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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研究*

2020-12-01

法制博览 2020年32期
关键词:同意权民事行为行使

刘 璐

赣南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一、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缺失的影响

(一)国内立法的缺陷

国内立法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当前我国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同意权这一块存在缺失的情况,在现行的法律中少有对医疗同意权的提及,即使提及到医疗同意权也是限于成年人之间,对于未成年人本身来说,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鉴于我国立法的缺陷,使得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基于这些情况,导致目前,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研究不多且不够深入。陈汶佳、冯恺研究了美国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演变。在美国历史上,未成年人一度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因此未成年人同意权这一块的立法不能够取得有效的进步和发展。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未成年人的权利只能够由自己的监护人行使。

(二)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代行的缺陷

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代行存在着较多的缺陷。立法的缺失使得当前很多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都是由其监护人以及其家属代行,但是在代行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监督,使得目前医疗同意权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生命安全的保护,不能够随意扩张行使主体的权利,医疗同意能力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的缺陷并不意味着所有认知、识别和判断等天然意思能力的丧失,欠缺行为能力的未成年患者意思能力可支持其获取某种程度的自主,那么这种践行自主的能力应该得到尊重。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成年精神病患者以及未成年患者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同意能力,无医疗同意能力的未成年患者的医疗同意权在原则上应由其父母共同行使。

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如何有效保证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也因为当前的制度不完善,使得其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当前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关系着未成年人生命权以及身体健康权的保护,未成年人虽然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不代表未成年人不具有医疗同意能力。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却无任何规定,使得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亟需弥补。不仅如此,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并无任何民事基本法律或其他的基本法律涉及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行使问题,只有两个部门涉及到对新生儿溶血病需要换血治疗的,规定由法定代理人签字。种种迹象表明,当前我国在未成年人同意权这一块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三)未成年人无医疗同意权产生的现实危害

医疗同意权的缺失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一些现实危害,比如未成年人的生命权以及身体健康权都受到了一定的威胁。不合理的认定所有未成年人均不具备任何医疗同意能力,损害了未成年人应有的医疗自决权,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代为行使没有作出任何限制和约束,使未成年人的生命权与身体健康权的保护缺乏最起码的法律保障。

二、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的合理性构建

(一)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能力

我国立法应该要对未成年人拥有医疗同意权,保持积极的态度,并且在民法总则中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应该要具备医疗同意权的行使权利,参照卫生部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对于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该要予以医疗同意权,保证我国所有公民都能够依法享有自己的决定权利。在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应该要明确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能力包括什么,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所具备的对医疗行为的性质、程度、目的、效果及可能的后果所理解评价与判断的能力,并且由于医疗同意权涉及到未成年人对于相关事物的认知和判断,所以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应该要明确未成年人是否对医疗同意权有一定的认知程度。

(二)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的代行及效力判断

对医疗同意权的代行以及效率判断做出合理的判断,当前部分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健全,或者是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做出有效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如何能够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我们可以通过代行的方式保证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得到有效保障,但是在代行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明确受限主体当前很多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的原因,使得当前的医疗同意权无法有效行使,进而耽误自己的最佳治疗时机。此外,对行使人的行使医疗同意权的有关行为作出限制,进而能够有效避免在行使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在实践过程中,一旦出现侵权的行为,我国有关部门应该要及时的制止,作出有关的规定,使得法律能够震慑整个社会。

(三)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行使主体的类型分析

对未成年人的行动医疗同意权行使主体进行有关分析。未成年人行使医疗同意权,一方面是由自己所行使的,一方面是由其相关的负责人所行使的,在未成年人自身行使过程中,我们应该要明确未成年人是否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通过其年龄、心智等等,判断其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而分析其应获得的医疗同意权。对于代替行使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主体,我们应该要通过判断是其父母、爷爷奶奶以及其他亲戚朋友或者是公司等等,通过明确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行使主体的类型,从而能够有效地对其进行制约。所以在分析行使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考虑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另一方面我们要判断并限制代替行使主体的范围,从而能够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的制度构建

(一)多元化立法模式

我们应该要尽可能地建立多元化的立法模式,对于当前的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行使制度构建,我们应该要明确未成年人是指16周岁以下的人群,而在16周岁以下,我们又可以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了解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通过多元化立法的模式,根据实际情况赋予未成年人一定的医疗同意权,能够使得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二)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代行的监护人顺位

我们要保证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代行的监护人顺位。一般来说,我们会以父母作为第一顺位,从而能够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赋予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代为行使主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所以在选择代行主体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要坚持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从而能够使得相关主体代理基于当前的实际需要行使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

(三)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在行使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要坚持最大利益原则,也就是说所有行为的最根本的目的以及最基本的目的都是为了能够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从而能够有效的使得医疗同意权发挥实际的作用。在行使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要时刻坚持最大利益原则,所有的角度都应该基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行使有关权利。

(四)对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代为行使的合理限制

对于代为行使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有关主体以及部门应该要做出合理限制,有关司法部门应该要介入,从而才能够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是否坚持最大利益原则。在行使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的过程中,有关主体会因为个人利益而使得未成年人的利益受损,所以在行使有关权利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要适当的介入,所以能够赋予其监督行使权力必然需要有关部门的监督,从而才能够规避代行使行为的弊端,并且能够践行最大利益原则,通过借助有效的保险措施,能够使得我国未成年人医疗得到一定的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医疗同意权存在较大疏漏,极不完善,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监护监督司法审查制度尚不存在。未成年人是祖国发展的动力,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利益,才能够有效地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步发展。当前,时代正在不断的进步,我们应该要从多个方面去挖掘当前立法的缺陷,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医疗同意权,更应该要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情况,将最佳的利益交给未成年人,其他人都无权干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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