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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2020-11-29王登山律师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0年12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发包人标的

王登山 律师

问题

问:请求撤销1.6亿元工程结算协议的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2015年9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随后按约进场施工。因发包人资金问题等,工程停工。2019年8月双方签订《工程现状结算协议》,对案涉工程按现状进行结算,工程结算价约为1.6亿元。发包人支付约5000万元,下欠工程款约1.1亿元。承包人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发包人支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发包人诉至工程所在地县人民法院,以结算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工程现状结算协议》。

请问,诉讼请求仅为撤销1.6亿工程结算协议的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撤销合同的,表面上看无具体的诉讼标的额,但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工程现状结算协议》合同标的总额为1.6亿元,即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6亿元。因此,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发〔2019〕14号、法发〔2018〕13号、法发〔2015〕7号等文件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法院管辖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下限。但是,对于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撤销合同案件,如何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无明文规定。

对于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原则,应根据原告请求判决的权利主张将给原告带来的经济利益来确定。原告仅请求撤销合同,虽然解决的是合同效力问题,但是仍然涉及合同的金额或价款的争议,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倾向于认为其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司法实务中,一些地方法院就撤销合同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14〕450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号)第十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综上,请求撤销案涉1.6亿元《工程现状结算协议》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应为合同标的总额,即1.6亿元,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无效的,或者诉讼请求仅为变更合同的,或者诉讼请求仅为解除合同的,也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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