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却出国旅游,解聘合法!
2020-11-29张才春
文_张才春
案例回放:
王某在上海某公司任行政助理,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如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十二日者,予以除名。
2017年5月23日王某因腰椎疾病在医院就诊,并经医院开具了建议休假期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6日的“病假证明”,开具人为骨伤科医师卢某。王某向公司申请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6月3日休病假,并提交了“病假证明”,公司对王某的病假申请予以批准。
2017年5月26日王某出境前往德国,并于2017年6月4日入境回国。
2017年6月7日,公司管理人员找王某谈话,一开始王某称病假期间是在家休息,在管理人员一再追问情况下称:“没怎么玩,只是去外面休息一下而已。”
2017年6月7日王某收到公司出具的“解除通知”,内容为:“经公司核实,您提交的病假证明并非医生主动建议,而是在您要求下才出具,且医生对您自称的严重病情也未进行任何科学性诊断。除了您单方面口述的病症之外,没有任何可以证明您的确患有该病症,以及病重至须停工休养12天的证据。然而,在您申请的上述病假期间,您虽停工但事实上并未在家休养!您的上述行为事实上造成您连续旷工满三日,依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您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即日生效。”
王某不服公司的处理决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决定,自2017年6月7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案经过一裁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利用病假形式虚构请假原因,导致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础。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未对劳动者的休息地点做出限定,但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王某2017年5月26日赴德国的签证为旅游签证,且王某自认系跟随其赴德国旅游的丈夫一同前往,故公司关于王某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的质疑系属合理。在公司调查时,王某谎称病假期间在家休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法院及医院对医师卢某的调查情况,卢某称王某就诊时并未提供CT检查报告等材料,故卢某系根据王某口述的腰痛病情而怀疑王某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并以王某就诊时自述的腰椎病情程度依然无法胜任工作之情况为王某开具了“病假证明”。由于卢某明确表示2017年5月23日对王某病情的诊断意见仅为怀疑其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故在王某病情尚未确诊的情况下为其开具“病假证明”,公司有理由质疑王某存在骗取病假的不诚信行为。
因此,公司以王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要求判令自2017年6月7日起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依,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