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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黑恶监护犯罪

杜 杭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随着扫黑除恶斗争的深入开展,各地司法机关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问题凸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我们亮起了“警示灯”。笔者针对近年来L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以期对防治未成年人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

一、以L省办理的未成年人涉黑涉恶案件情况分析主要特点

通过梳理2018年L省检察机关办理的40件未成年人涉黑恶案件,总结出以下几点特征:

(一)以涉恶犯罪为主,涉黑犯罪较少

在统计的40件案例中,仅有3件是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其余37件均为涉恶犯罪。黑社会犯罪组织有严格的组织构成、成员较为固定,犯罪行为、手段比之恶势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未成年人较难参与其中。

(二)以从犯为主,未成年人非共同犯罪的组织者或领导者

涉黑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均为从犯;在涉恶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系从犯的占77.75%。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成熟,进入社会时间较晚,在有组织犯罪成员中的地位较低,导致其往往只是最底层的犯罪参加者,听命于他人,不参与策划、组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是主动参与者,实施部分犯罪的作用多体现为次要作用。

(三)从案件类型上看以简单暴力犯罪为主

未成年人参与的涉黑涉恶犯罪中,以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为主,分别占27.08%和22.91%。聚众型犯罪占比重较大且多为未成年人之间的偶发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没有典型意义上的暴力犯罪案件。很多涉罪未成年人没有丰富的犯罪经验,与成年人相比,也不具备较高的犯罪手段和方法,大多源于一时冲动,其犯罪后表现出悔恨的态度。犯罪组织多为“临时合作”,并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稳定的分工,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四)涉罪未成年人文化素质较低、价值观存在偏差

在涉嫌黑恶犯罪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均在初中或者中专以下,普遍存在辍学的情况,部分在义务教育阶段即离开学校。这些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往往只能到歌厅、网吧等容易滋生犯罪的场所工作,加之侥幸心理作祟,极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正由于他们无法进入正规单位工作,意味着他们在很难获得向往的体面、轻松生活。这些未成年人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人生观、价值观,给了不良社会人员引诱其犯罪的可乘之机。

二、未成人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成因分析

(一)家庭监护、教育缺失

通过社会调查及成长轨迹分析发现,涉罪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监护、教育缺位等现象。教育是一个由浅入深润物细无声的过程,家庭教育是个体成长的奠基性、全方位的教育。有的家长是“虎妈鹰爸”,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有的家长是“猫妈兔爸”,对孩子过分溺爱,予取予求等等诸如此类错误的家庭教育观念,仍然广泛存在。有研究表明,身体、情感虐待和忽视等做法,与儿童的攻击行为、违纪行为、注意力缺陷多动问题、焦虑、抑郁、自杀等均有关系;而过分溺爱,会导致孩子以自我为中心,缺乏责任感,独立思考和自理能力发育迟缓,做事懒散无纪律。此外。因父母离异、关系紧张等原因造成的关爱缺失,家庭教育缺位,进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也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之一。

(二)学校教育管理不到位

除家庭教育之外,学校教育极为重要。但在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之下,成绩成为评价孩子的主要标准,部分学生不堪重负,轻则消极逃避、抵抗,重则沉迷游戏、辍学,这些“后进生”“问题生”被放任自流。在校学生一定程度上可以接受法治德育教育,但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淡薄,极易受到社会不良人员的诱惑,走上犯罪道路。此外,部分学校特别是住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有的犯罪团伙专门利用在校学生、辍学人员与校内的联系,将犯罪组织触角延伸到校园,但学校的管理者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导致学生逐渐被浸染。

(三)社会治理体系不健全

互联网时代,充斥着各类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未成年人接触到不良诱惑的途径越来越多。随着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网络直播自媒体的兴起,一些价值观扭曲的信息泛滥,未成年人是非分辨能力不足,如果无人正确引导,极容易效仿,最终酿成恶果。网吧也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多发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但该规定的实施效果不甚理想,网吧营业者对未成年人身份查验并不严格,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证等方式依然能够轻松混入。该条例赋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权力,但并未规定与之相应的强制措施,导致取证困难。这种尴尬的局面还体现在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厅、购买香烟及酒类商品等行为,虽有相关法律规制,但依然存在监管、执法不到位等情况。

(四)罪错未成年人临界干预帮教措施不力

许多实施犯罪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属于“二进宫”,公安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已无法形成惩治和威慑效力。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责令家长加以管教”的措施,由于这类家庭本身就缺少监护教育条件,所谓管教大多流于形式;同时,收容教养制度因缺乏操作性而难以实施,专门学校也因招生难、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而无法发挥作用,实际上对这类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矫治,处于“一放了之”的境地,在犯罪的泥淖中越陷越深。

三、防治未成年人实施涉黑涉恶犯罪的建议

(一)积极预防未成年人参与涉嫌黑恶犯罪

监护人和学校要更加关注未成年人,避免“后进生”“问题生”被边缘化,及早发现其与黑恶势力联系的倾向和征兆,最大限度地限制接触社会不良人员、事物,从源头上遏制;对留守儿童、外来人员子女要重点监护、教育,尽量减少其因无法融入新生活而误入歧途。同时,监护人、学校和司法机关应形成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将犯罪预防教育和法治教育落到实处,通过法治宣讲、新媒体网络等方式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法治思维,让未成年人认识到黑恶势力的本质和危害,自觉远离。

(二)加强社会治理营造良好环境

司法部门要与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形成联动机制,实现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专业化和全覆盖;对部分辍学进入社会的未成年人,由本地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就业指导,引导其在正规企业就业,对暂不具备就业能力的和监护人长期不在身边的未成年人,应要求其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跟踪了解未成年人的活动状态;加大对学校等未成年人聚集地周边治安环境监控管理力度,加强对酒吧、网吧、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从业人员监管,严禁接纳和招收未成年人,对相关场所实行身份登记制度,引导未成年人远离涉黑涉恶犯罪“高发行业”。

(三)司法机关办案中更加注重教育感化挽救

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主的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区别对待,注重分化瓦解,对首要分子、纠集者、骨干成员要依法惩治,对于初犯、偶犯,罪行较轻的,当宽则宽,尽力挽救;对于成年人拉拢、纠集、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罚。讯问、庭审过程注重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和情感交流,尽量使用亲情式的语言,开启其心智,唤醒其良知。充分利用庭审时机,全面剖析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危害性进行深刻反思。帮教机关在对涉黑涉恶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时,要加强对家长亲职教育,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专题讲解涉黑涉恶的政策,涉及罪名和行为后果,防止其再犯。

(四)构建涉嫌黑恶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

根据涉嫌黑恶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性处遇的精准化、个别化需要,推动形成类型多样、轻重有别的处罚措施体系。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为良机,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体系建设,推动构建集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管理、训诫、专门学校矫治、收容教养、社会化帮教等内容于一体的多元保护处分体系,特别是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加强帮教矫治,对存在不良人格和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防止其“恶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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