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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野下泛珠三角区域协作机制探究与完善*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扫黑除恶泛珠三角专项斗争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0

一、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转变

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升人民幸福指数,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00 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黑恶势力遭到破坏性的打击,但是随着时代社会的发展,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黑恶势力一直不断运用高科技更新犯罪手段,使得黑恶势力犯罪更加隐蔽不易被公安机关发现。立足于现状,中共中央与国务院积极调整政策,将“打黑除恶”改为“扫黑除恶”。两者的相同点在于,无论是“扫黑”还是“打黑”都旨在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同时高效打击犯罪,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社会基础。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扫黑比打黑范围更加广泛。经过十余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威慑力,有效遏制了黑恶势力的扩散速度。但是,黑恶势力并没有彻底消失,而是从明战转为暗战,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黑恶势力披上合法的外衣,不少犯罪活动游离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强化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隐蔽性,增加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黑恶势力的组织形态、获取利益的途径也在不断变化,以前血腥的街头暴力逐渐向“软暴力”转化,更多表现为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获取到非法利益。因此,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除了打击频发、高危的犯罪行为,还将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惩。

其次,力度更加强硬,打击更加彻底。打黑除恶是方向明确、对象精准的定向打击,目标直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黑恶势力。①相比之下,“扫黑除恶”是以面带点,辐射范围更广泛,不单单指向黑恶势力,更加深究其背后势力,旨在建立起共建、共治、共享型社会,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本次扫黑主要打击情节轻微,与人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去做靠山,使得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威胁和侵害,有损国家机关的权威。因此,这次扫黑把打击黑恶势力与清除“保护伞”结合起来,不仅深入清除黑恶势力,还附带对“基层苍蝇式腐败”全面清查、严厉惩处,进而维护基层政权的稳定环境。

再次,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的政策,开扩“标本治理”、“源头治理”新模式。任何事物都有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事物在萌芽初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较容易治理,通过缓和的方式就能让情况好转。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却不能适用缓和的方式,黑社会长期称霸具有一定的顽固性,而且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都不一般,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普通刑事犯罪可以比拟的,光靠刑法的事后教育作用,可能无法挽回造成的严重后果。何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通常具有较大的人身危害性,甚至很多成员都有犯罪前科,再犯的可能性极高,反侦查意识也很强,法律的预防作用难以对这类人群发挥效果。刑法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犯罪的产生,要想从根本上降低犯罪率,关键在于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由单一依赖刑法调控预防转变为标本兼治和源头治理,彻底根除黑恶势力给社会造成的威胁。由广大人民群众自发参与,构建常态化的群防群治社会治理的全新机制,深入考察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区域内快速发展的地理、社会成因,不仅仅扫除表面的黑恶势力,更加深层次的改造社会环境,扫除不利因素,根本上清除黑恶势力产生的环境土壤。

最后,从部署主体来说,“打黑除恶”是由国务院主导的行动,“扫黑除恶”则是由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部署的。②“打黑除恶”是出现新情况时国务院为稳定社会秩序实施的过渡阶段性措施。而“扫黑除恶”则是在前者实施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迈出的关键一步,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更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更加严苛,要求全面排查、及时掌握新动向,在对黑恶势力进行惩治的过程中,把反腐败一把抓和“扫黑除恶”有机结合起来。此外除了专项行动中所要求的具体治理活动外,还应当从法治的角度出发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系统的从源头上对黑恶势力进行根治。这样一来既可以在专项行动中高屋建瓴的对黑恶势力进行打击,又可以铲除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避免“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现象。只有如此,才能达到社会效应、法律效应和政治效应的有机统一;才能给予人民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才能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夯实基础。

二、泛珠三角地区区域协作可行性分析

首先,泛珠三角区域有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泛珠三角区域位于我国南部,水系发达,水路运输业和公路、铁路运输业都于全国而言较为发达。“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串联了东盟、南亚、西亚、北非、欧洲等各大经济版块的市场链,泛珠三角区域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贸易联系最为密切的地区,“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启动,进一步提高了泛珠三角区域的战略地位。其次,国家政策支持。早在2011 年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公安厅厅长通过了《泛珠三角警务合作联席会章程》,确立了泛珠三角警务合作机制,规定了九省公安机关各警种在联勤指挥、情报信息、治安防控、刑事侦查、网络监管等方面建立具体操作的协作机制。在打击犯罪方面,泛珠三角区域以保障区域内安全为宗旨,各警种、专业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侦办跨区域流窜犯案件,建立主侦机关牵头,各办案部门高效配合辅助的破案模式,实现全面侦办联合行动。在处理突发重大案件时,建立跨区域联勤指挥部,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及时提供资源支持,提高预警防范能力。在快速反应方面,加强城市公安协作抓捕,设立卡点截堵、异地侦办抓捕合作机制,遇到重大案件需要异地配合时,直接通知相关单位立即截堵。综上所述,泛珠三角区域有成熟的刑侦协作网络,通过健全的信息情报共享、组织运行、协调指挥使得泛珠三角区域的联合协作取得瞩目成功,开创了国保专业化警务合作运行机制的先河。将泛珠三角区域依托多层次、多方向的关联信息协作机制运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从而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更好地服务区域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三、泛珠三角地区区域协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区域内部发展差异

泛珠三角区域的内部差异对“扫黑除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泛珠三角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建设不足,也间接导致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扫黑后期乏力。一些落后地区人才发展资金匮乏,缺乏新型人才积累,对信息和高科技设备投入不足,行政结构陈旧。国家政策倾斜的情势下,泛珠三角区域的合作方式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发展方式和地区警务结构也面临巨大压力,使得现代化建设进入瓶颈。另一方面,广西、云南、湖南、贵州、福建、海南、四川、广东都属于少数民族集中聚居地,不同省区之间存在强烈的文化差异,区域协作机制忽视地方特色,用统一的制度标准、结构来规范区域合作结构,使得区域协作陷入僵局,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一些地区忽视自己区域特色、盲目跟风,加速扩大了地区间协作的差距,抑制了地区政府发挥特色优势,丧失了分工的效益优势,从而影响协作效能整体提高。

(二)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省份众多,内部矛盾也会频发,尤其是各省地方保护与区域合作之间的矛盾,这种地方本位思想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撑起了一把“地方保护伞”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为地方与地方之间、省区与省区之间的差异,认为侵害本地利益,一些部门或地方接收到协助请求后不配合或消极配合,拖延办案进度更有甚者阻碍外地单位办案。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和人文素养等其他社会因素也使得区域内合作的理想目标与现实之间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加上各单位的政绩考核等硬性指标的要求导致原本预设的信息资源共享不能顺利推进,各地区协作在信息共享上面临一些顽固障碍。这些因素影响了扫黑工作人员不及时上传黑恶势力信息,严重阻碍了原本有限的信息资源共享,打击了其他地区的共享积极性。

(三)人口流动量大导致跨区域犯罪增多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珠江三角洲由于开放,经济得以迅猛发展,吸引了大量四川、湖南、贵州、广西等周边省区的劳动力,原有的静态、封闭人口聚集模式被动态、开放模式取代,由于外来人口的增多使得珠江三角区域的社会治理陷入僵局。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受到利益驱使的犯罪分子,涌入经济发达地区作案,跨区域的犯罪多以抢劫、盗窃的财产型犯罪为主,在泛珠三角区域一些靠近东南亚地区的省份涉毒、涉黑、走私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比例也居高不下。这些犯罪有极高的人身危害性,犯罪嫌疑人为达到犯罪目的不择手段,稍有不慎会转换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犯罪的暴力性激增,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给侦查部门侦破案件提高难度。犯罪分子为了躲避侦查会利用相关单位对于外来人口监控的空白流窜作案,得手后迅速转移,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举步维艰。

四、泛珠三角区域“扫黑除恶”斗争协作机制的完善

(一)提升侦查人员业务水平

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侦破的速度及质量,提高侦查人员业务素质,完善公安机关在招录相关工作人员时严把准入标准。同时制定严格的选拔和考核机制,看中专业技能的同时也需要具备基层工作经验,组建专业化、高水准的侦查队伍。在平时完善培训,定期开展学习交流,增进协作单位横向交流,缩小区域内各地业务水平差距,从而增强侦查人员的协作意识和合作默契。在联合侦查中引入双向考核机制与双向奖励机制,保障这不仅可以调动合作双方的主观能动性,也有利于推动侦查工作的进程。专业的人才能够促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为斗争提供坚实的人才储备,为人民群众打造一个平安美好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协作工作体制

在具备优秀的人才的基础上,需要有配套的工作体制加以约束管理。建立完善科学的协作体制才能打破跨地区侦查协作之间的壁垒和障碍,才能使跨区域“扫黑除恶”工作步入正轨。首先由上级发挥主导作用,以区域合作的中心牵引,向纵深发展,推动周边省份的“扫黑除恶”联合行动的范围和深度。其次联席会议安排日常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使区域协作常态化,合理分配资源,明确划分不同职能部门的权责,保证在具体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能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最后,设置联络员制度,通过每个单位之间的联络员加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沟通,固定的联络员更加熟悉双方的业务事项,能够及时传递、督办、答复工作,使跨区域“扫黑除恶”顺利进行。

(三)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细化内网建设,建立区域内信息平台,方便各地公安部门收集、交流、共享和利用信息,打击涉案范围广、流动性强的涉黑、涉毒、涉枪等高危案件。信息情报对于侦查人员侦破案件起着重要作用,在充分的基础侦查工作后,及时有效的情报信息能为侦查指明方向。虽然有了信息平台,但是信息情报的收集和分析才是重点,要求各地公安部门收集到信息后经过初步整理预判,录入计算机,由平台系统进行分类整理,方便其他地方机关搜索,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打击犯罪。

(四)建立多维度大范围、立体防控系统

重点防控犯罪分子经常活动的区域、场所、行业,由以前被动侦查转化为现在主动预防监控,及时掌握犯罪分子的动向。跨区域黑社会性质犯罪流动性强,犯罪人员或黑社会组织参与者经常出没于机场、车站等地,侦查人员可以加强对这些地方的监控、增加关卡检验。由于是流窜作案,对于酒店旅社密集区也要加强蹲点守候或便衣巡逻的方法,同时确保辖区内的旅馆和酒店都实行入住登记备案,建立起立体全方位的监控体系,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五)精简联合行动手续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各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都秉持高压打击态势,一些组织首脑会趁乱逃离躲避侦查,跨地区犯罪分子的迅速转移随之而来的是侦查力量和抓捕力量的转移,这样往往滞后于犯罪分子,为了提高侦查效率,建立跨地区应急联动机制、精简联合行动的手续迫在眉睫。实现不同区域侦查部门之间有效的协作,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打击效率。一旦发现犯罪分子,各地侦查部门可以迅速主动进行抓捕或者在条件更为便利的情况下积极承担起侦查的主要责任,侦查结束后将案件转移回原单位,这样就能把握好信息,及时迅速破案,防止黑恶势力再生。

注释:

①周秋文.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浅析习近平治国理政[J].人力资源管理,2018(04):402.

②杨维汉,刘奕湛.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一字之变有何深意?[J].中国经济周刊,2018(5):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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