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时代下知识产权公证发展的几点思考
2020-11-30陈伟芳
陈伟芳
龙岩市闽西公证处,福建 龙岩 364000
一、我国知识产权公证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一)公证模式局限于传统的被动的纯见证模式
目前,我们公证行业的模式主要还是延续传统的纯见证模式,公证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贸易的平台。这个纯见证模式在因信息不畅导致信息不对称的年代还是非常有效的,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融合和共享成为信息时代的标志和特征,各行各业的信息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透明,公证的优势被进一步削弱。此外,从长远发展来看,人的视觉、嗅觉、听觉等构成人类认知体系的感官在细致度、精准度上也无法与现代智能化机器抗衡的。
公证处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是一个“被动者”,主要的操作手段往往都是当事人自己亲自实施,公证员往往被认为不适宜亲自参与。但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知识和公证知识了解的局限性,所以其操作起来往往会力不从心,也必将挫伤当事人的积极性。因此,局限于传统的被动的纯见证方式的公正发展模式肯定不是长久之计。
(二)公证的介入阶段局限于对知识产权的事后救济
知识产权从产生到确认再到发展利用,是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但综观全国公证行业介入知识产权的情况,笔者发现各个公证处的介入阶段往往局限于对知识产权的事后救济,而且局限于对侵权行为的取证、固定,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证据保全公证,比如购物保全、网页保全等。笔者在与省内同行就知识产权公证进行交谈时,往往最后话题都会慢慢演变证据保全公证。
这并不是说明该项业务过于泛滥。相反,这说明了知识产权的保全证据公证对于知识产权的拨乱反正的重要性。然而,这同时也说明了公证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面过于狭窄。事实上,事后维权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中的一个小环节,而且还是下游产业。如果有足够的利益空间,当事人即使遭遇侵权,也不会选择公证服务,这也导致了公证收费无法提高。笔者在实践公证工作中发现,在事后救济时,面对同样的稍微高额收费,律师服务的受认同度会远远高于公证服务。究其原因,是因为在事后救济阶段,公证行为已经不会给产权人创造利益,反而是增加成本,因此,当事人只好尽量压缩成本以换取更大的利益空间。这样就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延伸公证的知识产权保护链才是发展所需。
(三)公证的技术手段相对落后,“跨界打劫”现象频发
由于公证传统的纯见证模式已根深蒂固,导致在现实办证过程中,公证员也比较忽略技术手段的更新。传统的公证技术手段大多数还是依靠人工,对于一些非实时性的证据往往因未及时介入而无法保全,而对于实时取证的公证往往又因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或因手段落后、繁琐而放弃。传统的公证手段尽管“客观有余”,但面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简单地依赖截屏、拍照、录像等惯有技术手段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无法满足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权利人个性化、定制式的需求。此外,保全的完整性(如有些网页内容需要特定代码方可显示)、保全的精确性、保全的范围和协作程度(如需要对异地现状及内容进行保全)都还进一步提高。
这已不是一个可以闭门造车的时代。你不敢跨界,就有人跨过来打劫。由于公证的被动性及手段的落后性已经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公证的中立性和客观性随着技术手段的发展也已经不是无可替代,被替代已是必然。跨界打劫现场已经渗透到了公证领域,比如“美亚柏科”、“安证通”等。如果我们公证还是如此固步自封,在这个弱肉强食的时代,毁灭是迟早的,而且还会让你失败得哑口无言。
二、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效力优势
虽然信息时代下,公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但是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特别是公证的效力优势可以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利器。笔者认为公证的效力优势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作为法律要件的效力优势
在知识产权的产生阶段,公证在作为法律行为成立、生效、对抗要件时,该效力或源于法律规定,或源于当事人约定:若未履行公证的程序,该项法律行为就可能因为公证要件之欠缺而无法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公证的该项效力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得尤为明显。
(二)作为法定证据的效力优势
公证文书素来有着“证据之王”的称号。公证文书的效力优势不仅体现在其优于一般的民间文书、视频资料或者证人证言,而且优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出具的相关公文。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则被作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往往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公证的该项效力在知识产权的事后维权阶段发挥得更为明显。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优势
众所周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法院常常无须经过审判阶段便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在借贷合同中尤受青睐,这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同样适用。只要违约事实清楚明确,对方若是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公证的该项效力可以很好地成为知识产权人保护自我的盾牌。
三、对信息时代下知识产权公证的几点建议
中仍然大有可为。曹阳秘书长在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研讨会总结到:三十多年来,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变化:1.由线下逐步扩展至线下线上共同开展;2.由以往被动的保全证据公证变为主动保管证据,公证职能向前延伸,真正体现公证预防性价值;3.由公证机构单一的执业方式扩展为通过公证信息化执业平台开展执业活动;4.由传统的公证机构独立执业,发展为公证机构与掌握信息技术的公司、科研院所合作,依托外脑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公证。结合曹阳秘书长的讲话,笔者对未来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公证提几点自己的建议。
(一)创新传统见证模式,化被动为主动
如笔者前文所述,传统的纯见证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信息时代下知识产权对公证的要求。信息化时代则意味着时空界限的模糊及数据的共享、资源的高效使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证所坚守的现场和“眼见为实”,也相应地在客观空间位置和时间界限上获得延伸。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公证机构应尝试重新定义亲历者视角:依托客观可靠的信息技术,将电子数据的创造、发展、流转过程客观化、固定化,即使行为产生时公证人无法亲自参与,也可以在将来以重现、追溯、验证等角度参与取证、存证过程,实现数据证据保全过程的超时空“亲历”。
经济全球化要求公证行业必须主动出击,打破的传统的办证思维,变被动为主动,主动探索公证可在知识产权发挥作用的领域,寻找线上公证的发展道路,摸索信息时代下公证的互联网生存法则。
(二)延伸知识产权的公证链条,参与知识产权全过程
知识产权的产生是个动态过程。因此,公证不应只把焦点对知识产权的事后救济中,而应积极寻找信息化与公证的契合点,参与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流转的全过程。因此,未来公证应把握权利的源头,随时随地地与事务产生相伴相随,实行动态监控、实时记录才是信息时代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
在信息爆炸的年代,公证人必须打破传统利益固化的藩篱,积极思考公证如何主动地更深一步介入知识产权的研发、形成、成果转换等环节,成为法律文书的缔造者或者法律行为的参与者,将公证业务与互联网的其他行为或者事物的接触面扩宽。
(三)多方面开展合作,主动顺应时代潮流
综观全国各公证处,除了少数发达地区外,许多公证处队伍老化、知识陈旧,人员稀少,资金紧缺,因此要求各个公证处单打独斗,实现技术研发,实在是有点强人所难。寻求合作是唯一的出路。为了弥补大部分公证处势单力薄的短板,同时也为了应对第三方机构介入公证法律服务的跨界竞争与挑战,公证行业应积极寻求各大信息技术企业、科研院所跨界合作的机会,尝试建立与法院、律所、知识产权公司等相关知识产权服务群体更为有效的服务对接,探索创新公证融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新领域、新方式。此外,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为公证处与第三方机构搭建有效的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建设公证信息化,积极发挥整个行业的力量,共同建设公证行业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