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调研
2020-11-27邢汝霖赵志斌
◎文/邢汝霖 赵志斌
2015年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在天津刚刚起步时,原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管理部门做过一些有针对性的前期调研,对平台企业出台了相关政策依据解读、申报数据项规范等管理措施,引导平台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所有税种统一由一个税务部门管理,单一税种如何与各税种统筹联动管理,避免出现执行政策及税收征管上的偏差和风险,成为目前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围绕这一课题,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部门开展了专题调研。一是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为契机,组织专题小组深入基层和企业,采取专题座谈和分析研判等形式,对平台经济以及其他行业个税管理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重点专题调研,进一步了解平台企业发展情况,掌握运营管理第一手资料。二是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后,继续扑下身子搞调研,本着“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围绕主责主业,求发展,上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倾听基层单位和企业呼声,结合平台企业发展情况,将调研向纵深推进一步,初步形成本专题报告。
一、天津市平台企业的总体情况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共享经济发展的产物。近年来天津市平台企业发展迅速,无论是企业数量、企业规模还是税收贡献,均有较快增长。
(一)天津市平台企业发展情况
从企业数量看,截至2019年上半年,天津市正式注册成立的平台企业有41户,其中2018年以来注册成立的有32户,占总数的78%。
从区域分布看,平台企业注册地址主要集中在开发区、东疆港、保税区、高新区、中新生态城等新兴产业较为集中区域,在此区域的户数有27户,占总户数的66%。
从经营范围看,在正常开展业务的30户企业中,主要涉及网约车、无车承运、收入结算、服务外包、网络直播、音视频播放等。
(二)天津市平台企业个税缴纳情况
从税款入库情况看,全市平台企业2017年入库个人所得税8.15亿元,占全年个税收入268.9亿元的3.03%;2018年入库 9.77亿元,占全年个税收入298.77亿元的 3.27%;2019年 1月至6月入库6.03亿元,占全部个税收入130.42亿元的4.62%。三年来,平台企业税款平均增长20%,占比平均增长24%。
从税款来源看,自2017至2019年6月,个人从业者通过平台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100万元的10户,超1000万元的6户,超1亿元的有3户,这3户企业的个税入库额占全市平台企业个税入库总额的95.49%。
二、重点平台企业的有关情况
(一)网约车类平台企业
网约车类平台企业以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代表,该企业于2015年7月在天津市注册成立后,主要向用户提供快车、优享客运服务,主要业务模式是以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向乘客提供服务,并通过平台技术推送给全国各地在该企业平台注册的驾驶员,按一定比例收取差额收益。
(二)无车承运类平台企业
无车承运,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不拥有车辆但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无车承运业务依托互联网技术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对货源、运力进行集约整合,为全国范围内的货运司机提供运力交易。
(三)多业态平台企业
以某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于2016年8月在天津市注册成立后,向全国范围内共享经济企业出售自由职业者人力资源服务。该企业平台中个人从业者取得的收入额度小、零星分散,需要企业根据个人提供服务的场景判断区分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应正确适用相应的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发现问题及简要分析
调研发现,面对平台企业这一新生事物的快速发展,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前期都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性的工作,对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征收方式存在差异
该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无车承运平台企业的个税征收方式上。对个人从业者取得的货物运输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明确规定,即 “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但有的主管税务机关比照 《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的规定,将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界定为“交通运输业”项目,按5%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主体易混淆
以无车承运平台为例,应按照“实际承运人”的原则判定纳税主体,而不是按照车主、司机或平台企业来判定,但实际征管中往往缺失确认纳税主体的环节,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因此,有必要在对平台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对纳税主体的判定标准,确保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正确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三)征纳关系易混淆
受客观情况限制,自然人个人通过平台业务取得收入,主要依托平台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各平台企业提供的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不尽相同,导致形成不同类型的征纳税关系,实际征管工作中往往易混淆。自然人个人作为实际纳税人,有的与平台企业构成代扣代缴税款的关系,有的与平台企业构成代征税款的关系。若将代征关系按代扣管理,将代扣税款按代征管理,不仅会扰乱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甚至直接影响税款的准确计算。
(四)适用税目易混淆
平台企业在代征或代扣税款时,需要首先判定个人通过平台取得的收入应适用哪个税目计算应纳税款,如需要区分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因各类平台业务形式多样,且平台企业对某些区分税目的政策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都给准确计算纳税人应缴税款带来较大的困难。同时,尽管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人是自然人个人,但税款的实际承担者又往往是平台企业,它们会从减少自己缴税负担的利益需求出发,选择税负较低的税目计算税款,甚至违规将不属于平台线上经营的业务搬到线上结算,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些情况,都让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要付出更多的纳税辅导和税收监管成本,来确保准确执法和降低风险。
(五)申报系统不够完善
目前,自然人税收管理(ITS)系统尚不支持“经营所得”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导致不能对通过平台企业申报税款的个人身份实施验证,不能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情况,也无法实现纳税人收入信息的归集,这不仅影响到通过大数据开展后续税收分析和个税管理,也容易形成税收管理风险。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认真研究,要求平台企业按照规范的数据项标准对个人信息进行归集存档,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和监管机制,及时防范税收风险。
(六)平台企业偏重“优惠政策”
平台企业的经营大多不受生产厂房、固定设备等资源的限制,易址经营的成本较小,这导致地方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成为平台企业考虑在哪里落户经营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对平台企业统一规范的执行政策的情况下,平台企业很容易向“更优惠的政策地”流动。事实上,平台企业在注册成立时,普遍会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争取 “更大优惠”的税收政策。平台企业追逐 “优惠政策”的利益驱动,不仅会造成纳税人税负差异,冲击既有的税收管理体系,影响统一政策的有效执行,也给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带来较大风险。
四、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管理的几点想法
(一)满足合理需求,促进平台企业健康发展
对待平台企业,要秉持包容审慎的原则,既要在政策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满足平台企业的合法合理诉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保障“三新”经济在天津市健康发展,又要实施审慎监管,实现公平的准入和公正的监督,杜绝违背税法为个别平台企业开税收优惠的“小差”。既要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平台企业发展壮大,又要防范税收执法风险,防止形成税收洼地,保障各类企业的市场公平。
(二)坚持各税并重,发挥协同共管作用
对平台企业实施规范高效的税收管理,需要坚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并重管理。充分发挥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一个税务机关统管全部税种的优势,以增值税管理为抓手,以对平台企业税收重点管理为点,以对自然人税收纵深管理为面,以个税、企税管理为协同,坚持各税统筹、综合治理,坚决避免一户分管、单税单管,不断提高平台企业税源管理质效。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实施个税数据的集中化、明细化管理的要求,在政策执行与征管方式有机统一的模式下,充分发挥大数据和风险管理优势,强化数据分析对风险防控的作用,通过扎口管理,有效实施风险分析、疑点推送及风险应对等工作,不断提高对天津市平台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
(三)强化政策落实,消除政策执行偏差
平台企业的迅速发展,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新的课题,当前国家税务总局也在积极开展调研,以期尽快出台在全国范围内的平台企业税收管理规范。当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统一政策或指导意见。事实上,凡未按照市财政局统一指导,擅自调整或选择性执行政策的情况,都将形成纳税人税负差异,造成相对高税负辖区的平台企业不断向税务机关提出降负的要求,影响全市统一政策的执行。
从当前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模式是全国统一、步调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对个税数据又采取了全国归集、实时监控的管理方式,能够随时发现地方政策执行的准确与否。在当前个税改革仍处于深入推进的情况下,地方出现过大的政策突破或征管盲区,确实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管理风险。因此,税务部门既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负,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又要兼顾规范管理,降低执法风险,做到“双并重”。