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公正调节研究
2020-11-30周长垠
周长垠
绥化市公证处,黑龙江 绥化 152000
中国经济随着改革开放飞速发展的同时,各项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现阶段我国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是公证行业调节功能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公正调解业务随着多元纠纷解决的需求也不断被大众所熟知和应用。
一、公证调解的定义、意义和优点
(一)公证调解的定义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1]。在公证调节的过程中,公证员一般会处于不偏不倚的中间立场,以国家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公证公平的引导当事人平等的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探讨,消除双方误解分歧的同时达成合作共赢的共识。
(二)公证调解的意义
首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此项规定不仅为公证行业进行多元化纠纷提供基础依据。除此之外,相关政策和决定的发布不仅是国家随着时代经济发展社会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依法治理的需要,也是公证行业通过多元化纠纷融入社会发展的突破口,公证调节的推行在合理解决多元化纠纷的同时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有积极性作用[2]。其次在实际的运转过程中,各个区域的公证机构一般是依法设立,在运转的过程中以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为己任,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因为现阶段的公证调解在多元化纠纷的处理中还处于推广发展阶段,因为对公证调解的认知不明确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很多人对于公证调解的价值是处于质疑状态的。因此在多元纠纷的过程中进行公证调解在解决问题的同时纠正社会群众对于公证调解的错误认知有积极性作用,解决问题的同时发挥公证调解的本质属性。最后,现阶段中国实施法律法规中关于公证的规定较少,而且随着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一些现存的公证事项正在被移除或者取消,公证职能在法律规定中逐渐被弱化,这也是公证事业在实际发展中遇到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公证调解的优点
1.灵活度高且成本低
与法庭上诉相比较,公证机构在日常的运转过程中作为纠纷调解的窗口基层单位,在进行工作的同时会深入群中内部,贴近基层的调节方法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比较,对基层多元纠纷的适用范围更广阔。与行政调解和侧发调解过程中所使用的成本相比较,公证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进行,降低社会诉讼费用和司法支出成本的同时对降低社会成本有积极性作用。
2.专业度与效率更高
在实际的运转过程中一般会将公证调解人员统称为公证员,现在的公证员在任职之前一般要求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在实际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的立场也被当事人双方或者当事人多方所认可,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随着对职业认知的增加,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一般会秉持着“秉公执法”的调解原则去进行调解,避免了在调解过程中产生“和稀泥”的调解方式,因此公证调解的效果一般在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过程中具有良好的效果。
3.调解方式多样性高
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较,公正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的调解需求对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可以运用合同、保全证据、强制执行等方式对阶段性的调解成果进行保护,使得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可以理性的进行选择。与私下商议合同相比较公证调解形成的公证文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二、多元化纠纷公证调解的概念与现存问题
(一)多元纠纷的概念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可归纳为: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而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并满足社会主体多元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状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不含以下三点:(1)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多元救济体系;(2)由协商、调解和仲裁及诉讼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3)由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公序良俗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依据[3]。
例如:湖南女子何某在西安务工,骑车行走期间将老人张某撞伤,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住院治疗期间,花费5000多元,再加上其他费用,向何某索赔8000多元。何某离异,还要抚养远在老家的子女,生活极度困难,只肯赔偿50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面对此次纠纷,在调解的过程中明确双方诉求的同时要从双方角度出发,常见的调解方式是适当降低金额后立即赔偿,避免因为双方诉求不统一在司法调解的阶段产生对双方的时间和经济产生深一步的损失。
(二)多元纠纷公正调解的现存问题
1.多元纠纷公证调解的过程中对公证调解的重视程度低
现在中国对于多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方式,但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对于公正调解往往是处于忽视状态的,在进行多调解方法联动调解的过程汇总对于公证调解的应用率也处于一个较低的状态。除此之外,现阶段公证行业在实际的公证过程中对于自身的认知度还处于一个待提升的状态,常见的错误认知是在受力阶段的无争议受理,有争议不受理的态度。这样将多元纠纷拒之门外的态度也是公正调节社会认知程度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2.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一定的问题
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比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证调解的相关规定较少,数量上少的同时法律效率也处于一个较低的状态,调节范围比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窄。
3.公证调解的参与积极性低
因为在现在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公证调解的规定较少,除此之外耗时耗力的公证调解的结果具体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证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公正调解的认知度较低,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的参与积极性低,这也是影响公证调解开展推广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多元化纠纷公证调解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大公证调解的宣传力度
公证调解在中国现在还处于发展阶段,在发展的过程中要端正对公证调解的认知,在工作过程中加大对公证调解的宣传力度,与此同时应该通过专业的培训对公证员的工作认知进行提醒。在推广过程中可以利用合理的奖惩制度来提升公证员参与公证调解的积极性。公证调解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又被称为“非讼”,在保障调解效果的同时降低调解过程中调解成本的投入[4]。
(二)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公证调解机构
在公证调解推广的过程中,各个区域可以根据区域纠纷时间的实际发展类别进行需求分析,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公证调解室。根据实际的调解需对公证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公证员在日常接待的过程中对于各种多元化纠纷转接到调解室进行解答,在调解的过程中通过问题各个角度的分析来进行证前调解,优化公证调解流程的同时提升公证调解的效率。
(三)在实施过程中加强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对接
现阶段人民调解是我国面对纠纷最常见的调解方法,因此在进行公证调解的推广过程中要做好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公证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以通过参加人民调解和对人民调解的协议拔管来引导相关当事人办理公证。司法调解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是诉讼内的调解;而人民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司法调解一经达成协议,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因此在公证调解的过程中要加强与司法调解之间的对接。
四、结束语
现阶段的公证机构在工作的过程中一般以单一的公证调解作为主要的工作形式,在公证调解的开展过程中公证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对自身的工作方式进行调整,在引导当事人依法办理公证事项之外,可以根据实际的公证调解内容加强法律事务性的服务,以圆满解决问题作为目标给予当事人全面的非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