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行为以及刑法适用问题
2020-12-02唐华玥
摘 要 哄抬物价行为以及处罚该行为时存在的问题。在认识哄抬物价行为时,应当与正常的涨价行为有所区分。需要通过辨析“哄抬物价”的特征与形式并结合当时所处的特殊情况,对“哄抬物价”的处罚是否该适用刑法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做出讨论。必须让 “哄抬物价”行为的危害性达到受刑法制裁的地步。应当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加以修改、完善,规范对“哄抬物价”行为的定罪处罚,使得对哄抬物价行为的制裁更加合理。
关键词 哄抬物价 处罚合理性 刑法适用
作者简介:唐华玥,南京师范大学强化培养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95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有明确规定。 2003年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1-2]
以下是近期出现过的哄抬物价的案例。
1.经查,咸宁市华瑞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月8日被商务部门指定为生活物资配送单位。2月28日通过自有微信小程序“妈妈买菜”线上平台销售水果,其中:水仙芒、苹果(规格90)、赣南脐橙零售价较进价分别大幅上涨了180.4%、128%、97.6%。
2.经查,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10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3]
上述案例中,相关涉事企业都因将商品价格大幅上调受到了严厉处罚,但有质疑认为,由市场调节价格的产品商家有权制定其价格,且因在此期间供求关系本身有较大变动,出于对市场的尊重,不应该处罚这些商家企业的调价行为,更不应该适用刑法,并认为涨价可以刺激供给,扩大生产。
这种观点更多的聚焦在“供求关系发生变动、商家提高价格无可厚非”上。但这种观点规避了很多问题:这种发生在特殊情况之下的供求关系的变动,是否是市场自然地、合理的变动,其中是否有恰逢時宜的恐慌心理的煽动,是否这种需求已经到了供不应求的地步?供给的扩大,是否一定需要如此大幅的提高价格才能够刺激?商家虽然有制定价格的权利,但对这种权利,是否有相关的限制?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给价格的变动留有了合理空间,是否已经充分尊重了市场的自我调节?
二、哄抬物价的形式
首先,《指导意见》第四条强调了“囤积”。原材料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投放市场;批发环节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零售环节经营者可以为了保持经营的连续性而保留必要的库存,但也应当及时将商品一如既往的对外销售。违反了这些,就会构成哄抬物价。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囤积”本身,是一种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因为生产、销售链条上各个环节的有关人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操控供求。
在销售环节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也属于哄抬物价,因为这种方式本质上是通过利用消费者的需求,达到一种建立在经营者优势地位上的强制性销售行为。这是一种处在不平等关系中的买卖活动。
哄抬物价还具有的特征是价格变动幅度大。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中列举了三个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价格上调的幅度远超法定的正常水平,有的甚至涨价幅度超过百分之百。价格要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符合价值规律,在此情况下,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才会发挥价值。看似大幅度上调价格是因为“物以稀为贵”,但实际上此时这些调价的商品并非已经达到了供不应求的地步,而是商家利用买卖关系中的优势地位故意借时机抬高价格、牟取暴利。如果各个店企业都这样涨价,那么会有很多人买不起原本可以获得的物品,绝大多数消费者会处在一种被操控的不平等地位上,这就会导致市场调节的失灵。
三、哄抬物价与普通涨价的区别及相关法律规范
《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享有“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的权利。在规定幅度、标准内正常涨价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涨价幅度超过规定范围的,或者通过类似上述第二部分中描述的囤积等手段操控市场、抬高价格的,都是非正常的调价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导致市场失灵。
所以哄抬物价的行为与普通涨价是有根本性区别的。并非所有的涨价都合理,虽然大多数商品可以由生产者、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但并非制定价格可以完全不受制约,否则会导致买卖双方的地位更加不平等,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理权益会受到损害。哄抬物价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四、对哄抬物价的处罚及相关法律规范问题
根据上述,哄抬物价由于其自身扰乱市场秩序的特点,应当受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哄抬物价的行为应当受到罚款等处罚。但根据200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时候哄抬物价,就要接受刑事制裁,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4]
根据反对的声音,认为这样处罚过于严厉,并且既然《价格法》已经给出了关于哄抬物价的相关处罚措施,再通过这样的司法解释,将此行为归为刑法处置的范围不妥当。由于《价格法》中并未出现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提示性条款,并且自从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以来,操纵价格、哄抬物价等行为主要由《价格法》进行规制[5],根据此尊重市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方向,哄抬物价不应当受到刑法制裁。并且在《价格法》中,对哄抬物价的处罚方式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并没有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解释》将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予以犯罪化,是不合理的扩张解释,并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有司法权侵入立法权之嫌”[6],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不和谐之处。
這些哄抬物价行为应当已经达到了科处刑罚的地步。根据哄抬物价与正常涨价的辨析,哄抬物价是通过各种手段操纵市场、操纵供求关系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本身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在此期间哄抬物价所造成的危害,不仅仅是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7]。根据上述第二部分的论述,哄抬物价行为包括囤积、大幅提高价格等形式。这些形式有可能导致出现本不应该出现的货品短缺的情况,在灾害来临时,会导致急需商品不足,影响防护、救灾工作等,将有可能会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扰乱社会秩序。例如,在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中所列举的案例,在灾害刚发生不久,售卖消毒用品、口罩的商家就出于控制货品、趁机抬高价格牟取暴利的目的,大幅提高商品价格。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这种提价行为已经构成了“哄抬物价”,但这些企业、商家仍然无视行为的违法性,并且更是罔顾这种大幅抬高价格的行为可能给特殊情况下防灾救治、社会稳定等造成的危害。被指定为蔬菜水果供应商的店家,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自己售卖者的优势地位强制提高配送费用、商品价格[8];作为掌握防疫救灾物资、本可以为特殊情况下百姓自我防护以达到防止灾情扩散之目的提供药品等物资的企业,却为了牟取暴利、实行违法的哄抬价格行为。这些做法无一不是抛弃社会公德、不顾法律规定和他人生命[9]。
其次,关于特殊情况下“哄抬物价”行为是否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处罚的问题,认为不应当的人的理由是应该遵守“同类解释原则”[10],把特殊情况下“哄抬物价”单独成罪,并修改《价格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脱离了司法解释的初衷,而是创设了新的可罚行为类型,欠缺实质合理性。”[11]这种观点具有合理性。
但对于不应当通过颁布《解释》的方式来处罚哄抬物价行为、仅应该根据已有的法律规范来追究手段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观点,应当否定。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处在“哄抬物价应当受到刑法制裁而现有法律缺乏相关条款的情况下的[12]。
五、结论
哄抬物价行为根据其相应的特征和方式,区别于一般的涨价行为。它是一种操控市场、操控供求的行为,并且会扰乱市场秩序,导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要求它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而在特殊情况下哄抬物价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不仅仅限于扰乱市场秩序等,这种行为会导致应急货物在特殊情况下供应不足,从而导致在灾害初期人们本可以通过自主购买防护用品来自我保护的时候却不能获得相应的物资,进而影响防护救灾工作,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对公众的生命造成危险,所以在突然发生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受损的特殊情况下,例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安全的灾害等,必须让“哄抬物价”行为的危害性达到受刑法制裁的地步[13]。因此,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应该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使得对这些哄抬物价行为的处罚更加合理化、体系化。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
[3]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1日.
[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
[5] 胡宗金.哄抬物价行为的规制策略与路径选择研究——以非法经营罪的反思为视角[J].中国物价,2019(7):51-53.
[6] 陈正沓.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中的刑法适用研究[J].现代法学,2003(8):123-127.
[7] 储槐植.浅议从案例提炼刑法适用解释规则[N]. 法制日报,2000年9月17日(3).
[8] 张明楷.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10.
[9] 付慧姝.试析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J].财经漫笔,2008(10):95-96.
[10] 姜涛.经济刑法之“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J].学术界,2018 (6).
[11] 同[5].
[12] 武良军.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异化之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4 (5):45.
[13] 张明楷.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