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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公证业务之我见

2020-11-30宋丽萍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公证处继承人委托人

宋丽萍

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遗嘱信托的应用相对复杂,且可能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多,因此在我国的应用相对较少。但在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升的过程中,人们的财产管理意识不断提升,这也让遗嘱信托的实际应用越来越广泛,尤其是需要对大额财产进行管理的委托人通常更愿意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管理财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公证处通常是遗嘱信托最常见的受托方,其具备足够的资质,因此委托人的信任度通常较高。但目前遗嘱信托公证的应用仍然较少,因此本文针对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及实际应用展开相关思考及论述。

一、遗嘱信托公证的必要性

(一)遗嘱信托公证能满足公民需要

根据我国的现状,遗嘱的公证较为常见,其主要是相关人员通过公证处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个人财富的增长速度明显上升,在拥有巨额财产的情况下,遗嘱公证的当事人将会更加注重对财产的管理,这样就导致常规的遗嘱公证不能满足其需要。遗嘱信托公证则是在遗嘱公证的基础上增加信托业务,其通过遗嘱让公证处作为受托方在遗嘱生效后完成对自身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并根据遗嘱完成遗嘱当事人对财产的转移。这样不仅能有效满足遗嘱信托公证当事人的需求,还能避免遗嘱生效后因无人管理,特别是能防止财产被非法转移的情况,使得被继承人及继承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合法保障。

(二)减少财产继承纠纷

财产继承纠纷在社会中较为常见,其不仅会影响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严重时还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尤其是大额财产的继承纠纷引发各种不良事件的几率相对较高。分析财产继承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被继承人在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对财产继承进行合理分配,遗嘱执行人或执行机构不具备足够的权威,以及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等情况,均容易依法继承而引发纠纷。而在使用遗嘱信托公证时,当事人的遗嘱生效后能让公证处完成对财产的分配并转移到相应继承人名下,由于公证处具备足够的公信力,且其在分配财产时完全按照遗嘱规定完成,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这样能有效减少继承人因遗产分配不均而产生纠纷的情形。

(三)避免巨额遗产税

未来我国也会根据对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发生遗产继承时需要交纳相应的遗产继承税。正常情况下,通过遗嘱或在没有遗嘱但具备法定继承权的情况下直接发生财产继承时,继承者将会承担巨额的遗产税,这样不仅会让被继承人的财产流失,还会让继承人实际所得财产明显少于预期,可能会增加遗产分配后的各种风险。但在使用遗嘱信托公证时,当事人在设定遗嘱信托后,因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继承者在获得遗产时将不必交纳遗产税,这种方式是合法规避遗产税的有效方式,避免被继承人的财产流失,最大限度保障继承人的权益。

二、遗嘱信托公证的可行性

(一)客观性与公正性

基于公证处的性质,其具备足够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证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性质的事业法人,主要负责实现国家证明权的工作,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对于遗嘱信托,在选择受托人时,客观性和公正性对遗嘱的执行十分重要,因此公证处作为受托人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二)专业性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适合担任遗嘱信托受托方的以公证机构及信托公司为主。其中信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其在担任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时,通常会根据受托财产的数额收取高额的费用。同时,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以金融理财投资等为主,其在遗产继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及运用上存在弊端及不足。而公证处作为事业机构,其在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时,相关收费透明公开,不会因为市场波动情况而受到影响。同时,公证处长期开展遗嘱继承相关公证业务,在遗产分配与继承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及精准的法律专业性,能更好地完成对遗嘱中财产分配与继承的执行。

(三)财产安全性

对于遗嘱信托,其中最重要的通常是财产的管理。对于委托人而言,其在选择受托方时通常会考虑遗嘱生效后自身遗留财产的安全性。对于信托公司,其以营利为经营目的,这样会导致其在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时采用各种方法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遗嘱中表明受托方可在遗嘱生效后对其进行合理的投资处理时,将会遗留较大的风险,严重时可导致委托人遗留的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但在委托人选择公证处作为受托方时,能有效保证信托财产与受托方财产独立存在,公证处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构,不会因为利益和自身发展相关等问题而对委托人遗产进行不合理的处置,对保障委托人的财产安全更有保障。

三、遗嘱信托公证实际应用的相关问题

(一)遗嘱公证平台的建立

对于遗嘱信托公证,首先需要建设相应的平台,为委托人提供随时办理及修改遗嘱的条件,且在修改时并不需要直接到公证处进行现场办理,这样不仅能为双方节约时间,还能有效降低遗嘱信托泄密的发生率。同时,公证处的日常工作量较大,遗嘱信托的委托人可能会因为个人原因而在多地公证机构办理业务,这样会造成公证机构资源的浪费,并且可能会因为遗嘱内容不同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而公证处通过已建立的遗嘱平台查询机制为委托人的委托遗嘱信托,公证的唯一性,又为防止多地重复办理的情形出现提供了保障。

(二)设置信托生效确认程序

根据遗嘱信托公证的实际情况,委托人在办理委托后的生存情况直接决定遗嘱生效的时间,正常情况下因公证处具有保密义务,其不能主动通过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确认委托人的生存情况,以此避免遗嘱信托公证泄露。这样就导致公证处无法通过委托人的生存情况确定遗嘱是否生效,并且可能会导致遗嘱信托公证最终无法顺利完成。因此,在委托人办理遗嘱信托公证业务后,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其达成共识并建立信托生效确认程序,通常以双方定期沟通为具体实施办法,在委托人未能按时与公证机构联系时,公证机构应及时确认其生存情况并判定遗嘱是否生效,从而确保遗嘱信托顺利完成。

(三)设置遗嘱信托完结报告程序

对于公证处,其在遗嘱信托生效后应全面履行自身的责任,确保委托人遗嘱中的各项事宜顺利完成。基于对公证处公正、客观、透明的特性,为减少不必要的风险,需要在完成信托业务后设立报告程序,对委托人遗嘱中相关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说明,让委托人的家属及其它社会机构等人员均能了解情况,从而减少因家属及其他社会人员个人原因带来的风险。

四、结语

对于遗嘱信托公证,其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能满足人们财富不断增长过程中对遗产管理的需要,并且具备足够的专业性和公平公正性,还能有效保证委托人财产的安全性。相对于传统的遗嘱公证,遗嘱信托公证的执行程序时间相对长久,这就对受托方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公证处作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法律、社会公信力的机构,其相对于信托公司等社会企业有更高的可信度,因此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方更加值得信任,但其也需要建立完善的遗嘱信托机制,以确保委托人的财产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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