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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的工程船舶如何“走回来”

2020-12-02张方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办共享中心

珠江水运 2020年18期
关键词:承包工程走出去期限

张方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办共享中心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同时为盘活资产,响应国家对企业提出“走出去”战略要求,越来越多的公司必将加大“走出去”的步伐,在做强做大企业自身的同时,也为实现国家的宏图大略贡献力量。下面对“走出去”的工程船舶的合同模式与对应报关贸易方式作出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对通过不同合同模式走向国际市场的船舶的通关方式起到一定指导借鉴作用。

1.涉外工程项目中的国轮“走出去”的几种合同模式

1.1 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系国外石油公司或工程公司(发包方)将海外工程承包/分包给中方公司,中方公司以承包商/分包商身份与发包商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支付给中方公司总包/分包费。工程的内容往往包括设计、采办、建造、安装及后续连接调试等工作内容或其中一部分或多部分工作。如我方作为总包商与发包方直接签订总包合同,我方将对合同工作范围承担对发包方的最终一切责任;如我方作为分包商与总包商或承包商签署分包合同,则我方只对自身完成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工作承担对应的责任。

1.2 船舶租赁

国外石油公司或工程公司出于安全生产或市场垄断考虑,通常会先对分包商专业作业能力、相关从业资历和是否在当地具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等角度进行一系列资格预审后,选定最优资源完成相关专业工作。如在某些区域,我方并无相关业绩,短期内难以直接参与当地石油公司或工程公司的工程或服务分包。对此,我方可尝试通过与当地一些有实力和背景的本土公司或代理公司间接以租船模式参与当地项目进而打开市场,在取得一定项目业绩和市场口碑后再争取与本土石油公司或工程公司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此外,部分国家设定贸易壁垒或本土保护政策,为满足当地法律法规要求,中方公司如想进入当地市场只能以租船模式间接提供服务。租船又分为期租和光租。

1.3 期租模式

在定期租船的模式下,与通常租赁贸易中仅交付设备、设施等物品不同,我方仍需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直接负责船舶的航行、操作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船舶固定费用(比如船舶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保险等)和船员相关费用。因工程船舶的特殊性,除船东方配备的施工总监、船长和标准船员外,承租人还需根据项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其他专业分包商人员,如吊机操作人员、焊工,工程按照承租方的设计方案和作业程序要求进行施工。

1.4 光船租赁

光船租赁也是船舶“走出去”战略的一种方式。在光船租赁模式下,我方作为船东,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一段时间。承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船员的工资等,且负责船舶的日常管理、调度、营运和作业,即船舶使用权在承租人,由承租人对其服务的客户或业主承担全部责任。相对于其他合同模式,此方式利润率较低。

2.混合性质的合同模式

为规避各项风险和理顺双方责权利关系,合同双方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在基本合同模式上增加其它合同模式条款内容,形成一种混合性质的合同文本,如在常规租船合同内容中增加运输和安装合同的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工作界面、职责和风险的界定,减少合同纠纷。

3.对应出入境报关贸易方式分析

3.1 对外承包出口贸易方式

适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合同模式。返回国境时申报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该贸易方式对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期限有严格监管,出境前需提前向海关报备合同及合同到期日。且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以下简称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如需延期复运进境,须在工程期限届满前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规定期限(包括经海关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如海关能够确认为原出口货物,且单证齐全,凭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于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物资,海关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照章征税。若船舶在境外会连续作业于多个海外项目(都是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模式且已经完成合同签订),可于出境前一并向海关备案并在报关单中以最晚的合同期限为准。若船舶在境外的工程承包合同执行完毕后,需执行租赁贸易合同,原则上需返境后重新申报租赁贸易出口。贸易方式不同涉及到的监管方式也不同,对于我方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出入境瓶颈问题,一定要事先与海关做好充分沟通。

3.2 租赁贸易方式

适用于船舶租赁的期租模式(期租期限为一年及以上)、光船租赁模式(光船租赁期限一般都超过一年)。返回国境时申报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此种方式下,要注意在租期届满前办理退运手续,否则需要根据延期合同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若船舶在境外的租赁合同执行完毕后,需执行新的工程承包合同,原则上需返境后重新申报对外承包出口。

3.3 租赁不满一年贸易方式

适用于船舶租赁的期租模式(期租期限为不满一年)。返回国境时申报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此方式的申报难点在于,租赁不满一年的贸易方式,入境时实行许可证管理,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入境时应向海关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若监管条件涉及O证,则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对于船龄超过20年的工程船,是无法办理O证的。此情况要注意规避风险。

4.小结

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境的工程船,若该船或船舶所属设备属于保税或免税性质,则须在出境前办理海关的解除监管或备案手续。对于船舶在境外若需连续从事不同贸易方式下的合同的问题,若中方企业在境外设有子公司,可以考虑由该子公司与外方签订承包工程合同或船舶租赁合同,中方企业与境外子公司签订船舶合同,该合同时间涵盖船舶在境外的时间,即可规避船舶反复动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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