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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价格对信用证业务的影响及风险应对研究

2020-11-30董南任洁于浩吴苏华

时代金融 2020年31期
关键词:风险应对原油价格信用证

董南 任洁 于浩 吴苏华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际原油市场笼罩在一片阴霾之下。原油价格的长期低迷和巨幅波动,给原油贸易的参与方带来了巨大挑战。本文从信用证实务出发,分析了原油交易的定价机制及原油信用证的特征,进一步研究了原油价格波动给信用证各参与方带来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应对建议。

关键词:原油价格 信用证 风险应对

一、原油价格的研究背景

2020年1月底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席卷全球,给后金融危机时代缓慢复苏的全球经济以沉重打击,全球贸易和产业链遭到严重冲击。大宗商品的市场表现可以看做宏观经济运行的“体温计”,原油作为当前全球最重要的能源商品,同时也是大宗商品市场上的绝对主角,其市场表现与全球经济运行形势密不可分。

今年一季度,国际原油价格出现了断崖式的下跌(图1),美国原油期货价格的暴跌甚至创造了历史,5月交货的WTI原油期货价格跌幅为309.63%,收于每桶-37.63美元,歷史上首次跌入负值;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也一度刷新了2003年5月以来的低位,至每桶25.16美元。

原油价格的巨幅波动之所以能引起世界范围内广泛而密切的关注,是因为原油在国家战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方面,原油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基础能源,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另一方面,原油关乎国家安全战略乃至国际关系平衡,它不仅是国家军事实力和国防建设的重要保障,更是地缘政治的重要影响因素。

由于受到资源禀赋条件限制,且低油价、高成本的资源经济效益欠佳,近年来我国的原油产量总体呈现缓慢下降趋势(仅2019年的原油产量有所反弹)。与之相反的是,近几年我国GDP增速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对原油消费的需求不断上升,致使原油表观消费量不断上涨,原油产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需求(图2)。

为了弥补我国原油消费量和原油产量之间的巨大差距,我国大量从海外进口原油,进口量增速多年来维持高位,进口依赖度已达到70%以上。另一方面,我国原油出口整体规模相对较小,且自2017年以来一直呈现下降趋势(图3)。

原油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而我国的原油消费仍主要依赖进口,且依赖程度呈现加大的趋势。因此,有必要针对原油价格波动的影响进行研究,为与国际原油贸易相关的各方实体提供应对建议。

二、原油贸易的定价机制

目前,全球原油贸易的定价,多采用基于各种基准价格进行升贴水调整的公式计价法。根据原油采购期限的不同,原油贸易的定价模式又分为长约合同定价模式和现货市场定价模式。

长约合同采用公式计价法,一般选取某一基准价格加上升贴水的方式来定价,具体的公式如下:

原油结算价格 = 基准价格 ± 升贴水

现货市场定价方面,多采用某一时间段的基准价格的均价来进行结算。

(一)基准价格

目前全球各地区选择的原油基准价格有所不同,大多数地区选取原油期货价格作为基准价格。目前全球有三大原油期货市场:美国西德克萨斯州中质原油(WTI)、英国北海布伦特原油(BRENT)和中东阿联酋迪拜原油(DUBAI)。

此外,第三方评级机构的原油报价也是全球原油基准价格的重要来源。例如,普氏(Platts)以收市价估价对阿曼/迪拜原油进行定价,这是中东地区出口到亚太的重要原油定价基准;阿格斯(Argus)公布的的高硫原油价格指数ASCI则是沙特、科威特、伊拉克原油出口美国的定价基准。

目前全球的基准价区主要有三个:

● 北美地区——以WTI原油期货为基准的定价体系;

● 西欧及非洲——以布伦特原油期货为基准的定价体系;

● 中东出口至亚太地区——基于普式报价的定价体系。

我国属于亚洲国家,因此我国进口原油确定基准价格时一般采用普式作价。

(二)升贴水

升贴水一般由产油国或第三方评级机构来确定,主要根据原油的品质、运输费用、出口对象、买方的订单量等诸多因素来制定。升贴水的设置主要是用于弥补不同时期和地域对于基准原油价格的价差,从而实现各地的原油价格都能在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运行。

三、原油信用证的特征

(一)付款方式为远期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能够借助信用证融资,或者给中间商预留转手时间,付款方式多为远期,一般为装运日/卸货通知书出具日/信用证出具日/交单日后的30天、90天或365天等,信用证兑用方式多为BY NEGOTIATION或BY DEFFERED PAYMENT,不要求提交汇票等金融票据。

(二)贸易术语多使用FOB

通常情况下,原油贸易由卖方负责装船运输,买方负责全部的运费和相关保险费用,因此贸易术语多采用FOB。一方面,原油进口商如果有途径自行联系船公司订舱,就可以较为灵活地掌握船期,便于催促进口商尽快发货;另一方面,在国际运价较为平稳的时候,采用FOB贸易术语还可以有效地避免运价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当然,如果国际运价在短期内处于动态上升的状态,那么进口商可能会选择CIF术语,以将运费增加的风险转移至出口方。

(三)规定首尾款交单方式

原油销售合同的定价一般采用浮动计价,约定以提单日前后一段时期的原油市场基准价格加减升贴水作为最终交易价格。但是在信用证开立时,最终价格一般无法确定,因此,实务中通常以临时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卖方交单的临时金额,等最终作价期结束,产生最终价格之后,再用信用证或T/T汇款的方式结算最终价格与临时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临时价格小于最终价格,差额一般在原信用证内结算;如果临时价格大于最终价格,差额则一般用T/T方式结算,即卖方在信用证之外退给买方。

(四)以LOI/WOT代替提单

在原油贸易中,一筆交易从货物发运到最终流转到买方手中,一般要经过多家贸易商转手,每一次转手都要由卖方对提单进行背书转让,这就使得正本提单的流转过程十分冗长。因此,对于原油贸易来说,买方很难在信用证交单期之内拿到正本提单,往往收到的只是卖方签发的无提单卸货保函。LOI是卖方证明其符合合同和信用证要求的规格和数量的油品于何时到达目的港的交货保证证明文件。虽然LOI不属于物权单据,但以LOI代替提单是油品贸易的国际惯例做法,因此普遍被银行和业界所接受。在实际业务中,为了防范卖方的信用风险及欺诈风险,开证行通常会在信用证中规定LOI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买卖双方名称、提单编号、船期等运输信息;二是卖方保证单据真实有效;三是卖方对货物和单据拥有处置权,并已按合同约定将货权转让给买方;四是在卖方违约或因正本提单缺失而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卖方负全部赔偿责任;五是适用的法律范畴。

除了LOI外,原油信用证有时也允许客户提交权利担保保函(WOT)进行交单。WOT出现的原因与LOI一样,也是为解决提单传递效率无法满足信用证交单时间的要求。但WOT与LOI不同的是,LOI的作用是代替提单,而WOT的作用是代替最终货物数量、质量证明而非提单,且后续无需提供正本提单。在要求提交WOT的信用证中,贸易术语一般为DES,买方提货凭借的是船方指令,因此需要同时提交卸货港出具的卸货通知书。开证行通常会在信用证中规定WOT的具体内容,包括卸货港、货物数量、卖方名称、受益人有权处置/转让货物等信息。

(五)自动增减额条款

由于国际原油价格具有波动频繁且剧烈的特点,且很多情况下波动幅度会超出信用证的溢短装,因此为了避免买方因交易期间油价频繁波动而不断更改信用证金额的情况,简化操作手续,部分原油信用证会在特殊条款中加入自动增减额条款,规定信用证金额可以根据原油价格和数量自动增减而无需进行改证。自动增减额条款虽然符合原油贸易特点,也简化了信用证改证手续,但是会使信用证具有无法预期的风险敞口,极大地增加了开证行的风险。

四、原油价格波动对信用证的影响及风险应对

信用证中原油价格的确定与原油的期货和现货价格挂钩,因此国际原油价格的波动,势必会对信用证交易各方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尤其当短期内价格波动的幅度过大时,容易因为各种客观因素产生纠纷。不论是银行还是原油贸易商,均应准确地认识风险,采取合理措施防控和化解风险。

(一)开证行

对于开证行而言,当以基准价格开立了信用证后,如果短期内原油价格大幅上涨,那么在尾款交单时,最终金额就有可能超过开证行原本的授信额度,产生信用风险;如果短期内原油价格大幅下降,则有可能在首款以形式发票交单时开证行的承兑金额远大于尾款的最终金额,如果出口方不能按合同或信用证约定将价差补齐,那么开证行将承担这一价差的损失。

因此,原油信用证对于开证行而言具有较大风险,要求开证行准确把握原油市场动态,合理预估原油期货价格,避免因价格波动产生的各类风险。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差价处理方式。开证时可要求申请人在特殊条款中明确加入对于临时发票金额和最终发票金额的价差结算方式。比如,当临时价格小于最终价格,价差通过在信用证项下提交最终发票结算;当临时价格大于最终价格,价差通过T/T方式在信用证之外结算,并要求受益人在首款交单时提交同意退补差价的证明。

2.合理设置信用证溢短装。为防止由于原油价格短期内快速上涨,导致来单金额超出开证时所占用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可考虑要求申请人尽量提高信用证金额的上浮比例(如10%),以增加占用授信额度的方式防范风险。

3.追加保证金或抵质押物。当短期内油价涨幅过大,导致交单金额可能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时,为避免产生信用证金额敞口,可要求申请人追加保证金,或者增加抵质押物,以确保超出信用证授信额度的金额得到有效控制。

(二)交单行

对于交单行而言,原油信用证项下的风险点主要在于单据审核和贸易融资。一方面,原油信用证涉及单据和交单方式一般较复杂,容易增加交单行的操作风险,比如单据不符点未审出而导致的银企纠纷;另一方面,如果原油信用证交单续作了出口押汇等贸易融资,后期又遭到了开证行的合理拒付,交单行将面临融资款无法归还的风险。

对此,交单行应谨慎处理原油信用证业务,严把技术审核关口,规范操作,确保单据的相符和融资款项的安全。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认真审核和研究信用证条款。由于原油信用证拥有其独有的特征,在定价方式和交单方式上与其他交易相比有很大不同,因此交单行在审核信用证的过程中应格外细致,并结合原油贸易实务,考虑信用证金额和条款的合理性,如发现不利于出口方交单或收汇的条款,应建议出口方及时与进口方商洽寻求改证。

2.严审单据,规范操作。原油信用证单据要求较为复杂,涉及金额大,付款期限长,因此须尽量保证信用证项下交单相符。对于审单中发现的不符点,应尽量联系出口方改单。此外,须认真研读信用证对于交单方式的规定,严格按照条款要求进行操作,避免因主观疏忽增加后期的沟通成本,甚至产生纠纷。

3.谨慎办理贸易融资。严格把控贸易融资审核流程,对于存在不符点的交单应拒绝办理融资。此外,要积极关注原油市场动态,预估原油价格的未来走势,谨慎评估油价大幅下跌情况下出口方的还款能力,必要时须要求出口方提前还款或补充保证金。

(三)进口方

对于进口方而言,原油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原油价格大幅下跌时,无法顺利收回差价。当进口方按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信用证首款的临时发票金额,而短期内如果原油价格大跌,相当于出口方多收了钱,一般来说差价须由出口方在信用证之外向进口方补齐。但如果价格波动幅度过大,甚至出现价格跌破负值的情况,出口方可能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支付这一差价,对于进口方来说便产生了损失。

此外,由于原油信用證多允许用LOI代替提单,进口方还可能面临无法拿到正本提单而产生的提货风险。

因此,进口方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1.明确信用证条款。在开立信用证时应尽可能将交单和付款事项规定清楚,具体规定单据出具的形式和模板,并将短期内油价上涨或下跌所造成的差价处理方式,明确体现在信用证条款中,并要求出口方出具证明,表明其同意在首款承兑或付款金额大于最终金额的情况下,按信用证规定方式退补差价。

2.实时关注市场动态。时刻关注国际原油市场的动态,尤其是对价格波动应形成足够的敏感度,针对不同情况及时地采取应对措施,有效地预判和化解风险。另外,积极关注出口方的经营状况,防止其因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无力退补差价。

3.开立保函,转嫁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口方可以考虑开立与信用证相配套的银行保函,由银行提供担保,当尾款交单的最终金额小于临时发票金额,且出口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价差,则进口方有权向保函开立行索赔该价差,由银行来承担无法收回尾款差价的风险。

(四)出口方

出口方在原油信用证交易中所面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收汇风险和拒付风险。一方面,原油信用证对单据要求较为复杂,容易因为细节问题遭到开证行拒付;另一方面,当原油价格大涨时,出口方提交的最终发票金额可能会超过信用证余额,容易被开证行以超支或其他理由拒绝付款。

此外,由于原油信用证通常以LOI代替提单,而进口商可凭LOI提货,这样就使得进口方在支付尾款的情况下将货物提走,使出口方面临财货两空的风险。

因此,出口方应采取如下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仔细斟酌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在签订合同和协商信用证条款时,应仔细研读条款,确保自己有能力满足条款要求,当发现不利于自身的条款时,应积极争取修改合同或改证。

2.保证单据质量。交单时尽量提高单据质量,做到单证相符,避免遭到开证行的合理拒付,影响正常收汇。此外,对于尾款交单或补充交单也须格外关注单据质量。曾发生过一个案例,信用证要求提交LOI,并规定后续提交正本提单后LOI则失效,当出口方拿着存在不符点的提单作为补充单据提交时,遭到了开证行的拒付。虽然最终认定提单作为补充单据不属于UCP600规定的范围,拒付不成立,但为了避免这期间所产生的的沟通成本,出口方还是应尽量做到所提交单据的相符性。

3.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原油市场的价格波动。一方面,当发现油价涨幅高出了信用证金额的上限,应及时联系进口商确认付款事宜,防止进口商因市场波动而选择弃货或其他违约行为,必要时应尽快寻求改证,增加信用证金额;另一方面,当发现油价大幅下降时,应及时考虑自身在信用证之外补齐价差的能力,保证资金链的健全,维护自身声誉。

参考文献:

[1]桑一.国际原油信用证应用特点解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2,000(001):54-56.

[2]王风雷.CIF与FOB在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应用[J].经济视角,2003(07):64-65.

[3]搜狐.小强谈原油(十二)原油定价机制[R/OL].https://www.sohu.com/a/194169031_460360.

[4]贸易金融网.大宗商品之石油[R/OL].http://www.sinotf.com/GB/Trade_Finance/Commodities/2016-11-10/xMMDAwMDIxMzcxMA.html.

[5]i国结.【原创】一则“新冠”疫情期间原油信用证案的讨论[R/OL].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93260139&ver=2426&signature=T6k*A97j-vYsB7HembNJNO8Nj1ec5mlcet78V*5om21QYfBJ5JvMwAwUYE4vKiCTCFkLUcne6vxwttGMKrKYJyPO1NQCiazr3rO2rO9sPrpJEphoLsHgCwnru00*8iEk&new=1.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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