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救人溺亡是否构成工伤?
2020-11-29
工友 2020年8期
《工友》编辑部:
两个月前的一个中午,我丈夫在上班途中,发现一名落入湖水的孩童正在挣扎,遂冲过去跳入水中施救。最终,孩子得救了,而我丈夫却因抽筋、体力不支等原因溺水死亡。请问:我丈夫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马慧文
马慧文读者:
应当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中也表明:职工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即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被认定为工伤。而“救人”无疑属于维护公共利益,因为人是社会的基本因素,公共利益包含着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的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某一个具体的人。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第三条关于“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中指出:“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即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你也可以要求被救孩子的父母给予补偿。
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