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研究
2020-12-02廉茵
摘 要 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大众获取知识的渠道越来越宽泛,因此侵权行为频发。因为大众普遍缺乏相关的知识科普,部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从而导致在网络信息爆炸式增长的今天,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非常困难。本文将分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分析造成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因,探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试图从技术、道德、法律等各种有效渠道实现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 网络知识产权 侵权 保护措施
作者简介:廉茵,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65
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网络知识产权从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首先要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1]。根据国际公约的缔结先后顺序,也可以明确发现知识产权的范围具有不同的界限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加入成员国较多且影响力广泛的国际上针对知识产权的声明协议。这两项声明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导向性的强制执行力,可供参考。并对其他国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我国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的领域为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著作权等11种权力。21世纪是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我国的重要战略政策[2]。科技的蓬勃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决定性因素,科技成果能够带动经济發展,成为重要的生产原动力。但是科技成果自身具有无形的特点,自身并不具有独占性。为了保护作者获得收益的权利,需要制定符合大众价值取向和社会发展基本原则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一些违背道德伦理的生物实验、宣传邪教和违法犯罪思想的知识产权并不能受法律保护,甚至需要法律去制裁。
网络知识产权是在数字网络发展之下出现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3]。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范围之外,还包括电子著作版权、数字化作品、网络域名、计算机软件、多媒体、数据库等。由此可见,在网络背景之下的知识产权的内涵得到了拓展。网络知识产权同知识产权的主要区别是数字化、网络化、信息种类繁多,这就使得侵权的信息数据甄别困难。同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地域性不同的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具有公开公共公知性且全球共享。
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原因分析
(一)法制观念问题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互联网服务模式、传播途径提供了多样的可能性[4]。新闻网站、门户网站、搜索引擎、论坛、微信微博、P2P等多种服务模式的开展,丰富了大众获取信息的途径,便利了人们的生活,这也为互联网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国的普法教育薄弱,大多数网络用户受教育程度低,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侵权认知不清楚。网络社会同现实社会明显的差异就是无法知晓其他网络用户的真实情况。网络社交是一个相对自由宽松的社交空间,缺少明确的国界和民族限制,这就使得法制限制很难同现实世界同样发挥作用。网络用户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越来越小,使得法制限制发挥作用困难。数字化虚拟化的网络社交使得监管网民的社交活动大多是依靠自身的道德底线[5]。国家针对互联网安全监管问题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立案(试行)》《关于开展加强网站备案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等,这为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时常因为人手不足,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监管十分困难。
(二)法律漏洞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完整的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体系。互联网开放式的发展形式使得有关部门对互联网规制困难。互联网发展迅速使得法律制定跟不上其发展的步伐。这样就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管理处于被动地位。网络侵权行为通常涉及的范围广,难以取证,证据不易保存且消灭简单,隐蔽性强等特点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一定的漏洞。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后要及时处理,经查实后确实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及时正确的处理非法分子,但是执法人员收到的举报数量繁多,且鉴定违法的界限模糊,无法及时处理,导致影响执法人员判断举报的真伪性,造成对于快速打击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犯罪问题存在诸多风险[6]。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做好大众普法教育工作的基础之上,及时传达中央下达的法制文件,推进法律的执行工作。
(三)案件举证与能力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举证困难。我国目前的执法司法部门并没有足够的经费来支持高科技取证。而且网络信息真假鉴别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建立预警平台需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IDC/ISP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同时还要满足用户访问IDC业务、专线业务行为分析、互联网专线业务和流量精细化控制等需求。在工业信息化部门及上级单位统一规范指导下完善系统平台的运行机制,做好科学的工作规划。推进全国范围内的IDC出口路径的完全覆盖工作任务。实现包括基础数据管理、访问日志管理、安全追溯力、安全管理、互联网安全管理指令接口、安全态势感知预警及处理能力等智能操作,完成监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7]。
我国在上海、广州、北京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但是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举证鉴别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从业人员的水平无法处理难度较大的网络侵权事件。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要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考核,应该让执法人员下到基层去多多考察学习有经验的从业人员如何进行执法工作的。定期组织培训学习,有必要时可以通过考试的形式考察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还可以考评绩效,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鼓励执法人员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为执法人员提供一个健康积极的工作氛围。树立主人翁意识,加强执法人员内控合规理念教育,固化正面有规范、反面有禁止、违规有处理的管理机制,形成人人重风险、事事讲合规的良好氛围,充分理解和支持国内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从长久看,这样也同样有助于网络知识产权专门执法的长久发展。执法人员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工作,确保整个工作流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统一协调整个执法部门的工作管理方法。并对相关从事执法的人员进行资格等级考核,落实相关培训晋升制度。
三、对于当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研究
(一)司法力度
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尚未形成稳定严密科学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有两种方法,分别是实质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保护和形式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刑法、民法、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是实质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保护。形式意义上知识产权法保护是指单行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法律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和保障,没有什么比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具有效力。所以,要建立健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是我们最重要的使命和任务。建立健全网络知识产权专门的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让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可依,不能自身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明确自身服务大众的根本目标,注意执法时的个人态度。不要出现执法人员态度过激,言语不当甚至出现殴打人民群众的不良现象。提升自身的个人修养,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常规的执法维权工作。为了保证制定的网络知识产权专门执法具有可行性和适用性,需要结合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规定,根据网络知识产权企业的经营业务的特点,以及内部外部环境的真实情况。从全局性整体性出发结合本单位的整体利益,放眼全局注意内部外部的实际情况[8]。
(二)网络道德建设
网络知识产权涵盖科技、艺术、文学等各个领域。几乎涉及到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就要普及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能够在合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基础上又能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来源是网络行业漠视版权人的成果和版权权利。增强人们社会责任感的同时引导人们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问题。通过提升公民道德水平实现公民自觉遵守维护网络知识产权,是作为维护社会公共治安的辅助手段的现实作用。道德意识制约公民的行为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提高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有助于建立有序发展的和谐社会。因此我们在引导建立网络道德规范的同时,要积极促进网络道德规范的法律化進程和网络规范化的技术成熟度。
四、结语
互联网使得人们获得信息的途径日渐拓展,网络信息爆炸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增多,目前相关立法条款存在漏洞,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取证困难,技术水平达不到标准。需要政府借由智能技术加强监控,制定健全法律体系,提升公民道德意识,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权有法可依,程序正当。社会公民提高网络知识产权意识,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促进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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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晶晶.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8):26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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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兆茜.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新思路[J].法制博览,2015(31):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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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郭延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4.
[7] 王艺.国际互联网上著作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2.
[8] 张淑燕,刘哲.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研究热点问题述评[J].情报科学,2000(8):762-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