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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监狱狱内侦查权运行机制的构建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22期
关键词:侦查权人民警察侦查人员

黄 晓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法治思想的全面推进,司法部门对各种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监狱管理部门安全管理标准也随之提高。监狱充分行使侦查权是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狱内再犯罪、提高监狱管理安全和监管工作质量的重要法宝,所以在监狱内建设完善的侦查运行机制是非常重要的。长期以来,监狱在狱内侦查权的行使方面存在思想认识不重视、专业能力有欠缺、保障措施跟不上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狱内侦查工作的发展,阻碍了监狱监管职能的充分实现。

最近几年我国的司法部门都会组织大量的监狱狱内侦查的训练比武活动,这是在重新认识到监狱狱内侦查工作重要性之后作出的有针对性地改变,为完善监狱监管职责提高监管质量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新形势下监狱狱内建立侦查权运行机制的原因

(一)全面提高监狱工作质量的客观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监狱负责侦查。法律对监狱享有的侦查权进行了全方位的覆盖,让监狱在行使侦查权的时候有法可依。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大部分能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深刻的反省,服从监狱监管改造,但是还存在少部分犯罪分子对监狱的严格监管有着强烈的反抗意识,甚至可能在原犯罪意识和犯罪心理延续与强化的驱使下进行各种反抗执法、偷盗他人财物、袭击警务人员、越狱逃跑等犯罪行为。在监狱内有效行使侦查权不仅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进行有力地打击,还能够预测出现狱内犯罪的可能性,对罪犯进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让其认罪伏法,安心改造,进而提高监狱的监管质量。因此构建完善侦查权的运行机制,是有效提高监狱部门的管理工作质量,提供更好的监狱执法效能,打击监狱内再次犯罪、降低犯罪率的客观要求。

(二)应对监狱内犯罪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的思想深入人心,监狱的监管工作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新形势下的犯罪形式更具多样性、犯罪后果更具危害性、侦查工作更具复杂性。在这种形势下的监狱内的犯罪也产生了新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1.具有隐蔽性。监狱内的犯罪,往往会经过长时间深思熟虑的秘密谋划,隐蔽性很高,不易察觉。2具有报复性。身处封闭的监管环境,很多罪犯对监管人员心生怨恨,一旦再犯罪,往往在作案过程中使用暴力的手段,疯狂报复监管人员,造成监狱人民警察伤亡的严重的后果。3.具有突发性。监狱内犯罪一般都选择在监狱人民警察放松警惕、监管不及时等监管漏洞出现的时候实施犯罪。由此可见对罪犯的动态把控不到位、狱情研判不及时、监管工作有漏洞都会给罪犯实施再犯罪以可乘之机,从而酿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因此要实现狱内侦查工作预防、控制狱内犯罪活动的首要任务和侦查、破获狱内犯罪活动的核心任务,就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狱内侦查权的运行机制。

二、侦查机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一)监狱管理部门对于监狱内侦查权的行使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

目前许多监狱的工作重心都放在对罪犯的日常教育、监管之上,对于狱内侦查工作不够重视。究其原因,一是监管环境制约、监管力度较强、人身自由缺乏等因素使得监狱内再犯罪的发生几率相较于社会而言很低。这种现状导致监狱管理部门对狱内侦查不够重视、对相关的狱内侦查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甚至有的监狱管理部门对监狱内行使侦查权没有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这使得法律赋予监狱的侦查权力在监狱的实际工作之中没有得到有效地利用。二是法律对监狱行使狱内侦查权的描述主要是从宏观角度进行的,针对实践中的实际办案过程没有实质性的帮助作用,加上缺少专业的对监狱狱内侦查权力的司法解释,这使得监狱管理部门在进行侦查工作的时候,对监狱内的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形,造成了对法律理解出现偏差,对侦查权的认识缺少正确的理解。这个问题导致监狱人民警察对于侦查权的使用越来越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长此以往就限制着我国的监狱事业侦查权的发展。

(二)监狱侦查部门专业能力有限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与参与刑事案件侦破的公安警察相比,虽然都是警察但是工作属性有着很大差距,工作内容也有着不同。在我国的监狱体制中要求设立专门的侦查部门,而且还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狱警察,以保证侦查工作的正常运行。但是监狱的实际条件对侦查部门来说很不友好,监狱的人民警察数量严重不足,而且日常监管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使得监狱在人员配备方面倾向于狱政管理,由此无法为侦查部门的运行提供足够的警力。其次就是侦查部门的警察大多没有刑事案件侦破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没有经历过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没有相应的侦查破案经验,这些都严格制约了监狱侦查部门专业能力的发展与提升。

三、监狱内侦查机制的构建策略

(一)提高监狱的侦查工作力度

在监狱内进行强化侦查工作的基础工作力度,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在监狱内制定详细、可执行力高的监狱侦查工作规范,要让参加监狱侦查工作的人民警察有一个标准化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标准,仔细研究法律对监狱狱内侦查权的规定,对监狱侦查工作树立正确的认识,提高重视程度避免因忽视其重要性而发生监狱再犯罪,这对提高监狱的工作水平促进监狱体制监管工作趋向完善有着重要作用。

(二)打造专业化的侦查队伍

为了适应新时期监狱内侦查工作机制的规范运行,需要在监狱的侦查部门建立具有专业素养的专业化侦查队伍,已减低监狱内刑事案件的发生几率,通过严厉打击狱内再犯罪来推进我国的依法治监的进程。根据《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第40条的规定,狱内侦查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1.政治素质。狱内侦查人员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度的政治觉悟;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要求;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条例,纪律严明。2.业务素质。狱内侦查人员应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熟知侦查办案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业务要求和工作方法;掌握各种专业技能等。3.心理、智能素质。狱内侦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记忆能力和灵活的思维能力;丰富的联想力和敏锐的洞察力;全面归纳和深入分析问题的能力;敢于负责、坚决果断的胆略;沉着冷静、机智善战的应变能力。4.身体素质。狱内侦查人员应具有强健的体魄和坚忍不拔的意志。在监狱内建设有较高工作经验的、能够适应监狱侦查工作的专业化侦查队伍,是实现新时期监狱侦查机制稳定运行的根本保障。

(三)加强日常管理和基础业务建设,及时掌握狱情,杜绝任何不安全因素的产生

对监狱的各项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加强狱内情报工作收集与狱情研判,经常分析研究犯情动态和狱情动向,遇有重要犯情应随时研究,并根据犯情变化及时采取对策,进而及时排除监狱内一切对监管工作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做好危险分子和重点要害部位的掌握和监控,对出现的犯罪预谋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做好有关狱内侦查工作资料的登记、积累、建卡、立卷、归档等各项基础业务建设。做好狱内耳目的物色建立和使用管理,通过建立狱内耳目制度来提高侦查人员对罪犯的掌控力度,通过耳目工作机制帮助侦查人员获得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和详细的作案方案,帮助侦查人员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及时遏制狱内再犯罪。做好狱内侦查科学技术方面的建设,努力提高现场勘查率、痕迹物证采获率和痕迹物证利用率等狱内侦查水平。

四、结语

新形势下狱内侦查工作在预防与打击狱内再犯罪、维护监管秩序和监管安全,保障刑罚权的充分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完善的狱内侦查机制弥补目前监狱内侦查工作的短板,既是满足“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狱内侦查工作方针的要求,也是为全面提升监狱监管工作质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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