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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运用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视野被告人

陆 田

信阳师范学院 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众所周知,对于一个国家的实际发展来说,其法律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与国内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具有直接的联系,而从宽制度就是现如今的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但是要知晓的是,“从宽处罚”与“从宽处理”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的。因此,正确把握两者的区别,这对于从宽制度的理解和运用是十分关键的。本文就将对刑法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运用进行阐述,除此之外,笔者也会提出一定的意见或者对策,促进群众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一、刑法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一) 对于认罪的理解

笔者进行实际的调研之后发现,目前一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被告人认罪主要表现在其自愿并且能够如实地阐述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同时也认可受害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对于受害人所指控犯罪事实和自身的犯罪行为,都要具有一定的掌握,这样才是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认罪行为”[1],办案的司法机关也可以将其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如果从认罪内容的角度来看,被告人需知晓犯罪事实的区别和犯罪事实的法律特征的区别,这两点对于后续的法律层面的判决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所以,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前提条件之下,理应对以上的两种犯罪内容具有基本了解,这样才能确保法官在判决过程中保证量刑的公正性,这一点对于被告人和国家法律的严谨性都是比较重要的。除此之外,被告人在认罪的过程中,其自身理应将自身的诸多信息以法律的形式表达,这样才能有利于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判断被告人犯罪行为和认罪行为的自觉性和被动性,从而有利于做出公平性比较强的判断。最后还需要知晓的是,被告人在不同的刑事案件的影响之下,其自愿的认罪行为是具有比较大的差异性的,此时需要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工作素质,以此来区别被告人认罪行为的客观以及主观,简单来说就是分析被告人是否在情感上具有悔悟精神,以此才能做出准确的法律判决[2]。

(二)对于认罚的理解

所谓的认罚,其主要的外在表现就是:被告人需要接受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且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被告人能够按照判决的具体结果进行实施,例如支付一定程度固定资产作为原告的赔偿等,使得认罪和认罚达到统一。

从被告人认罚的角度来看的话,被告人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行为上,都要体现出“认罚”这一点,这样才能使得被告人能够从内心的角度来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判决的结果,这一点还能够确保被告人不会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类似的犯罪行为,因为认罚自身就已经具有了比较强的约束力。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 被告人处于认罚的条件之下,还应该保证其能够与政法机构和检察机关一共创建标准化的认罪协议,这一过程也需要在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进行,这样有利于表明被告人的认罚态度[3]。

(三)对于从宽制度的理解

笔者针对从宽制度的实际实施进行调查之后发现,由于案件自身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不同案件的从宽处罚模式也具有了比较大的区别,从中也能够看出,对于从宽制度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之下进行实施,也需要将实际的案件情况以及现有的从宽处罚模式进行有效的分析工作。

首先,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之下,地方公安机关可以结合案件的整体情况来对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罚;其次站在刑法视野的角度来说,就需要按照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最终对于被告人的触发模式,确保被告人能够为自身错误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这一模式的约束力比较强。最后,在确定最终的处罚模式之前,还需要从被告人的诸多角度进行分析,例如犯罪行为以及自身的责任归属等等,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避免从宽处罚超出标准,确保各个阶段的政法工作人员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能够具有足够了解,这对于国内的司法机构和被告人的自身利益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

二、刑法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用

(一)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犯罪类型的限制

任何法律法规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即使是在刑法视野之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来说也是一样的。例如,一些被告人在确定最终的处罚模式之后,其只是在法律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约束之下才按照法律判决形式,但是其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悔悟心理,针对这一类被告人群体来说就不能对其展开从宽处罚,否则就会影响到我国刑法的约束力。因此,对于各类的犯罪行为来说,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对其进行界定,如果是严重危害到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的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将其列入到从宽处罚的行列当中。而对于能够真心悔过的被告人群体,相关的司法机关需要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观察其具体的表现状态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以此来最终确定是否实施从宽处罚。

(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刑法种类方面的限制

从案件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的案件的起因以及犯罪行为方面是具有较大差距的,这会使得同类犯罪行为的最终处罚形式具有比较大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对犯罪案件的诸多因素、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以此确定犯罪行为的类别。就目前来说,国内的法律机构针对犯罪人员的刑法处罚主要具有三种,分别是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其中死刑和无期徒刑难以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方面的要求,所以,在后续的司法发展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在维护刑事法律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刑法种类方面的判断,以此来提升量刑的合理性。

(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对象方面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国内的法律机构在对犯罪对象进行判决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将案件的诸多情况和影响因素纳入到实际的考量范围内,还需要对被告人的诸多情况进行分析,例如被告人的责任担当意识以及经济基础等等,通过综合性的考量,判断其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标准。因此,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 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能够对自身的行为、思想进行严格的规范,以此来降低国内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的犯罪概率。

(四)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查证方面的限制

为了保证最终处罚模式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就需要相关的司法工作单位收集案件的一系列证据,确保政法工作人员可以知晓案件的起因和各种犯罪行为, 因此,在确定最终处罚模式之前,理应对以上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避免在后续的量刑方面出现比较多的问题。而且在查证方面的限制,还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原告质控方面的责任,有效避免了被告人在后续对原告产生报复行为,因此,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注重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中的查证工作。

三、结论

综上所述,前文就是目前为止针对刑法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运用的相关研究和分析,从文中叙述的内容中不难发现,在刑法视野之下,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运用的限制因素是比较多的,因此就需要深入对其进行了解和分析,确保量刑的公平和公正,并且还需要缩小该项法律制度与实际判决之间的差异,这对于该项法律的发展也是比较重要的,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也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不断开展优化和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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