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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

2020-11-29

中国科技纵横 2020年17期
关键词:错案鉴定人办案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28)

司法是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防线,近年来随着公众对张玉环案、佘祥林案等严重刑事错案关注度的上升,防范刑事错案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1.证据视角下刑事错案预防的必要性

预防刑事错案是近些年的高频词,刑事错案不仅侵犯了无辜受害者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而且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错案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如司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问题,检察监督效力不足等。证据问题始终是刑事错案发生的重要因素。要想降低刑事错案的数量,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就必须从证据角度入手,系统反思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深入探讨我国刑事错案的预防对策。

2.证据视角下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

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错综复杂,但在司法实践中偏重口供造成刑讯逼供,迷信鉴定意见,司法证明出现偏差和证据制度不完善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重要原因。

2.1 依赖口供催生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者,诉讼结果与他们息息相关。口供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如果被追诉者主动认罪,则可能会全面、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因为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作案的动机、过程以及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当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往往会权衡各种利益,作出虚假的陈述。办案人员囿于破案压力、业绩考核等因素,特别是当侦查工作遇到障碍时,为了获得有罪供述,也可能会采取一些非法措施,甚至进行刑讯逼供[1]。

2.2 盲目相信鉴定意见

当下是鉴定时代或者说科学证据时代,但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科学证据具有主观性,并非百分百准确。鉴定人并非科学的“法官”,鉴定意见也并非权威的“科学证据”。实践中曝光的鉴定乌龙、鉴定出错的情况往往成为错案形成的罪魁祸首。鉴定意见出错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送检材料、样本被污染,鉴定程序有错误,技术方法运用不当,也可能是鉴定所适用的标准有误,鉴定人的经验和能力不足等。此外,有些特定的科学方法取得的材料,在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本身就存在争议,譬如测谎结论、警犬辨认。鉴定人在诉讼中可能会作出错误的鉴定意见,而办案人员缺少对专业知识判断的能力,更愿意直接把鉴定意见当作定案的“结论”,特别是权威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如果办案人员迷信、依赖鉴定意见,就很容易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2.3 司法证明出现偏差

一些办案人员忽视无罪证据、罪轻证据,收集证据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特别是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侦查阶段,取证则尤为粗放。此外,有些案件庭审环节存在弱化、虚化现象,言词证据的质证过程流于形式,证据的认证过程没有很好地体现法官的心证和理性判断。在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认证环节,没有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没有准确解读、适用定罪标准。

2.4 证据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证据规则的立法缺乏系统性,需要进行细化和完善。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际执行中效果不理想,一些非法证据难以排除,需要进一步明确非法排除的证据种类和排除模式;庭审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对抗性不足,无法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展开对质,需要有“强制程序”作为配套保障措施。

3.证据视角下刑事错案的预防对策

3.1 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

侦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和收集证据,这时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容易受到侵犯。讯问时,侦查人员处于强势的地位,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对潜在的威胁、利诱甚至刑讯。要明确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律师在场会对侦查人员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能够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渐进式地逐步实现,先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在场律师享有对违法讯问提出异议权和讯问后査看笔录、提出修改补充内容的权利。同时,也要规定在场律师应当遵守的义务,避免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串供,干扰正常的侦查活动[2]。

3.2 规范司法鉴定业务

首先,提高鉴定人出庭率,这样有利于对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特别是有专家辅助人参与的案件,则更容易发现鉴定意见的错误,利于对鉴定意见作出理性判断。其次,要构建更为合理的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从形式审查、程序性审查到实质性审查细化不同类型的审查规则。从鉴定的内容到形式,制定客观的评价标准。最后,加强对鉴定人的管理和考核,完善和严格执行鉴定人的准入、回避、出庭作证、错误鉴定负责制度,减少因鉴定错误导致的刑事错案。

3.3 规范司法证明活动

摒弃偏重口供的取证思维,重视裁判中的法律推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收集证据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办案人员要全面收集证据,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办案人员要认真审查证据,通过庭审环节的实质化操作和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对案件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废除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建议将程序考核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如规定非法取证给予扣分的处罚。同时,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专门的刑事错案审查部门,细化追责流程,规范侦查、公诉、审判阶段办案人员的诉讼行为,尽量避免在司法证明环节出现错误。

3.4 建立完善的证据制度体系

构建一套符合办案规律的证据规则体系,学习借鉴国外证据规则,诸如传闻规则、言词证据补强规则等,证据细则用于指导、规范案件流程和办案人员的司法行为。

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决实务中排除非法证据难的问题,建议在庭前会议阶段设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裁判机制,在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排除的证据材料,不再进入庭审阶段。细化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明确非法取证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解决各种困扰实践的非法证据排除难题。对争议案件进行复查,建立实体与程序相得益彰的双重制裁机制和科学可控的监督体系。

制定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进行交叉询问质证的详细流程,辅助法官辨别真伪,查清案件事实。规范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各个环节,从规则和制度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

4.结语

刑事错案预防一直是悬在人们头顶的时代追问,刑事错案的发生与证据因素息息相关。对于每一起刑事案件,从证据收集到裁判结束,所有的诉讼流程都不能缺少证据手续的渗透和对证据的绝对依赖。如果刑事证据本身就不具有合理性,或者在刑事证明中出现问题,那就很容易造成刑事错案的发生。综上所述,刑事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密切相关,我们要充分研究各种证据运用中导致错案的因素,发挥其可辨、可知、可判的实际效果,进而系统性地防范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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