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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承担

2020-11-29董宝怡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抛物公共安全高空

董宝怡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一、高空抛物行为的概念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大到超一线城市,小到农村城镇,高楼可以说遍地都是。老百姓从农村到城市,从平房到高楼,生活水平提高了,但安全意识却没有增强。经常有媒体报道,某地发生居民从居住的楼层抛撒物品,导致下面行人受到伤害,不幸的是,这样的事故一再发生,已经到了必须进一步立法阻止的地步了。

所谓高空抛物是指行为人在故意或过失状态下,在一定危险高度的楼层,向其下方抛撒对他人人身和财产足以构成危险物品的行为。从高空抛物的概念来解读,行为人包括一切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包括在其中。主观因素包括故意和过失。后果则是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但只要有高空抛物的行为即具有违法性,后果只是加重情节而已。

二、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

根据违法行为人违反法律的性质分析,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一)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了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书部分则规定了除外情形,即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款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也就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搁置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只要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根本没有规定,不知道是不好立法还是有意忽略,显然,就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而言,《民法总则》在一定程度上倒退了。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对他人造成损害,在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基于公平原则而适当倾向弱势群体,受害人可以将凡是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均列为被告。以重庆市“烟灰缸”案为例:2000年5月,某人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的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后该人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2001年8月10日,其作为原告将可能扔烟灰缸的24家住户和开发商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33万余元。2001年12月19日,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除案发时已经搬走的两名住户外,其余22户都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民事过错推定原则,这22个住户按份分担同等赔偿责任,法院判决22个住户各赔偿8101.5元。

由上可知,我国虽然把高空抛物行为纳入《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畴,但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规定得都很笼统,司法实践中都很难操作适用。为破解这一困局,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即将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中的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行为在原有《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之上做出了全面的完善。该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民法典》的这一禁止性规定,给“高空抛物”定制了一条“基准线”,警示高空抛物可能不仅是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也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亮点突出:一是兜底有保障,就是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仍然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则除了有客观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案发时间不在现场的,其他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人都推定为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小区有安全保障,明确了物业的责任,就是当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安全保障必要措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发生的类似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小区如发生高空抛物致人受伤,则物业服务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三是明确了有难处找公安的规定,要求公安等机关及时介入民事纠纷,替受害人伸张正义。只要公安机关及时立案调查,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事实,这样胜诉就有了保障。这体现了《民法典》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既讲人性道德又讲法治精神,更体现了我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根本宗旨。

(二)高空抛物的行政责任承担

法律对高空抛物的行政责任承担规定得比较模糊,可操作性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条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第2条虽然列举了数个违法行为,但其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该行为还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举例:2017年3月5日下午,河南某电梯安装公司施工人员蔡某某、李某在某小区负二层井道内施工,二人在紧张的施工过程中,蔡某某被从高空坠落的重物砸中头部,当时就倒地不起,头部严重骨折凹陷,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公司平时对安全生产宣传不到位,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施工前不检查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该区域负责的是公司经理张某,该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某局对张某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先是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处罚。张某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二审终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由上可知,《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将其如同盗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一样具体规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仅能依据“妨害公共安全”这一条文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但具体的处罚标准又难以掌握,很容易引发行政诉讼,且败诉风险较高,凸显了司法部门与基层群众的矛盾,社会效果较差。

(三)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承担

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了具体的可能涉及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对于以上情形,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应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据此,我国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从刑事责任角度规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做到了有法可依,也给所有人就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上了一道紧箍。但即使如此,由于高空抛物行为极具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既涉及人身财产权益又涉及公共安全,对于具体罪名的确定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举例: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李某、王某聚集在一起,为李某的女朋友过生日。当晚,四人在张某某的租住处客厅大量饮酒,一共喝了2瓶白酒、30余瓶啤酒。该租住处客厅阳台外紧邻一所大学操场,夏季的夜晚,是青年男女恋爱的时候,操场上有不少青年男女在卿卿我我。被告人张某某想到自己已经30多岁,没钱没房也没女朋友,在酒精的刺激下,心情极度烦躁,就把空的啤酒瓶向操场上的青年男女砸去,正好其中一个酒瓶落地后爆炸,碎片飞进一个大学生的眼睛里,导致该大学生眼睛失明,后该大学生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一级。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表现一贯较好;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并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总而言之,我国城市高空抛物行为已经造成了巨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相信很多人都看到了或者可以想象到鲜血淋漓的恐怖场景。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加强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立法,三管齐下,做好《民法典》与相关刑事、行政法律的衔接,为人民撑起法律保护伞,还人民一片宁静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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