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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

2020-11-30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侵权人生产者交通事故

谢 静

贵阳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一、智能汽车的发展

人工智能技术在汽车行业的发展中充满了潜力,中投顾问在《2017—2020年中国智能汽车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预计,到2021年智能汽车相关市场的总体销售额将高达1226亿欧元(8937亿元)。①

智能汽车虽然是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但智能驾驶存在一定风险性:2016年5月一辆2015款特斯拉Model S电动车在美国发生一起致命交通事故,当时车辆启动了半自动驾驶模式。②2018年3月在美国Uber的一辆无人驾驶汽车与一名正在过马路的行人相撞。③因此我们在享受智能驾驶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和舒适的同时,也需要关注智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侵权责任。

二、智能汽车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我国2020年2月发布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智能汽车是指通过搭载先进传感器等装置,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具有自动驾驶功能,逐步成为智能移动空间和应用终端的新一代汽车。

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将汽车按自动化技术水平的标准划分为0-5等级。3级等级在某些情况下车辆自动化系统可以实际完成部分驾驶操作并且可以由自动化系统监控驾驶环境,但是驾驶员也必须做好准备在自动系统需要时接管车辆;4级等级在特定驾驶环境和特定条件下车辆自动系统可以完成驾驶操作并且可以监控驾驶环境,驾驶员无需接管车辆;5级等级车辆自动化系统可以在驾驶员可操作的所有条件和环境下完成所有的驾驶操作。④根据我国对智能汽车的定义,要求汽车具有自动驾驶功能,借鉴该项标准,0—2等级的车辆仍然是驾驶员承担主要驾驶责任,因此本文所指的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汽车是指达到3—5等级的车辆。

三、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所面临的困境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当智能汽车为自动驾驶时,现有的归责原则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形。

(一)智能汽车处于3等级自动驾驶阶段,需要人为接管车辆时,如果自动驾驶系统未能及时对驾驶员发出提示,或者智能汽车处于自动驾驶4级高度自动驾驶等级甚至更高等级时,如果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进行操作的并不是驾驶员,而是自动系统,该系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主体资格,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过错归责原则在此时无法适用。

(二)在普通汽车驾驶中,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当出现机动车借用等情形使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但智能汽车处于4级甚至更高等级自动驾驶阶段时,此时不需要对智能汽车进行管理,车辆实际使用人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会产生车辆实际使用人不具备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能力,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时无法适用。

四、智能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驾驶员有过错的情形

当智能汽车处于3等级的自动驾驶阶段,驾驶员在自动系统需要时没有及时接管车辆,引发与机动车或者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可以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驾驶员对所造成的侵权责任分别按过错与无过错责任来承担。

智能汽车设备及技术会随着科技发展存在更新的情况,当智能汽车处于4级、5级自动驾驶阶段时,如果汽车的驾驶员没有按照生产商的要求及时更新相应技术及设备,使自动驾驶系统存在风险和漏洞,影响了智能汽车自动驾驶的分析和判断,引发交通事故,产生侵权责任,同样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驾驶员按照对应的归责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驾驶员不存在过错的情形

此种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智能汽车处于3等级的自动驾驶阶段,在需要接管车辆时,自动驾驶系统未及时对驾驶员发出提示,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第二种情形是智能汽车处于4级或5级自动驾驶阶段时,驾驶员已按照生产商的规定进行维护和更新,仍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笔者在本文第三部分所做的分析,此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归责原则无法适用,笔者认为此时侵权责任的承担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智能汽车虽然装载了人工智能技术,但在本质上仍然是属于产品。笔者认为,驾驶员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如果是因为智能汽车本身的缺陷引发交通事故,根据《产品质量法》,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存在连带责任,销售者采取过错责任,生产者采取无过错责任。此时被侵权人可以自主选择向汽车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承担产品缺陷责任,如果属于汽车生产者的责任,汽车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汽车的生产者进行追偿。由于智能汽车需要搭载先进传感器等装置,因此汽车的生产者笔者认为除了智能汽车的制造商本身外还应包含汽车智能驾驶系统设计者,两者之间连带共同承担生产者责任,如果汽车的缺陷是缘于智能驾驶系统的故障,则汽车制造商可以向智能驾驶系统设计者进行追偿。

2.举证责任的规定

在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但智能汽车与普通的汽车相比,有更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多技术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者属于商业秘密,要想证明智能汽车在自动驾驶运行阶段存在缺陷并不容易,被侵权人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是金钱的投入。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举证责任进行规定:

(1)明确智能汽车标准体系。明确每个等级智能汽车需达到的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要能够公开查阅,如果智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可以根据明确的标准体系,了解智能汽车自动驾驶运行需达到的标准,从而了解汽车是否存在缺陷。

(2)举证责任倒置。考虑到智能汽车的高科技性,驾驶员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被侵权人认为是由智能汽车缺陷引发的交通事故,建议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汽车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在不能证明智能汽车没有瑕疵时,汽车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这样既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又提升了被侵权人获赔的可能性。

(3)监管智能汽车运行数据。智能驾驶系统比较复杂,要判断智能汽车运行的状态,需要对汽车运行的数据进行保存和分析,因此建议智能汽车装载行车记录仪,收集自动驾驶运行数据,并且该数据上传至智能汽车行业上级管理部门的数据库,形成对智能汽车数据监管,如果智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申请调取汽车智能运行数据作为依据,证明汽车运行状态以及分析智能汽车是否存在缺陷,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由于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建议该数据保存时间为三年。

3.设立生产者保险制度

引入产品责任后,如果交通事故的引发原因属于产品本身缺陷,责任会由生产者承担。随着智能汽车的广泛使用,生产者将会面临大量的赔偿。为了避免对生产者新技术研发积极性造成打击,阻碍新技术的发展,建议要求汽车生产者即汽车制造者和智能驾驶系统设计者为智能汽车及智能驾驶系统购买保险,在驾驶员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如果智能汽车存在产品缺陷而引发交通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这样既可以减轻生产者的个人责任,又保障了被侵权人的权益。

注释:

①搜狐网.智能汽车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EB/OL].

②人民网.特斯拉Model S自动驾驶出致命事故在美受调查[EB/OL].

③潘福全,王铮,泮海涛,张丽霞,杨金顺.无人驾驶汽车事故成因分析与责任划分[J].交通科技与经济,2018,20(6).

④杨雨淋.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研究[J].理论观察,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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