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从宽的价值探讨
2020-12-02陈光光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从宽的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法理层面上的价值可以总结为:细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为完善认罪、认罚制度提供参考,为认罪、认罚制度与其它法律条款的竞合提供参考;在实践层面上,它可以归纳为:在提升执法示范性的前提下规范执法过程、彰显法治效果。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程序性从宽 价值
作者简介:陈光光,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10
作为两个法律术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程序性从宽”的法理联系可以从两个层面上理解:从逻辑的角度讲,前者与后者之间具有概念上的种属关系;从实践中的操作上分析,“认罪认罚”是“从宽”的前提与条件。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从宽的价值问题了。
一般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从宽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学研究层面上的价值;二是实践操作中的价值。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从宽的学术价值
为了理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的从宽理论价值,我们有必要首先明确一下什么是“程序性从宽”的内涵,然后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程序性从宽”两个术语的逻辑关联中审视它们的学术价值。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是新刑法颁布后出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认罪;二是认罚;三是认罪、认罚与从宽之间的关系。认罪是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能对此进行如实的交待;认罚是嫌疑人、被告人基于对自己违法事实的正确认识而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接受量刑意见的标志是他们能够签署具结书。这也就是说,认罪是认罚的基础,认罚是从宽的前提。三者之间的因果联系非常重要,没有认罪,就不可能认罚;没有认罚,就不可能从宽。因此理清三者之间的彼此关系在运用这项制度中尤为重要。
(二)程序性从宽的内涵
有研究者对“程序性从宽”的内涵给出了这样的说明:主要指在制度适用过程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采取的一系列轻缓性程序处理,具有运行多阶段性、参与主体多样性以及最终结果不确定性等特征。[1]这是一段概括性极强的界定,对其具体的内涵,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程序性从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运用。既然是具体制度的应用,那么就会涉及它的适用对象问题。因此引文的作者明确地提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也就是说,无论是因为任何缘由而违法犯罪的人员,都可以在这一制度的范围中,因为认罪、认罚而得到从宽的处理。
其次,“程序性从宽”适用的前提是认罪、认罚。对此可以这样理解:认罪是主动地交待自己违法事实与犯罪事实。只有首先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然后才能提及到“从宽”的问题。如果失去了认罪、认罚这一前提,就不会有后边“从宽”的一系列轻缓性程序处理结果。即,认罪、认罚是唯一的法理依据。
再次,“从宽”结果的不确定性。“从宽”是一原则,但它并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而免于处罚。只不过是鉴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而减轻处罚罢了。因此,应该减轻处罚,怎样处罚,这具有不确定性。与此同时,也正如引文作者所言,从认罪认罚到最终的轻缓性程序处理结果的出现,其中的过程会有多种主体的参与,会经历不同的时段,因而,这是操作实践上最终导致其结果不确定性的原因。其实抛开这一点不谈,违法犯罪过程的不确定性,违法结果的严重与否,都导致了从宽结果上的差异。因而说,“从宽”结果的不确定性应成为“程序性从宽”研究的重点。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从宽的法理价值
从法理上讲,程序性从宽的法理价值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细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其的具体应用是基于对其内涵与外延的准确把握。从这一点上看,程序性从宽是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细化。正如上边所言,程序从宽中涉及到运行多阶段性、参与主体多样性。每个运行阶段里究竟应该如何运用这一制度,每一个参与主体究竟如何运用这项制度,都需要我们审慎对待,认真研究。否则,法律的公平何在,执法必严又体现在哪里呢?从运用这项法律制度的过程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涉及到违法者,又涉及到执法者,甚至还涉及到其他的人员。违法者,只有正确地认识到了“从宽”的先决条件——认罪、认罚;他们才有可能主动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接受相应的法律处罚。否则,如果这些人不知晓“从宽”的前提条件,他们又怎么会认罪?又怎么能接受相应的处罚。与此同时,尽管因认罪、认罚而使对违法者的处罚看似从宽了,但这从宽的背后更能彰显法律惩前毖后的价值与作用。所以说,程度性从宽是对其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性细化。在这实践性细化中,鉴于不同的参与主体的特殊性,这一制度的运用过程可能遇到诸多的特殊情况。若能对此进行总结与分析,无疑可以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或程序性从宽提供参考性的意见。
其次,程度性从宽是一项具体的实踐,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是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具体应用。在这一过程中,它又需要法律制度的配合,以期实现有法可依,以期实现违法必究的目的。有研究者对此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由于社会现象的错综复杂和立法技术的原因,法条之间常会出现交叉、重叠之现象,形成法条竞合。[2]引文的内容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思考:一是因为违法事实自身的复杂性,立法实践的复杂性,法律条款之间难免会出现彼此交叉的现象。二是鉴于这样的事实,法律条款的运用过程中,也势必会存在着法条竞合现象的存在。这一点,对于程序从宽也是一样。为了实现认罪、认罚就能从宽的目的,在运用这一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我们的着眼点不能仅仅局限于这制度本身而是要在从宽制度与其他法律条款的竞合上。在一则伤害案例中,甲是受害者,他与乙是朋友关系,乙与丙也是朋友关系。甲乙两人因口角而发生打斗,丙见自己的朋友乙在打斗中处于劣势,故而参与打斗,从而在乙与丙的攻击中造成了对甲的轻微伤害。然后乙与丙外出打工。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乙与丙两人返回居住地接受调查并主动供认自己的违法事实且主动对甲进行了经济赔偿。这是一个典型的认罪、认罚从宽个案。虽在打斗之初乙丙两人未能意识到违法结果的严重性。但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他们两人就立即投案自首且主动赔偿甲的损失。这里既有认罪的过程,也有认罚的表现。因而具备了从宽的原则。所以检察机关依据这一点对乙丙两人进行从宽的处罚。依据相关规定,本案的量刑应该从6-24个月内考虑。鉴于乙丙两人的表现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的量刑应为12月。
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不只是运用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而且在具体的程度中还参考了轻伤罪的有关法律条款。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法律条款上的竞合。轻伤罪的量刑是这样的,但对于其他犯罪情况则将是另外一种情形。
最后,程序性从宽的法理价值还体现在对法律、法规的规范上。应当保持量刑建议机制必要的开放性和量刑结果的可预测性,并且严守量刑公正的底线,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量刑偏差。[3] 这也就是说,程序从宽自身存在着规范性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身也存在着规范性的问题。为此,在运用制度的过程中,每一个参考者,每一个运行阶段都要通过必要的开放性来接受各界的监督,都要通过量刑结果的可预测性来保证制度自身优越性的体现,都要通过严守量刑底线来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从而实现量刑上的无偏差及量刑结果的客观。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从宽的实践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从宽的实践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执法规范的示范性、彰显法治效果,缓和社会矛盾。
(一)执法规范的示范性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适用各类案件。但正是因为如此,这一制度的適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因此,只有更具规范性的执法实践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所以说,经典的从宽案例会为其他案件的量刑提供理性的参考。在上则伤害案件里,虽然甲乙丙三人的打斗只是轻伤案件,但如此的量刑却足以为其他案件的涉及者提升科学的参考。备受全国关注的谭明明醉驾案,之所以不能从宽处罚,那是因为谭明明的认罚态度与从宽制度多有不符。因此,在没有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前提下,这一案件是不可能从宽量刑的。
(二)彰显法治效果
最高检曾公布过一起丰某某毁林案的量刑案例。虽然丰某某盗伐了马丁香树121株,其中幼树115株,但因这些树木并非珍贵的保护性树木且丰某某本人愿意以补植复绿的方式,弥补因自己过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故而被免于处罚。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认罪、认罚制度可以彰显法治效果。
(三)缓解社会矛盾
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是社会矛盾冲突的彰显。既然是矛盾冲突,那么就有调解的可能。特别是在违法者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在其认识到自己所应该接受的惩罚结果之后,他们一般都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后悔。若能在这样的情景里对其从宽处罚,无疑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从而使构建一个法治环境成为可能。上述伤害案例就是对此观点的例证,受害人谅解的背后,不只是他们之间紧张关系上的缓和,更是社会矛盾的科学化处理。
三、结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从宽的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法理与司法实践上。在前者的层面上,程序性从宽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可以细化认罪、认罚制度并可以为完善认罪、认罚制度提供参考,甚至是为认罪、认罚制度与其它法律条款的竞合提供参考;在后者中,认罪、认罚制度中的程序从宽可以提升执法的示范性、规范执法过程、彰显法治效果。当然,这样的总结只是笔者初步的思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从宽的价值不只体现在上述这几个方面,因此,这还有待于进一步思考与总结,归纳与分析。
参考文献:
[1] 唐海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程序性从宽研究[J].河北法学,2020(11):170-183.
[2] 李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程序竞合[N].检察日报,2020.08.28:39.
[3] 熊秋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J].中外法学,2020.09.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