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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探讨

2020-11-29赵仁哲

法制博览 2020年25期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消费者

赵仁哲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8000

一、“互联网+消费”

(一)“互联网+”的概念

2012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易观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上,国内著名互联网服务和方案提供商——易观国际董事长于洋在其所做的名为《移动互联网盈利拐点来临时?——产品互联网化的成长之路》的演讲中首次提出“互联网+”概念,国内“互联网+”理念滥觞于此。“互联网+”是在信息时代、知识社会的创新形态推动下,由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简而言之,“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的结合,传统行业和互联网分别根据自身特点,互补短长,深度融合,创新传统行业的科学发展的新业态模式。

2015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首提“互联网+”。根据相关统计显示,从2015年-2020年,“互联网+”、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互联网+农业”等关键词频繁出现于政府工作报告中。一方面,显示出对于国家发展来讲,“互联网+”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预示,传统行业、领域和互联网技术相互融合,将成为目前及以后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

(二)“互联网+消费”

“互联网+消费”,是传统消费模式和互联网融合的一种新常态消费模式。和传统的消费模式有所不同的是,由于互联网技术、平台的介入,传统消费模式中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被打上了互联网的影子。相比传统消费模式,从时间、人工、经济成本等方面来讲,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快递、外卖等新型的消费形式中切实得到了实惠。

得益于我国网民众多的先天性优势,近年来,“互联网+消费”在我国迅猛发展,网上购物、网上外卖、网上金融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相较于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早的国家,我国的“互联网+消费”产业起步较晚,虽然规模宏大,但在运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纠纷也不少,有关规范互联网环境下消费、纠纷解决的法律、法规、机制还不健全,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二、“互联网+消费”类特点

(一)购物渠道增加,满足了各种消费需求

缘于政策鼓励、支持,商家入驻互联网平台的标准并不高,手续相对简单,“互联网+消费”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将自家的商品、服务提供到互联网平台下,给了众多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满足了各种消费需求。基于互联网的加入,一个方便双方直接互动的平台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得以形成,不必要的中间枢纽环节被省去,消费者、商家的沟通更充分、更直接,“私人订制”式的消费得到实现。

(二)消费结构优化,使消费更具有合理性

买卖双方沟通更加充分、互动更加直接。一方面极大地增强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体验消费过程与消费本身融为一体,体验中有消费,消费中蕴含体验;另一方面,商家得到了更多、更直接的消费者体验结果,为他们改进产品、服务质量提供了契机。双方的良性互动,使消费结构、服务方式得以优化,使消费更具有合理性。

(三)地域和时间限制被消除,使消费具有无边界性

“互联网+消费”和高度发达的物流业,彻底改变了传统消费中地域、时间的限制。“互联网+消费”不仅消除了国内跨省消费障碍,还使跨国消费成为一种新的消费趋势。

(四)支付方式多样,使消费更具有便捷性

与“互联网+消费”的迅猛发展相伴而来的,是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在互联网支付兴起的前期,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普遍存在虚假宣传、客户权益被侵犯、风险意识差等问题,极需法律规范。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网络支付准入标准的确立,部分民营第三方支付企业依法获得牌照,从此非金融支付结束了在政策法律监管上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局面。现在,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形成了线下、线上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融合局面。按支付方式分类:1.网络银行直接支付;2.第三方辅助支付;3.第三方支付平台。按支付工具分类:1.电子信用卡网络支付;2.数字现金支付;3.智能卡支付;4.虚拟货币支付;5.网银支付;6.电子支票网络支付;7.电子汇票系统支付。按支付终端分类:1.移动支付;2.电脑支付;3.互联网电视支付。与“互联网+消费”相适应的支付方式多样化,使消费行为变得更加方便、快捷。

三、“互联网+”下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针对“互联网+消费”中消费者的财产犯罪居高不下,消费者财产安全存在隐患

“互联网+消费”在给我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针对“互联网+消费”中消费者的财产犯罪数量也在激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互联网+消费”行为在所有消费行为中的占比大,参与人数众多。另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的介入,支付方式的多样化、网购服务平台较低的入驻标准、消费者对网络的认知水平参差不齐、更多消费环节通过网络来实施等,给了犯罪分子更多可乘之机。

(二)针对“互联网+消费”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犯罪已屡见不鲜,致使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

“互联网+消费”环境下,消费者要在不同的网购平台消费,享受互联网消费模式带来的便利,通常被要求注册成会员。消费者一般都会在网购平台上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更有甚者,有的平台要求消费都留下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在一定情况都会被妥善的保存,不被外露。但也存在例外,一些基于社交平台的服务终端,很难做到将消费者的信息置于一个完全封闭的环境之下,加之互联网的交互性传播特点,使消费者的信息极易被泄露和利用。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公民个人信息被以极低的价格在网上出售的事件屡见报端。

(三)消费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对求偿权的使用

消费者财产、人身、隐私被侵犯的重要原因是消费者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互联网+消费”的本质是消费行为,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我国现有的商业行为法律、法规,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完全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下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对策

(一)切实增强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意识

与一直存在的传统消费相比,“互联网+消费”还是一种新的消费模式,人们对“互联网+消费”本身了解还不够深入。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层出不穷的网络支付方式,消费者有必要增强网络消费法律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多了解互联网消费的相关知识以及法律制度,培养证据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和密码,消费过程留痕。在遇到财产、隐私等被侵犯的时候,勇于、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不断完善“互联网+消费”监管机制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消费、经营模式都应当依法而行,相关法律、法规也为经济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后盾,“互联网+消费”不应成为法外之地。为保障“互联网+”的合法、健康、持续发展,为保护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有必要统筹全局、居高谋划,及早建立起适合我国“互联网+消费”形势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及与之配套的监管法规、制度。从网络为群众服务的角度出发,在根本上以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求偿权。

(三)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互联网+消费”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近年来我们见证了它从无到有、从小到迅猛发展的过程。“互联网+消费”所带来的涉及国家经济、个人财产安全等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正视。为规范“互联网+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结束消费解决争端中存在的“多龙治水”局面,建议借鉴国家和地方陆续成立大数据库的模式,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互联网+消费”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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