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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金融服务条款对我国金融开放的影响

2020-11-28赵晓雷编辑吴梦晗

中国外汇 2020年24期
关键词:缔约方服务提供者条款

文/赵晓雷 编辑/吴梦晗

RCEP金融服务条款的高标准,将从保险和金融市场产品和业务的开放,以及资本市场开放和资金的跨境流动等方面促进我国的金融开放。

商务部发文指出,在RCEP的金融服务附件中,中国做出了金融领域开放的最高水平承诺,首次引入了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金融信息转移和处理等规则,就金融监管透明也做出了高水平承诺,在预留监管空间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为各方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了更加公平、开放、稳定和透明的竞争环境。本文主要关注RCEP金融服务条款的特点及其对我国金融开放的影响。

RCEP金融服务条款的特点

就“金融服务”的定义而言,RCEP与CPTPP——代表国际最高标准的自贸协定——基本相同。在RCEP中,金融服务被列为第八章《服务贸易》的附件之一。其对金融服务的定义是,金融服务指一缔约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而CPTPP专门设置有《金融服务》章节,对金融服务的定义是,金融服务指任何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还包括与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有关的服务,或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的辅助服务。

RCEP金融服务条款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业务范围广泛,包含保险业、银行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衍生品市场、支付和清算、信息转移和信息处理、新金融服务以及所有金融附属服务(见附表)。二是开放程度高,适用服务贸易定义下所有的跨境模式。而RCEP第八章服务贸易包括了WTO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全部四种跨境分类:自一缔约方领土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内提供服务(GATS中的“跨境交付模式”);在一缔约方领土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GATS中的“境外消费模式”);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GATS中的“商业存在模式”);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内的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GATS中的“自然人流动模式”)。

RCEP金融服务条款对我国金融开放的影响

包含中国在内的各缔约方,目前的金融开放程度与RCEP提出的金融开放标准都存有一定差距。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7月20日发布的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以下简称“‘国11条’政策”),是近期我国金融对外开放领域的最新政策,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未来我国对外开放推进的方向。“国11条”政策是面向全球的金融业自主开放举措,在开放领域和业务方面有方向选择和时序安排。RCEP虽然是区域框架协定,金融服务仅在15个缔约方之间互相开放,有地域范围的限定;但RCEP金融服务开放的项目包括所有保险业务、银行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而其中的存贷业务、支付和货币转移支付、外汇业务、汇率和利率工具、场外交易市场业务、货币市场工具等,我国还尚未完全放开。特别像外汇、资本市场等一些业务,还与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相联系,涉及到更基本的制度安排,增加了我国进一步推动金融开放的难度。

RCEP金融服务条款的高标准,将在以下两方面促进我国的金融开放:一是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这两个市场的几乎所有产品和业务都要开放,特别是针对公众的零售业务需要放开。二是资本市场和资金的跨境流动。包括跨境支付和货币转移服务、外汇业务、衍生品业务、汇率和利率工具、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业务等,都涉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更高水平的开放和更便捷的跨境资金流动。

RCEP自签署至生效还有一段时期。这段时期是各国进行调整、过渡、衔接的宝贵窗口期。RCEP15个缔约方目前的金融开放程度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协定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外,根据协定,在服务贸易方面,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七个成员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中国等其余八个成员采用正面清单承诺,并将于协定生效后六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因此,我国应该抓住协定生效前的窗口时期,以及使用正面清单承诺的前六年的过渡期,在做好相关法律规章协调工作的同时,协同推进我国的金融开放。需要注意的是,各缔约方可以援引“金融服务例外”条款来确保与金融服务条款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得到遵守;但这些措施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当歧视,或对金融机构投资或金融服务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为履行RCEP金融服务条款,我国要按照金融与经济、贸易的发展相适应的节奏,稳步推进资本项目更高水平开放。这也契合了RCEP金融服务高水平开放的标准和要求。我国应在现有金融服务业开放的基础上,加快完成RCEP国内核准程序,推进服务贸易、金融服务更高水平的开放,履行协定承诺;同时,要切实加强金融开放条件下的监管,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效率,防范金融风险。此外,也要注意在必要时运用RCEP金融服务条款的审慎措施、金融服务例外、磋商、争端解决等机制,以有效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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