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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防对策研究

2020-11-29毕研勤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集资犯罪

毕研勤

山东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山东 济南 250014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2006年11月,在公安部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定义为“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非法经营、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1]。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是较难侦办的一类案件,特别是互联网环境下的此类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涉及面更广,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日益严重

互联网的出现,给个人和企业的投融资带来了便捷,同时也增加了一定的风险。互联网环境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打破了传统经济犯罪的模式,并向一些新兴行业蔓延。

近年来,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事件频频发生,大量网贷平台集中爆雷,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者负责人跑路等问题,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经初查,很多问题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据统计,2018年7月2日至8日一周时间内,有40家P2P平台爆雷,涉及资金超过1200亿元。某租宝作为一家线上投融资平台,是国内首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因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调查,某租宝涉及用户ID901294个,累计充值581.75亿元,累计投资745.11亿元,该案件中受害人范围大,经济损失严重。2020年7月,杭州市公安局对“某贷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某贷网运营至今已有9年并在美国上市,是浙江第二家P2P上市公司,其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2月,某贷网累计借贷金额2986亿元,出借人数量11.5万人。

(二)犯罪手段日益翻新

该类犯罪案件作案手段越来越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目前传销类的资金盘大部分是“庞氏精髓+传销内核+金融外衣+即时通信”的模式,犯罪嫌疑人借助微信群、QQ群等媒介的辐射效应,大肆宣传,并利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转移资金,将网络作为实施新型犯罪的“温床”。同时打着新型金融投资模式等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迅速蔓延,犯罪嫌疑人借助互联网平台,将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和升级,其隐蔽性和伪装性逐渐加强。

(三)犯罪逐渐公开化,犯罪主体逐渐精英化

互联网本身具有一定的交互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行为,使得此类案件呈现出犯罪公开化的特点。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对于高级人才的需求量增大,涉众型经济犯罪主体也呈精英化趋势发展。

二、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挑战

(一)前期发现难

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包装其犯罪行为、开展犯罪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有的犯罪活动打着金融的幌子、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具有较高的迷惑性,使得前期发现犯罪的难度较大。2020年5月12日山东省公安厅通报的2019年全省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战果中公布的枣庄“8· 18”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该传销组织平台自2016年10月开始运营,期初以发行原始股、配股裂变为幌子,大肆发展会员。不仅给民众造成经济财产损失,同时也使得公安机关办案难度大增。

(二)证据收集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涉互联网犯罪、跨区域犯罪情况突出,案件办理难度较大,证据收集和审查存在很多问题。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非常重要,但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并对其准确认定十分困难。一是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害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较广,有的被害人无法及时登记、报案;二是有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账目混乱,会计资料保存不全,有的涉及资金往来的电子数据被毁灭或篡改。电子数据易修改,易灭失,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审查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但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缺少相关专业人员和办案经验,取证工作面临较大挑战。如何依法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以及审查逮捕中对电子证据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是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面临的难题之一[2]。

(三)后期维稳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更威胁和冲击着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2017年6月,善心汇的首要成员张某明通过微信群煽动了上千名会员赴湖南省政府非法聚集,将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安排在队伍最前面,营造凄惨景象,并提出“释放技术人员、解冻账户、撤销对张某明的网上追逃”等无理要求。张某明被捕后,一些别有用心的继续欺骗煽动会员赴京进行非法聚集活动,严重扰乱了首都的社会秩序。

三、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且难以追踪和查找证据,我们要充分利用大数据这柄利器,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情报功能,使其服务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

(一)建立预警机制

要完善经济犯罪预警机制,以大数据为依托,发挥大数据的优势,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帮助。同时及时向企业、群众提出预警和防范建议,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能力。比如对于常见的利用P2P平台犯罪的案件,可以通过大数据获取犯罪情报,充分利用资金流动与大数据信息平台的线索,从情报入手,挖掘线索,经营犯罪,适时破案。利用大数据掌握平台的运作以及资金流动的方向,通过对网上高度嫌疑的信息追踪以及借贷双方的资金流动进行侦查。另外,运用大数据分析可以及时发现网上、广告牌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宣传条目,及时审查高利息、高回报,对普通群众有极强吸引力的借贷,避免群众陷入经济犯罪的骗局。

(二)多部门多区域协同作战

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严峻,必须继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此类犯罪涉案地域广、涉案人数众多,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进行犯罪活动,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跨地域犯罪成为常态,案件侦办难度增大。这就需要多部门多区域协同作战。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经侦部门因办案需要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协助侦查,尤其是对电子证据的勘查和提取、固定等,应及时与网安部门配合。

互联网环境下的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案件,往往都是跨地域的,不同地区的经侦部门之间应该开展情报交流、案件协查、协捕犯罪嫌疑人及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协作工作。对于部分犯罪地域较广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必要的时候可以在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成立专项办案小组或开展集群战役。

(三)多途径培养经侦大数据人才

在数据导侦时代,经侦数据人才需求量很大,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适应公安经侦工作的数据人才。一是通过在职培训,挖掘和培养大数据人才,经侦部门可以通过举办数据应用研判培训班,普及实战平台系统的应用知识[3]。二是通过学历教育,培养应用型大数据人才。经侦数据人才需要具备综合的专业知识,包括计算机、数据科学、侦查等,是懂侦查、懂法律、懂经济、懂数据的复合型人才。目前,资金查控技术已成为继刑侦、网侦、技侦、图侦之后的第五大技术手段,违法资金的查控和分析技术也日新月异,对电子数据的调查与取证、数据清洗和可视化分析等技术手段的掌握非常重要。我院经济犯罪侦查系成立了经侦数据导侦社,社团成员运用大数据在校办案件,围绕经侦“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开展学习和训练。通过对在侦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既为实战部门案件侦查提供了线索与方向,又提高了实战能力,为经侦大数据人才的培养扣上圆满的一环。

四、结语

互联网环境下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新的特征,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时遇到了更多的挑战。利用大数据对此类案件进行侦查,可以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为案件侦破提供有用的线索。实践中,需要打破信息壁垒,整合信息资源。除此之外,通过各种渠道培养复合型的经侦数据人才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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