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兽药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12-01朱建纲张宏飞甘肃省平凉市动物卫生服务中心
文│朱建纲 张宏飞(甘肃省平凉市动物卫生服务中心)
兽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从生产、销售到使用的整个过程都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只有对每一个环节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才能确保兽药质量安全,同时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而保证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近年来,甘肃省平凉市以假劣、不合格兽药查处为抓手,强化源头管理,加强市场整顿,规范使用环境,扎实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了平凉市未发生兽药质量安全事故。
当前,平凉市共有兽药经营企业51家,畜禽养殖企业564家,乡镇畜牧兽医站药房17家,乡村兽医门诊121家,还有数以千计的散养户,但没有兽药生产企业,所以平凉市的兽药监管重点放在兽药经营和使用两个环节。面对诸多的监管对象,在监管过程中,平凉市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支持保障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兽药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没有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目前,平凉市及县监管工作全由平凉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单位和工作人员全为兼职。综合执法改革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没有行政执法证,存在违法执法的可能,同时也出现不敢管的问题。监管经费短缺,无监督检查车辆,监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有的不会办案、不敢办案,发现违法行为迟迟得不到查处,影响了兽药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违法处罚设定不全面。例如对使用假劣兽药的行为没有设定处罚条款;对不建立使用记录的现象未设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处罚对象大多针对违法使用单位,而对使用个人却未设定有关的处理规定;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未做出处罚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该条处罚规定明显不适用,缺乏操作性,另外,对宠物使用了违禁药物,若也适用无害化处理方式,显然不太合理,等等。这些都给基层兽药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3.兽药经营场所不规范,管理制度难落实。目前,平凉市乡镇部分兽药经营户只有一间门面、一家人,既经营兽药,又经营饲料,有的甚至主要经营饲料,顺带经营兽药,经营场所不符合兽药经营条件。同时,由于经营的兽药量小,绝大部分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加之与饲料一起经营,卫生条件较差,很难保证兽药的质量。
4.兽药经营者专业知识薄弱。
部分经营者对于兽医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兽药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比较少,一些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不具备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不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于供应商的审查要求不严格。在经营过程中,部分经营者为了谋求利益,不顾国家明文规定,无证经营生物制品;个别经营者为了谋求利益,甚至违法经营违禁兽药。
5.假劣不合格兽药仍有销售、使用。由于养殖户对兽药的有效期不太注意,个别不法商家将过期药作为有效药销售。甚至个别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不法商家勾结,购进和销售假劣不合格兽药,给养殖户造成很大损失。
6.兽药使用环节监管困难。兽药使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人对监管工作持反感和不配合态度;散养户普遍未建立兽药使用登记制度,致使许多动物在兽药残留期内就流入市场而无法监管;人药兽用现象依然存在;由于养殖场户各种档案记录不全,很多是为应付检查而伪造而来,这就导致执法过程中证据难以掌握。
二、对策与建议
1.理顺监管渠道,完善支持保障体系。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原来由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划归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原来由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权包含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由哪个部门去行使、如何行使,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理顺监管执法渠道。
鉴于目前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建议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但要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衔接机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也要及时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只有有力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日常监管检查才有效果。同时,充实监督执法人员,做到县级至少有4~5名专职兽药监管人员,乡(镇)至少有1名专职兽药监管人员,将兽药安全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同时,全面完善兽药违法处罚条款,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支作风过硬、素质过硬、能力过硬的执法队伍是做好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关键。因此,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其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一要加强岗位培训,对平凉市兽药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执法能力;二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岗位责任书,做到纪律严明、奖罚分明,确保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三要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执法职权。
3.加强宣传培训,强化法制观念。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公告、街头宣传栏和各类养殖业培训班等途径,广泛宣传兽药的经营与使用规定,宣传假劣兽药对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危害,提高人民的法制观念。
一是要提高兽药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包括乡村兽医人员和广大养殖户,要求自觉遵守兽药使用规定,抵制违禁兽药和假劣兽药,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二是要大力宣传养殖业快速发展与健康发展的关系,提高政府领导层对兽药监管工作的认识,确保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一步到位,确保畜禽产品中违禁药物含量的超标率和兽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之下,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健康肉。三是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打击假冒伪劣兽药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要以为人民负责的信心和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执法,把兽药监督工作引向深入,并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4.积极推进兽药GSP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准备经营兽药的企业要督促其严格按照兽药GSP标准建设,要坚持“条件符合,准予验收,达到标准,方可通过”的原则,严格按照《甘肃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逐条对照,逐项核查,对于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不予认证、不准经营,使兽药经营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5.严厉查处假劣、不合格兽药。平凉市以国家、甘肃省查处通报的年度不合格兽药、假兽药及非法生产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和每年农业农村部通报的非法企业为重点,认真安排部署,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兽药经营企业、规模养殖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国家、甘肃省通报的每一期假劣、不合格兽药有人去查,有人去管,确保每次查处都能取得实效。
6.加强兽药经营、使用环节日常监管。以专项整治和假劣兽药查处为契机,督促兽药经营企业严格依照兽药GSP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建立销售记录、购入记录、销毁(退货)记录,建立详细的进货、销售台账和产品质量档案;保证各县(区)每月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场、兽药经营企业、乡村兽医门诊、乡站药房等兽药使用、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一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检查中发现在经营、使用环节中有禁用、假劣、过期失效、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兽药产品及人药兽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同时,结合监督检查开展了兽药安全合理使用法规宣传和技术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兽药使用制度,完善养殖用药记录,执行休药期规定,提高养殖用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