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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族地区特色普法服务发展新模式

2020-11-30韦杏幸

法制博览 2020年22期
关键词:普法少数民族法治

韦杏幸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法治规范是调整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我国作为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与调解民族间和谐关系不可缺少法治手段作为桥梁与纽带。我国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并通过法治加以确立。但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立法,还需要法律的实施,而这不能缺少宣传教育,只有少数民族群众知道法治、了解法治,懂得法治赋予其合法权利与相应的义务,才能真正的发挥法治的作用。

一、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法治宣传教育是为了更好的实施法治,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稳步开展能切实保证法治实施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能起到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满足公民法律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重要的作用。在少数民族地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能更好的发挥法治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作用。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党的十九大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和基本遵循,并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写入党章。法治的宣传教育让少数民族群众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国体、政体,明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与利益,重在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56个民族共同组成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明白我国是人们当家做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明白维护国家统一,保护国家利益,就是在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正真的从内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树立法治在少数民族同胞心中的地位

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广大少数民族同胞认识法治、了解法治,明白法治在我们国家的根本地位,明白法治是少数民族合法权利与利益的根本保障。有助于法治意识与法治观念在少数民族同胞心中的生成和内化,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来说不可或缺,从而牢固树立法治在少数民族同胞心中的重要地位。

(三)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十九大以后,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化,少数民族的法治化进程也逐步完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在实际的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现实中的纠纷与矛盾。在这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积极推动法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将助力少数民族地区适应全国法治化进程,促进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当前普法的基本途径及存在不足

三十多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少数民族地区对法治的态度与认识,广大少数民族同胞逐渐认识对法治有了初步的认识,并逐渐理解法治对于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性。同时,法治加深各民族同胞对祖国的热爱,逐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但是,我们还应看到,传统大水漫灌式的普法宣教方式,以及自上而下政治任务性质的工作理念,对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宣传、开展法治建设工作是不利的。缺乏对法治宣传受众,即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照,是难以让其真正将法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传统普法理念的反思

长久以来,人民对民族地区的印象多是闭塞与滞后,同时认为其急需从外界灌输现代讯息来革除陈弊。在此大背景下的普法活动多是站在外界发达地区的视角下,审视民族地区发展现状。由此可能带来忽视该地区长久生息延续来的人们的精神实质,具体来说就是对其实际社会情况不够重视,同时忽略地方性知识对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忽视民族历史传统、风俗、习惯、信仰等文化因素的影响,使得法治与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生活产生距离感。多数有着长久历史并延续至今的民族,在其社会内部为应对人与人、人与群体之间关系问题时,形成一套经过时间检验的自成体系的规范系统,即人们俗称的民族习惯法。这是当地人约定俗成并习以为常的规则,从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来,并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国家普法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法治理念作为外来事物,自然的受到当地群众的不适应与抵触,虽然经历多年的潜移默化,人们开始逐步接受,但离深入认识并渗透到日常行为中,仍有一定距离。

(二)当前普法渠道的不足

5G时代的到来,拓展新媒介技术在人们生活中的应用领域。平价化的智能手机,让工业化的红利惠及最基层的普通百姓。以开讲座、出板报、贴标语等传统普法形式,始终受众面有限。单向性的法治宣传渠道,因没有建立起稳定可行的交流互动平台,致使基层与上级之间、各地区之间、百姓与政府之间缺少沟通,民众对法治化过程的中疑惑与焦虑难以得到及时的排解,有损法治的实效同时,挫伤了民族同胞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因此,借助以移动便携式智能通讯设备为平台,进行多媒介普法宣传渠道的拓展尝试,将是未来的发展路径。

(三)对受众的关照的缺失

民族地区普法宣传工作的实处,最终是要落在广大民族群众中的,是要让各民族群众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切实融入法治生活中,融入国家依法治国的宏大背景中。这是初衷也是核心,因此民族群众是普法工作的核心要素,撇开民族群众的境况谈普法方式与理念是舍本逐末。早期的普法工作的或多或少对于民族群众在法治宣传过程中的重要性有所忽视。体现在宣传内容上,诸如数量不少的高度抽象的专有名词,其远离群众生活,民族群众难解其意,产生距离感,因而难以融入普法活动中。民族地区特色习惯法作为地方性知识与国家法治有着诸多相一致的地方,法治宣传可借助习惯法在民族群众中的影响力,对其改造适用,以减少民众与法治的距离。同时,对受众关怀的缺失,还表现在对其实际生活文化的忽视,这是法治难以真正嵌入当地人的生活中。

三、法律传播学理论对法治宣传的发展指引

法律传播学作为跨学科、交叉学科研究领域,结合法学与传播学两者之间的特殊性,跨越学科间的藩篱,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学科。这一学科视角直面法律在传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法律传播方式方法之改善路径,提升法律传播效率。普法作为法律传播现象的一种主动形式,对其开展研究将视法治信息作为传播载体,并从其所联结着传播者(传播主体)和受传者(传播客体)以及传播媒介三个传播学的重要要素中进行观察,研究目前普法存在的不足与改进趋势。[1]

(一)普法信息发出者的主要面向

普法信息发出者,即信息源,不仅指普法内容的制作者,有时更直接指向基层普法一线的工作人员。两者的重要性体现在,作为普法内容制作着,需要明确国家法治建设核心思想与发展方向,切实落实国家法治建设的普遍性要求,同时还需结合地方的特殊性,保障适应地方的工作开展。作为一线普法工作者,面对民族群众传播法治信息时,是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这需要其对法治理论有一定掌握与认识。两者关系到着信息源的有效性与可信性,是有效传播的开始。反观普法工作的推进中,对这一视角的关注与研究或多或少有所滞后,常见的问题诸如普法信息制作多是模板式的重复,未与民族地方的特殊性相结合;一线普法人员对法治的认识不足,对关键概念模棱两可,使民族群众对法治建设存在疑惑与不解。

(二)普法信息传播渠道的革新方向

传播渠道作为传播的基本要素,是连接着信息源与受众的中间环节。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发展,移动无线信息化平台为信息传播媒介带来新的可能性。借助移动通信工具,普法活动的即时性成为可能。同时,法律的传播不再是单向的输出,而转向双向互动模式,民族群众对普法活动的反应,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反馈,民众通过平台反应法治问题,使得工作境况可以适时调整。随着5G技术的加速铺开,信息技术革命为法治传播渠道提供更多的可能性,线上办公的逐步成熟,逐渐解决由于交通、场地、设施等问题所带来的普法困难。沿着时代整体发展路径,普法传播渠道的革新方向将与新信息技术发展方相关联。

(三)普法信息受传者的理念更新

长久以来,民众对于普法的态度,多是作为一个旁观者,而非参与者。法治建设最终的实效反映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直接关系民众生活。因此,作为普法信息接受者的理念需要更新,需要从观众的角度转变为参与者的角度。以此如何调动民族群众参与普法活动的意愿成为不可忽视的方面,民族地区普法不能单靠政府出力,人民群众才是这项工作不竭动力,积极参与并给予应有的反馈,才能更好地实现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

四、少数民族地区特色普法服务产品化的合理性

随着服务型政府的观念逐渐成为共识,对这一理念进行深入发展,其核心总结为“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思想。将这一思想具体于现实生活中,是要将政府服务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以顾客意识驱动政府的服务工作,进而提供满足民族群众合理、合法的需求。将这一理念延伸至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即是将公共法律服务作为产品被提供给视为顾客的普法受众。[2]

(一)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总体趋势

法律服务产品化的理念出现伊始,律师行业最先开展相关革新,由于其本身具备的服务型的工作性质,因此在这一事项上得以顺利转型。其从产品、技术、运营三个方面充分考虑客户在不同场景的不同需求,利用专业知识、办案经验和法律素养提供不同的服务,将抽象的法律服务总结成一套相对稳定的、具有清晰服务流程与明确服务内容的方案。[3]通过对律师行业工作经验借鉴,部分城市先行先试,将法律服务产品推广至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整个社会法律服务资源,针对不同用户群体的具体需要统一向社会发表法律产业需求信息。同时政府自身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以支持法律资源薄弱的地区开展法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化发展在总体上呈现出,法律服务涉及领域不断扩大、服务内容不断完善的趋势。[4]

(二)普法服务产品化的现实性

普法服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中的重要组成,其产品化是整体发展过程的趋势。一是当前基层普法工作推进存在的困难之一在于基层法律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在基础设施、工作人员以及资金供应等方面支持相对薄弱,尤其的少数民族地区,因而,通过其自身开展法治建设的难度较大。二是依法治国方针要求法治建设惠及全中国各领域与地区,目前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地区是普法工作中的“硬骨头”,这些地方居民居住较分散,建立传统的政府自上而下的法治宣传机制成效不显,单次普法活动难以惠及多数群众。因此,社会对普法服务产品化是有着一定的期待,通过政府引导,充分调动社会法治资源,以达到社会法治资源分配向弱势地区倾斜,帮助该地区实现法治建设的目的。

(三)少数民族地区普法的特色价值

不同民族间因其所具有的特色文化而相区分,使其在日常生活、节日、建筑等方面成为人类文明灿烂之花。法律植根于文化的土壤,文化的特殊性反映在习俗、节庆、思维等各个方面,因而民族地区普法若充分考虑各民族生活的重要方面,将有助于普法的推进,并形成别具一格的特色法律服务产品。如歌圩作为壮族传统节日,每年举行隆重的节庆仪式,主要以歌为媒介联结每一位壮族同胞。而作为载体的壮歌,其内涵丰富多样贴近生活,并且可重复、易习得。即使人们不一定知晓所唱歌曲的具体内涵,但朗朗上口容易接受,因而在其中加入法治的内容,在街头巷尾传唱的过程中,无形中促成法治文化的顺利传播。在开发这一具有潜力的特色普法渠道时,可将其产品化,使其更易于接受社会力量共同进行发展与研究,因而得以不断完善,形成具有模式性以及标准程序规则和内容规范的特色普法产品。[5]

五、结语

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环节,也是当前“七五”普法计划的重要目标。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遇到的困难与阻碍逐渐增加,因而在面对新困难、新挑战之时,应拓宽思路,尝试新的发展思维与路径。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应结合民族文化发展的实际,诸多优秀的民族文化与法治建设发展方向相一致,因而在实际普法工作中,尝试从民族文化视角入手,打开新的发展突破口,将更有利于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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