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认同”的哲学诠释
2020-12-01余露
余 露
当今时代,两大发展趋势并驾齐驱:一方面,理性多元文化越来越成为所有政治社会的共同特质,另一方面,政治社会之间的相互交流、影响、渗透日趋频繁且深入。因而,大力推进政治认同建设,凝聚社会共识、维系社会长治久安,是每个政治社会的首要任务。
为了寻求行之有效的政治认同建设进路,厘清“政治认同”(political identity)的概念和内涵就成为必然之举。然而,现有的研究无论强调感情和意识的归属感等心理要素①,还是将心理态度和实践行为并举②,无一例外都单方面地讨论个体对政治共同体/社群的认肯,忽视了政治共同体/社群对政治认同主体的身份赋予。这无法直面身份政治/认同政治(identity politics)对政治社会的挑战,也使得政治认同建设进路之效力大打折扣。
本文从自我认同(self identity)出发,将“政治认同”视作个体在寻求“自我”及其本质特征时的一类特殊归属,即个体在认肯政治共同体/社群的同时获得某一特殊身份,并进而依此身份所要求的特殊规范进行实践活动。兼顾政治认同对象及主体的二元视角,有助于我们理解认同政治对于承认的诉求,更有利于我们促进诸身份/认同进行“视域融合”,达成社会共识,形成政治认同。
一、从自我认同到政治认同
“自我认同”是个体对“我是谁”的回答,即个体在大千世界中找寻到独一无二的“自我”,并进而依此行动。“自我认同”可以在两个层面被理解:在本体论层面,它关注个体跨时间的“同一性”,探究个体如何在时间流变中保持同一;在规范论层面,它关注个体的本质特征、核心品格和真实归属,探究特定的个体因何特质而成为独特的个体。本体认同和规范认同彼此关联、互为印证,共同勾勒一个独一无二的个体:本体认同在逻辑上承认个体的独特性,而规范认同则赋予个体实然的独特性。
规范认同,即个体关联于人类生活的不同领域,将自我延伸到形形色色的共同体/社群(community)并将自我视为其中一分子,透过其他众多的有着类似认同/身份的他者之承认和认肯来确证其特质,进而形成充分的自我认同。因人类生活的丰富性,规范认同也呈现出多样性。个体可以关联于千差万别的共同体/社群获得不同的成员身份(肤色、性身体、宗教信仰、文化团体、政治信念等),每种成员身份都表征着一种积极谋划,诸谋划编织在一起就筑成了个体充盈的“自我”,赋予了个体以自身的道德特殊性③。理解规范认同,要认清两对彼此纠缠的重要关系:一是认同与承认的关系;二是个体与共同体/社群的关系。
在规范认同中,个体将“我”扩展到“我们”,在得到有类似认同的他者的承认后,获得某个身份或某个特质的确证。自我认同与他者承认之间的关系,在泰勒的《承认的政治》中得到了经典阐述[1]。泰勒指出,自我认同部分地是由他者的承认所塑造的,自我是在与有意义的他者持续不断的对话和斗争中得以建构的。透过与有意义的他者“半是公开、半是内心的对话协商”,个体将自我融入到与他者的关系之中并获得某个特殊的身份/认同,进而去理解与这一身份相关的欲望、志趣以及所珍爱的事物,建构部分的自我认同。因而,他者的不承认(nonrecognition)或者误认(misrecognition)会对我们的认同产生巨大的影响,将我们囚禁在不真实的、扭曲的以及贬损的存在形式之中。比如,《一个陌生女人来信》中那个痴痴地盼着作家R 认出她是“那个13 岁少女”的“陌生女人”,因作家R 的不承认一直困于扭曲的存在形式中,艰难地走完了短暂的一生。
但是,陌生女人所展示的个人维度(personal dimension)却不是泰勒的关切点。正如阿皮亚所言,集体维度(collective dimension)才是泰勒关注的焦点④,他关注的是特殊少数群体的认同与占统治地位或多数群体的承认,比如操法语的魁北克人与加拿大英语居民之间的认同与承认问题。这就可能会忽视认同的集体维度对个人维度及自主性产生的伤害:当个体被迫以集体身份/认同去与占主导地位的共同体/社群对抗时,比如黑人、同性恋者去追求被平等对待、拥有平等的权利去过有尊严的生活时,他/她就会陷入到肤色、性身体等身份/认同所要求的积极谋划中,从而其丰富的规范认同就会单一化甚至扭曲化,进而影响其自主性。“承认的政治要求一个人的肤色、性身体以某些方式在政治上被认肯,这就会使得那些想将肤色和性身体当作自我之个人维度的人难以如愿……承认的政治与强迫的政治,没有明显界限。”[2](P163)
这便涉及到个体与共同体/社群的关系。个体的“我”为了充盈自我,需要不断地与他者对话,走向相同的“我们”,同时与相异的“他们”斗争。泰勒的关注点仅聚焦在作为少数的“我们”和作为多数或占统治地位的“他们”,但实际上,规范认同的过程广泛存在着反对和拒斥的关系。个体对于真实自我的确认,有时通过特定共同体/社群对其身份的承认,有时则通过反对某个特定的共同体/社群,更多的时候是两者同时发生。比如,儿童对性身体的确认,中间总会经历对相异身份的有意疏离甚至排斥。但更为重要的是,阿皮亚提醒我们,泰勒对认同之集体维度的强调可能对认同之个人维度造成伤害。阿皮亚承认,“集体认同/身份……提供了我们称之为脚本的东西:人们在制定他们的人生计划以及讲述他们的人生故事时可资利用的叙事。”[2](P159-160)但是,现代社会中的个体有多重集体认同/身份,它们都将我们纳入到更大的叙事中。个体不会将他们所拥有的集体认同/身份赋予相同的分量,同一身份在不同的个体那里也不会拥有同等的分量⑤。同是魁北克人,他/她可能也是同性恋者。当过度要求他应该为延续法语文化做出抗争时,原本他更为看重的同性恋身份可能就会受到损害。
之所以出现此种张力,是因为规范认同并非一种单向关系,而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规范认同仅仅依靠作为个人的“我”走向作为集体的“我们”是无法完成的,个体对于共同体/社群的认肯、归属或反对、抗争只是这一过程的开始。换言之,走向或斗争只是规范认同中个体关联共同体/社群的一方面。规范认同的另一方面是共同体/社群通过赋予身份或特质的方式关联个体,诸身份或特质成为规范认同不可或缺的部分,造就“我之所是”。这也是古希腊放逐以及中国传统中逐出家谱被视作重刑的原因。身份的剥夺实则是对个体自我认同的贬损,也褫夺了个体与他者对话、立身处世的凭借。但是,如上所言,共同体/社群的多元性在个体身上呈现出身份和特质的丰富性,对某一身份(尤其是非真实归属)的过分强调就会导致阿皮亚所说的“伤害”。
虽然规范认同是复数的、丰富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在现代个体的诸多规范认同之中,政治认同(political identity)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因为政治对现代生活有着独特的影响,某种意义上政治生活提供了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背景。政治生活是现代个体无法逃避的事实。“无论一个人是否喜欢,实际上都不能完全置身于某种政治体系之外。一位公民,在一个国家、市镇、教会、商行、工会、俱乐部、政党、公民团体以及许多其他组织的治理部门中,处处都会碰到政治。”[3](P5)
政治认同的特殊地位在诸多政治哲学家的著作中都得到了彰显。以区别于其他角色认同,迈克·沃尔泽在谈到美国人的认同时,便区分了两种不同形式的认同:一种是基于公民身份而对民族国家(nation of nationalities)产生的政治认同;另一种是关联于不同种类的团体(民族、信仰团体)而形成的文化认同⑥。类似的区分也出现在罗尔斯的文本中。罗尔斯明确地指出,我们拥有两类认同/身份:“公共身份或法律身份(public or legal identity)——他们在基本法律方面所具有的身份”;“非法律身份或道德身份”(non-legal identity),“这种身份是参照公民深层的目标和信仰来加以确定的。”“这两种信念和依恋——政治的和非政治的——规定了人的道德身份,并确定了人的生活方式,即一个人认为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应做的事情和应该努力加以完成的东西。”[4](P31-32)虽然在政治认同与文化认同或非政治认同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沃尔泽与罗尔斯看法不一,但他们都承认政治认同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因而将之与其他诸规范认同对举。
那到底何谓“政治认同”?作为规范认同的一种,政治认同关乎个体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这种关系呈现出一种二元结构:一方面,个体对政治共同体的认肯和归属——何种政治共同体?另一方面,政治共同体赋予个体某一特定身份——何种政治身份?即个体在政治共同体中如何看待自己、看待他人?“不论我们如何界定政治认同的内涵,它都应该包括‘谁的认同’和‘认同什么’这样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前者是对认同者身份的确认,后者是对认同对象的把握。”[5]
二、认同什么——政治认同的对象维度
政治认同是个体与政治共同体的双向互动关系,其中一个面向就是个体对政治共同体的认肯和归属。这便是政治认同的对象维度,也是以往研究反复强调的面向。
但是,这立马就会招致怀疑。敏感的批评者会指出,这隐藏着一种二难困境。如果顺承此思路,承认政治认同的对象是某个政治共同体/社群,这将背离政治中立性的立场,因不得不使用压迫性力量而无法实现政治认同的旨趣——确保理性多元社会的长治久安。“如果我们把政治社会当作以认肯同一完备性学说而达到统一的共同体,那么,对于政治共同体来说,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就是必需的。”[6](P38)如果维护政治的特殊性,强调政治认同的对象仅仅是某种利益,并切断利益与价值的联系,那这将偏离从自我认同到政治认同的线索,因为它背离了“共同体/社群”的核心要义。有学者就认为共同体最为核心的要素是“纽带和共享价值”[7],罗尔斯也明确强调共同体/社群是依靠某种完备性学说来维持统一性的[6](P42脚注)。
批评者的质疑建基于对两个未决问题(open question)的成见之上:一是,政治是否是中立的⑦?二是共同体/社群是否必然预设完备性学说,进而使用压迫性力量?在批评者看来,政治社会必须平等地、中立地对待所有值得的善观念,而不偏袒任何特殊的一方。而共同体/社群却恰恰与之相反,它总是依系于完备的道德、宗教学说,推崇某种特定的善观念。因此,政治认同的对象不可能是某种政治共同体/社群,这也意味着“从自我认同到政治认同”是一条错误的建构进路,无法为我们提供关于政治认同的精确理解。
实际上,批评者过于武断了,上述两个问题并非如他们所言般已有定论,除批评者呈现的面向外,它们还有其他面向,甚至更重要的面向。
政治中立性虽被很多自由主义者奉为圭臬,但也从不乏批评者,比如查尔斯·泰勒和威尔·金里卡。在《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中,惠春寿更是系统地驳斥了证成的中立性。在他看来,证成的中立性是不切实际的要求,无论是国家行为的证成(不偏不倚的情形,如罗尔斯、高斯),还是国家行为的道德基础(排除的情形,如罗尔斯),都不可避免地要诉诸美好生活观念。因而,他指出,公共证成的支持者最好放弃中立性,转而去寻求“什么样的美好生活观念才有资格成为国家行为的合法基础”[8](P73-119)。至此,我们至少看到,政治的中立性是个未决问题,批评者的理论基础本身也颇值得质疑,所以其批评并未比笔者的立场更站得住脚。
更为重要的是,惠春寿清晰地呈现了罗尔斯中立性原则背后所依赖的特定价值。他指出,罗尔斯对国家行为的证成所依赖的重叠共识实际上要求公民调整、修改自己的完备性学说,甚至必须“出自”某种版本的康德主义,否则就无法与正义原则达成契合;即便后期做出调整,只强调国家行为的道德基础建基于现代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所隐含的政治观念,但“公共政治文化本身就是由一些特定的完备性学说所塑造的”[8](P73-119)。实际上,罗尔斯的理论并非特例,这是由政治社会的本性决定的。政治社会作为一种合作系统,必然存在“宪法意义上的特殊社会目的”(罗尔斯语),这些特殊的目的被政治社会的成员所共享,既外显为显性的制度共识(或原则共识),也内涵着隐性的价值共识。正基于此,笔者认为,中立性是一个“范围概念”(range concept)。在罗尔斯那里,现代民主社会所共享的自由主义价值框定了中立原则的外围边界,完备性学说只有接受自由及相关价值,才能在政治领域被平等地、不偏不倚地对待,否则将面临着调整和修改以达致与正义原则的反思平衡[9]。
批评者可能会再次辩驳,即便罗尔斯的中立原则确实依赖于自由主义价值,但笔者不应该武断地将政治社会在本性上与价值共识关联起来,毕竟罗尔斯明确区分过作为联合体的共同体和政治社会,政治社会的公民希图借助合作实现的只是共享的正义目的,共同体的成员才试图通过合作实现完备性的善观念[9]。这也加强了上述批评,如果共同体必须依靠完备性学说,而政治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在诸完备性学说间保持中立(范围概念),那从自我认同到政治认同的进路仍阻力重重。
事实上,共同体并不必然依靠完备性的善观念。与“中立性”类似,“共同体/社群”(community)也存在颇多争议。雷蒙·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就曾指出,Community 一词极富复杂性,“一方面,它具有‘直接、共同关怀’的意涵;另一方面,它意指各种不同形式的共同组织,而这些组织也许可能也许不可能充分表现出上述的关怀。”[10](P81)“直接性”“区域性”和“有机性”便是滕尼斯所强调的共同体之特征。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他将“共同体”与“社会”对举,强调共同体是基于血缘、亲族、共居处和地域以及一系列共同的态度、经验、感情和气质所形成的有机体,与出于理性的意志或利益考量的社会团体不同,共同体是建基于本质的意志或自然的意志之上的,个体生于斯长于斯而逐渐形成了共同利益的概念⑧。而麦基弗(MacIver)则偏重“组织性”,在他看来,共同体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共同利益,而这种利益必须以组织为载体⑨。
但是,滕尼斯和麦基弗都认可,共同体具有共同利益/共同善。不同的是,滕尼斯强调由于共同的出身、地位或习惯才形成共同利益,而麦基弗则强调共同的利益就是最根本的,也因此,前者认为共同体是自然生成的,而后者则认为共同体可以有意识地构建起来。共同利益/共同善便是共同体最根本的特征,而非对完备性善观念的依赖。值得提及的是,共同利益虽然对共同体中每个人都有利,但却非个体利益相加,而是个体追求自我利益不可或缺的条件,比如,全体公民保卫国家免受不正当侵犯、教会成员在宽容原则的限制下维护教会的纯洁性。与之相应,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政治社会也具有共同利益/共同善,只是薄厚程度不一:可以厚如泰勒所言,“是一项特定共同事业的目标”,需要所有公民的“参与性自治”;亦可薄如罗尔斯所推崇的,“是一种有关法治、相互尊重公民权的真正共同善”[11](P129-130)。因而,共同体/社群并不然依靠完备性的善观念,也可由罗尔斯意义上的“重叠共识”维系。
至此,我们不仅看到从自我认同到政治认同之进路可以成功回应批评,更能看到其为我们敞开的巨大空间,它广泛地虑及了不同层面的政治认同。政治认同因对象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类型——国家认同、政府认同以及政党认同等,它们分别将不同的政治共同体——国家、政府、政党(特别地执政党)等作为其认同的对象。持不同政见者认同国家却不认同现实政府,更甚者,无政府主义者不认同一切形式的政府。虽如此,国家认同、政府认同以及政党认同却时常缠绕在一起。一般而言⑩,国家往往借助政府来行使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而政府又总由特定的政党(执政党)掌控,所以国家认同、政府认同以及政党认同在诸多情境下甚至呈现同一性。但是,学术界对政治认同的讨论多集中在国家层面。“在现代世界中,国家应是政治的主要活动领域,因为国家是我们所面对的最完整的权威,也是最值得通过劝说和讨价还价着力影响的机构。”[12](P631)现代政治中,国家被公认为是一定的疆域内使用强制性权力最合适甚至是唯一合适的机构,公共性事务也只有以“国家”之名方可得到最妥善的处置,因而,国家是政治认同最主要的对象。更为重要的是,要更好地直面、处理身份/认同政治问题,国家才是恰当的言说场域。
三、谁的认同——政治认同的身份维度
政治认同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面向便是身份维度。政治认同是政治共同体/社群与其成员间的双向关系,个体肯定、承认、归属于某一政治共同体/社群,作为个体的他/她便是认同的主体,在认同的同时个体相应地获得某个身份。这一身份是个体所处的规范认同关系网络中至关重要的节点。正如第一节所言,如若被剥离政治身份,我们便丧失了准确的社会定位,自我认同就遭到了严重的贬损。正因为此,剥夺政治身份一直被视为最严重、且被审慎使用的刑罚。
粗略地说,政治身份是与政治共同体的类型紧密相关的。当个体归属于某一政党时,他/她便获得政党身份,如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民主同盟盟员、英国工党党员,同时获得相应的权利,也履行相应义务。当个体认肯某一现实政府时,他/她便是此政府的拥护者,否则便是无立场者甚至持不同政见者。需要指出的是,政治身份的获得兼具主动获取和被动赋予两个方面,两者占比依不同类型的政治认同又有差别。政党身份的获得,既需要个体主动申请,又需要政党借助一套严密的程序接受、确认并赋予;个体与政府相关的政治身份则更强调个体的主动性;而与国家的互动中,个体的政治身份则更依赖于国家的赋予。
国家何以(应然地,而非实然地)赋予个体政治身份?又该赋予个体何种身份?在政治哲学中,这些问题关联着政治正当性问题,即解释国家行使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条件及因其具有的规范性特征[13]。国家行使政治权力进行统治的道德条件,正是国家赋予个体政治身份的凭借。因而,对政治正当性的不同看法,也会给予政治认同身份维度以不同的回答。
现代最为典型的政治正当性理论是契约论者给出的。一般而言,契约论者认为,国家的政治正当性在于其成员的接受,这种接受表现为特定形式的契约——国家赋予我们特定的权利和自由,我们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但现实经验告诉我们,事实上,从未有过个体跟国家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契约,自主移民、政治避难等形式的国籍选择或许可视为“明确的同意”的变种,但这些情况毕竟仍是少数。所以,更多的契约论者倾向于国家与个体间的契约是“隐然的同意”:只要个体对政治社会的公共事务及其运行原则有所了解而且仍自愿留在那个社会,就表示他隐然地接受了一个契约。然而,自主选择离开或留下是有条件的,“对于一个贫困的、不懂外语或外国习俗、靠着微薄工资维持日食的农民或工匠,我们能够认真地说他对于是否离开自己的国家具有选择的自由吗?如果能够这样说的话,那么,对于一个睡梦中被人搬到船上、若要离船则只有跳海淹死的人,我们岂不可以同样宣称他留在船上就表示他已自由同意接受船主的统治”[14](P127-128)。所以,一种理想的论证政治权威及其统治规则的模型或许应该悬置现实中的同意类型,转而从规范性角度预设或设定一个相关的“人的观念”作为起点,从个人观念中演绎出政治正当性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当参与订立契约的人具备某些特征时,他们将会就一套政治规则达成契约,因而接受以此规则为基本规范的政治共同体/社群的统治。
概而言之,一旦认为正当性证成诉诸成员对权力的接受和认肯,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对作为成员的人的政治特征予以描述,换言之,它将依赖一种“人的观念”。在这种意义上,“政治认同”常与“政治的人/个人”(political persons)“政治的个人观念”(political conception of persons)等词相互替用。对“政治的人”的刻画决定了政治合法性的本性和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认同即是在设计和刻画政治共同体/社群的基本原则时,我们所援引的基本的“人”的模式。政治认同的身份维度就是找寻个体与政治最相关的特征、身份,表征规范性的政治原则、制度所适用的主体的利益和特征⑪。
罗尔斯是这一进路的代表人物。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放弃了“寓居宗教共同体的存在者”“平等的道德代表”等个人观念,转而援引“政治的个人观念”——自由且平等、理性且合理的公民。在罗尔斯看来,政治的个人观念才契合理性多元的民主社会的公共证成目的,才准确刻画了个体在由基本制度所规定的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的身份,即公共身份或法律身份⑫。这一身份与非法律身份共同规定人的道德身份和生活方式(第一节已论及)。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罗尔斯所使用的“政治的个人观念”并不旨在精确地描绘“我之所是”,而是只挑选出个体与公共证成相关的特征和属性。
这一进路区分了政治身份与非政治身份(相应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或政治的与道德的),指出非政治身份深深植根于个体对于美好生活的看法(即善观念),而这些善观念又是千差万别甚至彼此冲突的,因而,国家就应该在这些互相竞争的善观念中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这样才能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体,进而确保个体能公正交往、社会能长治久安。这一进路被泰勒称作普遍主义政治(a politics of universalism),它强调所有公民享有建基于平等权利和资格基础之上的平等尊严,每个个体在政治领域中只彰显其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政治身份。但是,正如上节所言,并非所有哲学家都支持政治中立性。平等承认的政治还有另一种实践进路,即差异政治(a politics of difference),它强调个体或群体应该被承认的是他们独特的认同,是他们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特征。这一进路认为政治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各种非政治身份(文化的、宗教的等身份)之间保持中立,它必须敏感于这些特殊认同,给予它们适度的尊重。国家或政治社会完全可以根据好生活的概念、强烈的集体目标来组织,只要它“能够尊重多样性,尤其能够尊重那些不赞同共同目标的人,并且能够为基本权利提供足够的保证”[1]。
不同于普遍主义政治将不同个体视作无差别的公民,差异政治强调政治认同的身份维度必须承认各式各样的文化认同、宗教认同和社会认同。根据这一进路,人们总是嵌入在不同的共同体/社群之中,这些共同体塑造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以及对美好生活的想象,赋予我们的选择以背景和内容,我们完全无法剥离这些身份而只保留所谓的政治身份,我们是带着迥然相异的认同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的。因而,国家理应基于这些认同平等对待不同个体。这一进路最强硬的立场甚至从不同个体的平等地位走向了认同群体的平等地位,他们“将国家看作认同群体的联邦,每一个群体都被允许有高度的自治权”[15](P101)。
泰勒则呈现了差异政治相对温和的立场。在《自我的根源》中,泰勒指出,自我存在于或隐含或明确的“背景性框架”之中,我们因此确立我们的生活方向、最根本的动力以及最基本的忠诚,我们永远不可能逃避、脱离或遮蔽它们⑬。正因此,我们就必须在政治领域、公共生活中为这些独特的认同开辟空间。“在国家里,受到保护和得以实现的不仅仅是你作为一个人的自由;国家也要保证共同的文化身份认同得以表述。”人们的政治身份也“有着一些强大的共同目的和价值观”[16](P157-165)。
结合政治认同之对象维度,我们可以给出如下概述。如上节所言,政治共同体/社群是对不同个体为之合作的共同利益的表征。这种共同利益关联于个体的根本利益,事实上,个体的根本利益——过一种美好、良善的生活是政治共同体/社群的目的之所在。换言之,引导政治共同体/社群制度构建和运作的原则旨在促进或保护个体的根本利益,这些根本利益为制度提供了方向。因此,身份维度的政治认同就是关注与政治共同体/社群的目的、原则、规范相关的特征:这些特征是国家针对个体行为以及个体之间互动的正当性基础,使得个体成为规范、政策的影响因素,并让个体有能力参与政治活动并履行政治义务[17](P106)。但这些特征应该囊括一些什么?普遍主义的政治与差异政治给出了完全不一样的回答。
四、结语
敏感于认同与承认、个体与共同体/社群的关系,“政治认同”的哲学诠释试图从自我认同出发,将政治认同视作一类特殊的规范认同,即个体与政治共同体/社群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它有两个不可分割的维度:对象维度——认同什么、身份维度——谁的认同。
在对象维度,政治认同表现为个体因共同利益/共同善认同并进而归属于某个特定的政治共同体/社群,将其视为政治认同的对象。这些共同体包括国家、政府和政党等不同类型,但国家是政治认同最主要的对象。这一诠释进路挑战了政治中立性立场,却并不预设政治共同体必须建基于完备性学说,不同类型的政治共同体拥有着薄厚不一的“共同利益/共同善”。就国家而言,“共同利益/共同善”既可仅仅局限在保护个体权利,亦可旨在追求某项共同的事业。
在身份维度,个体因关联于不同类型的政治共同体而获得不同的身份,这些身份的获得兼具主动获取和被动授予。就个体与国家的关系而言,个体政治身份的获得更倾向于被动赋予,这关联于国家政治正当性证成。普遍主义政治的支持者强调个体应在政治中剥离多元、互竞的文化和宗教身份,只保留承担平等尊严的政治身份——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差异政治的辩护者则坚称个体的政治身份包含着特定社群的共同目标和价值,个体需要在政治中被承认的是各式各样的独特认同。
随着科技的不断革新和全球化的持续扩张,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各民族及其文化出现渗透、融合的趋势,但另一方面,国家独特的共同利益和政治价值、文化传统又在碰撞中得以凸显、强化,国家内部则因价值差异、利益分化呈现出多元性,各式各样的认同群体(性别的、文化的、宗教的、族群的等)都渴望其身份在政治生活中得到承认、追求其集体目标和共同价值在政治框架的构建及其他重要的社会政策中予以考量。如何在此种张力中有效推进政治认同建设,培育爱国主义,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每个国家迫在眉睫之要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政治认同”的哲学诠释兼顾政治认同的对象和身份两个维度,为寻求有效的政治认同建设提供了新方向,拓宽了新路径。在对象维度,要处理好政党认同、政府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具体的语境中实现三者的统一。就国家认同而言,要敏感于共同利益/共同善的薄厚程度,在经济激励系统、制度组织系统和政治价值系统三个层面⑭同时着力,形成稳定的国家认同。在身份维度,要深入普遍主义政治与差异政治的争论,既要尊重平等承认的政治对公民权利的诉求,更要理解并处理好认同/身份政治对承认的追求,给予各独特的认同群体(性别的、文化的、宗教的、族群的等)以政治考量,促进诸身份/认同交往、交流进而实现“视域融合”,达成社会共识,形成政治认同。
[注 释]
①参见威尔特·A·罗森堡姆.政治文化[M].陈鸿瑜,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4;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
②参见薛中国.关于“政治认同”的一点认识[N].光明日报2007-03-31;詹小美,王仕民.文化认同视域下的政治认同[J].中国社会科学,2013(9)。
③关于“自我认同”更为细致的讨论,参见余露.伦理学视域下的自我认同问题[J].伦理学研究,2018(5)。
④Cf.K.Anthony Appiah.Identity,Survival:Multicultural Societies and Social Reproduction[A].Multiculturalism:Examin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C].Amy Gutmann (ed.).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4,pp.149-163.在此文中,阿皮亚认为个体认同(individual identity)拥有两个主要维度:集体维度,即集体身份的交集;个人维度,即那些重要的社会特征和道德特征,比如富有魅力、贪婪(P.151)。
⑤这涉及到规范认同中表面归属和真实归属的区分。参见余露.伦理学视域下的自我认同问题[J].伦理学研究,2018(5)。
⑥Cf.Michael Walzer.What It Means To Be An American[M].New York:Maosilio Publishers Corp.,1996.值得注意的是,沃尔泽认为政治认同是不能独立于文化认同的,两者一起才能造就公民对国家的忠诚。
⑦政治中立性有三种不同类型:证成中立、目的中立和结果中立(Peter Balint.Identity Claims:Why Liberal Neutrality is the Solution,Not the Problem[J].Political Studies,2015:496-497.)或程序中立、目的中立和效果/影响中立(罗尔斯.罗尔斯论文集[C].陈肖生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517—520)。但是,目的中立性“既缺乏实质意义,又没有足够的影响力”,而结果中立性面临着不切实际、无法实现的指责。(惠春寿.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9:73-77。)与之相较,证成中立性则更具前景,且更契合本文的讨论主题,故后文只讨论证成中立性。
⑧参见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⑨Cf.Robert M.MacIver.Community:A Sociological Study:Being an Attempt to Set Out the Nature and Fundamental Laws of Social Life[M].Macmillan,1924.
⑩在这里,我们有理由搁置无政府主义者。一来,无政府主义者毕竟是少数,国家与政府的关联已成常识;二来,只有如周濂那样认为政治正当性追寻权力的来源,即讨论我们为什么要建立国家/政府时,无政府主义才必须面对的。本文采纳罗尔斯的观点,认为道德的可证成性决定了政治权力和制度的正当性。参见周保松.稳定性与正当性[J],开放时代,2008(6)。
⑪Cf.Campbell.Person,Identity,and Political Theory:A Defense of Rawlsian Political Identity[M].Dordrecht: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dia,2014;John Christman.The Politics of Persons:Individual Autonomy and Sociohistorical Selve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⑫关于罗尔斯个人观念的嬗变,参见余露.个人观念、正义及其证成[J].伦理学研究,2019(5)。在此文中,笔者指出,罗尔斯个人观念的嬗变是由其关注点决定的,政治的个人观念是为政治正义的公共证成所设。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的政治个人观念是功能性的。
⑬Cf.Charles Taylor.Sources of the Self: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Identity[M].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
⑭ 参见金太军,姚虎.国家认同:全球化视野下的结构性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4(6)。但是,对政治价值系统与制度组织系统所处的层次以及两者的关系,笔者与此文有不一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