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庭外程序制度保障思路
2020-12-01罗东烟
罗东烟 罗 贤
盐城师范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2
一、刑事庭审之外的实质化现象
从本质来看,刑事庭审根本要求就是让刑事庭审在证据调查、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不受第三方干扰,使其作出的裁判具有决定性作用。尤其使举证、认证、质证流程在法庭中进行,相关裁判活动、事实查明及诉辩意见在法庭中形成。此要求意味着,刑事庭审之外的其他环节在庭审开始之后均发挥不了实质性的作用。尽管1996年以来,我国立法机关一直注重刑事庭审的实质化,但之后一系列《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都未从根本上改善实质化现象。具体来说,刑事庭审之外的实质化现象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庭前审查程序的实质化
理论界普遍认为,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庭前审查程序是属于程序性质的,而非实质性质。根据当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公诉案件后,只要发现起诉书中明确有证人名单、主要证据之类的物件,均要开庭审判。尽管这种规定改变了从实体上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有利于改变以往先定后审的现象,但改革依然不够深入。原因在于,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审查案卷过程中,获得了初步的印象甚至是初步结论。在此情形下,庭审法官很难改变先入为主的观念,在开庭审判时不免陷入流于形式的状态。
(二)庭前会议程序向实体化倾斜
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英美法系对抗审判方式,并从中加以优化改良,形成我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之所以确定这种程序,原因在于该程序方便法官把握庭审重点,提高审判效率。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也对庭前会议程序作出一定的阐述,认为庭前会议程序有助于保障庭审顺利进行,且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尽管如此,但如果承办案件法官单就程序性问题听取意见而没有执行现行规定,这将会给庭前会议程序实质化带来较大的风险。此外,庭前会议的主持者往往是合议庭成员,他们会从案件中形成“预断”,这也会影响后续审理的结果。这就表示,如果承办案件法官在过多听取审查实体性问题的情况下,有可能削弱庭前会议的作用。
(三)法庭之外形成的形式裁判结果
刑事审理是刑事裁判的基础,反之,刑事裁判是刑事审理的必然结果,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因而,刑事庭审要想实现实质化,就需要做到刑事裁判与刑事审理的有机统一。原因在于,只有二者有机统一,法官才能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正确裁判。如若法官并不是在法庭审理基础上作出的判决,而是在其他影响因素之下作出的,那么这种做法将会带来很高的错判风险。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的主要原因
为完善刑事庭审功能,我国陆续进行司法改革活动。但从历史经验来看,我国刑事庭审形式化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这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因素。从前文论述不难发现,我国刑事庭审形式化的关键原因,主要是刑事庭审之外的实质化现象所引起的。再从司法实践情况分析,我国庭前准备与庭审结束后,后续程序形成实质化现象,与以下几方面内容有关。
(一)庭外阅卷的影响
客观来说,在充分接触控方案卷材料的情况下,庭审法官可以更从容开展审判活动。但同时应该明白,上述所谓有利的方式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加以解决。例如,通过强化庭前会议程序功能、优化证据公开制度等。在没有更好选择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过于迁就当前阅卷形式,毕竟,案卷移送制度可能会给法庭审判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换言之,截止当前我国还未从根本上扭转刑事庭审形式化的重要因素是:在实行案卷移送制度情况下,庭审法官通过阅卷方式形成一定的裁判结论,会丧失庭审应具有的作用。
(二)刑事裁判决策的行政化
审理与裁判的有机统一才是司法实践的关键所在。只有如此,刑事庭审的实质化才可以形成坚实的基础。发展至今,刑事庭审形式化并未完全解决的另外一个关键原因是,刑事裁判决策依然涉及行政化。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我国刑事庭审很难将审理与裁判做到有机协调。在目前的发展状态下,刑事庭审只能以形式化方式运作。故此,刑事裁判的行政化现象,与当前案件审判制度、审批制度、内部审委会制度有很大的关联。
(三)刑事实践的地方化
现代司法理论表明,法官独立审判才是司法公正的逻辑基础。换言之,法官如若受第三方观点或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影响,其作出的裁判的公正性就会不复存在。简言之,法院需要独立于其他机关,必须行使独立审批权,才可以维护司法公正。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在司法地方化的情况下,审判工作被干涉现象比较多。也正因如此,国家相继出台系列决定,明确防止司法地方化,禁止任何机关以任何方式干扰司法活动。有幸如此,我国刑事实践、司法活动的地方化现象逐步减弱。虽然目前并未完全根治,但依然处于不断进步之中。
三、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庭外制度保障机制展开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庭审形式化一直是困扰已久的问题。为此,如何完善刑事庭审功能、达到刑事庭审的实质化是目前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不仅仅要关注法庭审理程序,更需要关注刑事庭审之外因素对刑事庭审的负面影响。本文研究认为,需要通过如下方面的举措,切实为刑事庭审实质化提供庭外制度保障。
(一)打破控方案卷材料与刑事庭审程序的连接关系
刑事庭审法官如若通过庭前或庭后阅读控方案卷材料方式作出裁判,而非通过听审控辩双方当庭辩论来形成裁判结论,就会导致很多风险出现。要想加快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需要切断控诉方材料与刑事庭审之间的联系,确保庭外影响因素最低。一是取消案卷移送制度。但凡刑事庭审法官接触到控诉方案卷,他就会依据浏览案卷留下的印象而作出初步的裁判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庭审法官很难依据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公正地从庭审活动中作出裁判结论。因此,取消庭审法官接触案卷制度,是当前应对上述问题的主要方式。二是构建证据开示制度。当前,司法机关要根据现实情况,并借鉴国外司法活动的经验,建立证据公开制。如出现控辩双方中某一方力量过于悬殊,司法机关可以指定检察机关承担更多的证据开示义务。
(二)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一方面,转变行政化的办案方式。传统案件请示汇报、审批办案方式不仅会带来审判方面的负面影响,还会有悖于司法公开公正,削弱合议庭功能。因此,需要转变这种办案方式,要充分尊重法院独立审判权,引入司法独立审判的制度。另一方面,增加审判委员会的公开性。客观而言,审判委员会制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这种情况下,要积极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合议功能。
(三)减少司法的地方干预
刑事庭审要想实现最大化的公正,就需要推动独立审判制度。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由于法官受到各种第三方因素影响,往往庭审活动会呈现一种形式化现象,为解决这种问题,需要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过程中,不仅要改进法院内部行政化办案模式,强化刑事庭审功能,还需要进一步削弱外界因素干扰。
四、结语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当前司法实践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在推进这一制度过程中,当以加快庭审实质化为核心举措。在保证庭审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要实现诉讼证据与质证、案件事实查明、诉辩意见发表、裁判理由形成均在法庭形成的局面。在我国现今刑事法律制度框架和实践背景下,推进庭审实质化,尚需立足现实参酌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