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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制史学的“治世”作用

2020-11-28吴晨晨

商情 2020年21期
关键词:社会关系

吴晨晨

【摘要】周公作周礼开创了中华文化的先河,至春秋管仲使齐民享齐人之福,商鞅变法使秦强大而统一六国,莫定中华民族强大之基业,法家的“治世”之举无不对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就将对法制史的“治世,#用进行论述。

【关键词】富国强兵 礼法合一 社会基础 社会关系

在中国自古以来,“法”从来都是“富国强兵,维持秩序”的不二法门,当然,法在各个时期的表现形式各有差异,如周之宗法以维系分封后各部之统治,战国自魏文候时期布衣从政至秦王统一,变法始终在不断的进行,这一时期是中华法系的形成之时,也是定格之时,后两千多年以来大多时期都以此为蓝本,其深刻的影响着封建王朝的统治,但经过二十世纪近百年的探索,在借鉴西方立法的基础之上,我们建立起了私法与公法、并将行政与司法进行了分离,这是西方国家强大的根本,也将是往后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助力。

一、立法的目的

法的确立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当统治阶级需要维系其长久统治时,则必然要建立一套秩序安定社会,此时法当应运而生。追本溯源,從史书中的记载来看,夏商更多的是神话传说,并无确切立法记载,或者说是秩序建立的初期。周王朝初期四方依旧被强敌包围,因此分封制与宗法制并用。周公作周礼开创了中华文化的先河,至春秋管仲使齐民享齐人之福,春秋第一霸出世;后重耳流浪至齐,得齐术,春秋第二霸出,齐晋两国为春秋法家之代表,亲贤重吏,《管子》是一部春秋法家“治世”之作。三家分晋后魏文候重用子夏、李悝、吴起、西门豹等确立了战国第一强国的地位,子夏办大学、李悝之《法经》、吴起之魏武卒皆代表着邹寸最为先进的社会发展的趋势,布衣从政、中央集权渐人帝王心,各国开启了轰轰烈烈的变法图强运动,而最为后世敬仰的商君,亦携魏策人秦,两次变法不仅改造了秦国百姓,也改造了后面的各代秦王,秦人经过二十年的变法,一跃成为战国最强战力,最终秦王政完成统一大业,至此影响后世两千年的中华法系雏形已现,即一者以周公为始祖的儒家学派,注重德行,意在维持统治稳定;一者以商鞅为代表,注重刑法,注重建立秩序、富国强兵。后世各代帝王将此两者发挥到了极致,两千年的封建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两点确实具有其顽强的生命力。如西汉初以道、刑为治世之举,人民的物质生活在极短的时间内得到了丰富,后为加强统治将道改为儒,唐礼法合一,宋理有“正风俗而防祸乱必以礼律之文为根本”,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依旧为德刑合一,但中央集权大大加强,至大清律例集大成者,也是最后一部封建王朝的法典。由此,古代立法的目的无非两点,一为富国强兵,二维持统治稳定。

二、社会基础

为什么封建王朝在中国会存在两千多年,并且其法律的构成一直未有较大的变化?要回答这两个问题,首先应当从社会关系来人手。春秋战国是一个生产力发展极为迅速的时期,铁器的广泛应用,战车、长戟的大量生产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可自从封建帝王统治以来,往后就再也没有一次生产力的暴发,科技上虽然有四大发明,但司南并没有被广泛用于航海等活动,火药也并没有用于制造武器,印刷术与造纸术也发展的不愠不火,究其原因,一是封建王朝更对待人民更多的是统治,人民被束缚在土地上,维持安稳放在了帝国的首位,中央集权严重,极少的人参与决策,因此帝国的法令必须向这方面倾斜,因此我们会看到两千年来,中华法系一直在德与刑之间徘徊不前,因为这两种东西是维持封建帝国统治的根本,就如萝卜与大棒一样,百妇凉尤是对像,两者的关系是对立的,是统治与被统治,百姓的选择单一,做官与进行农业劳作,除此之外的行业都是不被鼓励的。

其次,从人性的角度来讲,人的私心,帝王们的私心,在发展与稳定的统治之间,帝王们的私心必然选择统治稳定,必然选择将人民束缚在土地上来吃草产奶。

当然这种制度在初期发展时有其积极的意义,比如战国各国,秦王统一六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不足就逐渐显现出来了,但此时底层百姓已经深入泥潭无法自拔,只能依靠外来的力量打破自身,只可惜这个时代有太多的偶然,中国人民等的时间太久。

三、对现世的启发

以史为鉴,中国法制史对我们现在立法有极大的启发,我们应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来筛选出符合我们国情的有益之法。

虽然中国历代法律的制定皆为君王的统治而服务,但其留下的各种案例、法律制定规则与相应的处理措施尤为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这些都是古人留给我们宝贵的财产,这方面相信在刑法、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方面更加珍贵。

与此同时我们更应看到古代法律所存在的弊端,其一、古法皆代表统治者的利益,人民属于被统治的对象,没有自主表诉求的流程,利益受到侵害只能卑躬屈膝的请求保护与主持公道,新中国成立的呼声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政府是为人民服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与“王子犯法与庶人同罪”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内涵。其次,古法对于私有财产没有完善的保护措施,但却强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同样这也是百姓被统治的表现之一,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百姓与君王奴隶有何区别,社会的发展就是人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的发展,在政府的推动下或许能取得一些见效,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机制缺乏活力,根本不能长久。最后古法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对司法的干涉使得统治阶级凌驾于百姓利益之上,司法系统在两千年来几乎未得到实质的发展,同样司法与行政的混乱管理使得行政系统长期未得到发展,必然无法发展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政治形势。

四、结语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充分体现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脉络的镜子2,通过她,我们了解了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为我们总结过去、开创未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她我们可以少走许多弯路,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我们摸着石头过河的关键时期,这种作用更为关键。

参考文献:

[1]张晋藩.谈谈中国法制史学的“治世”作用[J].《警察法学》.2013年01期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学的十年回顾与前瞻[J]《法学家》.199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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