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及生态修复措施探究
2020-11-28宋祖祥何海燕
宋祖祥,何海燕,刘 松
(1.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纪南文旅区分局,湖北 荆州 434020;2.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区分局,湖北 荆州 434020)
1 引言
土壤污染是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危害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严重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1]。土壤的污染成因复杂,修复治理困难[2],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继启动了土壤修复治理工程。2014 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依据该《公报》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的污染超标率达到了16.1%。净土保卫战是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大战役之一,国务院 2016 年5月28日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力争到2020年土壤恶化情况得到遏制。2016年,湖北省人大会发布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国首部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为荆州市启动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及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
2 荆州市土壤污染现状
荆州市是江汉平原农业大市, 盛产水稻、蔬菜、水产品等农产品。近年来,荆州市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先后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定期例行监测、重金属污染规划项目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等项目,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根据荆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土壤监测结果,荆州市主要的土壤污染是钒、镉污染和DDT(滴滴涕)的污染。土壤以轻微污染为主,各重金属超标率依次为钒>镉>镍>锰>砷。废水中的重金属污染物排入水环境后,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过量、长期的重金属进入机体,除了部分通过尿液和粪便排出外,还有部分在体内积累,长期接触可导致肾脏损害。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镉的污染有磷肥伴生矿污染和长江洪泛区的原因;钒元素本身有很高的地球化学背景值,加上钒矿及伴生矿的开采,都与钒的污染有着紧密的关系。江汉平原耕地DDT(滴滴涕)的重要来源是使用了含DDT(滴滴涕)的杀虫剂(如三氯杀螨醇)的结果,在禁止使用多年后,荆州市农田土壤中有机氯农药总体上仍为略超标状态[3],DDT(滴滴涕)的残留量高于国家二级检出限(0.50mg/kg),HCH(六六六)残留检测结果总体低于国家标准。在公路两侧的农田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普遍偏高, 特别是镉、铜、铅和锌含量偏高, 其原因为机动车的轮胎和燃料中所含的重金属元素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释放到周边环境并在公路沿线土壤中沉积,日积月累, 最终导致土壤中的含量偏高[4],另外,公路邻近的农田表层土壤已受到一定水平的多环芳烃(PAHs)污染。
根据2015年荆州市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普查数据,在全市检测的6447个土样中,土壤样本超标率18.27%,其中镉超标率16.61%、砷超标率0.96%、汞超标率0.70%。镉超标主要分布在荆州区郢城镇、沙市区岑河镇、江陵县沙岗镇、松滋市刘家场镇、公安县闸口镇、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监利县毛市镇和红城乡、洪湖市小港管理区和曹市镇,砷超标主要分布在松滋市刘家场镇、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汞超标主要分布在荆州区郢城镇。超标区域主要集中在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区,污染程度以轻中度污染为主。土壤环境管理存在底数不清不全的问题,在技术、监管、监测能力等方面仍处在起步阶段,不能完全适应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3 荆州市土壤污染来源
土壤的污染源主要包括农药和化肥施用、污水灌溉、固体废弃物(如电池、塑料)、大气沉降物和机动车尾气及燃煤等途径[5]。污染的主要类型可分为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农药和化肥污染等多种类型。重金属污染物很难被化学或生物降解,很容易通过食物链在动植物和人体内积累,且毒性大,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6]。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荆州市土壤环境面临巨大压力。土壤污染类型繁多,是多种污染物共存的复杂污染状况,由于土壤污染途径多,来源复杂,防治难度大[7]。目前,在重污染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出现了一定程度土壤污染区和风险区[8]。由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不完善,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滞后,环境监测能力有限,长江及支流上游工矿污染等诸多原因的限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依然是荆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短板”,全链条、全流程的闭环工作机制不完善,制约着荆州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提高。
4 土壤防治目标措施
4.1 保障措施
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角度,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各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重点开展土壤监测、调查评估和重大污染场地示范治理修复工程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将各类涉农资金更多的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根底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积极引进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的先进实用技术,在生态毒理学和环境行为学方面对危险固体废物、新化学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态效应进行评估。
4.2 全面普查土壤受污情况
开展全市农田土壤实地调查和普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现状。对于确定已受污染的区域,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区分土壤受污染水平,即区分重污染区和轻污染区;分析污染的主要来源是由于大气污染物沉降、农药化肥面源污染、塑料薄膜使用还是由于污水灌溉。在综合调查和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土壤污染环境质量数据库,为有针对性的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将土壤监测纳入例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9],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强化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土壤和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以确保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站具备常规土壤和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核实本区域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联动机制。完善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将土壤环境质量逐步纳入环境质量公报,保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新增建设用地要开展土壤场地调查和监测,对存在潜在风险的地块,要明确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和修复的标准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土壤治理修复的,需经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有关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等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十三五”期间关停、搬迁的企业场地必须全部开展土壤调查、监测、评估并建档管理。对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彻底排查,做到“应纳尽纳”。
4.3 加强土壤环境监管
充实土壤环境监察队伍,将土壤环境监察纳入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范围。重点加大对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以及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危险废物处理企业等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态环境监察力度。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以县为单位梳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城镇人口密集区搬迁改造危化企业、沿江关停搬迁化工企业等数据信息。加大涉土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实施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予以关停。及时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督促业主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加强化肥质量监管,重点抓好磷肥中重金属的监管,严格控制重金属超标化肥、农药进入市场,并强化科学用肥技术的推广。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完成耕地质量类别划分报告和清单。加强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监管,依据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划定被污染耕地的具体范围、面积和程度,确定风险控制方案和措施;对污染耕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土壤污染较重的耕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调整种植结构、农艺调控、土壤污染修复等措施,保证耕地的安全利用。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拟开垦为耕地的,依法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4.4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应普及和深化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肥料和绿肥种植,努力实现化肥施用量的零增长。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和循环利用的养殖模式,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10]。深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成果应用,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与分析试点,高质量完成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任务。加快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分类清单,重点是对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要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对重度污染耕地,要按照定严格管控方案,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打击非法排污,阻断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11]。提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平,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识别,在实地调查和环境监测基础上,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状况,推广实用技术和治理模式。
4.5 规范固体废物管理
加强城市固体废物处置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农业废弃物等固废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障项目用地。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立污泥处置的报告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防渗措施,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评价,加强非正规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治理。加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力度,要求持证经营单位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延伸,防止医疗废物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
4.6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建立“查、防、管、治、建”五位一体的治理路线,以重点工业污染源附近、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地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固体废弃物临时存贮场地等为重点,实施土壤治理修复试点示范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对于已经产生土壤污染的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治理和修复,明确污染企业的主体责任[12]。重点包括受损农田土壤修复、中心城区搬迁工业企业土壤修复、非中心城区工矿企业生态修复等。对污染较重且不适宜继续从事可食性农作物种植,但可以种植绿化植物或其他非食用性工业原料作物的土壤。对于一段时期内无法种植农作物的污染土壤,进行暂时性退耕修复,退出农作物种植,采取包括植物修复、物理化学修复、农业生态修复在内的修复技术,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和修复[13]。通过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以规范、监督、激励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