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效果评析与优化建议
2020-11-27李芳菲
李芳菲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 400054)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效果评析
2018 年 8 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表决通过,从此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转变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创举。新个人所得税法采用更优的税率结构,将免征额大幅度提高,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增加,其实施效果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中低收入者减负,贫富差距减弱
随着我国居民纳税人的月收入大幅度增长,每月3500 元免征额的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已经不再明显。新税法把免征额提高到每5000元,使中低收入人群享受到税收红利。就目前税法而言,收入水平越低,税负减轻的幅度反而越高。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有效地减弱了贫富差距,使得中低收入群体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大幅提升,进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合并四项所得为综合所得
在原来的税法中,对纳税人取得的同等的收入,会因归类为工资、薪金所得或是劳务报酬所得的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税负情况,原分类税制没有能够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而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统一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和费用减除标准,这一举措可以促进税负公平。
(三)增添专项附加扣除,促进税负公平
原来的个税法并未考虑到个体差异因素,忽视了纳税人经济负担不均匀的问题。而新个税法充分考虑了个体差异因素,将其与纳税人的税负紧密联系起来,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六个项目,这样的好处在于,完全匹配了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与收入、支出水平,从而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税负公平。
(四)有助于构建学习型社会
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项目是新个税法增添的专项扣除项目,这些专向扣除项目可以鼓励全民接受教育。其最直接的影响是增加了纳税人的扣除额,其深层次的影响在于提高纳税人的知识水平。社会的发展进步本质上是人的发展进步,倡导公民学习,有利于构建学习型社会。
(五)外来务工者负担降低
目前,每年都有大规模的人员涌入一线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大多依靠租房或者贷款买房的方式来解决居住问题,大城市的房租和房贷无疑是他们巨大的负担。新个税法包含房贷利息与住房租金这两个扣除项目,能够大幅度减轻外来人员的负担,解决了重大民生问题,从而促使城市的发展与稳定。
(六)依靠手机APP提升信息采集效率
新个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可以在手机上下载“个人所得税”软件,自己在手机APP上填报个人信息以及专项扣除项目,这样操作便捷,大大提升了信息采集效率。每个人的手机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是直接联通的,个人在手机上填报后就能直接导入国家税务系统,信息全网联通,个人可以随时在手机上更新个人信息,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专项扣除情况。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不足之处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给纳税人带来了切实的福利,其实施是一项创举,但目前新个人所得税法也并非尽善尽美,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起征点未考虑地区收入差异
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西部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地区间收入差距大。如果制定统一的起征点标准,就没有考虑地区间收入差异情况,无法实现税负公平。
(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无法实现量能负担
在中国,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应该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否则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居民在消费投资时,大部分是基于整个家庭的需求考虑。而且,在家庭中,几乎无收入的老人和孩子家庭是消费的主力军,他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却影响纳税人的消费投资决策。若以个人为单位,收入与支出扣除并不能良好的匹配,这样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够准确。
(三)专项扣除项目有待完善
目前,应该完善专项扣除的具体实施细节。首先,对赡养老人项目的政策规定还可以改进。父母中有一人 60 周岁以上与父母两人均 60 周岁以上,对纳税人的负担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在设置扣除项目时,要考虑父母一方60周岁以上还是双方均60周岁以上的两种不同情况。而且,不同个体的健康状况是不同的,有的人80周岁依然身体健康,有的人刚满60周岁就疾病缠身,不能单纯设定一个年龄标准,还要考虑个体的健康状况、医疗支出等因素。然后,在子女教育扣除项目中,义务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的学费差异大,只设定一个扣除标准的话,显然是不够合理的。接着,在大病医疗扣除项目中,规定纳税人全年医疗费总额减去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大于15000元才可以扣除。这项扣除标准额制定的偏高,大部分纳税人因达不到这么高的标准而不能享受扣除,因而无法享受到税收红利。因此,这项扣除标准还有待探讨。最后,专项扣除项目不能够结转,这项规定不尽合理。因为对于大额医疗费用而言,一次性的巨额支出是家庭的重大负担,当年往往扣除不完,应该准许结转以后年份继续扣除。
(四)信息归集与监管成本高
纳税自然人的信息基本上是自己在手机的“个人所得税”软件中填写,信息的准确性不得而知。可能存在部分纳税人为了偷税漏税而虚构的扣除项目,或者填写不实的金额,也可能存在故意漏填收入的情况。但是纳税自然人众多,税收征管部门难以对纳税人的子女教育情况、父母年龄、医疗费同、住房情况等信息进行一一核实,这样会产生不可估量的税收监管成本。此外,纳税人的个人情况也是不断变化的,需要对纳税系统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这无疑又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复杂度。以上情况说明税务机关的信息归集以及监管成本高,需要采取一种切实有效的方式来采集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化建议
(一)基于地区收入差异设置起征点
在我国,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一线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三四线城市。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西部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地区间收入差距大。如果制定统一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充分地考虑地区间的收入支出差异,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无法实现税负公平。因此,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收入支出情况,分别制定个税起征点标准,这样才能够有的放矢,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政策。税收征管部门需要制定具有弹性的起征点,设立多个起征点,将起征点按照城市发展水平划分为不同级别,根据地区收入支出差异进行调整。
(二)以家庭为单位实施纳税
以家庭作为纳税对象,可以促进税负公平。在整个社会体系中,没有一个纳税人是一座孤岛,基本上每个人都有家庭。特别是在中国,人们的家庭观念很重。在一个家庭中,并不是每个的家庭成员都有收入、都需要纳税。老人和孩子大多是纯粹的消费者,青年人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支柱,他们要承担整个家庭的消费支出。如果以个人为单位,收入与支出并不能良好的匹配,这样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够准确。所以,以家庭为单位实施纳税更加科学合理。
(三)完善专项扣除项目
税务机关可以继续完善专项扣除的具体实施细节。首先,对于赡养老人的扣除项目,可以规定:若父母双方均年满 60周岁,可以进行双倍扣除。此外,应该增加纳税人赡养老人所支付医疗费用的扣除项目,建议以其医疗费用为基数,再乘以一定的比例作为扣除金额,这样的更能体现税收公平与量能负担原则。然后,在子女教育扣除项目中,因为义务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的学费差异大,不应该只设定一个统一的扣除标准,可以将负担的学费作为基数,再乘一个合适的比例,以此作为子女教育的扣除金额。接着,在大病医疗扣除项目中,规定纳税人全年医疗费总额减去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大于15000元才可以扣除,这项扣除标准额制定的偏高,大部分纳税人因达不到扣除标准而无法享受扣除优惠。应该适当下调扣除标准,这样才能让更多纳税人享受到大病医疗的扣除政策。最后,应该规定专项扣除项目可以结转,对于一次性的巨额支出准许结转以后年份继续扣除,这样设置更加合理。总之,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而动态调整扣除标准,建立灵活合理的扣除机制。
(四)完善个税征管系统
对纳税自然人而言,应该仿照机构纳税人,对每个纳税自然人设置一个纳税识别号,并在这个识别号上关联个人基本信息、所在单位、扣除项目、纳税情况等,将载有这些信息的纳税识别号录入税收征管系统。税务部门登录系统就可以轻松读取纳税自然的全部信息,可以有效防止纳税人的偷税漏税行为。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纳税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以及纳税信息档案,并不断完善和更细个人信息,在纳税征管系统建立一个大型数据库,将所有纳税自然人的信息导入其中。这项信息采集工作需要纳税人所在的工作单位与税务部门协调配合,纳税人所在单位有义务向税收征管部门提供准确全面的雇员信息,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完善个税征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