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教学中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转型的价值逻辑
2020-11-30麦买提乌斯曼
麦买提· 乌斯曼
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2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动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是当前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目标。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对于法学教育来说,其主要目标在于培养能够胜任各种法律职业的专业人才,需要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必须的法律知识、实践技能和操作技巧。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因为高度注重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从而成为训练法学专业学生掌握必要的职业能力的关键手段,但实践教学不仅仍被看作是整个教学体系中的辅助手段,在整个法科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比例偏低,而且一般严格按照理论教学课程的设置,仅在某一部门法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法学实践,尤其是对于当前流行的案例教学来说,更是将相关案例严格的划分为具体部门法中的案例,作为单一部门法知识训练的手段和工具。因此,据此认为,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因其存在诸多不利于学生对于法律知识和技能全面掌握等问题,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则因其所具有的创新实践教学模式能够有效克服传统案例教学法的这一缺陷。
一、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传统案例教学法的运用特征
从教育教学的实践来论,目前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传统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上体现出以部门法为基础的法律知识碎片化、案例视角的法官化和法律事务处理的抽象化等特征,具体如下。
(一)以部门法为基础的法律知识碎片化
传统案例教学法在法学实践教学中最受人诟病的问题,在于其以部门法为基础从而导致的学生从中获得的法律知识的碎片化。当前高等教育中法学课程的设置完全依据法学体系的构成,基本按照部门法的不同而设置了诸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等,相关案例教学即依附于这些部门法学课程之中。因此,在民法学课程讲授中,相关案例教学仅仅只涉及到民法的相关知识,在刑法学课程讲授中,相关案例教学则只涉及到刑法的相关知识。比如有名的世纪大案“辛普森杀妻案”,由于此案同时涉及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因此相关部门法知识至少包括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方面。[1]然而,“辛普森杀妻案”虽然在不同的部门法学案例教学中被广泛使用,但民法学案例中只阐述此案中涉及到的民事侵权赔偿关系;刑法学案例中只讲其中存在的定罪量刑的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案例中则重点论述美国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和特点,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证明力,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内容。也就是说,以部门法为基础的传统案例教学法中,虽然很多法学课程都可以用到“辛普森杀妻案”这一典型案例,但是学生从每一部门法学课程中获得的关于此案例的法律知识都只包含了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的一小部分,因此出现了以部门法为基础的法律知识碎片化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学生在传统案例教学中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同案例中实际包含的知识相脱离,而且不利于学生完整而系统的法律知识结构的形成。
(二)案例视角的法官化
因为司法诉讼案例最能体现法律程序的规范性,而且相关裁决文书对相关案件的法律事实进行了非常系统而清晰的论证,有利于学生迅速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因此传统案例教学所选择的案例绝大多数为以法官审判为主的诉讼案例。然而,因为相关案例的描述主要以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为基础,从而导致了案例视角法官化的问题。亦即在案例分析中,学生只是从法官这一特殊视角考察相关案例。[2]由于在法律职业实践中,能够以法官为职业的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毕竟比例不大,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职业人士主要以非法官的律师、法律顾问、公司法务人员,以及其他非法官职业的形式存在。因此,案例视角的法官化,不利于法学专业学生形成与法律职业现实相符合的多元化视角,不利于学生对不同类型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掌握。
(三)法律事务处理的抽象化
传统案例教学法单纯将案例中涉及相关部门的相关法律知识切割出来交由学生分析,事实上是将具体的法律事务进行定向部门法知识的抽象化处理。正是因为学生在部门法课堂上接触到的案例分析均以抽象化知识分析为主,因此容易给学生造成法律事务处理即为抽象化相关理论知识的错觉,从而不利于其对具体法律事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理解和掌握。
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传统案例教学法的价值转向
前已论及,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传统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层面体现出以部门法为基础的法律知识碎片化、案例视角的法官化等特征。为有效改变这一现状,在价值层面与实践路径上可以转向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以确保我国高校法学教学的质量与效能,具体方向可以阐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跨部门法知识和多种法律技能的整体性训练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案例教学仅以某一部门法为基础对所选择的案例进行分析,而是将与典型案例相关的跨部门法知识和多种法律技能的整体性训练,有效克服以部门法为基础的传统案例教学可能出现的法律知识碎片化的问题。[3]比如,针对“辛普森杀妻案”这一典型案例,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会根据该案的实际诉讼流程,分别对其中涉及到的刑法知识、刑事诉讼法知识、法律文书技能、法律推理技能、法律论证技能,以及相应的民法知识和民事诉讼法知识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讲授,从而使“辛普森杀妻案”这一案例中所包含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实训功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实现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所具有跨部门法知识和多种法律技能的整体性训练价值。
(二)案例分析和跟踪的多元视角
不同于传统案例分析主要基于相应的司法审判产生的裁决文书,个案全过程教学法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学生能够从案例中不同参与人的角度对相关案件进行分析和跟踪,不再局限于传统案例分析的法官视角,从而使其具有案例分析和跟踪的多元视角的重要价值。多元视角这一价值对于学生的重要意义在于,学生通过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学到的知识和技能更加接近于现实中存在的法律职业相关的多样化知识和技能,而不再局限于现实中比例很小的法官职业需要的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
(三)个案全过程的具体处理环节的最大程度还原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不再从案例中单纯地抽象出某一部门法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而是按照案例的实际运行过程,按照时间顺序将与其相关的所有程序性和实体性法律关系及相关环节予以展开,从而具有个案全过程的具体处理环节最大程度还原的价值。[4]通过个案全过程具体处理环节的最大程度还原,可以使法学实践教学的学生最大程度接触到真实的案件处理过程,从而有效促使其系统而整体的法律知识和技能结构的形成。
三、结语
整体来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任何实际案例的运作涉及到的部门法知识都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包括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整体,其中还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诸多法律技巧,但传统的案例教学采用的以各部门法为界限的方法,事实上出现了法律知识教学的碎片化问题,不利于法学专业学生形成整体的法律实践理念,不利于充分利用相应的法学实践案例资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有必要针对传统法学实践教学中案例教学按照部门法进行机械分割的不合理做法,采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使学生通过对具体个案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运行进行全程跟踪、学习和评价,从而使其打破传统的法学教育以部门法为单位的碎片化思维模式,获得更加符合法律现实的整体司法实践体验,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和技巧的整体性、综合性认识,从而有效提高法学学生对于法律职业的认识,促进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利用案例教学方式增强学生运用相关理论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相关法律技能,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