练或简要精练。袁枚《随园诗话》卷五:“老年之诗多简练者,皆由博返约之功。”则简练必与由博返约相伴随。二词含义明确如此,但是,真正落实到要指出陕派“精核”与豫派“简练”的一二三,则又须通读双方著作、仔细予以举证方可。尤其“精核”也可能“简练”,未必繁碎;“简练”未必不精辟翔实,也可以是“精核”的。因此,看似界限明确的区分,实际仍需要花大气力去坐实。对于“精核”与“简练”的内容、特征、表现等,都是需要一项一项地加以明确的。关于此点,王云红谓:“豫派律学家以明刑弼教自任,重视司法实践,律例简洁化,条分缕析,有利于审断疑难案件期于平允。陕派律学家自薛允升始,即致力于律学研究,著述累累,理论重在精核,有利于学术传承发展。”(53)王云红:《晚清豫派律学的再发现》,载《寻根》2016年第1期。但是,以豫派重实务、陕派偏理论来划界,是否准确及符合实际,以及是否切合“简练”和“精核”的意义呢?

光绪十年(1884),豫派律学家陈雅侬(惺驯)固然曾随钦差、工部左侍郎富察·乌拉布赴湖北查办郧西县廪生余琼芳命案,反复研鞠,竭十数昼夜,终使冤案昭雪平反。之后,又随同查办江西、安徽等省的案件。

陕派律学家也参与办了不少案件,且因此出名。且不说薛允升“在侍郎任内,因太监崔三在前门外殴人致死一案,力主立决,覆奏至三次,卒得请而后已。一时有执法如山之概”。(54)前引,黄萍荪书,总第879页。“部中现审案,岁不下数千百起,均归(薛允升)一手核定,故终岁无片刻闲。”(55)孙家鼐:《皇清诰授光禄大夫紫禁城骑马重赴鹿鸣筵宴刑部尚书云阶薛公墓志铭》,载《碑传集补》(卷四),清代传记丛刊本,明文书局1986年印行。赵舒翘曾任浙江按察使,办过鲁迅祖父周福清科场行贿案;而办理河南王树汶临刑呼冤一案,更使其“直声震天下”,受光绪帝奖勉。吉同钧遇事善断,深为两任尚书倚重,凡疑狱大案均委吉同钧审定。蒙古王激变,被迫自尽者甚众,株连亦数百人,其案数月难决。吉同钧前往办案,连讯三次,即真相大白,只处决了为首者4人,余皆释放。吉同钧谈习练“办案之法”的过程,言及自己虽遇“乡先辈薛、赵二司寇先后迭长西曹,得日诣门墙质疑问难,从此律学稍有门径,然于办案之法尚茫然也”。直到后来“充奉天、四川等司正主稿六年,任秋审坐办三年,任提牢一年,又兼充京师内外工巡局审判官三年,阅历既多,情伪尽知,然后案件到手,办理稍有把握”。(56)《法律门述古类·律学馆第一集课艺序》,载前引⑩,吉同钧书,第91页。正说明在刑部,理论自是理论,实践自是实践,不存在只作理论而不事实践者。而刑部这些职务,都是办案的实际差事,陕派、豫派皆有机会去经历和经验。

至于王云红说:“及至清末,清王朝体制败坏,豫派律学逐渐衰落,并很快消失在历史的烟尘之中;而陕派律学借助法律改革而被进一步光大,得以存留余绪。”(57)前引,王云红文。豫派衰落并消失,陕派的光大与余绪,非谓绝无依据。沈家本的脱颖而出,与陕派律学修养有关。且陕派律学大将吉同钧,如俞江所言是前先进、后保守,并没能将陕派律学推陈出新。但两派律学相比较,有个相对的封闭性或开放性的问题。无论是陕派律学还是豫派律学,都有一定的封闭性,都是在乡党的圈子里流传。相对而言,陕派似乎开放些,非陕西籍的沈家本、董康等附着于陕派的存在,就是证明;而这二人恰恰是影响最大、最长远的。豫派律学则似乎没有非豫籍的人士存在。宣统元年(1909),沈家本为吉同钧《大清律例讲义序》中说:“近年则豫派渐衰矣。”(58)《寄簃文存》(卷六),载前引,沈家本书,第2232页。太封闭,后继无人,衰落不可避免。

3. 两派比较研究与启动豫派律学研究的可能性

《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以“附见”的形式,部分地展现了豫派律学的大概情况,其中罗列了豫派律学的两位代表人物陈雅侬(惺驯)、田我霖(雨田)的生日、逝日,分别附列其小传。又以田我霖记载为详,其参与重要审判,以及升任各职年月,也分别标注,兼及二人与陕派律学家的交往情形。(59)参见闫晓君:《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7、122、216、239、290、341、403页。这为研究豫陕两派律学的关系、交流及相互影响等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线索。

晓君教授为陕西武功县人,陕派律学研究,对他而言,不仅作为乡谊,有语言、心灵上的相通,方便研究;更兼他是史学出身的法律史研究者,对陕派律学进行钩沉考稽,需要深厚的史学功底和相应的研究素养。晓君教授训练有素,是个合格的撰著者。

那么,豫派律学呢?笔者曾经想喊话河南籍的法律史学者,请他们来关心一下清末豫派律学。因为在当代法学家中,河南籍的有很多。法理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刑诉法学、法律史学等二级学科,名家辈出。而今,需要有人站出来,来承担晚清豫派律学研究的任务。这不仅是让两个时代的学人辈出的现象和规律有可能借此得到有意义的、充分的展示,也可能由此揭示二者之间存在的某种学脉的联系。说不上接续这种学脉,还真得是一个饶有兴味的事情呢。

但笔者在检索研究状况时发现已经有河南学者在关注豫派律学了。河南科技大学的王云红副教授,撰写了《晚清豫派律学的再发现》一文。内中介绍,他曾去开封,找到田雨田(田我霖)的侄重孙田禾,得到了《田氏家谱》,(60)田氏后人田禾,称《田氏家谱》修于1921年。该谱载:田我霖(1843—1895),生于道光二十三年(1843)八月二十八日,卒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九月二十五日。内附刑部尚书赵舒翘所撰的《雨田公墓志铭》。又经同事赠阅《睢州志》《清代官员履历档案》等包含睢州陈雅侬(陈惺驯)的资料。据此,他搞清楚了田雨田、陈雅侬的履历,包括生卒年、历官及主要事迹;并搜寻到了“豫派律学”的其他成员,比如孙钦晃、李培元、魏联奎等的一些情况。他的结论是,“豫派律学家之间重在‘研制法例,明慎折狱’,其主要贡献是在司法实践的层面”;与陕派律学家“优于著述、长于理论”相比,豫派律学家则表现为勤于司法实务,精于折狱断案。加之,陈雅侬活了42岁,田雨田53岁,壮年而殁,“又没有留下什么作品”,故“没能够在历史上留下更为重大和深远的影响”。结论是:“豫派律学,从孕育、成长到衰落,多数时间寂寂无闻,只在一个小的圈子里受到关注,曾经的辉煌随着时间的流逝也逐渐无处找寻。”(61)前引,王云红文。

这多少有些悲凉。笔者以为,陈雅侬、田雨田等人虽无著作可出版,但可以从撰写其传记开其端。这需要点滴汇聚资料,积少成多,也许就能成规模。

比如田我霖,其家谱在来新夏主编《清代科举人物家传资料汇编》中有收录。(62)参见来新夏主编:《清代科举人物家传资料汇编》(第七册),学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192页。此外,田我霖撰《同治三年甲子科河南乡试朱卷》一卷(清同治间刻本),以及田我霖撰《同治十年辛未科会试朱卷》,今均保存着,从中可以寻到其儒学水平与素养。而田我霖有关司法的言论,在赵舒翘所撰的《雨田公墓志铭》中,记述较详细:田我霖“每谓‘刑官者,于行为金,于令为秋,于气为杀,宜体仁厚之心,以救肃杀之气。刑部为讼狱总汇,天下之死生系之。而悬想于千里之外,臆度于五听之余,徒据区区寸牍以为验,而此寸牍者又皆挟律以避就、舞文以弥缝者也。是即精审慎核,且惴惴以无心失之;矧出以轻心、狃于私见,草菅人命,庸以数计?故曰:天下之狱,待平于刑部,至刑部而不得其平,民复何所控诉乎?’”“又曰:‘求其生而不得,死者也无憾焉’,我辈当三复斯言。凡所检核厘定、顜若画一,务期明允。”因之,田我霖在刑部期间,“上官倚之如左右手,每有疑狱以属公,多所平反,考绩称最”。(63)《田氏家谱·雨田公墓志铭(刑部尚书赵舒翘撰)》。上述出自田我霖的“每谓”“故曰”“又曰”等直接引语,我们在研究中可以直接使用。其对“刑官”“刑部”性质及工作特征的认识,既是田我霖个人的认识,同时也当代表着“豫派律学”的主流思想。尤其重要的是,田我霖主张“精审慎核”,与董康概括的陕派律学的“精核”相当。这样,问题来了:同出陕派律学的赵舒翘和董康,前者将“精审慎核”给予了豫派人物,后者将之概括为陕派精髓。这正表明两派律学的个性与共性,是个复杂问题,区区“精核”“简练”四字是否足以将二者区分开来。赵舒翘给田我霖的墓志铭首句为“平理若衡,照辞如镜;慈惠之师,孝友从政”,其“平理”“照辞”正是田雨田履职的两大内容,也是其政绩之光辉处。

至于陈惺驯,事迹记载不如田我霖为详,学者谈及普通人对他的了解,以为一大遗憾。(64)张士明谓:“陕派律学在法律史学界已经有专门的论文,但豫派律学则不知其详,甚至研究者在叙述时直接照账誊抄,把陈雅侬、田雨田误作姓名。笔者虽然研究法律史多年,也曾下功夫考证,目前也仅知道田雨田为田我霖,雨田乃其字,而陈雅侬究竟何许人也,仍未得其解。”参见张士明:《必也正名乎:从经济法角度思考姓名使用》,载《中华读书报》2014年5月14日。张士明为《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五卷本)(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的作者,该书出版时署名张世明。《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为陈惺驯作了小传。(65)参见前引,闫晓君书,第216页。据《同治七年(1868)戊辰科殿试金榜》,陈惺驯是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66)该科第一甲赐进士及第,3名,即状元、榜眼、探花;第二甲赐进士出身,127名;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140名。据河南省民权龙塘《陈氏族谱》记载,因陈雅侬任刑部直隶司主事,其亲属曾受封赠。这是当时规矩,田我霖亲属也曾受类似封赠,家谱记载详细。(67)《田氏家谱·雨田公墓志铭(刑部尚书赵舒翘撰)》载,田我霖“曾祖崟,祖毓栋,父仕,字春坪,皆以公贵,赠资政大夫。曾祖母牛,祖母陈,母孟,生母李,皆赠夫人”。陈雅侬属睢州龙塘陈氏,《陈氏家谱》,中缝题“五世堂”,卷四《家传(封赠)》中记述了上述赠(封),后附其父陈鼐亲书《家规》十二则。(68)参见《民权龙塘陈氏贤达受明清皇帝赠(封)》,载“新浪博客网”,http://blog.sina.com.cn/sqcszq,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1日。陈氏家族受封赠情况,可见表1。

表1 陈氏家族受封赠情况

陈惺驯在光绪九年(1883)任刑部员外郎时,参与了刑部对河南王树汶案件的提讯。署副都御史张佩伦,奏“陈宝箴浙臬到京之日,正此案提审之时,该升道日营营于承审各官之门,弥缝掩饰,不知远嫌,其时即干物议”。他怀疑陈宝箴影响刑部承审官员的复审,要求对参与此案二次会审的、前任河北道按察使陈宝箴,与初审勘转该案的河南署臬司麟椿,同等处理。朝廷遂派阎敬铭查核此事。阎遂逐个询问“承审各官,除简放外任及税差外,传到员外郎廷杰、赵舒翘、陈惺驯各员,呈递亲供,并无陈宝箴往来情事。复加访察,亦无确据”。(69)(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2册),张静庐等校点,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586页。是陈惺驯曾参与该案提讯。其时,吴县潘祖荫担任刑部尚书,赵舒翘也以郎中职务总办秋审。后张之万继为大司寇。该案发于光绪五年(1879己卯),至光绪九年(1883癸未)春才议结。《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多处记录该案情况,数度提到陈惺驯。(70)参见前引,闫晓君书,第137、142页。这是挖掘其法律适用思想的绝好线索之一。

此外,王云红还提到了陈万卿著《荥阳先贤年谱二种》中所包含的《魏联奎先生年谱》。(71)参见陈万卿:《魏联奎先生年谱》,载《荥阳先贤年谱二种》,大象出版社2006年版。这扩大了豫派律学阵营的搜索范围,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线索。按,魏联奎(1849—1925),字文恒,号星五,晚年又号燹余老人,河南荥阳峡窝乡魏家岗村人。幼年家贫,常在私塾旁听。因受塾师王调元赏识,免费入学,后考入大梁书院。光绪八年(1882)中举,光绪十二年(1886)中进士,任刑部主事、法部左丞等。任职30余年中,判案精密审慎。后辞职回乡,寓居郑州。联合几个老友集资成立“郑州贾鲁河水利公司”,历时3年,垒坝修渠,灌溉沿岸田地10万多亩,民名此渠为“魏公渠”。1918年,又联合有关人士奔走呼吁削减漕运粮赋税,历时3年,使省内外近运河的54县每年减漕银24万余两。后人在开封刷绒街“漕粮商榷会”刻石立碑,记减漕始末。晚年以读书教子孙为事。著有《燹余诗集》《知行辩》《减漕录》等。王锡彤称之为“河南京官之最古朴者”。

目前来看,不见豫派律学著作,其律学主张难以展开研究,但也不是根影全无。2013年5月,河南郑州上街区一孔百年窑洞中,发现魏联奎《物权法讲义》手稿,系其孙魏树绍收藏。据介绍,手稿为宣纸线装本,手工油印,字迹工整,现存58页。书上有不少魏联奎用铅笔批注的字迹。手稿分章别类,包括“收入税”“物权之性质”“物权之种类”“物权之限定”“物权之得丧”等五大章节,其中包括释义、阐述,还以“甲方”“乙方”来举例。(72)参见刘长征:《郑州百年窑洞发现晚清〈物权法〉手稿》,载《东方今报》2013年5月16日。

郑州民间文物保护志愿者金鑫,查阅资料后发现,在李启成教授所著的《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晚清预备国会论辩实录)》中记载的资政院(预备国会)议场议员名录中,魏联奎赫然在列。金鑫猜想:“魏联奎曾做过法部左丞,又参加过资政院会议,这部《物权法讲义》,会不会是他当时为了君主立宪而编纂的呢?”(73)前引,刘长征文。虽然“物权法”不是宪法性文件,与预备立宪距离稍远,但却是清末修律的重要内容。魏联奎明显不是编纂者(该《物权法讲义》当是从国外引进以供教学使用的),但他是议员——有资格对法案进行议读、表决是否予以通过的审议者,拿讲义来学习,正是旧式专家恶补新课的努力之一。

人们注意到,陈雅侬、田雨田皆逝于19世纪末。到了20世纪初,刑部改法部的时候,豫派律学的代表人物就成了魏联奎。1910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第三编为物权,该草案未正式颁布,清朝即被推翻。该《物权法讲义》,是当时修律预备范畴中事。魏联奎作为传统律学大家,转而关注新舶来的民法物权,正是时代变化的要求。这表明,虽然有的律学家选择了归隐,但有的律学家正在适应改变。无论如何,该手稿的发现,定能为我们的研究带来新线索和启发。

当然,豫派律学家们参与案件审理时所表达的律例适用主张,可以是研究的重点。田我霖的“平理若衡,照辞如镜”自是司法范畴事,陈雅侬也先后参与查办湖北、江西、安徽等省案件,并因表现突出,获得朝廷的赏识,可以顺此研究其律例适用的思想与事迹。因之,当时的案件档案,应当纳入我们的视野,尤其是发生争执的案件,信息量可能更大。这是目前能够使用的研究豫派律学的进路之一。

豫派律学研究的开展,不仅关乎豫派律学本身历史、学说、特征等问题的厘清,也是促进陕派、豫派比较研究的必由之路。这项工作需要有组织者,更需要吸引年轻人参与。在这方面,笔者以为,与其让青年学生选择中华法系、中华法文化传统、唐律、秦汉简研究等超出他们学力的、难以驾驭的大选题,倒不如鼓励他们以“豫派律学研究”这样的课题为训练。

又想起了梁启超的话,他说:“凡同在一时代,大家是朋友,讲求学术,见解不同,生出数家派别……我们若做一部合谱。一来,可以包括一时的学界情形;二来,公平的叙述,不致有所偏袒;三来,时事时人免得做数次的记载。这是最有趣味,最合方法的事情……这样,合谱的功效比单人的年谱还更高些。”(74)前引,梁启超书,第232-233页。尽管他是就南宋的朱熹、陆九渊、张栻、吕祖谦、陈亮等而言,但用在清末刑部豫派、陕派律学身上也很贴切。“豫派律学”研究,如果学界一时间难以独立形成气候,建议晓君教授将来修订《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时,加大对豫派律学家事迹的搜集和整理,添入适当之处,以完整显示清末律学当时的盛况,也为豫派律学在此留存一线生机。

最后,仍要为陕派律学家们庆幸!能有闫晓君教授这样的乡党,为他们稽考纪年,钩沉事迹,树碑立传。这,或许是这些刑官们未曾想到的最大的“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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