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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2020-11-30谢玉珂

法制博览 2020年22期
关键词:债权财产法律

谢玉珂

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纪委监委,内蒙古 赤峰 025150

当前这个时代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生活与工作都必须要借助网络这一大型平台,随着该网络的巨大发展,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犯罪分子依靠计算机技术进入网络财产,网络逐渐成为了犯罪分子的从事违法犯罪的另一新平台。时至今日,我国在规范网络安全方面还存在较多的法律漏洞,依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一、建立并健全保护虚拟网络财产的法律意义

(一)虚拟网络财产的性质是以信息为基础的产权

所谓的虚拟即为不符合实事,或者是压根就不存在于现实生活的物质世界中。虚拟财产是一种与现实生活中看得见摸得着的真实货币相对应的一种信息化财产,它与现实中的足值货币有着直接现实的联系,两者在等价交换的现实条件面前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它只不过是要借助互联网这一大型平台进行财物交易,它的出现并没有影响到人们的消费观念,有的只是交易方式的改变,纸币出现在了人们的电子账户中而已,例如微信、支付宝、云支付等[1]。

(二)网络虚拟财产是表现形式不同于真实货币的有效财产

就我国的条令条例而言,不管是无形财产还是网络虚拟财产都是值得保护的,不仅要保护其表面所代表的实际数值价值,还要保护这些财产所代表的其它权利价值,例如使用权、智力成果权等等。网络虚拟财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无形财产,无形财产的鉴定条件主要有三个,财产的可支配性以及财产形成过程中所耗有的脑力劳动、智力成果,例如设计类的产品等等;拥有现实财产以外的其它权利,三者缺一不可。从财产所代表的具体权利方面来分析,财产可以分为肉眼可直接观察到的真实财产以及借助网络平台产生的虚拟财产两大类,随着新兴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法律中关于财产的定义以及保护权利都应该被及时的修改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仅仅代表着肉眼无法直接数得清的真实财产[2]。在董某某等人诈骗案中,法官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劳动成果的正当性进行了详细论述,该案例法官认为网络游戏装备资产是向运营商充值后通过完成游戏中发布的任务,并通过练级后自行获得。玩家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方能获取该游戏装备,这也属于玩家的劳动成果。

(三)网络虚拟财产是具备信息价值的事实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虚拟也是因为它的财产性质不同于人们已经习惯接受的货币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只有拥有着才看得到它的真实数额,而货币财产是可以凭肉眼直接观察到的。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成为交易的商品,也可以成为接受利益的权利。虚拟财产是代码数据通过一定的规则被赋予一定意义,以便人们掌握和使用复制和修改的信息的一种信息[3]。

二、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

(一)合法性

根据宪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以及其它的合法固定财产,其中《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说明基于网络平台产生的虚拟财产也是可以有法律保护根据的。

(二)虚拟性

虚拟财产必须在网络中产生,在现实生活中看不见摸不着。这是信息化的产物,与现实货币有本质的区别。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信息权,而不是信息化权[4]。

(三)确定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因此它也必须要按照实际的劳动成果购买活动来定则,遵循平等的交易原则。若网络消费活动不具有足够的权钱交易条件,就不会有等价的交易互动产生,因此,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的交易活动能够有序进行,必须要有权威的评估机构参与网络消费定价。

三、判定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一)要有侵害的行为

如非法转让、非法使用、盗窃等,由于信息权利可以无限复制和修改,因此获取证据非常困难。

(二)要有损害事实

这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害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时,使网络虚拟财产的拥有者丧失了对财产的直接处置权,造成直接利益的损失[5]。

(三)要存在主观过错

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和过失。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权利主体难以维护其权利,因此只有一般过失才能构成主观过错。

(四)发生的侵害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确定的关联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失必定是由因果行为导致的,这个过程中的犯罪心理可以是直接犯罪动机,也可能是间接犯罪动机。

四、国内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识

网络虚拟财产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仅仅是因为它涉及事物、智力成果和债务纠纷等问题,除此之外它还具有其他应该具备法律保护的特点。在看待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时应该首先考虑它是否有合法的合同保护,然后考虑其是否符合其他的法律保护属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债权属性

1.网络消费者与网络服务平台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契约关系。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消费服务,这是两者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在两者产生法律行为后,网络平台的消费者和网络服务平台就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债权合法权益。

2.在网络平台中产生的债权行为越来越多,随着网络消费行为的增加,网络上呈现的智力成果也会惠及更多的人或群体,网络服务商承担的服务要求也会不断提高。这样的债权延伸呈现出一种动态的扩张,伴随着对价的持续支付和智力成就。这种交易行为的不断攀升和债权服务合同签订数量的不断增加都代表着网络债权行为的不断增加。

3.网络虚拟财产也是可以直接体现在合同中的。在互联网络平台上,所有的网络活动都属于电子产品,可以用来作为用户消费记录的凭证,与现实生活中的财务交换、等价交换是同样的道理,只是产生的形式不同。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都可以将虚拟财产当作债权来维护,虽然信息化的网络消费行为是一种无形的实质消费,但确实会存在财产交易行为,因此,将这种行为定义为债权行为也是合情合理的。

(二)虚拟网络财产的物权属性

1.服务提供商是产生网络虚拟财产时的第一个见证者。因为他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是一个智力活动成果,是含有智力因素的,因此有权拥有最初的财产权。

2.服务提供商与网络消费者基于网络活动进行权钱交易行为之后,就会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完全物权,根据两者签订的网络消费与服务合同来决定消费者具有哪些合法权益,这些合法权益能否得到转让许可等都需要参考法律合同。

五、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举措

(一)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司法解释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个新兴的名词,虽然会在其他法律中得到解释,但毕竟是不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只有纳入司法解释的范围内后才会得到最权威的法律保障。

(二)把虚拟网络财产纳入行政管理工作中

侵犯他人的虚拟网络财产也算是一种行政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虚拟网络财产的拥有者具有完备的信息登记和合理的收入证明,就要对虚拟网络财产的破坏行为处以对等的行政处罚。

(三)为法官增加适当的自由裁量权

网络虚拟财产是借助科技的动力而产生的,因此会具备网络、科技等赋予的自由属性,面对这样新兴的维权事件,法官在做出裁决时要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按照死板的法律做出死板的决定,应该在立足法律解释的基础上灵活的调整决策。

六、结语

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不仅是世界上的新事物,也是我国的新事物,同时它也是一个急需用明确的规范的法律来加以保护的新事物。网络虚拟财产具备的属性有:1.价值属性;2.交换属性;3.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保护范畴。这些属性也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只是在形式上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它应该属于财产范畴,应该受到民法的保护。其次,要想更好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民法更为合适,民法可以更有效、更直接地保护和促进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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