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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建设工程施工的几种无效合同类型及法律后果

2020-11-30张云流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承包方分包资质

张云流

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000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建筑企业数量也在不断增多,作为建筑全过程的重中之重,合同问题也逐渐得到了相应完善,但就我国工程施工合同制定与履行整体情况来看,无效合同的现象依然十分普遍。这对于发包方与承包商而言都是十分不利的,为工程项目带来的影响也极大,因此,为使这种情况得到有效规避,及时明确无效合同的全部类型与法律后果非常必要,只有如此才能在避免签订无效合同的同时,确保企业在新时期下的健康发展。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简单来讲,即为缺乏相应的生效条件,或者是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没有国家法律的保护,无效合同的内容与性质都是无效的,无法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发挥任何作用。而站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角度上来看,无效合同即为即使是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但如果内容或者形式与我国已有法律法规中的要求不符,或会对我国社会利益产生侵犯,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中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

(一)承包人资质与标准不符

为使我国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得到更高保障,国家早已颁发并落实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的许可制度,从而将企业根据相关标准划分成不同等级,在企业以自身实际能力获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之后,才被允许在许可的规定范围内,展开相关的建筑活动。但就我国工程施工无效合同形成而言,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即为部分承包方,在未能获得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就隐瞒事实承揽建筑工程,或者承揽许可范围外的工程,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现象发生。

但若是承包方签订了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外的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无效,我国《司法解释》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承包商能够在建筑工程整体竣工前,获得与工程相符的承包资质,合同即可以按正常流程履行,双方也可按原本的计划完成合作。实际上,若企业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相应资质,也是对其资本、能力等水平的认定,进一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性。与此同时,双方也必须明确掌握这一关键点,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解除的情况下,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依然必须支付工程价款[1]。

(二)建设工程招标或中标无效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中已明确规定招标工程的范围,同时在项目招标范围规模的相关法规中,对必须通过招标实现的项目标准与规模的规定也很清晰,在这种情况下,处于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如果没有经历招标程序就签订合同,那么合同就都是无效的。除此之外,《招投标法》对中标无效的情形也有所总结,基本上都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使用的方式,严重违反了自由竞争的机制,才会被判定为中标无效,如果施工企业被判为中标无效,那么其与发包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即为无效合同。

(三)施工企业资质为借用

实际上,建筑工程施工方并不是单一的个人,其通常情况下由建筑企业法人、非法人集团队伍以及农民施工人员等构成,所以导致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出现施工企业采取借用资质的方式,进行内部承包或者是联营的问题。关于施工企业为何要借用资质,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施工团队资质与相关规范不符,无法真正进入市场,只能采取联营或挂靠等形式,勉强进入到市场之中。而就被挂靠的企业而言,其将自身资质出借来获取效益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我国建筑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因此,施工企业在借用他人资质的情况下,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

(四)对建筑工程非法转包

在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中,已明确禁止非法转包建筑工程,或者是对整体工程项目分解之后,再进行不合法分包的行为,但就我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领域而言,这种现象仍旧是十分普遍。部分建筑企业在承包工程之后,会将其分解并压价向第三方转包,从而在此过程中获取大量不正当利益。但实践证明,如此不仅会导致能够应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费用大幅减少,第三方企业也极易由于盲目追求质量,而在实际施工中偷工减料,最终导致工程与规范不符,甚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威胁到各方效益、建筑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乃至社会和谐运行。从上述分析中也不难看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的非法转包,就是工程施工无效合同形成的又一关键原因,基于此,分包方在选择承包商合作的时候,必须要注重对其信誉的调查,使这种情况得到尽可能地规避。

(五)对建筑工程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也是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我国建筑工程相关法律中,将违法分包主要划分为以下四种情形:首先,总承包单位向第三方分包工程的过程中,若发现第三方存在资质不足的情况下,则合同无效;其次,在分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未约定相关内容,也没有获得相关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单位就将工程部分项目安排给其他企业,则合同无效;再次,总承包商在决定分包内容时,若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企业完成,则合同无效;最后,第三方企业将其分包到的建筑工程,又再次对其他企业分包,则合同无效。这一方面是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保证,另一方面也是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所以必须要根据相关法律严格执行[2]。

三、建设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折价补偿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明确指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在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是撤销之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所花费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都并不会完全返还,因此,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投入,只能由折价补偿的方式来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得知,此与资质获取大致相同,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在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是返工修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方向法院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应支付的工程款,也是应该得到支持的,在合同无效的同时若是工程质量也不合格,承包人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的请求,则应驳回。

(二)收缴非法所得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施工企业借用他人资质来欺骗分包方,从而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承包方若是对已承包的建筑工程,进行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是违法的,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可以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作为根据,将违法方整个过程中的非法所得全部收缴。

(三)过错赔偿

仍旧是我国《合同法》五十八条中的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违法的一方需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对方在此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若是分包方与承包方都存在过错,则需要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与法律后果。《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基础上,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或其它方面不合格而形成的损失,如果发包方也存在过错,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履行刑事判决

虽然就我国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中的违法行为而言,现行的刑法中没有特别具备针对性的刑事罪名,但毕竟无效合同签订是违法的,其对社会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危害性,所以在刑法上已然具备应受惩罚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用有关罪名来定罪量刑。例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诈骗行为,可以定为合同诈骗罪并量刑;建设工程投标环节的不合法行为,可判定为串通投标罪并量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期间,如果出现未承担相应责任、玩忽职守的现象,或者是相关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审批工作的时候敷衍、流于形式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最终造成国家重大的利益损失,则可以追究国有与私营企业或事业单位相关主管人员、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刑事责任,并给予适当的刑事处罚[3]。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对于发包与承包双方而言,都是需要及时处理与规避的严重问题,否则不仅极易导致双方经济效益下降,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企业的顺利发展,因此,必须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在新时代、新形势的影响下,国家发展与社会运行对建筑需求与质量要求都在提升,只有确保建筑工程从招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直至竣工的顺利进行,才能在保证建筑质量的基础上,促进企业与我国建筑领域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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